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4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惠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惠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惠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且各該罪均係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合於定執行刑之要件,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年度案號├─────┬────┼─────┬────┤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一│毒品│有期徒│100年6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 │100年11 │ │100年11 │高雄地檢│ │ │危害│刑8月 │13日17時│100年度 │100年度審 │月30日 │ 同左 │月30日(│101年度 │ │ │防制│。 │35分許回│毒偵字第│訴字第2856│ │ │協商程序│執字第91│ │ │條例│ │溯72小時│4821號 │號 │ │ │) │7號 │ │ │ │ │內某時許│ │ │ │ │ │ │ │ │ │ │ │ │ │ │ │ │ │ ├─┼──┼───┼────┼────┼─────┼────┼─────┼────┼────┤ │二│毒品│有期徒│100年7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 │101年3月│ │101年3月│高雄地檢│ │ │危害│刑8月 │13日22時│100年度 │100年度審 │26日(聲│ 同左 │26日(協│101年度 │ │ │防制│。 │許 │毒偵字第│訴字第3488│請書附表│ │商程序)│執字第55│ │ │條例│ │ │5462號 │號 │誤載為 │ │ │61號 │ │ │ │ │ │ │ │100年3月│ │ │ │ │ │ │ │ │ │ │26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