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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05號

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蔡廣昇李怡蓉施盈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00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珠海電器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兼代表 陳榮海
被告
被告
蘇美蓮
被告
馬克林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代表 林傳裕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48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榮海、蘇美蓮、林傳裕、珠海電器有限公司、馬克林科技實業有限公司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榮海、蘇美蓮分別為址設高雄市○○區○○街00號「珠海電器有限公司」(下稱珠海公司)負責人及會計,林傳裕為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馬克林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馬克林公司)負責人。陳榮海、蘇美蓮、林傳裕於民國97年3月間,知悉高雄市電影圖書館欲辦理「97年度視聽設備購置」採購案招標作業時,竟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獲取不當利益,共同基於協議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聯絡,事先以協議投標金額之方式,由珠海公司標價新台幣(下同)204700元為主標,馬克林公司以204800元之標價陪標,而不為價格之競爭,並於同年4月10日上午各自送出標單封參與投標,惟因高雄市電影圖書館見多家廠商反映無法取得該規格商品,緊急廢標而未果云云。因認被告陳榮海、蘇美蓮、林傳裕所為,均係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4項協議圍標未遂罪嫌(及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亦涉犯同條第6項、第3項之詐術投標未遂罪嫌);被告珠海公司、馬克林公司,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處同法第87條第3項所定之罰金刑。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著有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亦著有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可參。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陳榮海、林傳裕、蘇美蓮、證人蔡奇助、曹正中於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調查官詢問時之陳述、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101年3月9日勘驗筆錄、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高雄市電影圖書館97年度「視聽設備」購置案購置說明書、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單價分析表、投標廠商印模單、珠海公司、馬克林公司投標封、報價單各1份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珠海公司兼代表人陳榮海、蘇美蓮、馬克林公司兼代表人林傳裕均堅決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並無圍標行為等語。經查:

㈠被告陳榮海、蘇美蓮分別為珠海公司負責人及會計,被告林傳裕為馬克林公司負責人之事實,及被告陳榮海、蘇美蓮、林傳裕於97年3月間,知悉高雄市電影圖書館欲辦理「97年度視聽設備購置」採購案招標作業時,珠海公司以204700元、馬克林公司以204800元之標價,於97年4月10日上午各自送出標單參與投標,嗣於同年月11日14時開標時,因參與投標廠商未達3家,經主持人當場宣布流標之事實,業據被告珠海公司兼代表人陳榮海、蘇美蓮、馬克林公司兼代表人林傳裕供陳在卷(見本院訴字卷第23頁背面至第24頁正面),並有馬克林科技實業公司97年4月10日報價單(見偵卷第12頁)、高雄市電影圖書館於97年4月11日案號9714案名97年度視聽設備購置案流標紀錄(見偵卷第13頁)、高雄市電影圖書館於97年度視聽設備購置案購置說明書(見偵卷第14頁)、馬克林公司高雄市電影圖書館投標廠商印模單、標單封、報價單、單價分機表(見偵卷第64頁至第67頁)、珠海公司高雄市電影圖書館投標廠商印模單、標單封、報價單、單價分機表(見偵卷第68頁至第72頁)、高雄市電影館100年8月22日高市影行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高雄市電影館97年度視聽設備購置案標案文件(見偵卷第105至第134頁)影本各1份可證,足以認定。

㈡被告珠海公司兼代表人陳榮海、蘇美蓮、馬克林公司兼代表人林傳裕共同計畫以珠海公司標價204700元為主標,馬克林公司標價204800元為陪標,自始即無為價格競爭之意思,而送出標單參與投標之事實,經檢察官聲請實施通訊監察,有以下之通訊監察譯文,足以認定。

①馬克林公司電話000000000號與珠海公司電話000000000號,97年3月6日18時10分24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見偵卷第15頁正背面):(A為林傳裕;B為蘇美蓮)B:珠海A:阿蓮,馬克林...電影圖書館,我上次跟你問的20吋的液晶電視B:恩A:他(高雄市電影圖書館員工蔡奇助)今天跟我確認說要5台B:要5台A:他(蔡奇助)要開標的B:要開標,確定5台A:他(蔡奇助)型號是LC-20-51還是...B:應該...之前交的是AX7喔S5T的沒有喔A:S5T沒了B:對...沒了,我沒地方找了A:喔這樣B:現在找的是之前不是有交三部...那是AX7A:哇,我跟他(蔡奇助)說有呢,現在要趕快叫他(蔡奇助)改B:對,你要叫是趕快改A:因為他(蔡奇助)是說,價格那個比較便宜,差別在有VGA跟沒有VGAB:對..不過那個S5T...應該是沒了...因為S5T是比AX7生產在前的...A:所以我現在要叫他(蔡奇助)用LC-20-AX7B:用20-AX7...你等一下,我問我們業務一下...對就這一部A:這樣一部多少錢?

B:255我們的成本A:2萬5500元B:對...這部原本你就...以前就賣到29900元A:他就是要貪便宜...所以...B:之前那一部比較便宜A:啊他(蔡奇助)預算抓2萬1啊,這樣不行B:那一部要結束時是賣19900A:好B:你要跟他說,那部要買沒有了A:好,了解,我趕快跟他說,叫他改20AX7啦B:對A:好

②馬克林公司電話000000000號與珠海公司電話000000000號,97年3月6日18時15分26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見偵卷第15頁背面至第16頁正面):(A為林傳裕;B為蘇美蓮)A:阿蓮,請教20AX7 ,要跟他們(蔡奇助)報預算多少?

B:我們的成本是255嘛(25500)A:我記得之前是報275給他們A:275…怕他們網路上他們會去查B:網路已經沒有東西可以上了A:他們會去查其他的家電啊…量販的啊B:那個公司都已經沒有貨了…這部不可能電腦上會在補了A:怎麼說?

B:沒貨可交啊…我們業務說台北某一家還有,叫他保留…那是那家店,因為在賣也沒那麼快,他說我就保留幾台,賣到剩幾台你給我通知一下…A:他這邊(蔡奇助)5台啦B:他(台北)那邊是剩3、40台A:他今天跟我說,確定5台…不過現在價格有調整了,可能會改4台…因為怕錢不夠B:這樣…我們成本就是這樣…我們成本原來是2萬6500…因為數量不多,所以可以再扣回來補1000元A:好B:所以你跟他說,26500你賣27500…我的成本就是這樣…也不會太過份,不然你也買不到貨了A:對啊…我怕到時開標,又被別人搶去了B:搶去也沒貨可交啊…其實貨現在就在我們業務手上A:像上次會不會傻傻的被搶去!

B:那次被搶去是因為公司還有貨…那個隨時跟公司出貨都還有貨…那個隨時跟公司還有貨…現在在去年10月份就已經沒了、就剩下店頭裡面了…那店頭還有3、40台;A:我那時候報2萬9900B:看你要不要降下來。

A:我就跟他說現在行情27500了B:對,你跟他說這樣…我們就賺2000元,多少賺一點…我就給你,做個業績而已A:好…都含稅就對了B:對,都含稅

③馬克林公司電話000000000號與珠海公司電話000000000號,97年4月3日15時51分13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見偵卷第16頁背面):(A為林傳裕;B為蘇美蓮)A:阿蓮,我林傳裕B:恩A:電視機標單說已經出來了,要上網去找一下B:喔,出來了A:剛才…人家(蔡奇助)跟我說出來了,要注意一下B:好,這樣我知道,謝謝。

A:拜拜

④馬克林公司電話000000000號與珠海公司電話000000000號,97年4月11日9時46分24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見偵卷第17頁背面):(A為馬克林公司員工曹正中;B為蘇美蓮)B:珠海A:我馬克林,曹先生B:你等一下

⑤馬克林公司電話000000000號與珠海公司電話000000000號,97年4月11日9時47分1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見偵卷第17頁背面至第18頁):(A為馬克林公司員工曹正中;B為蘇美蓮)A:我曹先生,電影圖書館有跟你通知嗎?

B:有,她說今天不會開標A:她說什麼時間不一定呢B:嗯,時間說會延,不知道什摩時候,為什麼突然說不要招標?

A:不知道呢。她也沒講明啊,她打來就是說今天不會開標了B:原本就是今天要招標嘛A:對啊,下午2點嘛B:對啊…另一支電話打進來說今天沒有要招標哦…我不知道是什麼原因A:我也是剛才接到的啊…要問的時候就掛斷了B:不知道到底為什麼不招標A:她說時間延期嘛B:恩A:我們裡面的人問說,什麼時候?她說不一定啦B:什麼時候要開標不一定啦A:往後延,時間不知道B:這樣哦,越延越壞…有可能變成沒貨了…變成延越久,就沒辦法標這個東西了A:對啊B:因為這個已經跟公司保留這些東西了。延越久,沒付款,人家就不會幫你留了…延愈久愈不可能留A:我早上本來要過去你那裡B:因為我的標單跟你的標單差100塊而已A:這樣喔…在電話不要說這個B:哦,我忽然沒想到(笑)A:我本來想說去妳那邊瞭解情形

⑥馬克林公司電話000000000號與華章公司郭釗煌0000000000,97年4月9日10時25分48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見偵卷第17頁正面):(A為林傳裕;B為郭釗煌)B:你CHECK看看…資料弄弄,好讓我送審…你那還有一件20幾萬,阿助那邊的嘛A:對B:那個20幾萬而已A:那個沒錢,我不會去標…我叫…之前用珠海的,我叫珠海標一標就好了,因為那利潤很差…液晶電視1500元賺而已…去年也是被別人標走…這是做服務的

㈢依上揭譯文編號①、②之通話內容,分屬馬克林公司、珠海公司之被告林傳裕、蘇美蓮,在該標案尚未成定局之前,即先於97年3月6日18時討論渠等之成本、利潤如何,且被告林傳裕係向被告蘇美蓮詢問電視價格,而被告蘇美蓮允諾供貨,可知雙方自始即無為價格競爭之意。且依上揭譯文編號③之通話內容,被告林傳裕於97年4月3日更去電提醒被告蘇美蓮該標案已公告。復依上揭譯文編號⑥之通話內容所示,被告林傳裕於開標日(97年4月11日)前之97年4月9日即向華章公司郭釗煌提及上開標案「利潤很差」,而「叫珠海標一標就好了」,可見被告馬克林公司兼代表人林傳裕顯無與珠海公司為價格競爭之意思。又依上揭譯文編號④、⑤之通話內容所示,則是分屬馬克林公司、珠海公司之曹正中、被告蘇美蓮於該標案流標當日即97年4月11日,仍繼續討論高雄市電影圖書館該標案流標及延期開標之事,且被告蘇美蓮於電話中提及其珠海公司之標價僅差馬克林公司100元時,曹正中立即制止其於電話中談及此事,可見被告蘇美蓮、曹正中均知該2公司事先即有協議該2公司之標價僅差100元,因怕遭監聽而不敢於電話中提及此事。綜上,被告珠海公司兼代表人陳榮海、蘇美蓮、馬克林公司兼代表人林傳裕,就上開標案,顯是事先計畫由珠海公司主標,而由馬克林公司陪標,而均無為價格競爭之意思。被告珠海公司兼代表人陳榮海、蘇美蓮、馬克林公司兼代表人林傳裕雖均辯稱:珠海公司、馬克林公司均有為價格之競爭之意思而參與投標云云,顯不可採。

㈣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合意圍標罪之規範意旨,在於防堵採購行為中,參與投標之廠商間,利用合意等方式進行圍標行為,破壞採購案之競爭機制,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達成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結果,故參與合意之各廠商間均具有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為其要件;亦即須行為人有以契約、協定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藉以達成促使其他「有參與比價競標意思」之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結果,始屬相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30號判決意旨參照)。即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須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並以契約、協議、合意等為手段,而達於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結果為要件。是該罪之犯罪構成要件,須行為人有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藉以達成促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結果,始得成立。若行為人僅係單純找其他廠商參與陪標,則陪標之廠商,本身既無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思,行為人自無促使該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決意之可言,則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犯罪構成要件不相符合。換言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規範範圍,並不包括原本無意投標或競爭價格之廠商,故僅參與形式之投標,而不為實質之競爭,並不在該條項規範之範圍內。查被告珠海公司兼代表人陳榮海、蘇美蓮、馬克林公司兼代表人林傳裕,就上開標案,顯是事先計畫由珠海公司主標,而由馬克林公司陪標,而均自始即無為價格競爭之意思,業如前述,馬克林公司既僅係單純參與陪標,本身並無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思,揆諸前揭說明,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犯罪構成要件不相符合,自不得論以該罪名。

㈤況且,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1至8款所示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本件投標案既採公開招標方式,則究竟有多少廠商參與投標,非被告珠海公司兼代表人陳榮海、蘇美蓮、馬克林公司兼代表人林傳裕等事先得以探知,則被告等人僅以馬克林、珠海公司二家公司參與投標,如未有第三家公司參與投標,仍不能達到開標決標之條件,更不可能發生意圖影響本件投標案之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情形,實難認被告珠海公司兼代表人陳榮海、蘇美蓮、馬克林公司兼代表人林傳裕有何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之主觀犯意可言。

㈥至公訴意旨另以:本件被告等人先提供庫存稀少,僅珠海公司掌握貨源之型號供電影圖書館訂定採購規格,乃詐術之行使,造成多家領標廠商因覓無貨源未參與投標,嗣經電影圖書館見多家廠商反應無法取得該規格商品進而向夏寶公司核實後,緊急廢標而未果,構成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詐術圍標未遂罪嫌云云。惟證人王麗珊於警詢時證稱:伊前在高雄市電影圖書館擔任行政組組長,會依業務單位所提出採購需求及條件,簽會辦意見呈報主管,經主管核准後,行政組即接手承辦採購案,上開標案並無限定規格一定是SHAPR LC20AX7T,蔡奇助所寫僅是參考品牌,如有優於規格說明商品更好等語(見偵卷第143頁至第144頁),可見公訴意旨所指「僅珠海公司掌握貨源之型號供電影圖書館訂定採購規格」之情形,依卷內之證據,尚屬難以證明。況且上開標案採購之規格既由電影圖書館承辦人蔡奇助所制定,被告僅屬廠商,有何施行詐術可言。是本件不能遽認被告珠海公司兼代表人陳榮海、蘇美蓮、馬克林公司兼代表人林傳裕有行使詐術使其他廠商無法投標。且則本件投標案既採公開招標方式,被告等人僅以馬克林、珠海公司二家公司參與投標,如未有第三家公司參與投標,仍不能達到開標決標之條件,依前揭說明,本件卷內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等人有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故意。

㈦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使本院形成因認被告陳榮海、蘇美蓮、林傳裕有上開協議圍標未遂或詐術投標未遂犯行之確信,揆諸上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自難遽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4項、第3項協議圍標未遂、詐術投標未遂罪相繩。被告珠海公司、馬克林公司,自亦無從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處同法第87條第3項所定之罰金刑。

五、綜上所述,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為被告珠海公司兼代表人陳榮海、蘇美蓮、馬克林公司兼代表人林傳裕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毓珊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李怡蓉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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