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3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坤松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民國101年7月25日所為101年度訴字第183號第一審判決,業於101年8月6日經上訴人即被告李坤松本人收受在案,被告嗣於101年8月16日提起上訴(經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收受後轉送本院),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上訴人不服高雄地院判決,於法定期間依法提出上訴」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是其上訴自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揭說明,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檢卷送上訴。如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依法即應以判決駁回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