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2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黃政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2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施明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明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明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施明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諭知以1 千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符合規定,並以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為適當,並諭知與原判決相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政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武凱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號│    │-有期│ ( 年 月├────┬─────┼────┬─────┤
│  │    │徒刑  │日)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      │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1 │毒品│5 月,│100.10. │本院100 │101.02.06 │本院100 │101.03.01 │
│  │危害│如易科│06下午1 │年度簡字│          │年度簡字│          │
│  │防制│罰金,│時許為警│第6983號│          │第6983號│          │
│  │條例│以新臺│採尿前2 │        │          │        │          │
│  │    │幣壹仟│、3天   │        │          │        │          │
│  │    │元折算│        │        │          │        │          │
│  │    │壹日  │        │        │          │        │          │
├─┼──┼───┼────┼────┼─────┼────┼─────┤
│2 │毒品│6 月,│100.11. │本院101 │101.03.22 │本院101 │101.04.17 │
│  │危害│如易科│17      │年度簡字│          │年度簡字│          │
│  │防制│罰金,│        │第864 號│          │第864 號│          │
│  │條例│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        │        │          │        │          │
│  │    │壹日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23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