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4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姿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執聲字第1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姿婷因犯恐嚇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姿婷因犯恐嚇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謝姿婷因犯恐嚇等2 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確定裁判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 罪名 │宣告刑│犯罪日期├────┬─────┼────┬─────┤ │號│ │ │(年月日)│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1 │恐嚇取財│有期徒│100.1.13│本院101 │101.2.29 │本院101 │101.3.20 │ │ │ │刑3月 │前之某日│年度簡字│ │年度簡字│ │ │ │ │ │ │第781號 │ │第781號 │ │ ├─┼────┼───┼────┼────┼─────┼────┼─────┤ │2 │毒品危害│有期徒│100.12.6│本院101 │101.4.26 │本院101 │101.5.22 │ │ │防制條例│刑2月 │凌晨4 時│年度簡字│ │年度簡字│ │ │ │ │ │許回溯96│第1594號│ │第1594號│ │ │ │ │ │小時內之│ │ │ │ │ │ │ │ │某時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