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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49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黃政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49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施慶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慶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慶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5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施慶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5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 至2 之2 罪,曾定應執行刑1 年3 月,附表編號3 至5 之3 罪,曾定應執行刑2 年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符合規定,並以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為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政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備  註  │
│號│    │-有期│ ( 年 月├────┬────┼────┬────┤        │
│  │    │徒刑  │日)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      │        │        │ ( 年 月│        │ ( 年 月│        │
│  │    │      │        │        │日)     │        │日)     │        │
│  │    │      │        │        │        │        │        │        │
├─┼──┼───┼────┼────┼────┼────┼────┼────┤
│1 │毒品│11月  │100.08. │本院100 │101.03. │本院100 │101.03. │編號1 至│
│  │危害│      │31      │年度審訴│23      │年度審訴│23      │2 之2 罪│
│  │防制│      │        │字第3944│        │字第3944│        │,曾定應│
│  │條例│      │        │號      │        │號      │        │執行刑1 │
├─┼──┼───┼────┼────┼────┼────┼────┤年3 月。│
│2 │毒品│6 月  │100.08. │本院100 │101.03. │本院100 │101.03. │        │
│  │危害│      │31      │年度審訴│23      │年度審訴│23      │        │
│  │防制│      │        │字第3944│        │字第3944│        │        │
│  │條例│      │        │號      │        │號      │        │        │
├─┼──┼───┼────┼────┼────┼────┼────┼────┤
│3 │毒品│11月  │100.12. │本院101 │101.07. │本院101 │101.07. │編號3 至│
│  │危害│      │26      │年度審訴│30      │年度審訴│30      │5 之3 罪│
│  │防制│      │        │字第1208│        │字第1208│        │,曾定應│
│  │條例│      │        │號      │        │號      │        │執行刑2 │
├─┼──┼───┼────┼────┼────┼────┼────┤年。    │
│4 │毒品│11月  │101.01. │本院101 │101.07. │本院101 │101.07. │        │
│  │危害│      │16      │年度審訴│30      │年度審訴│30      │        │
│  │防制│      │        │字第1208│        │字第1208│        │        │
│  │條例│      │        │號      │        │號      │        │        │
├─┼──┼───┼────┼────┼────┼────┼────┤        │
│5 │毒品│6 月  │101.01. │本院101 │101.07. │本院101 │101.07. │        │
│  │危害│      │16      │年度審訴│30      │年度審訴│30      │        │
│  │防制│      │        │字第1208│        │字第1208│        │        │
│  │條例│      │        │號      │        │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494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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