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陳志銘、林幸頎、鄭子文
- 當事人陳仁慶、鄭禾華(原名:鄭煜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3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仁慶 選任辯護人 黃金龍律師 黃榮作律師 被 告 鄭禾華(原名鄭煜振) 許泰永(原名許志銘)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魁元律師 陳豐裕律師 被 告 陳定兆(原名陳俊民) 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律師 楊林澂律師 被 告 徐語杉 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江雍正律師 被 告 江宛菲(原名鄭江麗錦) 選任辯護人 黃進祥律師 江順雄律師 黃建雄律師 被 告 何瑞霖 選任辯護人 許巍騰律師 李金澤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91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仁慶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2 、3 所示物品,均沒收;又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2 、3 所示物品,均沒收。 鄭禾華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又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許泰永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陳定兆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2 、3 所示物品,均沒收。 何瑞霖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陳仁慶、鄭禾華、許泰永、陳定兆、何瑞霖其餘被訴詐欺部分,均無罪。 徐語杉、江宛菲被訴違反銀行法、詐欺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許泰永(原名許志銘)前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選訴字第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5年11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陳仁慶自民國91年間起陸續出資成立「傑富利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11樓之1 ;登記負責人:陳銘輝;下稱傑富利公司)」、「亞洲多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12樓之2 ;登記負責人:許志銘;下稱亞洲多寶公司)」、「多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8 樓之1 ;登記負責人:陳仁慶;下稱多寶公司)」、「大樂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11樓之1 ;登記負責人:黃朝益;下稱大樂運通公司)」、「帝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11樓之1 ;登記負責人:郭展福;下稱帝寶公司)」等公司,除擔任多寶公司董事長職務暨上開各公司實際負責人外,並成立「多寶集團」總管理處(址設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11樓),以統一管理上開各公司業務、財務及人事等事務,同時分別指派集團所屬成員鄭禾華(原名鄭煜振)兼任「大樂運通公司」暨「傑富利公司」總經理、許泰永擔任「亞洲多寶公司」董事長、陳定兆擔任「亞洲多寶公司」總經理等職務,何瑞霖為多寶集團總管理處職員。陳仁慶、鄭禾華、許泰永、陳定兆、何瑞霖等5 人均明知前開公司均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本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收受投資、借款、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詎料,陳仁慶為籌措擴大「多寶集團」事業版圖所需資金,其竟分別與鄭禾華、許泰永、陳定兆、何瑞霖及「多寶集團」總管理處財務長陳國家(陳國家所涉違反銀行法等罪嫌部分,均未據提起公訴)等人先後為下列犯行: ㈠、96年間國際砂石來源短缺,適值「多寶集團」利用在菲律賓經營「佬沃椰灣海景國際度假村」之機會,取得菲律賓北伊洛克斯省之合法砂石開採權,陳仁慶認有利可圖,惟因欠缺資金進行砂石開採作業,經與集團總管理處財務長陳國家商議後,決定利用一般民眾易受高投資報酬率之理財工具所吸引之現象,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籌集開採砂石所需相關資金,陳仁慶於徵得鄭禾華、許泰永等2 人同意配合辦理後,陳仁慶、鄭禾華、許泰永及陳國家等4 人旋即共同基於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意聯絡,於96年8 月起以「傑富利公司」名義推出「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專案,並假藉借款為名,對外向該集團旗下「亞洲多寶公司」所屬美容保健食品直銷體系會員或其他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其專案具體內容為每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為1 單位,借款期間自交付借款時起算18個月,投資人除可依借款本金按月取得1.8 %計算之利息外(折合年息為21.6%),每1投資單位尚可取得「佬沃椰灣海景國際度假村」貴賓卡2張、國內外旅遊折扣、保養品體驗包、台鹽多寶商品暨椰灣假期度假團費抵用券等贈品,借款期滿後則可全額領回借款本金或依前開借款條件續約,並由鄭禾華、許泰永負責出面向不特定人推動行銷上開專案,藉此等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即年利率高達21.6%利息之方式,作為吸引不特定人投入資金的手段;嗣如附表一所示投資人因此受到吸引而分別於附表一所示96年8 月至98年2 月間,陸續將如附表一所示共計37 ,900,000 元之投資款項投入上開專案,除取得前揭投資贈品外,並依各自投資期間按月取得前揭利息直至98年2 月間為止。 ㈡、陳仁慶於97年間因見中國大陸地區市場廣大,認有商機可尋,有意結合「多寶集團」旗下所屬「亞洲多寶公司」經營代理之美容保健食品儀器、「大樂運通公司」經營之旅遊暨航空包機業務及「佬沃椰灣海景國際度假村」、「四重溪馬術度假村」等集團資源,並以集團旗下所代理美國摩太昇公司研發之「奈米噴霧儀」美容儀器為主要產品,前往中國大陸地區成立美容保健食品儀器直銷體系暨拓展營業據點,經與集團總管理處財務長陳國家(所涉違反銀行法等犯行,未據起訴)商議後,決定利用一般民眾易受高投資報酬率之理財工具所吸引之現象,向不特定多數人籌集前揭拓展集團事業版圖所需相關資金,陳仁慶於徵得陳定兆同意配合辦理後,陳仁慶、陳定兆及陳國家等3 人旋即共同基於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意聯絡,自97年2 月起以「多寶公司」名義推出「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以繳交入會費為名義,對外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其專案具體內容為會員繳納不定數額入會費而加入上開聯誼會,入會期間為二年,會員於此期間內除可獲得「多寶集團」旗下各公司所經營或代理之佬沃椰灣海景國際度假村住宿券、四重溪馬術住宿券、台鹽美容保健食品、味丹保健食品等產品之銷售權利或消費折扣優惠,並成為多寶集團所代理美國摩太昇公司研發「奈米噴霧儀」美容儀器之加盟商等權利外,同時不問會員於入會期間是否曾依上開專案內容前往「多寶集團」旗下所屬事業旅遊或消費,均假借「旅遊補助費」為名義,依會員實際繳交入會費數額按月給付3 %利息直至契約期滿為止,契約期滿後除扣除入會費金額之25%作為管銷費用外,其餘75%入會費則退還予會員,除推由陳俊民利用「亞洲多寶公司」既有美容保健食品直銷體系,在臺北、臺中、高雄等地區不定期召開之「寶龍海外商機說明會」、「寶龍投資理財講座」等課程擔任講師,對參與課程之「亞洲多寶公司」美容保健食品直銷會員或非會員等不特定多數人推動行銷上開專案外,並透過「亞洲多寶公司」直銷體系會員間彼此介紹方式作為行銷,藉此等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即年利率高達23.5%利息之方式【計算式:{本金(即入會費)- 管銷費用(即入會費×25% )+ 本金(即入會費)×3%月息×投資期間24月}÷本金( 即入會費)÷2 年=年息23.5% 】,作為吸引不特定人投入 資金的手段,嗣如附表二所示投資人因此受到吸引而分別於附表二所示97年2 月至98年3 月間,陸續將如附表二所示共計128,900,000 元之投資款項投入上開專案,並依各自投資期間按月取得前揭利息直至98年2 月間為止。 ㈢、陳仁慶另為籌集維持集團正常營運所需資金,經與集團總管理處財務長陳國家(所涉違反銀行法等犯行,未據起訴)商議後,決定利用一般民眾易受高投資報酬率之理財工具所吸引之現象,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籌集資金,惟為規避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經營銀行業務之限制,遂以集團旗下「帝寶公司」名義,於97年12月間推出「帝寶福利會」專案,假借招攬民間互助會(合會)業務為由,用廣告文宣或會員介紹之方式,對外招攬民眾入會吸收資金,陳仁慶於徵得鄭禾華同意配合辦理後,陳仁慶、鄭禾華與陳國家等3 人旋即共同基於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意聯絡,除由陳仁慶親自出面對亞洲多寶公司所屬直銷體系會員進行招攬外,並推由鄭禾華負責該專案執行,以傳佈廣告文宣或會員彼此介紹等方式對外招攬民眾入會吸收資金,該專案具體內容為每25會(含會首)為1 組互助會,各組互助會均由不知情之「多寶集團」職員尤建謀(所涉違反銀行法犯行,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擔任各組互助會會首,每會1 萬元,每月為1 期,採內標方式,每期標金固定為2,500 元,活會會員每期需繳納7,500 元活會會款,並以每期服務費200 元為標準,入會時預繳25期共計5,000 元服務費,自起會日次月起每月開標1 次,除其中第16期固定由「帝寶公司」得標,不進行開標外,其餘各期則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何人得標,並不由會員實際出價競標,得標者可領回「其所繳交期數」乘以「10,000元」之合會金及退回「未到期之服務費」,並採「死會及活會分開制」,即會員標到合會金後,脫離該互助會結標,不再繳交會款,【舉例:某甲參加1 會,入會時繳交活會款7,500 元及25期服務費5,000 元,若於第11期經抽籤得標,則可領回前10期會款100,000 元(即每期10,000元會款×10月=10 0,000 元),惟甲前10期實際繳納會款總額僅為75,000元(即每期實際繳納7,50 0元×10月=75,000元),扣除10個月 服務費2,000 元後(即每期2000元×10月=2,000 元),甲 可領回103,000 元(即領回會款100,000 元+退還預收之未到期服務費3,000 元=103,000 元),甲於此10個月內實際獲利23,000元(即得標所取得會款總額100,000 元-實際繳納會款總額75,000元-服務費總額2,000 元=23,000元)】,即會員係領回其所繳之會款,而非其他會員所繳之會款,形為合會方式,實為對不特定多數人之「零存整付」收受存款業務,另依會員於每組合會內所加入會份份數不限1 份,可區分為1 會份、4 會份、6 會份、12會份、24會份,惟均依前揭模式依會份數比例計算繳交活會會款、服務費及收取合會金、退還服務費,藉此等方式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即年利率高達14.71%(第25期得標者)至367%(第1 期即得標者)不等利息方式【各期得標者利息計算式:(會員得標時領回合會金總額-各期實際繳交會款總額-已到期服務費總額)÷各期實際繳交會款總額÷繳交月數×12月=年息】,並 按月提供入會會員兌換券作為合會憑證,會員除可轉賣該合會憑證予他人以轉讓契約權利外,另於標得合會金後,亦可選擇放棄領取合會金而持兌換券換取多寶集團旗下公司所發行旅遊卷、商品,並由鄭禾華負責不定期在臺北、臺中及高雄等地區對福利會會員講授上開兌換券使用獲利方式,藉以推動該專案;嗣何瑞霖於98年1 月間加入「多寶集團」總管理處擔任職員後,明知上開「帝寶福利會」專案係屬假借互助會業務為由而對外招攬民眾入會吸收資金之方式,其竟仍與陳仁慶、許泰永、陳國家等人共同基於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意聯絡,依陳仁慶、鄭禾華具體指示處理該福利會專案諸如按期進行各組合會抽籤等日常會務運作及推動,嗣如附表三所示投資人因此受到吸引而分別於附表三所示97年12月至98年3 月間,陸續將如附表三所示共計3,998,500 元之投資款項投入上開專案,並正常運作至98年3 月間為止;嗣多寶集團旗下之「佬沃椰灣海景國際度假村」雖取得菲律賓北伊洛克斯省之合法砂石開採權,然因迄未能順利取得路權,至遲遲無法順利開採砂石獲利,又「多寶集團」旗下各公司近年營運獲利情形出現衰退狀況,實際收入扣除集團各項平日支出、給付前開「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寶龍全球聯誼會」及「帝寶福利會」等三專案投資利息、獎金後,已不足以維持集團正常運作,惡性循環結果,亦造成無足夠資金完成至中國大陸地區拓展據點計畫,導致前揭三專案均於98年3 月間因無法正常支付利息予各專案投資人而停止運作,各該專案投資人因無法順利取得利息而察覺有異,並報警處理,經法務部調查局前往高雄市○○○路00號11、12樓進行搜索,扣得如附表四所示物品後,始悉全情。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關於被告陳定兆所涉參與「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違法吸收資金犯行部分,本判決所引用證人即同案被告鄭禾華於98年11月13日接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陳述內容、同案被告許泰永於99年8 月10日接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陳述內容等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其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指其陳述係在特別可信為真實之情況下所為者而言,例如被告以外之人出於自然之發言、臨終前之陳述,或違反自己利益之陳述等特別情形均屬之。蓋被告以外之人在類此特別情況下所為之陳述,就通常而言,其虛偽之可能性偏低,可信之程度較高,若該項陳述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規定,自得構成傳聞法則之例外,而承認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台上字第549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同案被告鄭禾華、許泰永於接受檢查事務官詢問時,渠等就共同被告陳定兆犯罪情節部分所為陳述,固為被告陳定兆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惟同案被告鄭禾華、許泰永經本院傳喚到庭作證後,渠等二人就被告陳定兆是否參與如犯罪事實㈡所示利用「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非法吸收資金犯行等事項,同案被告鄭禾華證述:陳定兆擔任該專案講師僅負責講解化妝品、美容儀的解說,並無負責招攬會員云云(見院四卷第288 頁)、同案被告許泰永證述:我不知道陳定兆在「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扮演何角色,也不知道他有無招攬會員云云(見院三卷第293 至294 頁),此與渠等二人於偵查中接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均陳述:「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係由陳定兆負責處理或行銷等情(見偵一卷第70至71頁、第73至75頁,偵二卷第18至20頁),顯有所不符,參以同案被告鄭禾華、許泰永等2 人於接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除為前揭不利於被告陳定兆之陳述外,渠等二人對於自身涉及「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專案情事,亦均坦承而為違反自己利益之陳述,且詳細交代起訴書所載前揭由多寶公司所推出各專案之決策過程、專案內容細節等事項,並非僅單方指述被告陳定兆前揭犯行,又本於渠等2 人均自承接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並未遭受刑求或恐嚇等不正取供之情事,係出於自然之發言,且在警詢時距案發時間尚屬短暫,受到外力影響較徵,亦較少考慮利害關係,應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此外,參以同案被告鄭禾華、許泰永於本院審理到庭證述時,渠等針對被告陳定兆是否參與共同利用「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非法吸收資金、參與程度為何等關涉案情重要事項所為證述內容,均與前揭接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陳述有所歧異,致該等審理時證述無從全然代替渠等2 人於檢察事務官前之陳述,該等檢察事務官前陳述內容確為關涉被告陳定兆是否有參與共同非法吸收資金犯行所不可或缺之證據,已符合前開必要性之要件,得為證據。 二、關於本判決認定各被告犯罪事實所引用其餘屬於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認定各該被告所涉犯罪事實所引用其餘屬於傳聞證據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當事人於審判程序亦同意作為證據,而經本院審酌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自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陳仁慶、鄭禾華、許泰永、陳定兆、何瑞霖等5 人固分別坦承在「多寶集團」總管理處或集團旗下所屬公司任職,且「多寶集團」於96年、97年間陸續推出「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寶龍全球聯誼會」、「帝寶福利會」等專案,並分別於附表一、二、三所示時間向各該附表所示投資人取得如各該附表所示數額款項,惟於98年3 月間起即停止運作各該專案等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涉有非法吸金犯行,並分別以下列情詞置辯: ⑴被告陳仁慶辯稱:我雖擔任「多寶集團」總裁職務,並擔任集團旗下各公司實際負責人參與公司運作及參與前揭三專案的決策,但該等專案推出前均曾向律師確認係屬合法,並無非法吸收資金問題,況且,「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專案內容應僅屬借貸性質,另「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合約書所約定給付之旅遊補助費均係作為將來業務津貼用途,並非利息性質,本係依專案實際獲利情形隨時調整,均與銀行法所規範收受存款情形有異,至於「帝寶福利會」約定契約內容,亦符合民法合會規定,「帝寶公司」僅係居於代收性質,並無違法情形,甚者,投資人參與上開三專案所取得之利益,相較於本金僅約月息1 至3 分,亦非取得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故應均無違反銀行法問題云云。⑵被告鄭禾華辯稱:我雖擔任「多寶集團」旗下所屬「大樂運通公司」暨「傑富利公司」總經理職務,惟實際工作內容僅負責集團旅遊業務執行部分,公司相關決策均係由陳仁慶及總管理處相關人員決定,至於集團所推出之「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帝寶福利會」等專案,均係由陳仁慶及集團總管理處人員決策後推動,我並未參與決策或行銷,僅因該等專案部分內容涉及我平日負責的旅遊業務,故於該專案推行期間,經投資人詢問後,我曾向投資人解釋專案旅遊部分內容,但均未提及專案投資內容或招攬他人投資,另我除未自上開專案投資金額取得任何利益外,更自行投資該專案,亦未能順利取回投資本金,我實際亦受有損害,不可能參與違法吸金犯行云云。 ⑶被告許泰永辯稱:我雖掛名擔任「多寶集團」旗下所屬「亞洲多寶公司」董事長職務,惟工作內容僅負責集團旅遊包機業務,實際上並未曾招攬他人投資「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專案,該專案均係由陳仁慶及集團總管理處相關人員決策行銷,我除未自該專案或有任何利益外,另尚有投資該專案,亦均未能順利取回投資本金,我實際亦受有損害,不可能參與違法吸金犯行云云。 ⑷被告陳定兆辯稱:我雖擔任「多寶集團」旗下所屬「亞洲多寶公司」業務總經理職務,但並未參與「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決策或直接招攬他人投資,該專案均係陳仁慶與集團總管理處相關人員決策推動,至我雖擔任「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講師,惟均係依集團所發文宣資料內容講授,並無從自行決定講授內容,亦未自該專案獲有任何利益,另我的配偶也投資該專案,迄今也無從取回投資本金,故我實際上也是被害人,不可能參與違法吸金犯行云云。 ⑸被告何瑞霖辯稱:陳仁慶於98年1 月間找我來負責「帝寶福利會」專案會務,但我並未參與或經手「帝寶福利會」專案的決策或招攬他人投資,亦未領到任何薪水,故我並未非法吸金犯行云云。 經查: ㈠、被告陳仁慶自91年間起陸續出資成立「傑富利公司」、「亞洲多寶公司、「多寶公司」、「大樂運通公司」、「帝寶公司」等公司,除擔任上開各公司實際負責人參與各該公司運作外,並成立「多寶集團」總管理處,以統一管理上開各公司業務、財務及人事等事務,同時分別指派集團所屬成員即被告鄭禾華(原名鄭煜振)兼任「大樂運通公司」暨「傑富利公司」總經理、被告許泰永擔任「亞洲多寶公司」董事長、被告陳定兆擔任「亞洲多寶公司」總經理等職務,被告何瑞霖則於98年1 月間進入「多寶集團」總管理處任職等情,業據被告陳仁慶、鄭禾華、許泰永、陳定兆及何瑞霖等5 人供承在案,並有「傑富利公司」、「亞洲多寶公司、「多寶公司」、「大樂運通公司」、「帝寶公司」等5 家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多寶集團相關子公司一覽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及變更登記表等件可稽(見公司一、二卷,偵他二卷第7 頁、第141 至146 頁,本院院三卷第4 至133 頁),是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㈡、關於被告陳仁慶、鄭禾華、許泰永等3 人所涉利用「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專案非法吸收資金部分: ⒈「多寶集團」旗下所屬「傑富利公司」於96年8 月起推出「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專案,專案具體內容為以「傑富利公司」為借款人,每借款100,000 元為一單位,借款期間自交付借款時起算18個月,投資人除可依借款本金按月取得1.8 %計算之利息外,每投資單位尚可取得「佬沃椰灣海景國際度假村」貴賓卡2 張、國內外旅遊折扣、保養品體驗包、台鹽多寶商品暨椰灣假期度假團費抵用券等贈品,借款期滿後則可全額領回借款本金或依前開借款條件續約,嗣如附表一所示投資人因此受到吸引而分別於附表一所示96年8 月至98年2 月間,陸續將如附表一所示共計37,900,000元之投資款項投入上開專案,除取得前揭投資贈品外,並依各自投資期間按月取得前揭利息直至98年2 月間為止等情,均經被告陳仁慶、鄭禾華、許泰永供認不諱,復分據證人即同案被告徐語杉、江宛菲、「多寶集團」總管理處職員翁祖馨、鄧春美、蔡秋琴及投資人顏彬輝、張秀華、黃崇江之配偶游秀琴、林良輝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見警一卷第80至81頁、第186 至187 頁、第191 至192 頁,院二卷第14至15頁、第17至19頁、第34頁、第241 頁、第254 頁、第256 頁、第260 頁、第262 至264 頁、第266 至267 頁、第269 至270 頁、第278 頁,院四卷第5 至7 頁、第15頁、第16頁背面、第302 頁背面至第303 頁背面、第317 頁背面至第319 頁,院五卷第47頁),並有卷附「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投資金額統計表暨合約書、投資款項匯款單及永豐商業銀行三民分行98年5 月20日永豐銀三民分行字第00015 號函所檢附「傑富利公司」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表等件可稽(見警一卷第8 頁、第91頁暨背面、第188 至189 頁、第200 至229 頁,偵他二卷第139 至140 頁,審訴卷第178 至180 頁、第181 至183 頁,院二卷第282 至285 頁),是此部分事實,亦可認定。 ⒉次依被告陳仁慶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我約於91年間獨資成立多寶集團並擔任總裁職務,集團旗下所屬傑富利公司實際負責人是我,該公司登記負責人陳銘輝為掛名董事長,他並沒有實際參與決策及經營,也沒有領取任何報酬,該公司於96年間對外推出之「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投資合約書」專案,其內容為投資菲律賓佬沃北方礦業120 公頃砂石採礦權,該投資案18個月為一期,每投資一股10萬元,公司提供佬沃椰灣VIP 貴賓卡二張為履約保證,每月月息1.8%,18個月期滿後可償還本金,該投資合約書是我跟幹部開會討論後,決議向亞洲多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直銷會員募集資金來投資一起開發等語(見警一卷第1 至4 頁,偵一卷第70至76頁,院一卷第56頁),佐以證人即同案被告鄭禾華於警詢時陳述:多寶集團所屬傑富利公司於96年起對外推出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投資合約書,該合約書是總裁陳仁慶策劃訂定後,召集多寶集團旗下公司副總經理以上幹部開會,要求幹部予以支持配合等語(見警一卷第5 至7 頁)、多寶集團職員翁祖馨於審理時證述:我任職於多寶集團旗下大樂運通旅行社擔任協理職務,我有聽過集團內的「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專案,總管理處是我們集團的最高核心,所有關於集團公司營運部分均是由總管理處作決定,總管理處是由老闆陳仁慶、財務長陳國家及特助、會計等人組成,總管理處的決策者是陳仁慶等語(見院二卷第240 至244 頁、第250 頁)、專案投資者林良輝於審理時證述:我參加菲律賓北方砂石專案是因為95、96年間整個臺灣嚴重欠缺砂石,當時大家都找不到砂石,陳仁慶說他在菲律賓北伊洛克斯省有取得120 公頃的採礦權,也有影印相關資料給我看,他還有拿一些DM,所以我就投資了等語(見院二卷第262 至263 頁),核均與被告陳仁慶前開證述自身參與「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專案決策推動等事實相符,顯見被告陳仁慶就此等犯罪事實部分所為自白內容,當非虛構,故被告陳仁慶確有參與利用「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專案吸收資金犯行之事實,當無疑義。 ⒊至被告鄭禾華、許泰永於本院審理時雖均否認參與「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專案,並分別以前揭情詞置辯,惟: ⑴被告鄭禾華於警詢時供承:我約於91年7 月間進入「多寶集團」集團旗下「亞洲多寶公司」擔任副總經理職務,負責化妝品部門包裝業務,96年間轉調調任至集團旗下「大樂運通公司」擔任總經理,並兼任「傑富利公司」總經理職務,「傑富利公司」於96年起對外推出「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投資合約書」專案,該專案合約書是總裁陳仁慶策劃訂定後,召集「多寶集團」旗下公司副總經理以上幹部開會,要求幹部予以支持配合,總裁陳仁慶私下都會向會員推廣介紹該投資案,我及集團幹部也會去招攬,除我個人以我兒子鄭哲全名義投資1 股100,000 元來表示我對公司政策的支持外,我本人還招攬王慧蘭投資3,000,000 元、廖子琳投資500,000 元、徐語杉投資3,000,000 元、黃崇江投資1,000,000 元、黃崇江的女兒黃香綺投資1,000,000 元、鄭江麗錦(即江宛菲)投資200,000 元,加上我以我兒子名字投資金額,共計8,800,000 元,自招攬投資至今,該專案均有依約按月給付1. 8%的月息等語(見警一卷第5 至7 頁),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復供承:96年7 月間集團總裁陳仁慶說已經在菲律賓取得採礦權,需要資金購買機器去開發,要我與許泰永去找投資人,黃崇江、江宛菲也有問過我採礦是否有證明,我跟他們說我有看到採礦證明書,他們二人就決定要投資,並當場開票給會計等語(見院一卷第80至81頁),另於本院審理程序時陳述:總裁陳仁慶要我們去找朋友借錢來投資菲律賓北方砂石開採權專案,他說會員那邊也有推,但好像推的不好,當天我在11樓上班,樓上的亞洲多寶公司剛好有舉辦一人一菜活動,總裁要我去發DM,結果我上去看到黃崇江、江宛菲,就將DM拿給他,過沒幾天江宛菲打電話給我說黃崇江想要投資,所以江宛菲就帶黃崇江來跟我認識,後來講一講,我就叫會計來跟黃崇江辦手續,那天黃崇江支票都已經開好了等語(見院四卷第293 頁),佐以證人即同案被告陳仁慶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菲律賓北方砂石開採權專案由總管理處財務長陳國家擬定,參與討論者有我、許泰永、鄭禾華,鄭禾華、許泰永也有參與以1.8 %計息的討論過程,負責執行者為鄭禾華、許泰永等語(院三卷第222 至22 3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江宛菲於偵查時證述:我和黃崇江均是多寶集團的會員,公司當時有推出北方砂石專案,鄭禾華有拿該專案的DM給我,我還沒有仔細看,黃崇江就拿走,黃崇江說他對該專案有興趣想瞭解投資內容,我只知道公司有該專案,但我並不瞭解該專案內容,所以我跟黃崇江一起去公司,由鄭禾華解釋投資內容,後來黃崇江除了用我名字投資200,000 元外,他自己也有投資等語(見偵一卷第169 頁,偵二卷第19頁),核與被告鄭禾華前揭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供述負責專案執行及招攬他人投資等情事,均大致相符,故被告鄭禾華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而否認參與違法吸金犯行,是否可採,已值商榷;況且,被告鄭禾華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雖再辯稱:伊係與友人共同集資及以自身名義向友人王慧蘭借款後,伊再將所借得款項以自身名義投資該專案,伊至多僅對投資人說明該專案涉及其業務範圍之旅遊部分,並未直接招攬他人投資專案云云(見院一卷第80頁,院四卷第293 頁),證人徐語杉於本院審理時固亦證述:鄭禾華並未遊說我加入菲律賓佬沃砂石開採專案,我是直接看到公司有契約或介紹就去投資,我僅有問過鄭禾華關於該專案是否確實有取得開採證照的事,我不清楚鄭禾華在該專案扮演何角色,也不知道該專案是由何人負責執行等語(見院四卷第6 頁暨背面、第15至16頁),惟「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專案投資人王慧蘭、徐語杉、黃崇江、江宛菲、黃香綺等人均係以自身名義參與投資,並均由被告鄭禾華親自在該專案表冊收件人欄內親自簽名確認等情,除據被告鄭禾華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在案外(見院四卷第296 頁),復有卷附「傑富利公司」於推行該專案期間所製作之菲律賓北方礦業專案收支明細暨收件表等件可稽(見院四卷第163 至170 頁),基此,設若前揭投資款項均係由被告鄭禾華與友人共同集資或被告鄭禾華以自身名義向友人借款後自行投資,則為明確投資借貸關係、將來利息發放對象等重要事項,該專案名冊所列投資人名義理應均登載為被告鄭禾華本人,始符常情,又豈有仍以王慧蘭、徐語杉等人名義登錄,而被告鄭禾華於該等專案表冊收件人欄簽名確認時復均未向公司表示任何異議之理;甚者,參以被告鄭禾華於本院審理時陳述:在名冊內「收件人」簽名的意思是指經由我叫客戶來填寫的,再由我向總管理處領取貴賓卡、禮券轉交給投資人等語(見院四卷第296 至297 頁),可知,果若被告鄭禾華僅負責對投資者說明專案涉及旅遊業務部分而未負責參與專案事務推行或處理,則大可由集團總管理處專責人員或實際招攬人員自行與投資者接洽處理締約後相關事宜,被告鄭禾華何需負責領取上開專案貴賓卡、禮券等相關物品轉交予投資者之必要,凡此諸情,均可徵見被告鄭禾華除有招攬他人投資「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專案外,並確有參與該專案運作執行事宜,故被告鄭禾華前揭所辯,顯屬臨訟卸責之詞,並非可採。⑵被告許泰永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承:公司三個主要專案是多寶生物科技負責人陳仁慶及多寶集團財務長陳國家想出來的,這三個方案開會時我都有參與,北方採礦權是陳仁慶口頭上要我們幾個幹部如鄭禾華、陳定兆及我每個人要接壹仟萬元的業績,但陳定兆因為要去做寶龍專案這一塊,所以沒有參與,該方案的決策者是我及鄭禾華,公司所推行的專案我只有參與砂石案,當時陳仁慶說這是他們的家族事業,所以叫我負責去招攬,我招攬客戶如果招到8,000 元,我就賺3,000 元,所以我就說好等語(見偵二卷第18至20頁,審訴卷第130 至142 頁,院三卷第289 頁背面),佐以證人即同案被告陳仁慶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菲律賓北方砂石開採權專案由總管理處財務長陳國家擬定,參與討論者有我、許泰永、鄭禾華等人,另鄭禾華、許泰永也有參與以1.8 %計息的討論過程,負責執行者為鄭禾華、許泰永等語(院三卷第222 至223 頁)、證人即多寶集團會計人員鄧春美於審理時證述:我是擔任多寶集團總裁陳仁慶的私人會計,那時菲律賓北方砂石開採權專案要先做,許泰永是亞洲多寶公司董事長,他說該專案的會計部分要請我做,並提到有錢會進到「傑富利公司」要作帳,有會員的15% 業務獎金、車馬費及合約書的問題,要先完成合約書後,錢才能進到帳戶,我們才能發放車馬費、1.8%利息及15% 業務獎金,許泰永要我依照合約走,所以我就依許泰永指示照合約按時將錢轉到投資者的帳戶內,該專案的主管是許泰永等語(見院四卷第30 1至302 頁),核均與被告許泰永前揭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承其負責北方砂石場專案執行及招攬等情,大致相符,故被告許泰永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而否認犯行,是否可採,殊值懷疑;況且,被告許泰永於本院審理時雖另辯稱:我均是自己投入資金投資該專案,並未向他人招攬投資云云,惟證人即「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專案投資者張秀華於警詢時證述:約於96年間,我們二聖獅子會會友許泰永在我們會裡聚餐時,向會友公開招攬以借款為名義實際上投資「傑富利公司」開採菲律賓佬沃砂石場,投資期間1 年半,月息固定約1.8%,我因而投資100 萬元,匯款後的第三天,許泰永的同居女友蘇紫捷就親自送來合約書、佬沃椰灣度假村貴賓卡及台鹽禮券給我等語(見警一卷第186 至187 頁)、專案投資者顏彬輝於警詢時證述:96年9 月間我們二聖獅子會在高雄市復興路緝馬灣餐廳聚餐時,許泰永向獅子會會友募集投資菲律賓砂石場資金,我因此投資60萬元,月息1.8%每月固定匯到我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蘇紫捷將合約書、佬沃椰灣度假村貴賓卡及台鹽禮券送來給我等語(見警一卷第191 至192 頁),此顯與被告許泰永前揭辯述其從未招攬他人投資專案云云,有所出入;甚者,依前揭卷附「傑富利公司」推行「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專案期間所製作之菲律賓北方礦業專案收支明細暨收件表所示內容,扣除被告許泰永所稱借用親友即蘇朱春霞、郭嘉呈、蘇明收、許素瑛、許月霞、蘇美華等人名義自行投資部分外,專案名冊所列載投資人程高雄、楊維源、洪慧瑜、李名偉、汪錦孌、王錦玲、林靜姍、顏彬輝、魯炯華、聶詠秋、臺于有限公司、林彩雲、陳宗燦、王珉、王榮章、顏明裕、陳羿臻、張秀華等人,均明確記載由被告許泰永收件並親自簽名確認,佐以同案被告鄭禾華前揭陳述:該專案名冊收件人處記載暨簽名意指由收件人叫投資人填寫並向總管理處領取貴賓卡、禮券轉交給投資人等情,可知,設若被告許泰永均未負責執行或參與該專案處理,則大可由集團總管理處專責人員或實際招攬人員自行與投資者接洽處理締約後相關事宜,被告許泰永又何需負責領取上開專案貴賓卡、禮券等相關物品轉交予投資者之必要。因之,徵諸上開各情,益可認定被告許泰永除有招攬他人投資「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專案外,並確有參與該專案運作執行事宜,故被告許泰永前揭所辯,顯屬臨訟卸責之詞,亦非可採。 ⒋按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業務。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 條之1 規定,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如非此行為,而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為同法第29條之1 所明定。查: ⑴依被告鄭禾華於本院審理時陳述:「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專案推出時,剛開始印製專案DM時是針對會員,總裁陳仁慶要我們去找朋友借錢來投資,並說會員那邊也有推,但推的不好,剛開始印製專案DM時是針對會員等語(見院四卷第293 頁、第300 頁)、證人張秀華前揭警詢證述:許泰永是在我們二聖獅子會會友聚餐時,向會友公開招攬投資菲律賓佬沃砂石場專案等語、證人即多寶集團職員蔡秋琴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擔任多寶集團美工人員時有聽過「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專案,並有製作到該專案的文宣等語(見院五卷第47頁),可知上開專案行銷過程中既印製有DM宣傳文宣以作為對多數不特定人推廣行銷用途,且行銷對象除包括「多寶集團」旗下「亞洲多寶公司」所屬美容保健食品直銷體系之多數不特定會員外,復及於集團旗下直銷體系會員以外之張秀華等不特定人,故該專案吸收資金對象係屬不特定多數人之事實,應可認定。 ⑵又銀行法第29條之1 規定之「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應以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為要件,至是否「顯不相當」,自應參酌當時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在客觀上是否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以決定之(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6882號判決意旨)。而所謂「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參酌銀行法維護「金融中介」所具有使存款人降低風險等功能之意旨,以及銀行法第29條之1 的立法目的在於禁止「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存款之實」的行為,故在認定是否有「特殊之超額」情形時,即應與當時一般合法銀行存款、債券市場等債務之利率相比較,蓋此等利率之金融機構亦係對「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若行為人所約定或給付之報酬,與此等合法銀行存款、債券市場等利率顯不相當時,即足以使一般投資人為追求超額之高利,棄經金融監理機構監管之合法募集資金方法於不顧,而發生「大量吸收社會資金」、「危害金融經濟秩序」之結果。是以,認定約定或給付之報酬是否有「特殊超額」時,應與當時一般合法銀行存款、債券市場等債務之利率相比較,方符合上揭銀行法之立法意旨。本件「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專案係約定以「傑富利公司」為借款人,每借款100,000 元為一單位,借款期間自交付借款時起算18個月,投資人於借款期滿後除可全額領回借款本金外,借款期間尚可依借款本金按月取得1.8 %計算之利息等情,俱如前述,準此,投資人參與上開專案可得獲取之利息利益折算後即為年息 21.6%,此與案發當時當時一般合法銀行存款、債券市場等債務之利率相較,顯有特殊超額之情形,此由卷附臺灣銀行財務部101 年3 月19日財交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該行於91年1 月1 日起至98年6 月30日為止,該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僅介於年息0.795 %至2.76%之間,益可徵見(見院二卷第163-2 頁),本專案所約定利息利率顯然甚高,自屬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至為灼然;至被告陳仁慶之辯護人雖稱:應依刑法重利罪標準認定判斷投資人是否因參與該專案獲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云云,然銀行法第125 條處罰規定側重於國家金融市場秩序之維護,已如前述,此與刑法重利罪係為保護個人財產法益,究有不同,自無從逕自比擬刑法重利罪概念,併此敘明。 ⒌至被告許泰永、鄭禾華於本院審理時雖復辯稱:「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專案均係由同案被告陳仁慶個人所虛構,伊等2 人除事先不知情外,並均投入資金於該專案中,故渠等2 人實係同案被告陳仁慶前揭詐欺犯行之被害人,並無共同非法吸金犯行云云,然姑且不論經本院審理後認定結果,本件由多寶集團所推出之「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寶龍全球聯誼會」及「帝寶福利會」等三專案均未涉及詐欺情事(此部分詳見後述無罪部分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所述),本件被告許泰永、鄭禾華既確有實施前揭違反銀行法非法吸收資金犯行,縱認同案被告陳仁慶主觀上確有欲利用前揭專案實施詐取財物犯行,且被告許泰永、鄭禾華亦因此受騙而參與專案推行或投資等情為真,惟被告許泰永、鄭禾華與同案被告陳仁慶間主觀上既無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則上開情狀亦僅涉及同案被告陳仁慶是否應依主觀上犯意而另行詐欺罪嫌論處問題,尚與被告許泰永、鄭禾華等二人是否涉及銀行法非法吸收資金犯行無涉,故被告許泰永、鄭禾華前揭所辯,亦不足採為有利於其等之認定。 ⒍綜上所述,本件被告陳仁慶、許泰永、鄭禾華所涉共同利用「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專案非法吸收資金犯行部分,當屬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至被告許泰永、鄭禾華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期間雖具狀聲請傳喚證人即多寶集團總管理處總裁特別助理陳宏銘到院作證,欲證明同案被告陳仁慶前揭違法吸金行為涉及詐欺取財犯行之事實,然姑且不論依本院依卷內證據資料認定結果,同案被告陳仁慶上開違法吸收資金犯行並未涉及詐欺取財情事(詳見後述詐欺取財無罪諭知部分說明),參以被告許泰永、鄭禾華於本院審理時既均辯稱其主觀上並無任何共同詐欺之犯意,係遭同案被告陳仁慶詐騙而參與上開犯行云云,則縱令同案被告陳仁慶個人主觀上係基於詐欺取財犯意而為前揭違法吸金行為,此亦僅涉及同案被告陳仁慶個人是否應另行依詐欺罪論處問題,尚與被告許泰永、鄭禾華本身所涉違反銀行法犯行無涉,故此部分調查證據之聲請,亦無必要,併予敘明。 ㈢、關於被告陳仁慶、陳定兆等2 人所涉利用「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非法吸收資金部分: ⒈「多寶集團」結合旗下所屬「亞洲多寶公司」經營代理之美容保健食品儀器、「大樂運通公司」經營之旅遊暨航空包機業務及「佬沃椰灣海景國際度假村」、「四重溪馬術度假村」等集團資源,於97年2 月起以「多寶公司」名義推出「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以繳交入會費為名義,對外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其專案具體內容為會員繳納不定數額入會費而加入上開聯誼會,入會期間為二年,會員於此期間內除可獲得「多寶集團」旗下各公司所經營或代理之佬沃椰灣海景國際度假村住宿券、四重溪馬術住宿券、台鹽美容保健食品、味丹保健食品等產品之銷售權利或消費折扣優惠,並成為多寶集團所代理美國摩太昇公司研發「奈米噴霧儀」美容儀器之加盟商等權利外,同時不問會員於入會期間是否曾依上開專案內容前往「多寶集團」旗下所屬事業旅遊或消費,均以「旅遊補助費」為名義,依會員實際繳交入會費金額按月給付3 %利息直至契約期滿為止,契約期滿後除扣除入會費金額之25%作為管銷費用外,其餘75%入會費則退還予會員,並在「亞洲多寶公司」既有美容保健食品直銷體系,在臺北、臺中、高雄等地區不定期召開之「寶龍海外商機說明會」、「寶龍投資理財講座」中,對「亞洲多寶公司」美容保健食品直銷會員或非會員推動行銷上開專案,嗣如附表二所示投資人因此受到吸引而分別於附表二所示97年2 月至98年3 月間,陸續將如附表二所示共計128,900,000 元之投資款項投入上開專案,並依各自投資期間按月取得前揭利息直至98年2 月間為止等情,均經被告陳仁慶、陳定兆於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復分據證人即同案被告徐語杉、江宛菲、鄭禾華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院四卷第7 至8 頁、第10至15頁、第17頁、第82至86頁、第281 頁),並經證人即「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者粘美珍、汪金燕、許素貞、盧慶瑜、潘素婉、蔡嘉恩、李釗安、袁秀香、吳建榮、周江英、陳丁祥、郭家榛、林良輝於偵查或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見偵他一卷第103 至110 頁,院二卷第168 頁背面至第191 頁背面、第260 至278 頁,院三卷第141 至169 頁,院四卷第20至28頁、第223 至231 頁,院五卷第85至102 頁、第219 至220 頁背面、第223 至227 頁、第183 至197 頁),尚有卷附由「多寶集團」於上開專案推行期間所製作之「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人車馬費清冊」、全球多寶事業手冊、寶龍全球事業手冊、寶龍全球聯誼會會員手冊、寶龍專案投資人發放名冊與明細(見警一卷第230 至233 頁、第268 至280 ,偵他二卷第174 至185 頁,偵一卷第78至81頁)、永豐商業銀行三民分行98年5 月11日永豐銀三民分行字第00012 號函附「多寶公司」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表(見警一卷第234 至267頁)、寶龍全球聯誼會會員契約書暨契約補充條款、匯款單據等件可佐(見警一卷第55至83頁、第87頁、第91頁背面、第91至105 頁、第112 至125 頁、第128 至129 頁、第132至134 頁、第137 頁、第140 頁、第144 至147 頁、第150至151 頁、第154 頁、第157 至159 頁、第162 至166 頁、第169 至171 頁、第176 頁、第179 頁、第182 至185 頁,警二卷第121 至124 頁,偵他二卷第58至58-1頁、第70至75頁、第80頁、第88至89頁、第117 至118 頁、第130 至131頁,審訴卷第166 至167 頁),是此部分事實,當可認定。⒉次依被告陳仁慶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多寶公司於97年初推動之寶龍專案內容是我約在95、96年間取得美國人所製造的奈米美容儀器代理權,並在馬來西亞造成熱銷,為了拓展國外銷路,但因進貨的資金需求很大,我個人恐無力負擔,因此我聽取集團內講師、會員討論建議後,召集幹部開會討論多次,才確定要推動寶龍專案,該專案是以說明會的方式向亞洲多寶公司的會員或經銷商推介等語(見警一卷第1 至4 頁,院一卷第?頁),佐以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定兆於警詢及偵查時證述:陳仁慶於97年初決定推動寶龍專案,將亞洲多寶公司所代銷產品在中國大陸、越南等國家設立加盟商進行通路銷售,並以招募投資者加入「寶龍全球聯誼會」成為會員,以取得免加盟金的加盟商權利,寶龍專案所招募之投資人並沒有特定對象,該專案一開始先擬定方向,都是老闆陳仁慶及上層集團作決定,再來是針對案子討論,參與的人都是副總以上的人,第三個階段是公司若決定再找實際行銷的幹部來開會,該專案最後決定權是陳仁慶等語(見警一卷第9 至12頁,偵一卷第89至90頁)、多寶集團職員翁祖馨於審理時證述:我任職於多寶集團旗下大樂運通旅行社擔任協理職務,總管理處是我們集團的最高核心,所有關於集團公司營運部分均是由總管理處作決定,總管理處是由老闆陳仁慶、財務長陳國家及特助、會計等人組成,總管理處的決策者是陳仁慶等語(見院二卷第240 至244 頁、第250頁)、專案投資者林良輝於審理時證述:我有投資多寶集團所推出的「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該專案的實際大老闆為陳仁慶,我參加「寶龍全球聯誼會」是陳仁慶直接跟我講的,該專案是由亞洲多寶公司負責的等語(見院二卷第260 頁、第265 頁),核均與被告陳仁慶前開證述自身參與「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決策推動等事實相符,顯見被告陳仁慶就此等犯罪事實部分所為自白內容,當非虛構,故被告陳仁慶確有參與利用「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吸收資金犯行之事實,當無疑義。 ⒊至被告陳定兆於本院審理時雖否認犯行,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惟: ⑴依被告陳定兆於警詢時供述:我約於93年間在「亞洲多寶公司」擔任總經理,主要負責推動以傳直銷方式將該公司的保養品、保健食品、台鹽水、度假旅遊卷等商品銷售出去,每月支領月薪約8 萬元,陳仁慶於97年間決定推動「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將「亞洲多寶公司」所代銷產品在中國大陸、越南等國家設立加盟商進行通路銷售,並以招募投資者加入「寶龍全球聯誼會」成為會員,投資人加入成為「寶龍全球聯誼會」會員後,不論是否願意加盟推廣通路,公司每個月固定支付會員投資金額的3%作為會員「車馬費」或「業務津貼」,該專案招攬的投資人沒有特定對象,我為了推動集團的決策,我會辦理亞洲多寶公司代銷產品及業務推廣相關說明會,安排由我、楊瑞源、陳健興分別在臺北、臺中及高雄的分公司,向亞洲多寶公司的經銷商說明奈米噴霧美容儀以及其他台鹽保養商品進軍大陸市場連鎖加盟與經銷制度的商機等,我辦理說明會時會提及每個月固定提供投資金額3%的車馬費給會員,我有推動寶龍專案的業務等語(見警一卷第9 至12頁),嗣於偵查中供述:寶龍專案一開始擬定方向都是老闆陳仁慶及上層集團作決定,再來是針對案子討論,參與的人都是副總以上的人,第三階段是公司若決定再找負責行銷的幹部來開會,我主要是負責業務行銷,決策不是我,但在行銷時確實有告訴投資人每投資一單位20萬元,每月可領回車馬費6 千元以吸引投資人加入等語(見偵一卷第89至90頁),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我確有擔任「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講師等語(見院一卷第99頁),佐以證人即同案被告陳仁慶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寶龍全球聯誼會」由陳國家擬定,負責執行者為陳定兆,該專案還沒做成決定前陳定兆有參與討論方向等語(見院三卷第2203頁、第233 頁)、同案被告鄭禾華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約於97年間,總裁的特助通知我要開會,我去了之後,陳定兆、財務長陳國家及法律顧問都在那裡,結果陳仁慶跟我說要推動「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當場佈達專案,陳仁慶說要給會員投資,並於佈達後分配工作,並說產品要進軍中國大陸地區,他與陳定兆會比較詳細去談,陳定兆負責擔任講師工作,當場沒有提到招攬會員的事,後來該專案就開始在亞洲多寶公司每週二、五的例會講解,並邀集會員來聽課,印好的DM會放在各分公司,這個案子是陳定兆在處理等語(見偵一卷第70至71頁、第73至75頁,院四卷第280 頁背面至第281 頁、第284 頁背面、第288 頁背面)、同案被告許泰永於偵查時陳述:我有投資「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該專案開會時我有參與,「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是陳仁慶指定陳定兆去行銷,當時陳定兆因為要做「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這一塊,所以沒有參與其他專案等語(見偵二卷第18至20頁)、同案被告徐語杉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有投資「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當時我們的行事曆上「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的說明會都記載是由陳定兆擔任講師,我當時有問公司前台(即櫃臺)及會員,他們都說是由陳定兆擔任該專案講師等語(見院四卷第5 頁背面、第12至14頁)、投資者盧慶瑜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約於93、94年間加入亞洲多寶公司會員,當時我是經由公司櫃臺的資料得悉97年3 月間公司在臺中分公司有舉辦說明會,我在課堂上聽總經理陳定兆講授「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的課程,說明會非僅辦一次,陸陸續續還有在辦,很多會員有時候會去公司聽,我聽陳定兆講說明會的次數至少有3 至4 次,該專案的說明會全部是由陳定兆講的,當時陳定兆有提到該專案是公司有與美國摩太昇公司合作的奈米噴槍要進軍大陸,會員每個月會有3%的利息,公司行事曆所記載之「寶龍投資理財講座」就是講授「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見院四卷第18頁背面、第20頁、第22至23頁、第28至29頁,院五卷第85至86頁、第91頁背面)、亞洲多寶公司職員趙茹蘋於審理時證述:我是亞洲多寶公司組訓專員,負責課程規劃及支援現場活動,公司行事曆的編排也是由我們單位負責,我們公司在臺北、臺中、高雄都有會場,「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有舉辦過說明會,公司行事曆上記載寶龍投資理財講座即為「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的課程,北、中、南均會安排該課程,我基本上以支援高雄會場為主,陳定兆有講解「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的課程,我曾聽過陳定兆在課程講過每個月3%車馬費,並提到保證獲利等語(見院五卷第103 頁背面、第10 8頁暨背面、第110 頁背面、第112 至114 頁)、投資者潘素婉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有加入「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當時是跟高中同學游秀琴在臺北碰面時,她說當天陳定兆在臺北有投資理財的講座,當時是由陳定兆一個人講課,印象中陳定兆在講課時有提到3%的車馬費給我們,我聽完課後就加入,我是委任游秀琴幫我處理等語(見院五卷第96頁背面至第99頁)、投資者蔡嘉恩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於90至91年間加入多寶集團直銷體系,我有投資「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當時公司不定期召開高峰會議,叫我們去開會,陳定兆在臺上說公司要發展大陸,應該沒有風險,並說每100 萬元每月有3 萬元的車馬費等語(見院五卷第218 頁、第219 頁背面)、投資者李釗安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於93年間加入多寶集團直銷,我在臺北有聽過陳定兆在公司北區會場講解「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一次,當時說要進軍大陸,陳定兆有提到3%車馬費等語(見院四卷第183 頁、第184 頁背面、第186 頁暨背面、第189 頁背面)、投資者袁秀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於97年間加入亞洲多寶公司直銷,我有參加陳定兆在臺中地區的說明會約1 至2 次,有聽到陳定兆說要將美容儀進軍大陸地區,陳定兆在上課時表示如果有參與該專案就有3%車馬補助費等語(見院四卷第191 至194 頁)、投資者郭家榛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於92年間以我弟媳許慈珍的名義購買台鹽保養品而成為亞洲多寶公司的會員,後來陳定兆在臺中說明會說公司要推出「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要進入大陸地區,並說保證獲利沒有問題,臺中地區的說明會大部分是陳定兆在講,陳定兆有說保證獲利,我因此以許慈珍的名義投資該專案,我妹妹郭玨妤也有投資該專案等語(見院二卷第168 頁背面至169 頁、第171 頁、第172 頁背面、第174 頁)、亞洲多寶公司傳銷會員游秀琴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有召開說明會,在全省都有召開,是由陳定兆負責主講,我有去聽過幾次,該專案不限於會員才能加入等語(見院二卷第33頁、第38至39頁),核均與被告陳定兆前揭警詢及偵查時自承:伊因擔任亞洲多寶公司總經理,故均藉由該公司不定期在臺北、臺中及高雄等地區舉辦直銷體系說明會之機會,負責對與會者講授多寶集團所推出「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內容,藉以吸引他人投資等情,並無二致;又參以亞洲多寶公司於「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行銷期間即97年1 月、2 月、4 月、6 月、11月、12月及98年2 月等月份所製作「亞洲多寶活動行事曆」記載內容,被告陳定兆於上開期間亦多次在臺北、臺中及高雄等地區分別擔任「寶龍投資理財講座」講師,有卷附相關行事曆影本可稽(見院二卷第200 至201 頁,院五卷第133 至137 頁),此與被告陳定兆及前開證人所陳述:被告陳定兆藉由亞洲多寶公司直銷體系在臺北、臺中及高雄等地區舉辦之說明會,講解「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內容等情,亦屬相符,故多寶集團所推出之「寶龍全球聯誼會」既確係由被告陳定兆藉由舉辦亞洲多寶公司直銷體系說明會之機會,向參與課程之會員或非會員講授行銷,且該等講授內容復提及獲利內容等具體投資事項,顯見被告陳定兆確有利用該專案對不特定多數人非法吸收資金之客觀參與行為存在,故其於本院審理時猶稱:伊從未參與上開專案決策或推行等任何行為云云,除與其自身前揭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為陳述內容自相矛盾外,復與前揭證人證述內容多所出入,該審理時所辯述內容是否可採,已值商榷。 ⑵被告陳定兆於本院審理時雖再辯稱:「寶龍全球聯誼會」係經由集團總管理處總裁陳仁慶、財務長陳國家等人決策後,由陳仁慶開會向集團幹部布達專案具體內容,又因該專案部分內容涉及亞洲多寶公司所經營之美容保養品等事項,陳仁慶始指派其負責講授專案內容,伊除未參與決策過程外,亦均係依照集團總管理處所提供資料對與會人員講授專案課程,主觀上自無從與同案被告陳仁慶就非法吸收資金犯行有任何主觀上犯意聯絡存在云云。惟按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參見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2517號、97年度臺上字第1783號號判決意旨);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93年台上第3721號判決)。查本案由「多寶公司」所推出之「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係由該等公司所屬集團總裁即同案被告陳仁慶決策後,召集集團暨所屬旗下公司重要幹部宣布該等專案具體內容,並責由被告陳定兆透過前開「亞洲多寶公司」直銷體系說明會之機會,向與會直銷體系會員或非會員講授專案內容等情,業據同案被告陳仁慶、鄭禾華等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院三卷第230 頁、第233 頁,院四卷第280 頁背面至第281 頁),固可認定,惟同案被告陳仁慶於專案決策後推行前,既已將該專案內容對被告陳定兆具體佈達說明,並責由被告陳定兆負責藉由亞洲多寶公司所屬直銷體系說明會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進行課程講授行銷,被告陳定兆更進而依上開議定計畫執行課程講授,顯見被告陳定兆與同案被告陳仁慶間就透過舉辦說明會方式作為非法吸收資金之手段,業已達成一致共識,當無疑義。因之,縱令被告陳定兆於上開專案決策形成過程中並未參與集團總管理處相關討論,揆諸前揭說明,仍不影響其與同案被告陳仁慶確有主觀上犯意聯絡之認定,被告陳定兆前揭所辯,自非足取。 ⑶被告陳定兆於本院審理時復辯稱:參與「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說明會的會員,均係自行向集團行政人員辦理入會並繳交入會費,伊個人並未針對個別會員直接從事招攬行為或收受投資款項,除每月固定領取公司所核發薪資外,亦未因講授專案課程而獲有任何利益,並無參與違法吸收資金之客觀構成要件行為存在云云,惟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參見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 5480 號 判決意旨)。本案由「多寶公司」所推出「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之非法吸收資金模式,係由「多寶集團」總裁陳仁慶決策實施專案後,責由被告陳定兆透過前開「亞洲多寶公司」直銷體系說明會之機會,向與會直銷體系會員或非會員講授專案內容,以吸引與會人員與「多寶公司」接洽參與投資等情,俱如前述,基此,被告陳定兆雖未直接針對個別會員為招攬或收受投資款項行為,然其既係依多寶集團決策分工內容在該專案課程擔任講師工作,並對與會之不特定多數人講授「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內容,且講授專案之目的復係為招攬與會人員參與投資該專案,顯見被告陳定兆與「多寶集團」相關決策人員間有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渠等非法吸收資金之目的,故縱令被告陳定兆並未直接針對個別投資者進行招攬或收受投資款項行為,然揆諸上開說明,此仍不影響其應就非法吸收資金犯行負共同正犯責任之認定,故被告陳定兆此部分所辯,亦非可採。 ⒋本案由「多寶公司」所推出之「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係推由被告陳定兆藉由「亞洲多寶公司」所屬直銷體系在臺北、臺中、高雄等地區所舉辦說明會場合,對到場參與說明會之會員或非會員進行行銷等情,俱如前述,另加入「寶龍全球聯誼會」之投資人,並不限於亞洲多寶公司所屬直銷體系會員一節,亦據證人即同案被告江宛菲、多寶集團職員戴瑋軒、亞洲多寶會員游秀琴、郭家榛等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見院二卷第18頁、第24頁、第172 頁,院四卷第82頁,院五卷第212 頁),可知上開專案行銷對象除包括「多寶集團」旗下「亞洲多寶公司」所屬美容保健食品直銷體系之多數會員外,復及於集團旗下直銷體系會員以外之不特定人,故該專案吸收資金對象係屬不特定多數人之事實,應可認定;另以「多寶公司」名義推出「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係以繳交入會費為名義,對外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其專案具體內容為會員繳納不定數額入會費而加入上開聯誼會,入會期間為二年,且不問會員於入會期間是否曾依上開專案內容前往「多寶集團」旗下所屬事業旅遊或消費,均以「旅遊補助費」為名義,依會員實際繳交入會費金額按月給付3 %利息直至契約期滿為止,契約期滿後除扣除入會費金額之25%作為管銷費用外,其餘75%入會費則退還予會員等情,業如前述,依此,該專案投資人按月取得相當於入會費3 %之利益,雖係以「旅遊補助費」名義發放,然其既係不問投資人是否確有實際進行旅遊或消費之事實,亦不問專案實際投資有無獲利,均按月依固定比例發給專案投資人,顯見該筆「旅遊補助費」實質上應屬利息無疑,又「多寶集團」於專案契約2 年期滿後雖尚扣除相當於入會費25%之數額後,始將其餘75%入會費返還予投資人,然依投資人實際投入入會款本金加計前揭利息核算後,縱令扣除上開管銷費用,投資人實際上仍可獲得相當於年利率高達23.5%利息【計算式:{本金(即入會費)- 管銷費用(即入會費×25% )+ 本 金(即入會費)×3%月息×投資期間24月}÷本金(即入會 費)÷2 年=年息23.5% 】,此與案發當時當時一般合法銀 行存款、債券市場等債務之利率相較,顯有特殊超額之情形,此由卷附臺灣銀行財務部101 年3 月19日財交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該行於91年1 月1 日起至98年6 月30日為止,該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僅介於年息0.795 %至2.76%之間,益可徵見(見院二卷第163-2 頁),本專案所約定利息利率顯然甚高,自屬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亦屬明確;至被告陳仁慶之辯護人雖稱:應依刑法重利罪標準認定判斷投資人是否因參與該專案獲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云云,然銀行法第125 條處罰規定側重於國家金融市場秩序之維護,已如前述,此與刑法重利罪係為保護個人財產法益,究有不同,自無從逕自比擬刑法重利罪概念,併此敘明。 ⒌至被告陳定兆於本院審理時又辯稱:伊事後查悉「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實係由同案被告陳仁慶個人所虛構,實際上陳仁慶並未將取得投資款投資在大陸地區,亦未專款專用,伊之配偶亦有投資該專案,故伊實係同案被告陳仁慶前揭詐欺犯行之被害人,並無共同非法吸金犯行云云,然姑且不論經本院審理後認定結果,本件由多寶集團所推出之「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寶龍全球聯誼會」及「帝寶福利會」等三專案均未涉及詐欺情事(此部分詳見後述無罪部分所述),本件被告陳定兆既確有參與實施前揭違反銀行法非法吸收資金之客觀行為,縱認同案被告陳仁慶主觀上確係基於詐欺取財犯意而為前揭違法吸金犯行,且被告陳定兆事先不知情而依指示參與違法吸金犯行等情為真,此等情狀亦僅涉及同案被告陳仁慶是否應依其主觀上犯意而另行依詐欺罪論處問題,尚與被告陳定兆個人是否涉及銀行法非法吸收資金犯行無涉,故被告陳定兆此部分所辯,亦不足採為有利於其等之認定。 ⒍綜上所述,本件被告陳仁慶、陳定兆所涉共同利用「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非法吸收資金犯行部分,當屬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至被告陳定兆之辯護人雖具狀聲請傳喚證人即亞洲多寶公司臺北分公司營運經理鄭林森到院作證,欲證明「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實際負責人及相關運作情形等事實,惟本院就同一待證事實既已依被告陳定兆之辯護人聲請傳喚證人即亞洲多寶公司高雄總公司營運經理戴瑋軒到庭證述綦詳,且被告陳定兆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復均自承參與該專案課程講授等客觀犯行,並有前述相關卷證資料可佐,其僅以:伊係依同案被告陳仁慶決策指示執行專案課程講授、欠缺違法性認識等情詞置辯,顯見傳喚證人鄭林森到院作證所欲證明之前揭待證事實,除與本案爭點無涉外,亦無調查必要性存在;至被告陳定兆之辯護人雖另再聲請本院發函予海基會查詢多寶集團在中國大陸地區是否確實有申請設立公司及該等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從事美容相關事業是否須經特許等事實,均欲證明被告陳定兆係遭同案被告陳仁慶詐害而參與前揭違法吸金犯行之事實,然經本院限期命被告陳定兆之辯護人具體表明上開資料應委由海基會向中國大陸何地區何主管機關進行查詢後,其遲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時為止,則均未具體敘明調查證據具體方法,已無從依其聲請進行調查,況且,姑且不論依本院依卷內證據資料認定結果,多寶集團確尚未完成在中國大陸地區公司設立登記程序(詳見後述詐欺取財無罪諭知部分說明),已無再度依前揭聲請函詢必要,被告陳定兆於本院審理時既同時辯稱其主觀上並無任何共同詐欺之犯意,係遭同案被告陳仁慶詐騙而參與上開犯行云云,則縱令同案被告陳仁慶個人主觀上係基於詐欺取財犯意而為前揭違法吸金行為,此亦僅涉及同案被告陳仁慶個人是否應另行依詐欺罪論處問題,尚與被告陳定兆本身所涉違反銀行法犯行無涉,故此部分調查證據之聲請,亦無必要,併予敘明。 ㈣、關於被告陳仁慶、鄭禾華及何瑞霖等3 人所涉利用「帝寶福利會」專案非法吸收資金部分: ⒈於97年12月間多寶集團旗下所屬「帝寶公司」推出「帝寶福利會」專案,以招攬民間互助會(合會)業務為由,對外招攬民眾入會吸收資金,該專案具體內容為每25會(含會首)為1 組互助會,各組互助會均由不知情之「多寶集團」職員尤建謀擔任各組互助會會首,每會1 萬元,每月為1 期,採內標方式,每期標金固定為2,500 元,活會會員每期需繳納7,500 元活會會款,並以每期服務費200 元為標準,入會時預繳25期共計5,000 元服務費,自起會日次月起每月開標1 次,除其中第16期固定由「帝寶公司」得標,不進行開標外,其餘各期則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何人得標,並不由會員實際出價競標,得標者可領回「其所繳交期數」乘以「10,000元 」之合會金及退回「未到期之服務費」,並採「死會及活會分開制」,即會員標到合會金後,脫離該互助會結標,不再繳交會款,並可區分為1 會份、4 會份、6 會份、12會份、24會份等各種形式,惟均依前揭模式依會份數比例計算繳交活會會款、服務費及收取合會金、退還服務費,嗣如附表三所示投資人因此受到吸引而分別於附表三所示97年12月至98年3 月間,陸續將如附表三所示共計3,998,500 元之投資款項投入上開專案,並正常運作至98年3 月間為止等情,業據被告陳仁慶、鄭禾華、何瑞霖等3 人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案,並分據證人即「帝寶福利會」專案投資人林煥堂、林素雅、粘美珍、汪金燕、許素貞、林志翰、郭玨妤、許靈敏、周江英、鄭慧貞、張月英、盧慶瑜於警詢或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見警一卷第53至54頁、第92至93頁、第99至100 頁、第109 至111 頁、第130 至131 頁、第135 至136 頁、第141 至143 頁、第177 至178 頁,警二卷第92至96頁、第 116 至120 頁、第125 至129 頁、第153 至157 頁,院二卷第181 頁背面至第182 頁背面、第186 頁背面至第188 頁背面、第260 頁、第262 頁、第265 至266 頁、第27 2至274 頁,院四卷第197 頁暨背面、第227 頁背面至第22 8頁,院五卷第220 頁背面至第221 頁、第227 頁暨背面),且有卷附帝寶福利會手冊、入會申請書、繳款明細表、契約書、繳款單據等件(見警二卷第32至49頁、第97至114 頁、第130 至146 頁、第149 至152 頁、第158 至198 頁、第199 至201 頁,偵他二卷第52至53頁),是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⒉次依被告陳仁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帝寶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我,當時是何瑞霖提供其他公司的合約書給參考後,我與集團財務長陳國家等人討論後,由我做最終決策直接作為「帝寶福利會」專案的合約等語(見院一卷第55頁,院三卷第224 頁、第230 頁),佐以證人即同案被告鄭禾華於本院審理時證述:集團所推行的專案均是總裁陳仁慶將資料準備好要特助找我們到會議室,並說公司要做專案、牽涉的部門及配合的工作,並直接交付給我們去執行等語(見院四卷第288 頁)、多寶集團職員翁祖馨於審理時證述:我們公司每個專案均有主管負責執行,執行所有事項都是直接對陳仁慶負責等語(見院二卷第245 頁),核均與被告陳仁慶前開證述自身參與「帝寶福利會」專案決策推動等事實相符,顯見被告陳仁慶就此等犯罪事實部分所為自白內容,當非虛構,故被告陳仁慶確有參與利用「帝寶福利會」專案吸收資金犯行之事實,自無疑義。 ⒊被告鄭禾華、何瑞霖於本院審理時雖均否認參與「帝寶福利會」專案犯行,並分別以前揭情詞置辯,惟: ⑴關於被告鄭禾華部分: ①依被告鄭禾華於警詢時供承:「帝寶公司」實際負責人是陳仁慶,該公司自97年12月起開始成立「帝寶福利會」對外招攬合會業務,該福利會是陳仁慶為了對外吸收資金所設立的組織,陳仁慶是動員集團所有人員招攬,由人頭尤建謀擔任會首,我擔任「大樂運通公司」總經理期間,有負責「帝寶公司」所屬「帝寶福利會」業務,因陳仁慶於97年12月間向我表示「大樂運通公司」所招攬的包機常沒坐滿,所以他成立「帝寶福利會」來招攬合會會員,並提供契約書等相關資料給我看,會員每會期繳交5,000 元會款,就會由公司提供一紙商品兌換券,會員可憑該兌換券選擇領取旅行社牌價12,900元的菲律賓佬沃旅遊卷或其他公司限定產品,若不想兌換的話可以在得標後將兌換券繳回「帝寶公司」領取得標金,也就是得標會員所繳本金加計標息,並獲利了結,當時陳仁慶要我去跟「帝寶福利會」會員說明如何使用兌換券獲利,但因為我常要往返臺灣、佬沃兩地,所以在我回臺前,「大樂運通公司」協理翁祖馨就會告知「帝寶公司」高雄總公司、臺中分處、臺北分處人員有關我可以到場說明的時間,再由該等營業處所聯繫「帝寶福利會」會員前來向我提問有關如何使用兌換券賺錢獲利的方法,我會向會員告知每月會款僅3,800 元,但「帝寶公司」提供5,000 元的兌換券可選擇兌換大樂運通旅行社價值1,2900元的菲律賓佬沃旅遊卷或領取公司價值10,000元產品,會員未來得標後若選擇不以兌換券領取得標金,則可將該兌換券對外出售賺取差價,因為我是旅行社總經理,我有旅遊資源,所以「帝寶福利會」的會員都希望我去向他們說明,他們也可以趁機向我要一些旅遊的額外服務,我因為「帝寶福利會」會員將兌換券兌換為旅遊卷的數量越多,我的旅行社包機情形會更好,所以我才積極到高雄、臺中及臺北等處向「帝寶福利會」會員說明如何使用兌換券賺錢,另該諸如福利會會員申請、登錄、製作會員名冊、契約書製作、開標、收款等會務、財務工作,是由「帝寶公司」負責處理,合會招攬期間,除了我會定期或不定期在臺北、臺中及高雄等處向會員說明如何使用兌換券賺錢外,並沒有召開其他的說明會,該合會的會員也未必是亞洲多寶公司的直銷會員,因為有些福利會會員也會招攬其他新會員加入等語(見警二卷第20至26頁),佐以證人即同案被告陳仁慶於本院審理時均證述:「帝寶福利會」負責執行者有鄭禾華,另由何瑞霖擔任執行長並負責福利會抽獎等事務等語(見院三卷第223 頁、第229 頁)、同案被告何瑞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因為我瞭解福利會的內容,所以陳仁慶找我來幫忙帝寶福利會的事,鄭禾華是我的主管,他也有參與帝寶福利會的推廣,因為總裁常常不在公司,所以福利會裡面大部分都是我跟鄭禾華在處理諸如會員上下線的問題,若我們無法處理,最後仍交給陳仁慶處理等語(見偵三卷第5 頁、第7 頁,院四卷第96頁背面、第98頁)、多寶集團職員郭展福於警詢時證述:96年2 月我進入多寶集團,並擔任大樂運通旅行社總經理的特別助理,98年2 月6 日集團總裁陳仁慶以加薪為由要求我掛名擔任帝寶公司負責人,但該公司實際負責人為陳仁慶,並由陳仁慶與大樂運通旅行社總經理鄭禾華共同經營帝寶公司所有業務,我並未參與該公司實際運作,帝寶公司除了從事信用卡仲介業務外,同時以帝寶福利會名義兼營互助會業務,該福利會所有會務、財務均係由帝寶公司人員處理等語(見警二卷第15 至18 頁)、帝寶福利會專案投資人盧慶瑜於偵查中證述:「帝寶福利會」是大樂運通旅行社總經理鄭禾華以傳銷的方式對不特定人招攬等語(見警二卷第125 頁背面)、帝寶福利會專案投資人蔡家恩於本院審理時證述:鄭禾華是11樓旅行部的經理,帝寶福利會專案都是11樓運作的,我不知道是誰操盤福利會,但我曾因為帝寶福利會的事去和鄭禾華吵架等語(見院五卷第221 頁背面),核均與被告鄭禾華前揭警詢時自承:伊擔任「大樂運通公司」總經理期間,同時參與「帝寶公司」所屬「帝寶福利會」業務,並透過對會員講解專案兌換券獲利方式參與該福利會運作等情,大致相符,顯見被告鄭禾華於警詢時所為供述內容,應屬非虛,故被告鄭禾華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而否認參與利用「帝寶福利會」專案非法吸收資金犯行,是否可採,已值商榷。 ②被告鄭禾華於本院審理時雖辯稱:「帝寶福利會」專案係由同案被告何瑞霖負責執行,與伊無涉云云,查證人許泰永、徐語杉、林良輝於偵查或本院審理時固均證述:「帝寶福利會」是陳仁慶指定何瑞霖負責處理等語(見偵二卷第18至20頁,院二卷第265 頁,院四卷第12頁),惟渠等復同時於偵查證述:係聽聞陳仁慶口頭告知始悉由何瑞霖負責執行該專案之情事,至於「帝寶福利會」實際運作狀況為何並非瞭解,並不清楚被告鄭禾華是否有參與該專案等語(見偵一卷第181 頁,院二卷第268 頁、第276 頁,院三卷第290 頁、院四卷第12頁),故實難僅憑證人許泰永、徐語杉、林良輝前開證述內容,逕認被告鄭禾華前揭所辯:「帝寶福利會」專案僅係由同案被告何瑞霖一人單獨負責執行云云,係屬為真;況且,「帝寶福利會」專案係自97年12月起即對外向不特定人招攬行銷一節,業據證人林素雅、汪金燕、許素貞、郭玨妤、許靈敏、鄭慧貞等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警一卷第54頁、第100 頁背面、第110 頁背面、第136 頁背面、第 142 頁背面、第178 頁),並有卷附汪金燕所提出之帝寶福利會入會申請書所示申請日期可稽(見院五卷第286 頁),另同案被告何瑞霖係於98年1 月間始進入多寶集團任職一節,除經被告鄭禾華於本院審理時所自承外(見院四卷第295 頁背面),亦據同案被告何瑞霖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院四卷第87頁背面,院六卷第360 頁),且證人即專案投資者郭家榛於本院審理時證述:98年1 月以前並未曾見過何瑞霖等語(見院二卷第186 頁背面)、蔡嘉恩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就我所知,何瑞霖待在多寶集團的時間僅有1 個多月,多寶集團推動福利會專案一段時間後,何瑞霖才進入公司來解說該專案等語(見院五卷第221 頁、第226 頁背面),經相互勾稽後,應可認定上開「帝寶福利會」專案最初於97年12月起對外向不特定人招攬行銷之際,同案被告何瑞霖尚未進入該集團任職,自無可能於該專案最初推出之際即擔任該專案專責人員,故被告鄭禾華辯稱:「帝寶福利會」專案始終均係由同案被告何瑞霖一人單獨執行,自非可採。 ③被告鄭禾華於本院審理時復辯稱:伊僅提供「帝寶福利會」專案會員關於涉及其所負責旅遊業務部分之諮詢,並未直接參與招攬會員入會,自無涉違法情事云云,惟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參見最高法院94 年 度臺上字第5480號判決意旨)。本案由「多寶公司」所推出「帝寶福利會」專案之非法吸收資金模式,係由「多寶集團」總裁陳仁慶決策實施專案後,責由被告鄭禾華專責推行,並由被告鄭禾華負責向會員說明如何透過專案兌換券憑證獲利等情,俱如前述,基此,被告鄭禾華雖未針對個別會員為直接招攬或收受投資款項行為,然其既係依多寶集團決策分工內容負責解說專案部分內容,解說內容除涉及其本身業務所及旅遊事務外,更進一步擴及如何透過使用專案兌換券獲利等投資具體事項,以順利該專案實施推展,此顯已逾越其所辯稱單純向會員解說關於旅遊事項之範圍,足見被告鄭禾華與「多寶集團」相關決策人員間確有相互利用彼此行為,以達渠等非法吸收資金之目的,故縱令被告鄭禾華並未直接針對個別投資者進行招攬或收受投資款項行為,然揆諸上開說明,此仍不影響其應就非法吸收資金犯行負共同正犯責任之認定,故被告鄭禾華此部分所辯,亦非可採。 ④至被告鄭禾華於本院審理時再辯稱:伊事後查悉「帝寶福利會」專案實係由同案被告陳仁慶個人為詐取財物而虛構,伊事先並不知情云云,然姑且不論經本院審理後認定結果,本件由多寶集團所推出之「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寶龍全球聯誼會」及「帝寶福利會」等三專案均未涉及詐欺情事(此部分詳見後述無罪部分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所述),本件被告鄭禾華既確有參與實施前揭違反銀行法非法吸收資金犯行,縱認同案被告陳仁慶主觀上確有欲利用前揭專案實施詐取財物犯行,惟被告鄭禾華既自承事先對於同案被告陳仁慶前開詐害犯行毫無所悉,則上開情狀亦僅涉及同案被告陳仁慶是否應另行成立詐欺犯行問題,尚與被告鄭禾華個人是否涉及違反銀行法非法吸收資金犯行無涉,故被告鄭禾華此部分所辯,亦不足採為有利於其之認定。 ⑵關於被告何瑞霖部分: 依被告何瑞霖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我是擔任帝寶福利會的執行長,因為我瞭解福利會的內容,所以陳仁慶找我來幫忙帝寶福利會專案,我於98年1 月間進入公司,剛開始是陳仁慶向直銷上線介紹「帝寶福利會」,再由上線向會員介紹,後來陳仁慶就將此業務交給我介紹給上線知道,再由上線轉達下去等語(見偵三卷第5 至7 頁,審訴卷第131 頁),嗣於本院審理時猶自承:98年1 月間陳仁慶邀約我來參與「帝寶福利會」事務,我到任前公司已經有「帝寶福利會」專案DM及契約書,我不知道該等DM及契約書是何人製作,但經我計算後,發現該DM內容有些會款記載數字錯誤,我便與陳仁慶討論修改,當時我是該專案職員,當初陳仁慶要我負責行銷,還沒升到執行長時,福利會就在98年3 月初結束營運了等語(見院四卷第87頁背面至第88頁、第90頁背面、第94頁背面至第95頁、第96頁背面),觀諸被告何瑞霖歷次陳述內容,均自承加入多寶集團之目的係為運作「帝寶福利會」專案,且亦參與專案推行所用文宣之修改、討論甚或行銷等具體事務,則其於本院審理時空言否認參與利用上開專案吸收資金犯行,是否可採,以非無疑;況且,除證人即共犯陳仁慶、鄭禾華於本院審理時均證述:何瑞霖參與執行福利會抽籤順序、運作流程等事務等語(見院三卷第223 頁、第229 頁,院四卷第286 頁、第289 頁、第294 頁、第295 頁背面),並經證人蔡嘉恩於審理時證述:就我所知,何瑞霖待在多寶集團的時間僅有一個多月,多寶集團推動福利會專案一段時間後,何瑞霖才進入公司來解說該專案等語明確(見院五卷第221 頁、第226 頁背面),此情亦證被告何瑞霖確有參與利用「帝寶福利會」專案違法吸收資金犯行,故被告何瑞霖於本院審理時空言否認犯行,自非可採。 ⒋本案由「帝寶公司」所推出之「帝寶福利會」專案,係由被告陳仁慶、鄭禾華、何瑞霖對不特定民眾進行行銷等情,俱如前述,故該專案吸收資金對象係屬不特定多數人之事實,應可認定;另專案具體運作方式為每25會(含會首)為1組 互助會,各組互助會均由不知情之「多寶集團」職員尤建謀擔任各組互助會會首,每會1 萬元,每月為1 期,採內標方式,每期標金固定為2,500 元,活會會員每期需繳納7,500 元活會會款,並以每期服務費200 元為標準,入會時預繳25期共計5,000 元服務費,自起會日次月起每月開標1次 ,並不由會員實際出價競標,而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何人得標,得標者可領回「其所繳交期數」乘以「10 ,000 元」之合會金及退回「未到期之服務費」,並採「死會及活會分開制」,即會員標到合會金後,脫離該合會結標,不再繳交會款等情,亦如前述,顯見參與該專案之會員,僅領回自己所繳之各期會費,並非合會所有會員之會費為合會金,用以互助,此與一般民間合會功能顯然有異,本質自有不同,非可一概而論,足認本件「帝寶福利會」專案並無合會之特定會員間互助之功能,雖有合會外形,但無合會功能,實係以眾多參加之會員,每月存入一定款項,到期再領取所存之存款,並賺取高額之利息,與一般對不特定多數人經營「零存整付」之收受存款業務,並無不同,自與民法第709 條之5 規定合會會首代收代付會款性質不同。至其領款方式係採用抽籤方式、或定期領取,僅係雙方約定之領款方式,並不影響其收受存款業務之本質;此外,依前開「帝寶福利會」專案運作方式,各會員按月繳納活會會款後,依每月隨即抽籤結果,除可取回扣除管理費後之活會會款外,復可取得相當於每月標金之利息,經核算後,扣除應列入成本之管理費後,各合會會員依其抽籤得標順序,即可取得相當於年利率14.71%(第25期得標者)至367%(第1 期即得標者)不等利息【各期得標者利息計算式:(會員得標時領回合會金總額-各期實際繳交會款總額-已到期服務費總額)÷各期實際繳交會款 總額÷繳交月數×12月=年息】,參諸前開說明,此本專案 所約定利息利率顯然甚高,自屬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亦屬明確。 ⒌綜上所述,本件被告陳仁慶、鄭禾華、何瑞霖所涉共同利用「帝寶福利會」專案非法吸收資金犯行部分,當屬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至被告鄭禾華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 雖聲請傳喚證人即多寶集團總管理處總裁特別助理陳宏銘到院作證,欲證明同案被告陳仁慶前揭違法吸金行為涉及詐欺取財犯行之事實,然此部分待證事實與本案被告鄭禾華本身所涉違反銀行法犯行無涉,已如前述,故此部分調查證據之聲請,亦無必要,併予敘明。 二、論罪科刑: ㈠、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及第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規定,法人犯前2 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係指因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之行為,始予以處罰,並非代罰或轉嫁性質,因此,凡實際參與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決策或參與實行收受存款業務行為之法人行為負責人,應依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規定論罪,而上述行為負責人以外之知情參與與吸收資金相關業務之職員,茍與法人之負責人或行為負責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亦應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4156號、98年度臺上字第3621號、100 年度臺上字第403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犯罪事實欄㈠所示「傑富利公司」、犯罪事實㈡所示「多寶公司」及犯罪事實㈢所示「帝寶公司」均非銀行,惟被告陳仁慶為達擴大「多寶集團」經營規模之目的,利用各該公司名義分別推出「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寶龍全球聯誼會」及「帝寶福利會」等專案,藉由借款、投資、合會等名義,向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自屬違反上開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及第29條之1 規定;又除「多寶公司」係由被告陳仁慶擔任登記負責人外,「傑富利公司」、「帝寶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則為陳銘輝、郭展福,惟上開公司均係由被告陳仁慶個人單獨出資,並成立集團擔任總裁職務以統一掌控,並為各該公司實際負責人,陳銘輝、郭展福均僅為掛名登記負責人,並未參與各該公司實際營運等情,業據被告陳仁慶、鄭禾華、郭展福、陳銘輝等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警一卷第1 至4 頁、第5 頁背面、第15至18頁、第22至23頁),基此,上開公司形式上雖各具不同法人人格,惟實質上既均由集團總裁即被告陳仁慶統一掌控,自應認被告陳仁慶為上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至被告鄭禾華既係擔任「傑富利公司」總經理職務,依公司法第8 條第2 項規定,於利用該公司名義在其執行業務範圍內實施如犯罪事實㈠所示非法吸收資金犯行時,自亦屬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無疑。 ㈡、另參酌93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25 條立法理由說明,該條第1 項規定之「犯罪所得」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而該條項所欲處罰者,既係違法吸金之犯罪行為,是該條項後段所稱之「犯罪所得」,應係指違法吸收之資金總額而言,不應以事後損益計算之,縱行為人負有依約返還本息之義務,亦不得用以扣抵。況此類型之犯罪,行為人於非法吸收資金時,均以保證獲利定期回收本息之方式為犯罪手段,誘使他人投入資金,若認行為人仍須依契約約定給付本息,即認其無犯罪所得,顯與本條項後段之立法目的相違背(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43 號、第1137號、第6399號判決參照);又共同正犯所投資之資金,實際不失為成本費用之一,蓋倘連被告都不肯投入資金或購買其投資產品,如何說服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購買?是共同正犯之投資行為,具有成本報酬效應,足以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卸下戒心,故其投資金額亦應為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所定之犯罪所得之一部,無須扣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4號參照)。準此,本件如犯罪事實㈠至㈢所示犯罪所得,應各係指包含各該共同被告所投資金額在內之違法吸收資金總額而言,且不應以事後損益計算之,是加計如附表二所示「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所示各該筆投資金額後,被告陳仁慶、陳定兆共同吸金金額高達 128, 900,000元,已超過100,000,000 元,自應適用銀行法第12 5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至如附表一、三所示「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帝寶福利會」等專案,所吸收資金金額均各未逾100,000,000 元,故涉及該專案犯行之各該被告,自仍應適用刑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㈢、所犯罪名: ⒈關於犯罪事實欄㈠所示「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專案部分: 核被告陳仁慶、鄭禾華、許泰永等3 人所為,均係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而觸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第1 項前段之罪。 ⒉關於犯罪事實欄㈡所示「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部分: 核被告陳仁慶、陳定兆等2 人所為,均係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而觸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第1 項後段之罪。 ⒊關於犯罪事實欄㈡所示「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部分: 核被告陳仁慶、鄭禾華、何瑞霖等3 人所為,均係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而觸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3項、第1 項前段之罪。 ㈣、共同正犯部分: ⒈關於犯罪事實欄㈠所示「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專案部分: 被告陳仁慶為「傑富利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鄭禾華為「傑富利公司」總經理,均為公司負責人,並有實際參與實施上開吸收資金之行為,被告許泰永及共犯陳國家,雖非「傑富利公司」公司之行為負責人,但渠等與具有公司行為負責人身分之被告陳仁慶、鄭禾華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共同實施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均為共同正犯。 ⒉關於犯罪事實欄㈡所示「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部分: 被告陳仁慶為「多寶公司」負責人,並有實際參與實施上開吸收資金之行為,被告陳定兆及共犯陳國家,雖非「多寶公司」公司之行為負責人,但與具有公司行為負責人身分之被告陳仁慶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共同實施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均為共同正犯。 ⒊關於犯罪事實欄㈢所示「帝寶福利會」專案部分: 被告陳仁慶為「帝寶公司」實際負責人,並有實際參與實施上開吸收資金之行為,被告鄭禾華、何瑞霖及共犯陳國家,雖非「帝寶公司」公司之行為負責人,但與具有公司之行為負責人身分之被告陳仁慶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共同實施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均為共同正犯。 ㈤、實質上一罪部分: ⒈關於犯罪事實欄㈠所示「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專案部分: 被告陳仁慶、鄭禾華、許泰永反覆利用「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專案對外向如附表一所示投資人吸收資金,均係基於一個經營業目的所為之數次吸收資金行為,乃為集合犯,應各包括論以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第1項前段之單純一罪。 ⒉關於犯罪事實欄㈡所示「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部分: 被告陳仁慶、陳定兆反覆利用「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對外向如附表二所示投資人吸收資金,均係基於一個經營業目的所為之數次吸收資金行為,乃為集合犯,應各包括論以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第1 項後段之單純一罪。 ⒊關於犯罪事實欄㈢所示「帝寶福利會」專案部分: 被告陳仁慶、鄭禾華、何瑞霖反覆利用「帝寶福利會」專案對外向如附表三所示投資人吸收資金,均係基於一個經營業目的所為之數次吸收資金行為,乃為集合犯,應各包括論以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第1 項後段之單純一罪。 ㈥、罪數: 被告陳仁慶所犯如犯罪事實㈠、㈡、㈢所示3 罪名、被告鄭禾華所涉如犯罪事實㈠、㈢所示2 罪名,均係另行起意,且各該專案非法吸收資金方式、行銷期間均有所歧異,難認係基於同一犯意而為,自無從論以集合犯之單純一罪,各應予以分論併罰。 ㈦、累犯: 被告許泰永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犯罪科刑執行完畢情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1 份可參(見院一卷第36至37頁),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㈧、違法性認識: 按國家之法律,一經公布施行,國民即有應知及遵守之義務,故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否則無知者即可隨心妄為,而知法者反處於不利之地位,豈為情法之平,苟許不知法律者免除其刑事責任,則現代法治國家之法律秩序將因之崩解而蕩然無存,故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究有無該條所定情形而合於得免除其刑者,係以行為人欠缺違法性之認識,即以無違法性之認識為前提,且其自信在客觀上有正當理由,即依一般觀念,通常人不免有此誤認而信為正當,亦即其欠缺違法性認識已達於不可避免之程度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449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陳仁慶、鄭禾華、許泰永、陳定兆、何瑞霖等5 人於本院審理時固均辯稱:「多寶集團」推出上開三專案前,均事先經律師確認專案內容合法性後,始遽以向多寶集團會員及其他不特定大眾推廣,無從認識該專案內容涉及違法云云。惟查,因違法吸金案件層出不窮,影響經濟秩序、社會治安及被害人權益甚為重大,屢經政府公告,報章媒體並廣為報導,乃眾所週知之事實,此由證人蔡嘉恩、盧慶瑜、潘素婉於本院審理時證述:陳定兆講解「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時,提到每100 萬元每月有3 萬元的車馬費時,在場有人質疑車馬費的合法性等情(見院五卷第85至88頁、第91頁背面至第92頁、第97頁、第101 頁背面、第219 頁背面至第220 頁、第225 頁背面),益可得徵,基此,未具備商業背景之一般投資者既均對上開顯然高於異常報酬之專案內容產生適法性疑慮,被告陳仁慶、陳定兆、許泰永、鄭禾華、何瑞霖等5 人均係有社會經驗之成年人,並均長期從事商業活動,又豈能諉為不知之理;甚者,參諸證人蔡嘉恩、盧慶瑜、潘素婉於本院審理時另證述:陳定兆於講解「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關於車馬費部分,經會員質問何以不能稱為利息時,陳定兆私底下說不能講是利息,不然會有事等情(見院五卷第85至88頁、第91頁背面至第92頁、第97頁、第101 頁背面、第219 頁背面至第220 頁、第 225 頁背面),可知,果若多寶集團於推出各專案前均確曾經徵詢律師以確認專案內容合法性,焉需假藉車馬費、旅遊補助費等名不符實之名義作為掩飾,顯見被告陳仁慶等5 人本有意藉此利用規避法律規定,故被告陳仁慶等5 人託言上開專案於推行前均經律師確認合法性,致渠等誤以為合法而欠缺違法性認識云云,不足憑採,均無依刑法第16條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之餘地,併予敘明。 ㈨、量刑: 爰審酌被告陳仁慶、鄭禾華、許泰永、陳定兆、何瑞霖分係擔任多寶集團重要職務,且均長期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理應正派經營事業,竟不思循正當管道募集擴展事業版圖所需資金,竟分別假藉借款、投資、合會等名義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藉此所吸收如附表一、二、三所示資金頗鉅、被害人人數亦眾,規模非小,嚴重影響金融秩序,造成投資人損失,被告陳仁慶於犯後雖積極尋求與各該專案被害人進行和解,然仍未能與全部被害人成立和解以完全填補所造成之損害,復審酌被告陳仁慶、鄭禾華、許泰永、陳定兆、何瑞霖犯後猶圖飾詞合理化自身犯行,絲毫未見悔改之意,犯後態度非佳,被告陳仁慶於各該犯行中均居於首謀倡議地位,被告鄭禾華、許泰永、陳定兆、何瑞霖等人於自身所涉犯行中分別係基於職務關係而附和參與犯罪,且被告何瑞霖參與犯罪事實㈢所示犯行期間僅約2 月等情事,暨兼衡被告等5 人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陳仁慶、鄭禾華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公訴檢察官針對被告陳仁慶、鄭禾華、陳定兆,雖各均具體求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以上之刑,另針對被告許泰永、何瑞霖各具體求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7 年10月,惟除被告陳仁慶涉犯利用前開三專案違法吸金犯行外,其餘被告鄭禾華、陳定兆、許泰永、何瑞霖分別僅參與前述部分專案違法吸金犯行,未若公訴意旨所稱各被告均參與三專案違法吸金犯行,故本案論罪基礎與公訴意旨已有歧異,況且,本院審酌上開各情,認檢察官就此部分仍嫌求刑過重,仍以主文所示之刑為宜,併此敘明。 ㈩、沒收部分: ⒈末按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或財產上之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銀行法第136 條之1 定有明文,此乃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是倘認為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者,自不能宣告沒收,亦毋庸於主文宣告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而僅應於理由欄敘明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意旨即可(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319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陳仁慶、鄭禾華、許泰永、陳定兆、何瑞霖等5 人分別實施前揭犯行所吸收如附表一、二、三所示資金,均未扣案,且均應發還予各該投資人,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 ⒉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寶龍全球事業車馬費清冊1 本、編號2 所示寶龍專案支出帳總表1 張、寶龍專案組織獎金總表1 本,均係被告陳仁慶、陳定兆實施如犯罪事實㈡所示利用「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非法吸收資金時,多寶集團旗下不知情之帳務人員依據被告陳仁慶、陳定兆等人指示製作以作為統計該專案所吸收資金數額、資金支出用途之物,屬犯罪所用之物,且為多寶公司所有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被告陳仁慶、陳定兆所涉上開犯行罪刑項下併予宣告沒收。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㈠、被告陳定兆、何瑞霖明知多寶集團旗下所屬「傑富利公司」非屬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本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詎料,被告陳定兆、何瑞霖竟與前述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同案被告陳仁慶、鄭禾華、許泰永等人,共同基於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意聯絡,於96年8 月起以「傑富利公司」名義推出前述之「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專案,對外向該集團旗下「亞洲多寶公司」所屬美容保健食品直銷體系會員或其他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嗣如附表一所示投資人因此受到吸引而分別於附表一所示96年8 月至98年2 月間,陸續將如附表一所示共計37, 900,000 元之投資款項投入上開專案,除取得前揭投資贈品外,並依各自投資期間按月取得前揭利息直至98年2 月間為止,因認被告陳定兆、何瑞霖共同涉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 ㈡、被告鄭禾華、許泰永及何瑞霖等3 人均明知多寶集團旗下所屬「多寶公司」非屬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本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詎料,被告鄭禾華、許泰永及何瑞霖等3 人竟與前述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同案被告陳仁慶、陳定兆等人,共同基於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意聯絡,於96年8 月起以「多寶公司」名義推出前述「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以繳交入會費為名義,對外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嗣如附表二所示投資人因此受到吸引而分別於附表二所示97年2 月至98年3 月間,陸續將如附表二所示共計128,900,000 元之投資款項投入上開專案,並依各自投資期間按月取得前揭利息直至98年2 月間為止,因認被告鄭禾華、許泰永及何瑞霖等3 人共同涉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 ㈢、被告陳定兆、許泰永等2 人均明知多寶集團旗下所屬「帝寶公司」非屬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本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詎料,被告陳定兆、許泰永等2人 竟與前述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同案被告陳仁慶、鄭禾華、何瑞霖等人,共同基於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意聯絡,遂以集團旗下「帝寶公司」名義,於97年12月間推出前述「帝寶福利會」專案,對外招攬民眾入會吸收資金,嗣如附表三所示投資人因此受到吸引而分別於附表三所示97年12月至98年3 月間,陸續將如附表三所示共計3,998,500 元之投資款項投入上開專案,並正常運作至98年3 月間為止,因認被告陳定兆、許泰永等2 人共同涉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及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訊據被告陳定兆、鄭禾華、許泰永、何瑞霖等4 人均堅詞否認涉犯前揭犯行,並均辯稱:渠等雖均屬多寶集團旗下職員,惟多寶集團所推出前揭專案決策均係由集團總裁即同案被告及集團總管理處人員決策後,交與專責人員負責執行,渠等均未涉及公訴意旨所指前揭各專案之決策或執行等語,經查: ㈠、關於被告被告陳定兆、何瑞霖所涉共同利用「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專案非法吸收資金罪嫌部分:⒈證人即同案被告陳仁慶於警詢及偵查時固證述:「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專案是集團幹部去開發規劃,由我接洽完成,經我與集團幹部開會討論出來的,許泰永、陳定兆、鄭禾華、郭展福、江宛菲、徐語杉、王淑燕、黃朝益、陳銘輝、鄧春美等人均是我公司的幹部及職員等語(見警一卷第3 頁背面,偵一卷第11頁),參以上開證述內容,證人陳仁慶除均未提及被告何瑞霖參與上開專案討論決策過程外,其對於被告陳定兆是否確實參與上開專案之討論決策過程及對於上開專案決策形成是否居於重要核心地位或提供任何助益等具體情狀,均未詳細說明,故能否僅憑此等尚非明確證述內容,逕認被告陳定兆、何瑞霖確有參與「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專案之決策而達共同犯罪之犯意聯絡程度,實屬有疑;況且,證人陳仁慶嗣於本院審理時則具體證述:「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專案是由陳國家擬定的,參與討論的幹部有許泰永、鄭禾華及我,並由許泰永、鄭禾華負責執行等語(見院三卷第223 頁),此情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許泰永於偵查中證述:前揭三個專案均是集團負責人陳仁慶及集團財務長陳國家想出來的,開專案開會時我有參與,當時陳仁慶要我們幾個幹部如鄭禾華、陳定兆及我每個人接10,000, 000 元的業績,但因為陳定兆要做寶龍專案這一塊,所以沒有參與北方採礦權等語(見偵二卷第18至20頁),大致相符,顯見渠等所為上開陳述內容,應屬非虛。因之,被告陳定兆、何瑞霖既均未參與該專案決策討論過程,且依該等決策討論結果,亦未分擔該專案具體執行,自難認被告陳定兆、何瑞霖與前開同案共犯間有何主觀上犯意聯絡存在。 ⒉再者,證人即同案被告鄭禾華於警詢時供承:「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是總裁陳仁慶策劃訂定後,召集「多寶集團」旗下公司副總經理以上幹部開會,要求幹部予以支持配合,總裁陳仁慶私下都會向會員推廣介紹該投資案,我及集團幹部也會去招攬等語(見警一卷第5 至7 頁),固稱集團幹部亦參與該專案招攬行銷,惟究係何人參與具體招攬行為,則未見指明,故能否僅憑證人鄭禾華前開陳述內容,遽認被告陳定兆、何瑞霖確有招攬他人加入該專案或其他客觀參與行為存在,尚屬有疑;況且,證人鄭禾華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復供稱:96年7 月間集團總裁陳仁慶說已經在菲律賓取得採礦權,需要資金購買機器去開發,要我與許泰永去找投資人等語(見院一卷第80至81頁),佐以證人陳仁慶於本院審理時亦證述:菲律賓北方砂石開採權專案負責執行者為鄭禾華、許泰永等語(院三卷第222 至223 頁)、證人許泰永於本院審理時供承:陳仁慶口頭上要我們幾個幹部如鄭禾華、陳定兆及我每個人要接壹仟萬元的業績,但陳定兆因為要去做寶龍專案這一塊,所以沒有參與,該方案的決策者是我及鄭禾華,陳仁慶說這是他們的家族事業,所以叫我負責去招攬等情(見偵二卷第18至20頁,院三卷第 289 頁背面),可知,實際執行「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專案招攬事宜者僅為同案被告鄭禾華、許泰永等2 人,實難認被告陳定兆、何瑞霖、徐語杉等3 人客觀上有何參與犯行行為存在。 ⒊此外,遍觀全案卷證資料,亦均未見有被害人指稱被告陳定兆、何瑞霖等2 人涉及利用上開專案非法吸收資金犯行,故公訴意旨認被告陳定兆、何瑞霖等2 人涉嫌共同利用「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專案非法吸收資金犯行,自屬無據。 ㈡、關於被告鄭禾華、許泰永、何瑞霖等3 人所涉共同利用「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非法吸收資金罪嫌部分: ⒈關於被告鄭禾華、許泰永部分: ⑴證人即同案被告陳仁慶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固證述:「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是我召集多寶集團諸如許泰永、陳定兆、鄭禾華、陳國家、洪志勇等重要幹部討論多次,直到96年底我才確定要推動該專案,該等專案是經過我們集體決策等語(見警一卷第1 頁背面至第2 頁,偵一卷第72 頁 ,院三卷第223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陳俊民於偵查中證述:「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一開始先擬定方向,都是老闆陳仁慶及集團總管理處作決定,再來是針對案子討論,參與的人是副總以上的人,第三階段是公司若決定再找實際行銷的幹部來開會等語(見偵一卷第89頁),再佐以被告許泰永於偵查中供述:上開專案我都有投資,開會時也有參與等情(見偵二卷第18至20頁),固可認定多寶集團推出「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前,確經集團總裁陳仁慶召集集團旗下所屬諸如鄭禾華、許泰永等集團幹部開會等事實,惟該等專案會議實際進行過程中,被告鄭禾華、許泰永對於上開專案決策形成過程是否居於重要核心地位、是否有提供任何助益以利決策形成抑或僅係依其職務關係單純參加會議等具體情狀,則均未臻明確,故僅憑此情,至多僅足以推論被告鄭禾華、許泰永於上開專案推行前對於專案內容係屬知情之事實,至渠等二人是否因參與上開會議而達到共同利用該專案非法吸收資金之犯意聯絡程度、甚或進而為具體行為分擔,實屬有疑;況且,依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定兆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當時總裁陳仁慶叫特助陳宏銘通知我說要開一個臨時會議,印象中有鄭禾華、陳國家等人參加,開會前資料已經製作完畢並做成決策決定推展,總裁當時就直接向我們宣布說他要用聯誼會的方式以美容儀進軍中國大陸,並要亞洲多寶公司負責產品及課程的解說,鄭禾華、許泰永及我都沒有參與決策過程,我們僅是依分配內容執行公司決策,依照公司體制,所有專案的決策都是由總裁及集團總管理處討論後做成決策,再由總裁向我們宣布並分派具體工作等語(見院三卷第268 頁、第271 頁背面至第272 頁、第274 頁背面、第278 頁),佐以證人多寶集團職員翁祖馨於審理時亦證述:我任職於多寶集團旗下大樂運通旅行社擔任協理職務,總管理處是我們集團的最高核心,所有關於集團公司營運部分均是由總管理處作決定,總管理處是由老闆陳仁慶、財務長陳國家及特助、會計等人組成,總管理處的決策者是陳仁慶等語(見院二卷第240 至244 頁、第250 頁),可知,被告鄭禾華、許泰永雖參與由多寶集團總管理處所召開之「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討論會議,惟該會議性質上應僅屬由同案被告陳仁慶將事先已做成決策之專案內容佈達予集團所屬公司職員知悉,並依專案內容所涉及事務指定相關人員負責處理,故自難僅憑此等事實,認被告鄭禾華、許泰永涉有利用「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實施非法吸收資金犯行之主觀上犯意聯絡。 ⑵次依證人陳仁慶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陳述:「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係交由亞洲多寶公司總經理陳定兆負責執行,因為該專案會員主要都是亞洲多寶公司的會員等語(見偵一卷第72頁,院一卷第57頁),佐以除證人陳定兆於警詢、偵查時亦均證述:「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係由我透過在亞洲多寶公司直銷體系說明會講授專案內容方式加以推動等語外(見警一卷第9 至12頁,偵一卷第89至90頁),該專案投資者盧慶瑜、潘素婉、蔡嘉恩、李釗安、袁秀香、郭家榛亦均證述係由同案被告陳定兆透過說明會講授招攬投資該專案,已如前述,足見本件「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應確係由同案被告陳定兆負責執行,而遍觀全案卷證資料,亦未見被告鄭禾華、許泰永就該投資案有任何客觀參與行為存在,故自難以認定被告鄭禾華、許泰永有客觀上之行為分擔存在。 ⒉關於被告何瑞霖部分: 本件「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係由多寶集團於96年8 月間推出,惟被告何瑞霖係遲至98年1 月間始加入多寶集團成為該集團管理處職員而參與集團運作,就時間上而言,二者相差甚遠,已難以認定被告何瑞霖於該專案推出之際,與同案被告陳仁慶、陳定兆有何主觀上犯意聯絡存在;其次,遍觀全案卷證,亦未見公訴意旨具體指明有何證據資料可資證明被告何瑞霖就該專案有何客觀上參與行為存在,自不足以認定被告何瑞霖有參與該等非法吸收資金犯行。 ㈢、關於被告陳定兆、許泰永等2 人所涉共同利用「帝寶福利會」專案非法吸收資金罪嫌部分: ⒈關於被告陳定兆部分: 證人粘美珍於警詢時證述:帝寶互助會係由總經理陳定兆主持說明會招攬會員等語(見警一卷第93頁)、證人許素貞於警詢及偵查時證述:我另於97年12月間參加多寶公司內部由總經理陳俊民負責招攬的帝寶福利會,當時陳仁慶也有出席等語(見警一卷第110 頁,偵他一卷第110 頁),固均一致指稱渠等係經由被告陳定兆招攬後始加入「帝寶福利會」專案,惟證人即同案被告陳仁慶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陳述:陳定兆是負責「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執行,並未參與帝寶福利會專案等語(見偵一卷第72頁,院一卷第58頁)、同案被告何瑞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帝寶福利會裡面大部分都是我跟鄭禾華在處理等語(見院四卷第96頁背面、第98頁),可知,依多寶集團內部事務分配內容,被告陳定兆並未負責該專案處理,此顯與證人粘美珍、許素貞前揭證述係經由被告陳定兆招攬後投資「帝寶福利會」專案云云,有所出入,故能否逕自採憑證人粘美珍、許素貞前揭指述內容遽以認定被告陳定兆此部分犯行,實值商榷;況依證人鄭禾華於警詢時證述:除了我因時常往返佬沃、臺灣兩地,故每次返臺前會轉知帝寶公司我可以不定期到該公司高雄總公司、臺中分處、臺北分處到場說明如何使用兌換券賺錢獲利的方法外,帝寶福利會專案並沒有舉辦說明會,且我也沒有見過該等說明會的公告(見警二卷第23頁背面、第25頁背面)、證人即同案被告何瑞霖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帝寶福利會」專案並未舉辦安排過說明會等語(見院四卷第92頁)、證人即多寶集團職員趙茹蘋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多寶集團所推出之上開三個專案中,僅有「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有召開說明會,至於「帝寶福利會」、「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等2 個專案,並未舉辦過說明會,因為行事曆是我們編排的,臨時增加活動的機會很少,如果有的話會公告等語(見院五卷第105 頁背面、第108 頁),再佐以前揭卷附多寶集團活動行事曆記載內容,亦均未見於該專案行銷期間有舉辦任何說明活動之相關記載(見院二卷第20 0至201 頁,院五卷第133 至137 頁),核與證人鄭禾華、何瑞霖、趙茹蘋上開證述內容相符,顯見多寶集團確未藉由舉辦相關說明會方式向該集團所屬直銷體系會員進行推介,故證人粘美珍、許素貞指述被告陳定兆係經由舉辦專案說明會之方式,向渠等二人招攬推介一節,亦非屬實;此外,遍觀全案卷證,亦無相關證據可資佐證證人粘美珍、許素貞上開證述內容為真,自無從依據證人粘美珍、許素貞上開具有瑕疵之指述內容,認定被告陳定兆此部分犯行。 ⒉關於被告許泰永部分: 證人即同案被告陳仁慶於警詢時雖證述:許志銘是帝寶福利會的最大參與者,也是實際在行銷的人云云(見偵一卷第72頁),惟關於被告許泰永針對該專案究係有何具體參與或行銷行為,則未見證人陳仁慶具體敘明,況且,參以證人陳仁慶復於偵查時另證稱:帝寶福利會專案是交給鄭禾華負責等語(見偵一卷第72頁),此顯與其自身警詢時所述:被告許泰永係該專案最大參與者云云,大相逕庭,自難採信此等前後矛盾之證述內容,作為不利於被告許泰永之認定。另證人尤建謀於警詢時固證述:我有擔任帝寶公司所經營管理之帝寶福利會會首,約於97年11月間,多寶集團總裁陳仁慶、董事長許泰永及總經理鄭禾華等高階管理階層決定在子公司帝寶公司成立帝寶福利會來推銷公司健康食品、化妝品及旅遊消費等產品(見警二卷第62頁背面),惟其亦同時證述:我對於該福利會運作情形、如何招攬及該專案的負責人等情形均不清楚等語(見警二卷第第62頁背面至第63頁),故證人尤建謀既自承對於「帝寶福利會」專案運作相關細節詳情均非知悉,顯見其於警詢時證稱該專案係由被告許泰永與該集團高層決策成立推行云云,自僅屬個人猜測之詞,亦不足採為不利於被告許泰永之認定;此外,遍觀全案卷證,均未見有何該專案投資人指述係經由被告許泰永招攬行銷而參與投資等情,自無從依據證人陳仁慶、尤建謀上開證述內容,認定被告許泰永此部分犯行。 四、綜上所述,本案被告陳定兆、何瑞霖、鄭禾華、許泰永固均在多寶集團任職,並分別擔任該集團重要幹部或職員,惟遍觀全案卷證,既無證據可資證明被告陳定兆參與「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及「帝寶福利會」等2 專案、被告何瑞霖參與「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及「寶龍全球聯誼會」等2 專案、被告許泰永參與「寶龍全球聯誼會」及「帝寶福利會」等2 專案、被告鄭禾華參與「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等非法吸收資金犯行,揆諸首揭說明,依法自應就此被訴違反銀行法犯行部分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惟公訴意旨既認為被告陳定兆、何瑞霖、鄭禾華、許泰永此部分違反銀行法犯行,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各該被告所涉違反銀行法犯行間,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叁、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徐語杉、江宛菲均屬多寶集團旗下「亞洲多寶公司」所屬美容保健食品直銷體系會員,渠等2 人均明知多寶集團旗下所屬「傑富利公司」、「多寶公司」、「帝寶公司」非屬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本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詎料,渠等2 人竟與同案被告陳仁慶、鄭禾華、許泰永、陳定兆、何瑞霖等人,共同基於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意聯絡,利用前述由該集團所推出「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寶龍全球聯誼會」、「帝寶福利會」等3 專案,對外向不特定人招攬投資,嗣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投資人因此受到吸引而分別於各該附表所示時間,將如各該附表所示投資款項投入上開專案,因認被告徐語杉、江宛菲等2 人共同涉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 ㈡、被告陳仁慶、鄭禾華、許泰永、陳定兆、徐語杉、江宛菲及何瑞霖等7 人均明知多寶集團前揭所推出「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寶龍全球聯誼會」、「帝寶福利會」等3 專案,係假藉海外投資、傳統直銷、分時度假村及互助會為由,作為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之方式,渠等並無意對各該專案投資人履行上開投資契約義務,竟仍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利用上開專案對不特定人進行招攬,導致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投資人陷於錯誤而投入資金參與各該專案,因認被告陳仁慶、鄭禾華、許泰永、陳定兆、徐語杉、江宛菲及何瑞霖等7 人均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不外藉由各種名義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為方法,以遂其脫法吸收存款之實,此等違法行為,究竟該當於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 規定,成立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抑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或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端視其吸收資金取得之款項,是否自始即基於不法原因為衡。第以銀行法上開規定,其規範目的在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條文既未規定行為人之主觀構成要件,祇須未經依法核准許可,擅自實行本法第29條之1 所定與收受存款相當之客觀構成要件行為,即足以成立同法第125 條第1項之罪,茍行為人自始具有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而以與投資人所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作為其詐取資金之引人入殼之方法,即與所謂之「收受存款」並不相當,而屬於刑法詐欺取財或修正前常業詐欺罪之範疇,且兩罪在性質上互不相容,要無同時成立犯罪之餘地。但行為人有無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必須有相當之客觀事實,足以表徵其主觀意念之遂行性及確實性,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341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次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參見最高法院46年臺上字第260 號判例意旨);另民事關係當事人間,債務人若有未依約定之債務本旨履行者,於社會一般交易經驗而言,原因非一,舉凡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給付,因合法主張抗辯事由而拒絕給付,或因財產、信用狀況緊縮而無力給付,甚至於債之關係成立後,始另起惡意遲延給付,皆有可能,非必出於自始無意給付之財產犯罪一端。而依被告不自證己罪之原則,若別無足以證明被告自始意圖不法所有之積極證據,縱使其就所負債務惡意違約不為履行,仍僅為民事上之糾紛,殊難僅以單純債務不履行之狀態,推定被告自始具有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關於被告徐語杉違反銀行法犯行部分: 訊據被告徐語杉固坦承其係屬多寶集團旗下「亞洲多寶公司」所屬美容保健食品直銷體系會員,惟堅詞否認涉犯前揭違反銀行法犯行,並辯稱:我雖為該集團直銷體系會員,並曾在該公司所舉辦的課程對所屬下線講授美容保養產品等課程,但近年來已轉往其他公司直銷體系,鮮少參與多寶集團活動,另公司雖曾向我們介紹帝寶福利會專案內容,我所屬下線會員私底下詢問我關於帝寶福利會專案相關問題時,我也回答他們,但我並未進行招攬行為,也未在多寶集團所舉辦的說明會擔任講師對不特定人招攬進行非法吸金行為等語。經查: ⒈被告徐語杉係屬多寶集團旗下「亞洲多寶公司」所屬美容保健食品直銷體系會員,並非該集團幹部或職員一節,除據被告徐語杉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外,亦據證人即同案被告陳仁慶、何瑞霖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院三卷第226 至第227 頁,院四卷第91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⒉依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定兆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徐語杉是在91、92年間擔任亞洲多寶公司講師,僅負責介紹亞洲多寶公司背景、台鹽及旅遊產品,她擔任講師時間僅約2 、3 年左右,95年以後即很少進入公司,有會員向公司反應徐語杉去做別家傳銷公司,並建議將徐語杉除名,另徐語杉亦未參與上開三專案行銷等語(見院三卷第276 頁暨背面)、同案被告陳仁慶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徐語杉是我們公司會員,但她有一陣子沒來公司,也很久沒有見到她,聽說她好像已經去做別家,且她也未參與上開三個專案的決策或執行等語(見院三卷第227 頁)、同案被告鄭禾華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徐語杉已經離開公司很久了等語(見院四卷第290 至291 頁)、證人即亞洲多寶公司直銷體系會員游秀琴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徐語杉是擔任亞洲多寶公司講師,但僅講授美容保養品及旅遊,並未講過起訴書所指三個專案等語(見院二卷第25至26頁),此情核與被告徐語杉於本院審理時辯稱:伊近年來已轉往其他公司直銷體系,鮮少參與多寶集團活動,亦未參與起訴書所載各個專案之招攬行銷等情,大致相符,顯見被告徐語杉辯稱:並未參與多寶集團專案決策行銷等情,尚非無據。 ⒊至證人即「帝寶福利會」專案投資人盧慶瑜、周江英、張月英、林煥堂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固均證述:徐語杉是我們的上線,她分別於97年12月底多寶集團在高雄地區所舉辦的聖誕餐會、98年1 月間在臺中地區所舉辦的說明會擔任講師,向我們講解「帝寶福利會」專案內容,並招攬我們加入該專案,帝寶公司是透過講師徐語杉到各分公司舉辦說明會招攬會員云云(見警二卷第92至96頁、第116 至117 頁、第125 至129 頁、第155 至157 頁,院四卷第20頁、第24頁、第27頁背面至第29頁,院五卷第89頁背面),惟多寶集團推出「帝寶福利會」專案期間,除由同案被告鄭禾華不定期在臺北、臺中及高雄等地區對會員講解該專案兌換券使用獲利方式外,並未另行舉辦任何相關專案公開說明會對不特定人進行行銷招攬一節,分據證人鄭禾華、何瑞霖、趙茹蘋等人證述綦詳,並有卷附多寶集團活動行事曆可稽,俱如前述,此顯與證人盧慶瑜、周江英、張月英、林煥堂指述被告徐語杉係經由擔任「帝寶福利會」專案說明會講師之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講授專案內容進行招攬云云,有所出入,故證人盧慶瑜、周江英、張月英、林煥堂上開證述內容,是否全然可採,已非無疑;況且,依證人鄭禾華於本院審理時證述:97年底集團舉行聖誕餐會時,當天有臺中會員來參加該餐會,該等會員是徐語杉的下線,所以陳仁慶才通知徐語杉來參加餐會,但因為臺中會員來的時間太早了,所以陳仁慶就叫徐語杉帶會員去會議室,當時僅是一個聚會,公司並未安排徐語杉進行任何專案說明,另因為當天會員許慈珍有邀約徐語杉前往臺中聚會,所以後來徐語杉才會於98年初再度前往臺中與許慈珍、盧慶瑜等人聚餐等語(見院四卷第290 至291 頁),佐以證人盧慶瑜於本院審理時證述:97年底公司聖誕餐會時,並非由徐語杉主動邀請我們去參加,當時徐語杉是被臨時告知有一部搭載臺中會員的遊覽車到達會場,故徐語杉才在餐會前約1 小時請小姐帶我們先去休息、喝茶,當時並非在公司的說明會場等情(見院四卷第27頁),核與證人鄭禾華前揭證述內容情境,大致相符,足見證人鄭禾華前開證述,應屬虛構。基此,被告徐語杉於「帝寶福利會」專案推行期間,既已久未參與多寶集團相關活動事務,且前述聚會場合復係因臨時獲邀前往聖誕餐會會場招呼直銷體系下線會員或基於個人情誼受邀前往臺中地區與下線會員聚餐等私人聯誼聚會,目的均非依多寶集團指示進行「帝寶福利會」專案招攬行為,則縱其於聚會言談間提及該集團於斯時所推出「帝寶福利會」專案內容,亦屬情理之常,能否逕認被告徐語杉主觀上存有欲利用前開專案進行共同非法吸收資金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屬有疑。 ⒋又按銀行法第29條之1 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始禁止非金融機構經營存款業務,該條文所稱「多數人」,係指具有特定對象之多數人,所稱「不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乃特定多數人之對稱,係指不具有特定對象,可得隨時增加者之謂。是銀行法第125 條有關違反同法第29條第1 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規定之處罰,以對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為之,且所收受存款之時間及金額,依社會上之一般價值判斷,堪認係經營業務者,即始相當。本件被告徐語杉僅係多寶集團旗下「亞洲多寶公司」所屬直銷體系會員,並非該集團重要幹部或職員,且於前述97年年底、98年年初之聚會場合,復係臨時獲邀前往參與,衡情本已難以認定其與多寶集團相關主事人員間事先存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存在,又前揭聚會場合復均係被告徐語杉所屬直銷體系特定少數下線會員間之私人間情誼聚會,客觀上顯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均得以參加之說明會或類似公開場合,亦有所歧異,故縱令被告徐語杉於此等情誼聚會場合提及該集團所推行專案內容,亦難已認定係針對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進行非法吸收資金之招攬行為。 ㈡、關於被告江宛菲所涉違反銀行法罪嫌部分: 訊據被告江宛菲固坦承其係屬多寶集團旗下「亞洲多寶公司」所屬美容保健食品直銷體系會員,惟堅詞否認涉犯前揭違反銀行法犯行,並辯稱:我雖為多寶集團直銷體系會員,但並未公開對不特定人進行招攬進行非法吸金行為,另我的友人黃崇江曾向我詢問關於「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專案事宜,但因我並不瞭解該專案,故僅介紹黃崇江予多寶集團幹部鄭禾華認識,我並未對黃崇江進行任何專案介紹或招攬行為等語。經查: ⒈被告江宛菲係屬多寶集團旗下「亞洲多寶公司」所屬美容保健食品直銷體系會員,並非該集團幹部或職員一節,除據被告江宛菲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外,亦據證人即同案被告陳仁慶、鄭禾華、陳定兆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院三卷第224 至第225 頁、第278 頁背面,院四卷第292 至293 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⒉其次,證人陳仁慶於偵查中固陳述:江宛菲是我們傳銷的最上線會員,也有參與行銷,但不是我們組織的員工,我們每月都有高階會員會議,我們的決策都是該會議公布並檢討,並經過高階會員同意,江宛菲也有參與開會云云(見偵一卷第73頁、第75至76頁),固指稱被告江宛菲參與多寶集團相關決策開會討論過程,惟其就前揭所述高階會員會議性質、會議內容究係討論起訴書所指何專案、被告江宛菲於該等會議中是否曾針對起訴書所指各專案提供任何建議或其他有助於該等專案實行之討論等具體細節,則均未言明,故僅憑證人陳仁慶上開證述內容,能否逕認被告江宛菲與其於同案被告間就起訴書所指犯行存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事實,實值商榷;況且,證人陳仁慶嗣於本院審理時明確證述:江宛菲僅是高聘會員,不夠資格與集團幹部討論決策,前揭警詢所指集體決策的意思僅係表明集團推出專案前的程序會先請高階會員列席徵詢意見以確認可行性,而集團內高階會員約有1 、2 百人,並沒有特定與那位高階會員溝通討論,事實上江宛菲並未參與起訴書所指三個專案的決策過程等語(見院三卷第224 至226 頁),再佐以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定兆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多寶集團所召開高階會員會議主要內容是由陳仁慶在會議中直接宣布已經由集團總管理處決策形成的專案,要大家支持他,應屬佈達性質,因為參與該會議的高階會員人數多達數十人,不可能在該會議進行討論決策,江宛菲僅為會員,照公司體制並沒有參與決策的資格等語(見院三卷第277 頁背面至第278 頁背面)、證人即亞洲多寶公司直銷體系會員蔡嘉恩於本院審理時證述:高聘會員所參加的會議均僅是佈達性質,並沒有討論過程等語(見院五卷第224頁背面至第225頁),可知,同案被告陳仁慶於警詢所稱高階會員會議之具體內容,應僅係集團就已做成決策內容對該集團直銷體系會員進行佈達之性質,縱令被告江宛菲確有參與該等會議,亦僅足以證明被告江宛菲主觀上對於上開專案推出前即已知情之事實,至被告江宛菲是否依此等主觀上認知而與各該專案專責人員達成主觀上犯意聯絡並進而參與為客觀非法吸金之行為分擔,則無從僅憑證人陳仁慶上開警詢證述內容得悉。 ⒊至證人游秀琴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雖證述:我先生黃崇江於96 年10 月、11月間分別以自己及女兒黃香綺名義投資「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專案各100 萬元,黃崇江是經由江宛菲介紹後,由「傑富利公司」總經理鄭禾華解說該項投資利益,另江宛菲也有招攬黃崇江投資「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等語(見警一卷第80頁背面,院二卷第12至15頁、第18頁),固指稱被告江宛菲有招攬他人投資「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寶龍全球聯誼會」等2 專案之客觀行為存在,惟其於本院審理時復同時證述:黃崇江投資上開專案當時,我均不知情亦未在場,是案發後聽鄭禾華轉知才知情等語(見院二卷第15頁、第26頁、第30頁、第33至34頁),顯見證人游秀勤均係聽聞他人轉述始為前揭證述內容,其並未親身見聞被告江宛菲客觀上有何招攬行為存在,故上開證述內容是否足以採為認定被告江宛菲確有客觀招攬行為之依據,已值存疑;況且,依證人即同案被告鄭禾華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總裁陳仁慶要我們去找朋友借錢來投資菲律賓北方砂石開採權專案,當時我在11樓上班,樓上的亞洲多寶公司剛好有舉辦一人一菜活動,總裁要我去發DM,結果我上去看到黃崇江、江宛菲,就將DM拿給他,過沒幾天江宛菲打電話給我說黃崇江想要投資,所以江宛菲就帶黃崇江來跟我認識,後來講一講,我就叫會計來跟黃崇江辦手續,那天黃崇江支票都已經開好了等語(見院四卷第293 頁),此於被告江宛菲於本院審理時辯稱:我是因友人黃崇江曾向我詢問關於「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專案事宜,但因我並不瞭解該專案,故僅介紹黃崇江予多寶集團幹部鄭禾華認識,我並未對黃崇江進行任何專案介紹或招攬行為等情,大致相符,顯見「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專案投資者黃崇江應係經同案被告鄭禾華解說招攬後始加入該專案,被告江宛菲僅係陪同在場,並未進行任何解說或招攬行為,故實難僅憑證人游秀琴前揭證述內容,認定被告江宛菲確有參與上開專案非法吸收資金犯行。 ㈢、關於被告陳仁慶、鄭禾華、許泰永、陳定兆、徐語杉、江宛菲及何瑞霖等7 人所涉詐欺取財罪嫌部分: 訊據被告陳仁慶、鄭禾華、許泰永、陳定兆、徐語杉、江宛菲及何瑞霖等7 人均堅詞否認涉犯詐欺取財犯行,被告陳仁慶辯稱:多寶集團確有取得菲律賓北伊洛克斯省之合法砂石開採權,僅係因未能取得路權等原因而遲遲未能開發,另集團亦確有前往大陸地區進行拓展營業據點計畫,僅係處於籌設階段而尚未完成,且起訴書所載各專案內容,多寶集團均有依契約內容履行,係因後來全球整體經濟情勢不佳導致銀行緊縮銀根,加上需支付各專案投資人高額利息等支出,始造成無力繼續依照各專案契約內容履行之窘境,伊並無任何詐害投資人之犯意存在等語;被告鄭禾華、許泰永、陳定兆及何瑞霖等4 人均辯稱:渠等4 人均係依照集團決策內容執行,並無詐欺犯意存在,縱集團決策人員確有詐欺情事,亦與渠等無涉等語;被告徐語杉、江宛菲均辯稱:渠等2 人均僅係多寶集團直銷會員,並未參與任何專案決策或執行,自無任何詐害行為存在等語。經查: ⒈多寶集團於附表一、二、三所示期間先後推出「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寶龍全球聯誼會」、「帝寶福利會」等專案,向集團旗下「亞洲多寶公司」所屬直銷體系會員或不特定大眾募集資金等情,俱如前述,是此部分事實自可認定。 ⒉其次,又多寶集團推出如附表所示各該專案後,於各該專案推行期間迄至98年3 月前為止均正常運作,除均按月依各該專案契約內容匯款給付約定投資利息報酬予各該投資人外,對於各該專案所約定諸如提供「佬沃椰灣海景國際度假村」貴賓卡或住宿卷、國內外旅遊折扣、保養品體驗包、台鹽多寶商品暨椰灣假期度假團費抵用券、四重溪馬術住宿券、味丹保健食品等產品之銷售權利或消費折扣優惠、取得「奈米噴霧儀」美容儀器之加盟商權利等契約義務,亦均未見有違約情事等情,分據證人即各該專案實際投資人林煥堂、林素雅、游秀琴、粘美貞、汪金燕、許素貞、游隆樟、潘素婉、林志翰、郭玨妤、周儀明、許靈敏、周江英、李蕭喜、余佩珊、林聖倚、陳桂香、林琼鸞、林素蘭、黃議鋒、鄭慧貞、張月英、張秀華、顏彬輝、盧慶瑜、蔡嘉恩、李釗安、袁秀香、吳建榮、陳丁祥、黃泳清、郭家榛、林良輝、洪志勇等人於警詢、偵查或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警一卷第41至43頁、第53至54頁、第79至81頁、第92至93頁、第99至10 0頁、第106 頁、第109 至111 頁、第123 至124 頁、第12 6至127 頁、第130 至131 頁、第135 至136 頁、第138 至139 頁、第141 至14 3頁、第148 至149 頁、第152 至153 頁、第155 至156 頁、第160 至161 頁、第163 至164 頁、第167 至168 頁、第172 至175 頁、第177 至178 頁、第180 至181 頁、第186 至187 頁、第191 至192 頁,警二卷第92至96頁、第116 至120 頁、第125 至129 頁、第153 至157 頁,偵他一卷第10 3至108 頁、第109 至110 頁、第115 至117 頁,院二卷第168 至193 頁、第260 至278 頁、第305 至313 頁,院三卷第141 至185 頁,院四卷第18至29頁、第183 至197 頁、第222 至232 頁,院五卷第84至95頁、第219 至228 頁),並有前揭「傑富利公司」、「多寶公司」、「帝寶公司」之金融機構帳戶利息報酬匯款資料可稽,衡以上開各專案自推出至98年3 月為止,行銷期間至少均有數月之久,其中「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專案行銷期間更長達將近2 年之久,果若被告陳仁慶等人有意藉由上開專案詐取投資款項而無履行契約義務之真意,自可於專案推行之初吸取一定數額投資款本金後即置契約義務於不顧,又焉需於給付高額利息報酬予各該投資人及履行契約相關義務長達近2 年之久,此顯與一般假藉投資形式而行詐取投資款項之詐欺犯行有異,故公訴意旨僅憑多寶集團事後未能完全依約履行契約義務之事實,逕認被告陳仁慶等人有施用詐術之詐欺情事,尚嫌速斷。 ⒊至證人即「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投資者粘美珍、林素雅、許素貞、林志翰、許靈敏、余佩珊、林聖倚、張月英、盧慶瑜、郭家榛、陳丁祥、李釗安、袁秀香、周江英等人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時固均一致證述:當時陳定兆、陳仁慶在「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說明向我們推銷專案時,均強調陳仁慶資產大於負債,約有九億資產,包括長谷世貿大樓、四重溪度假村等,並無不良債權,資產大於負債,資金雄厚,所以我們才認為可以投資,但事後經查證結果,上開資產均非登記在陳仁慶名下,明顯已欺騙投資人云云(見警一卷第53至54 頁 、第93頁、第109 至111 頁、第130 至131 頁、第141 至143 頁、第155 至156 頁、第160 至161 頁、第180至181 頁,院二卷第176 頁背面,院三卷第143 頁,院四卷第23頁背面、第186 頁背面、第192 頁背面、第226 頁背面),惟被告陳仁慶等人是否涉及詐欺犯行,本應依渠等於行銷上開專案之初,主觀上是否確有履行契約義務之真意作為判斷,若渠等確有履行專案契約義務之真意,縱基於吸引投資人締結契約之目的,而就非屬契約重要關係事項有所吹噓甚或說明不實情事發生,仍無從據此認定渠等主觀上涉有詐欺取財犯行。基此,參以前開「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契約內容,本係以高額利息利率吸引投資人參與投資,且契約關係亦係存在於「多寶公司」與各該投資人間,至「多寶公司」負責人即被告陳仁慶本非契約當事人,故其個人資產狀況究係為何,自非屬該投資契約本身履行與否重要事項,此由該專案契約內容對於被告陳仁慶個人資產狀況及是否以陳仁慶個人資產擔保契約履行等事項均隻字未提一節,益可佐徵。因之,即令被告陳仁慶、陳定兆等人於行銷上開專案時,對於被告陳仁慶之個人財產狀況有所隱瞞甚或為不實說明,亦與渠等主觀上是否欲利用上開專案募集資金詐取財務之犯意存在無涉,尚無從憑此遽為不利於被告陳仁慶等人之認定。 ⒋另證人即各專案投資者李釗安、盧慶瑜、郭家榛、林良輝、陳丁祥等人於本院審理時雖分別證述:被告陳仁慶、陳定兆於推介「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寶龍全球聯誼會」等專案時,均表示該集團所取得投資款項均屬專款專用,然事後均未將投資款項用於上開專案所約定用途,應係遭被告陳仁慶個人挪為己用,渠等應係遭被告陳仁慶詐騙云云(見院二卷第184 頁、第263 頁,院三卷第151 頁,院四卷第23頁、第189 頁背面至第190 頁),佐以同案被告徐語杉、江宛菲、陳定兆於本院審理時亦陳稱:上開二專案均有約定專款專用等語(見院三卷第268 頁背面,院四卷第6 頁背面至第7 頁、第83頁),固可認定多寶集團推出上開專案時,被告陳仁慶等人確有允諾各該專案所募集之資金僅作為推行各該專案相關用途,然參以證人李釗安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對於專案款項之實際用途並不清楚等語(見院)、證人林良輝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不清楚投資款項實際用途為何(見院二卷第278 頁)、同案被告被告徐語杉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因為公司沒有公告相關投資資訊,所以才認為沒有專款專用等語(見院四卷第15至16頁)、同案被告江宛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只約定要用在大陸公司,但不知道實際是否有投資等語(見院四卷第83頁背面)、同案被告陳定兆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不知道錢的實際用途等語(見院三卷第284 頁),顯見渠等稱專案所募得款項均遭被告陳仁慶個人挪為己用云云,應屬推測之詞,能否採信,尚非無疑;況且,依證人鄧春美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是擔任陳仁慶的個人會計,配合陳仁慶做集團資金調度工作,當時許泰永跟我說「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專案的帳要進到「傑富利公司」帳戶內,但沒有提到要專款專用,所以該帳戶的錢照專案合約發放該專案車馬費、15%業務獎金、1.8 %利息,另「多寶公司」的「寶龍全球聯誼會」專案帳戶也是照合約內容發放利息,又集團旗下各公司的銀行帳戶資金均相互調度,集團旗下各公司有資金調度需求時會跟我講,我向陳仁慶報告後,先在集團各公司帳戶內調度資金,若仍有不足時,再由陳仁慶向外向自己的親戚或朋友借錢提供集團公司周轉,又陳仁慶基於集團資金調度需求會開集團旗下公司的支票,所以上開專案的帳戶內款項還有作為支付集團旗下公司支票款用途,但我並不清楚上開借貸或支票款用途是否涉及上開專案,陳仁慶個人名下1 億多元借貸負債的用途都是用在公司等語(見院四卷第302 至310 頁、第313 頁、第319 頁背面),固可認定上開帳戶款項部分經由被告陳仁慶指示會計人員鄧春美提領後,用以作為清償以陳仁慶私人名義借貸債務之事實,惟參以證人鄧春美上開證述內容可知,平時集團旗下各公司資金本有相互流通周轉情形,並未嚴格區分各公司帳戶款項具體用途,且於集團旗下各公司欠缺相關資金周轉時,亦不乏由被告陳仁慶個人以自身名義對外借款供集團各公司周轉使用,故即令上開公司帳戶款項經由陳仁慶提領部分款項用以作為清償個人名義借款之用途,然依前揭集團平日資金運作模式,既難以排除被告陳仁慶以個人名義借款係作為集團公司推行各專案運作之可能性,自無從僅憑此節逕認被告陳仁慶係將該等款項挪為己用;甚者,多寶集團推出「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寶龍全球聯誼會」等2 專案時,本係言明係計畫籌措款項利用集團旗下相關公司所取得砂石場經營執照及經銷代理之奈米噴霧儀等資源,分別前往菲律賓經營砂石開採事業、在中國大陸地區拓展營業據點,而多寶集團旗下確實分別取得菲律賓佬沃砂石場開採權執照、奈米噴霧儀代理權,並非虛構,亦有卷附菲律賓共和國北伊洛克斯省溫塔市核發之砂石採取許可證明書暨譯本、菲律賓共和國國家中央礦物局核發之砂石採取許可證暨環保局營運開採取可證、菲律賓北方礦業開發有限公司執照及營業項目影本、買賣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可稽(見偵一卷第97至1300 頁,院二卷第 326 頁),再佐以證人即多寶集團職員洪志勇證述:我是擔任亞洲多寶公司董事長特別助理,主要業務是負責多寶集團與銀行接洽融資貸款作為集團開發產品、營業所需營運資金,也有向中租迪和及華南銀行貸款成功,但後來因為整個金融環境不好,再加上銀行緊縮融資,影響我們公司營運,因為要前進大陸所代理的奈米噴霧儀、台鹽產品、味丹保健食品等美容保養產品均也要用現金先買貨後,隔一段時間才能取得商品,故有資金上的需求,因投資速度過快才導致公司經營不善,當時公司尚未成功行銷大陸等語(見院二卷第 305 至308 頁)、證人林良輝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事後我在菲律賓的朋友告訴我,說陳仁慶因為雖然取得開採權但尚未取得路權,故開採的砂石無法運送到碼頭等語(見院二卷第263 頁、第275 頁)、同案被告許泰永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當時我人都在菲律賓,是事後才知道因為沒有路權的關係,所以雖然有砂石開採權,但無法開挖等語(見院三卷第291 頁背面)、同案被告陳定兆於本院審理時證述:陳仁慶於97年4 月間確實有去大陸地區考察,98年出事後,集團派駐大陸地區職員尤俊富有打電話問我說在大陸地區的公司還要不要,因為大陸地區的法令是規定申請設立後一年內資金要全部到位,但集團在大陸地區申請設立的公司僅有部分資金到位,故無法完成公司設立程序等語(見院三卷第272 頁背面至第273 頁、第281 頁),可知,「寶龍全球聯誼會」、「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等事宜」等2 專案並非毫無運作,僅係因資金尚未能完全到位或尚未取得路權致導致未能達到成功將產品行銷至中國大陸地區或開採砂石營運等計畫目的,而自各該專案籌措資金至達到成功行銷產品或實際營運之投資目的,本非一蹴可及,故縱令於案發時上開專案所擬定之計畫內容尚未完全具體實現,然推行該等專案藉以向大眾吸收資金期間,既均屬上開計畫之募集資金籌措階段,且該等專案亦未規劃具體進程計畫,難以僅憑事後未能達成行銷產品至大陸地區或開採砂石等投資目的,即遽認上開被告陳仁慶等人係利用上開專案詐取投資者財物之事實。⒌此外,遍觀起訴書所載內容,均未見具體敘明被告陳仁慶等7 人有何傳遞不實訊息之施用詐術行為存在,公訴意旨僅憑多寶集團所推出之上開三專案事後發生違約情形,而遽認被告陳仁慶等7 人涉犯詐欺取財罪嫌,自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既無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徐語杉、江宛菲涉犯違反銀行法規定非法吸收資金罪、詐欺取財罪等犯行及被告陳仁慶、鄭禾華、許泰永、何瑞霖、陳定兆等5 人另涉犯詐欺取財犯行,揆諸前揭說明,依法自應就此部分為無罪判決之諭知;至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期間雖提出補充理由書及於本院101 年7 月19日審理期日當庭聲請傳喚證人即各該專案投資人粘朝宗、粘秫密、吳金鸞、黃議鋒、施萬水、林琼鸞、陳桂香、樊燕燕、林聖倚、余佩珊、候陳秀蓮、陳麗惠、陳美如、蘇秦明、李蕭喜、王家佐、黃金源、周儀明、游隆樟、汪金燕、許素貞、張月英、鄭慧貞、林素蘭、林素雅、郭玨妤、林志翰、許靈敏等人到院作證,欲證明前揭經本院不另為無罪諭知或無罪諭知之各該被告違反銀行法犯行,然依本案現有事證,已足以證明該等被告並未參與或其行為並未構成違反銀行法罪嫌,俱如前述,是本院認無傳喚上開證人到院作證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29條之1 ,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1 項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弘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林幸頎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王立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銀行法第29條 (禁止非銀行收受存款及違反之處罰)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29條之1 (視為收受存款)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29條第1 項規定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 萬 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一】:菲律賓北方砂石開採權(96.8.15-98.1.17) ┌──┬───┬────┬────────┬────┬─────────┬───────┐ │編號│參與違│被害人即│投資日期/投資 │簽立投資│相關證據及出處 │ 備註 │ │ │法吸金│投資人 │單位及金額/支付 │契約之對│ │ │ │ │之本案│ │投資款項之方式 │象(即契│ │ │ │ │被告 │ │ │約甲方)│ │ │ ├──┼───┼────┼────────┼────┼─────────┼───────┤ │ │陳仁慶│ │①96.8.15/50萬元│傑富利股│院三卷P.300、傑富 │ │ │ 1 │鄭禾華│程高雄 │ /不詳 │份有限公│利(股)公司之菲律│ │ │ │許泰永│ │②96.10.5/50萬元│司 │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 │ │ │ │ │ /不詳 │ │備及營運投資合約受│ │ │ │ │ │ │ │害人及金額統計表(│ │ │ │ │ │ │ │警一卷第8頁) │ │ ├──┼───┼────┼────────┼────┼─────────┼───────┤ │ │陳仁慶│ │96.8.22/200萬元/│傑富利股│傑富利(股)公司之│ │ │ 2 │鄭禾華│楊維源 │不詳 │份有限公│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 │ │ │許泰永│ │ │司 │置設備及營運投資合│ │ │ │ │ │ │ │約受害人及金額統計│ │ │ │ │ │ │ │表(警一卷第8頁) │ │ ├──┼───┼────┼────────┼────┼─────────┼───────┤ │ │陳仁慶│ │96.8.24/50萬元/ │傑富利股│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被告許志銘以其│ │ 3 │鄭禾華│蘇朱春霞│不詳 │份有限公│銘證述(院三卷第 │親屬蘇朱春霞名│ │ │許泰永│ │ │司 │300頁)、傑富利( │義投資 │ │ │ │ │ │ │股)公司之菲律賓佬│ │ │ │ │ │ │ │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 │ │ │ │ │ │ │營運投資合約受害人│ │ │ │ │ │ │ │及金額統計表(警一│ │ │ │ │ │ │ │卷第8頁) │ │ ├──┼───┼────┼────────┼────┼─────────┼───────┤ │ │陳仁慶│ │96.8.27/1股10萬 │傑富利股│被告鄭煜振警詢供述│被告鄭煜振以其│ │ 4 │鄭禾華│鄭哲全 │元/不詳 │份有限公│(警一卷第6頁背面 │子名義投資 │ │ │許泰永│ │ │司 │、院四卷第282頁背 │ │ │ │ │ │ │ │面、第286頁背面、 │ │ │ │ │ │ │ │第296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陳仁慶│ │96.8.28/50萬元/ │傑富利股│傑富利(股)公司之│ │ │ 5 │鄭禾華│許爭螓 │不詳 │份有限公│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 │ │ │許泰永│ │ │司 │置設備及營運投資合│ │ │ │ │ │ │ │約受害人及金額統計│ │ │ │ │ │ │ │表(警一卷第8頁) │ │ ├──┼───┼────┼────────┼────┼─────────┼───────┤ │ │陳仁慶│ │96.8.28/100萬元/│傑富利股│傑富利(股)公司之│ │ │ 6 │鄭禾華│洪慧瑜 │不詳 │份有限公│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 │ │ │許泰永│ │ │司 │置設備及營運投資合│ │ │ │ │ │ │ │約受害人及金額統計│ │ │ │ │ │ │ │表(警一卷第8頁) │ │ ├──┼───┼────┼────────┼────┼─────────┼───────┤ │ │陳仁慶│ │96.9.3/10萬元/不│傑富利股│傑富利(股)公司之│ │ │ 7 │鄭禾華│李名偉 │詳 │份有限公│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 │ │ │許泰永│ │ │司 │置設備及營運投資合│ │ │ │ │ │ │ │約受害人及金額統計│ │ │ │ │ │ │ │表(警一卷第8頁) │ │ ├──┼───┼────┼────────┼────┼─────────┼───────┤ │ │陳仁慶│ │96.9.3/20萬元/不│傑富利股│傑富利(股)公司之│ │ │ 8 │鄭禾華│汪錦孌 │詳 │份有限公│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 │ │ │許泰永│ │ │司 │置設備及營運投資合│ │ │ │ │ │ │ │約受害人及金額統計│ │ │ │ │ │ │ │表(警一卷第8頁) │ │ ├──┼───┼────┼────────┼────┼─────────┼───────┤ │ │陳仁慶│ │96.9.3/100萬元/ │傑富利股│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被告許志銘以其│ │ 9 │鄭禾華│郭嘉呈 │不詳 │份有限公│銘證述(院三卷第 │親屬郭嘉呈名義│ │ │許泰永│ │ │司 │300頁)、合約書( │投資 │ │ │ │ │ │ │審訴卷第182頁) │ │ ├──┼───┼────┼────────┼────┼─────────┼───────┤ │ │陳仁慶│ │96.9.4/20萬元/不│傑富利股│傑富利(股)公司之│ │ │10 │鄭禾華│王錦玲 │詳 │份有限公│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 │ │ │許泰永│ │ │司 │置設備及營運投資合│ │ │ │ │ │ │ │約受害人及金額統計│ │ │ │ │ │ │ │表(警一卷第8頁) │ │ ├──┼───┼────┼────────┼────┼─────────┼───────┤ │ │陳仁慶│ │①96.9.6/200萬元│傑富利股│被告鄭煜振警詢供述│被告鄭煜振以王│ │11 │鄭禾華│王慧蘭 │ /不詳 │份有限公│(警一卷第6頁背面 │慧蘭及其女兒廖│ │ │許泰永│ │②96.10.8/100萬 │司 │、院四卷第296頁背 │子琳名義投資 │ │ │ │ │ 元/不詳 │ │面)、傑富利(股)│ │ │ │ │ │ │ │公司之菲律賓佬沃砂│ │ │ │ │ │ │ │石場購置設備及營運│ │ │ │ │ │ │ │投資合約受害人及金│ │ │ │ │ │ │ │額統計表(警一卷第│ │ │ │ │ │ │ │8頁) │ │ ├──┼───┼────┼────────┼────┼─────────┼───────┤ │ │陳仁慶│ │97.7.2/690萬元/ │傑富利股│證人林良輝證述(院 │含林良輝個人名│ │12 │鄭禾華│林良輝 │現金、匯款 │份有限公│二卷第262頁、第 │義投資60萬元及│ │ │許泰永│ ├────────┤司 │267頁、第269頁)、 │其以不詳姓名親│ │ │ │ │個人名義部分 │ │合約書(院二卷第282│友名義投資630 │ │ │ │ │①96.9.12/10萬元│ │至284頁)、匯款單(│萬元 │ │ │ │ │ /不詳 │ │院二卷第285頁)、 │ │ │ │ │ │②97.7.2/50萬元/│ │傑富利(股)公司之│ │ │ │ │ │ 不詳 │ │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 │ │ │ │ │ │ │置設備及營運投資合│ │ │ │ │ │ │ │約受害人及金額統計│ │ │ │ │ │ │ │表(警一卷第8頁) │ │ ├──┼───┼────┼────────┼────┼─────────┼───────┤ │ │陳仁慶│ │96.9.12/70萬元/ │傑富利股│傑富利(股)公司之│ │ │13 │鄭禾華│林靜姍 │不詳 │份有限公│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 │ │ │許泰永│ │ │司 │置設備及營運投資合│ │ │ │ │ │ │ │約受害人及金額統計│ │ │ │ │ │ │ │表(警一卷第8頁) │ │ ├──┼───┼────┼────────┼────┼─────────┼───────┤ │ │陳仁慶│ │①96.9.13/60萬元│傑富利股│證人顏彬輝警詢供述│ │ │14 │鄭禾華│顏彬輝 │ /匯款 │份有限公│(警一卷第191至192│ │ │ │許泰永│ │②96.10.25/40萬 │司 │頁)、合約書(警一│ │ │ │ │ │ 元/不詳 │ │卷第193頁)、存摺 │ │ │ │ │ │ │ │內頁明細(警一卷第│ │ │ │ │ │ │ │193頁背面)、傑富 │ │ │ │ │ │ │ │利(股)公司之菲律│ │ │ │ │ │ │ │賓佬沃砂石場購置設│ │ │ │ │ │ │ │備及營運投資合約受│ │ │ │ │ │ │ │害人及金額統計表(│ │ │ │ │ │ │ │警一卷第8頁) │ │ ├──┼───┼────┼────────┼────┼─────────┼───────┤ │ │陳仁慶│ │①96.9.14/250萬 │傑富利股│被告鄭煜振警詢、審│ │ │15 │鄭禾華│徐語杉 │ 元/匯款 │份有限公│理時供述(警一卷第│ │ │ │許泰永│(被告)│②不詳/50萬元/不│司 │6頁背面、院一卷第 │ │ │ │ │ │ 詳 │ │80頁)、證人即共同│ │ │ │ │ │ │ │被告徐語杉證述(審│ │ │ │ │ │ │ │訴卷第130頁、院一 │ │ │ │ │ │ │ │卷第100頁、院二卷 │ │ │ │ │ │ │ │第40頁、院四卷第5 │ │ │ │ │ │ │ │至6頁、第16頁背面 │ │ │ │ │ │ │ │) │ │ ├──┼───┼────┼────────┼────┼─────────┼───────┤ │ │陳仁慶│ │96.9.26/100萬元/│傑富利股│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被告許志銘以岳│ │16 │鄭禾華│蘇明收 │不詳 │份有限公│銘證述( 院三卷) 、│父蘇明收名義投│ │ │許泰永│ │ │司 │合約書(審訴卷第17│資 │ │ │ │ │ │ │8頁) │ │ ├──┼───┼────┼────────┼────┼─────────┼───────┤ │ │陳仁慶│ │96.10.1/10萬元/ │傑富利股│傑富利(股)公司之│ │ │17 │鄭禾華│魯炯華 │不詳 │份有限公│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 │ │ │許泰永│ │ │司 │置設備及營運投資合│ │ │ │ │ │ │ │約受害人及金額統計│ │ │ │ │ │ │ │表(警一卷第8頁) │ │ ├──┼───┼────┼────────┼────┼─────────┼───────┤ │ │陳仁慶│ │96.10.1/20萬元/ │傑富利股│傑富利(股)公司之│ │ │18 │鄭禾華│聶詠秋 │不詳 │份有限公│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 │ │ │許泰永│ │ │司 │置設備及營運投資合│ │ │ │ │ │ │ │約受害人及金額統計│ │ │ │ │ │ │ │表(警一卷第8頁) │ │ ├──┼───┼────┼────────┼────┼─────────┼───────┤ │ │陳仁慶│ │96.10.1/20萬元/ │傑富利股│傑富利(股)公司之│ │ │19 │鄭禾華│臺于公司│不詳 │份有限公│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 │ │ │許泰永│ │ │司 │置設備及營運投資合│ │ │ │ │ │ │ │約受害人及金額統計│ │ │ │ │ │ │ │表(警一卷第8頁) │ │ ├──┼───┼────┼────────┼────┼─────────┼───────┤ │ │陳仁慶│ │96.10.1/100萬元/│傑富利股│傑富利(股)公司之│ │ │20 │鄭禾華│林彩雲 │不詳 │份有限公│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 │ │ │許泰永│ │ │司 │置設備及營運投資合│ │ │ │ │ │ │ │約受害人及金額統計│ │ │ │ │ │ │ │表(警一卷第8頁) │ │ ├──┼───┼────┼────────┼────┼─────────┼───────┤ │ │陳仁慶│ │96.10.2/20萬元/ │傑富利股│合約書(審訴卷第18│被告許志銘以他│ │21 │鄭禾華│許素瑛 │不詳 │份有限公│3頁) │人名義投資 │ │ │許泰永│ │ │司 │ │ │ ├──┼───┼────┼────────┼────┼─────────┼───────┤ │ │陳仁慶│ │96.10.3/50萬元/ │傑富利股│傑富利(股)公司之│ │ │22 │鄭禾華│陳宗燦 │不詳 │份有限公│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 │ │ │許泰永│ │ │司 │置設備及營運投資合│ │ │ │ │ │ │ │約受害人及金額統計│ │ │ │ │ │ │ │表(警一卷第8頁) │ │ ├──┼───┼────┼────────┼────┼─────────┼───────┤ │ │陳仁慶│ │96.10.5/110萬元/│傑富利股│傑富利(股)公司之│ │ │23 │鄭禾華│王珉 │不詳 │份有限公│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 │ │ │許泰永│ │ │司 │置設備及營運投資合│ │ │ │ │ │ │ │約受害人及金額統計│ │ │ │ │ │ │ │表(警一卷第8頁) │ │ ├──┼───┼────┼────────┼────┼─────────┼───────┤ │ │陳仁慶│ │96.10.8/50萬元/ │傑富利股│被告鄭煜振警詢、審│ │ │24 │鄭禾華│廖子琳 │不詳 │份有限公│理時供述(警一卷第│ │ │ │許泰永│ │ │司 │6頁背面、院一卷第 │ │ │ │ │ │ │ │80頁、院四卷第296 │被告鄭煜振以王│ │ │ │ │ │ │頁背面)、傑富利( │慧蘭及其女兒廖│ │ │ │ │ │ │股)公司之菲律賓佬│子琳名義投資 │ │ │ │ │ │ │沃砂石場購置設備及│ │ │ │ │ │ │ │營運投資合約受害人│ │ │ │ │ │ │ │及金額統計表(警一│ │ │ │ │ │ │ │卷第8頁) │ │ │ │ │ │ │ │ │ │ ├──┼───┼────┼────────┼────┼─────────┼───────┤ │ │陳仁慶│ │96.10.9/20萬元/ │傑富利股│傑富利(股)公司之│ │ │25 │鄭禾華│王榮章 │不詳 │份有限公│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 │ │ │許泰永│ │ │司 │置設備及營運投資合│ │ │ │ │ │ │ │約受害人及金額統計│ │ │ │ │ │ │ │表(警一卷第8頁) │ │ ├──┼───┼────┼────────┼────┼─────────┼───────┤ │ │陳仁慶│ │①96.10.11/100萬│傑富利股│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被告許志銘以其│ │26 │鄭禾華│許月霞 │ 元/現金 │份有限公│銘證述(院三卷第 │胞姊許月霞名義│ │ │許泰永│ │②96.10.15/50萬 │司 │300頁)、合約書( │投資 │ │ │ │ │ 元/現金 │ │審訴卷第179頁、第 │ │ │ │ │ │ │ │181頁) │ │ ├──┼───┼────┼────────┼────┼─────────┼───────┤ │ │陳仁慶│ │96.10.17/100萬元│傑富利股│傑富利(股)公司之│ │ │27 │鄭禾華│顏明裕 │/不詳 │份有限公│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 │ │ │許泰永│ │ │司 │置設備及營運投資合│ │ │ │ │ │ │ │約受害人及金額統計│ │ │ │ │ │ │ │表(警一卷第8頁) │ │ ├──┼───┼────┼────────┼────┼─────────┼───────┤ │ │陳仁慶│ │96.10.17/100萬元│傑富利股│傑富利(股)公司之│ │ │28 │鄭禾華│陳羿臻 │/不詳 │份有限公│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 │ │ │許泰永│ │ │司 │置設備及營運投資合│ │ │ │ │ │ │ │約受害人及金額統計│ │ │ │ │ │ │ │表(警一卷第8頁) │ │ ├──┼───┼────┼────────┼────┼─────────┼───────┤ │ │陳仁慶│ │96.10.18/100萬元│傑富利股│被告鄭煜振警詢、審│ │ │29 │鄭禾華│黃崇江 │/匯款 │份有限公│理時供述(警一卷第│ │ │ │許泰永│ │ │司 │6頁背面、院一卷第 │ │ │ │ │ │ │ │80 至81頁)、證人 │ │ │ │ │ │ │ │游秀琴警詢、偵訊證│ │ │ │ │ │ │ │述(警一卷第80頁背│ │ │ │ │ │ │ │面、他一卷第115至 │ │ │ │ │ │ │ │116頁)、被告江宛 │ │ │ │ │ │ │ │菲(原名鄭江麗錦)證│ │ │ │ │ │ │ │述(院一卷第132頁) │ │ │ │ │ │ │ │、合約書(警一卷第│ │ │ │ │ │ │ │91 頁、他二卷第140│ │ │ │ │ │ │ │頁)、存摺內頁明細│ │ │ │ │ │ │ │(警一卷第88頁背面│ │ │ │ │ │ │ │、第90頁暨背面) │ │ ├──┼───┼────┼────────┼────┼─────────┼───────┤ │ │陳仁慶│ │96.10.18/10萬元/│傑富利股│傑富利(股)公司之│ │ │30 │鄭禾華│博祥公寓│不詳 │份有限公│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 │ │ │許泰永│ │ │司 │置設備及營運投資合│ │ │ │ │ │ │ │約受害人及金額統計│ │ │ │ │ │ │ │表(警一卷第8頁) │ │ ├──┼───┼────┼────────┼────┼─────────┼───────┤ │ │陳仁慶│ │96.10.24/20萬元/│傑富利股│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被告許志銘以其│ │31 │鄭禾華│蘇美華 │不詳 │份有限公│銘證述(院三卷第 │親屬蘇美華名義│ │ │許泰永│ │ │司 │300頁)、合約書( │投資 │ │ │ │ │ │ │審訴卷第180頁) │ │ ├──┼───┼────┼────────┼────┼─────────┼───────┤ │ │陳仁慶│ │①96.10.25/40萬 │傑富利股│證人張秀華警詢供述│ │ │32 │鄭禾華│張秀華 │ 元/匯款 │份有限公│(警一卷第186至187│ │ │ │許泰永│ │②96.10.29/60萬 │司 │頁)、合約書(警一│ │ │ │ │ │ 元/匯款 │ │卷第188頁暨背面) │ │ │ │ │ │ │ │、匯款單(警一卷第│ │ │ │ │ │ │ │189頁)、存摺內頁 │ │ │ │ │ │ │ │明細(警一卷第190 │ │ │ │ │ │ │ │頁暨背面) │ │ ├──┼───┼────┼────────┼────┼─────────┼───────┤ │ │陳仁慶│ │96.11.22/100萬元│傑富利股│被告鄭煜振警詢供述│黃崇江以其女兒│ │33 │鄭禾華│黃香綺 │/支票 │份有限公│(警一卷第6 頁背面│黃香綺名義投資│ │ │許泰永│ │ │司 │)、證人游秀琴警詢│ │ │ │ │ │ │ │、偵訊供述(警一卷│ │ │ │ │ │ │ │第80頁背面、他一卷│ │ │ │ │ │ │ │第115至116頁)、合│ │ │ │ │ │ │ │約書(警一卷第91頁│ │ │ │ │ │ │ │背面、他二卷第139 │ │ │ │ │ │ │ │頁)、支票影本(警│ │ │ │ │ │ │ │一卷第88頁背面)、│ │ │ │ │ │ │ │存摺內頁明細(警一│ │ │ │ │ │ │ │卷第89頁暨背面) │ │ ├──┼───┼────┼────────┼────┼─────────┼───────┤ │ │陳仁慶│ │①96.11.22/20萬 │傑富利股│證人即共同被告鄭江│黃崇江使用鄭江│ │34 │鄭禾華│鄭江麗錦│ 元/不詳 │份有限公│麗錦證述(偵一卷第│麗錦名義投資20│ │ │許泰永│ │②不詳/20萬元/不│司 │169至171頁、院一卷│萬元、鄭江麗錦│ │ │ │ │ 詳 │ │第132頁、院四卷第 │亦自行投資20萬│ │ │ │ │ │ │82頁)、被告鄭煜振│元 │ │ │ │ │ │ │警詢、審理時供述(│ │ │ │ │ │ │ │警一卷第6頁背面、 │ │ │ │ │ │ │ │院一卷第80至81頁)│ │ ├──┼───┼────┼────────┼────┼─────────┼───────┤ │ │陳仁慶│ │①97.9.29/100萬 │傑富利股│傑富利(股)公司之│ │ │35 │鄭禾華│游秀惠 │ 元/不詳 │份有限公│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 │ │ │許泰永│ │②97.11.24/50萬 │司 │置設備及營運投資合│ │ │ │ │ │ 元/不詳 │ │約受害人及金額統計│ │ │ │ │ │ │ │表(警一卷第8頁) │ │ ├──┼───┼────┼────────┼────┼─────────┼───────┤ │ │陳仁慶│ │98.1.17/300萬元/│傑富利股│傑富利(股)公司之│ │ │36 │鄭禾華│林彩雲 │不詳 │份有限公│菲律賓佬沃砂石場購│ │ │ │許泰永│ │ │司 │置設備及營運投資合│ │ │ │ │ │ │ │約受害人及金額統計│ │ │ │ │ │ │ │表(警一卷第8頁) │ │ ├──┼───┼────┼────────┼────┼─────────┼───────┤ │37 │陳仁慶│許志銘 │98.2.25以前/1200│傑富利股│證人即共同被告鄭煜│ │ │ │鄭禾華│ │萬元?/不詳 │份有限公│振審理時證述(院四│ │ │ │許泰永│ │ │司 │卷第282頁背面)、 │ │ │ │ │ │不詳/950萬元?/不│ │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 │ │ │ │詳 │ │銘審理時證述(審訴│ │ │ │ │ │ │ │卷第130頁、院一卷 │ │ │ │ │ │ │ │第81至82頁、院三卷│ │ │ │ │ │ │ │第288頁背面、第297│ │ │ │ │ │ │ │頁背面、第300頁) │ │ │ │ │ │ │ │ │ │ ├──┴───┴────┼────────┴────┴─────────┴───────┤ │投資金額總計 │3仟790萬元 │ └───────────┴───────────────────────────────┘ 【附表二】:寶龍全球聯誼會(97.2-98.3) ┌──┬───┬────┬────────┬────┬─────────┬─────────┐ │編號│參與違│被害人即│投資日期/投資 │簽立投資│相關證據及出處 │備註 │ │ │法吸金│投資人 │單位及金額/支付 │契約之對│ │ │ │ │之本案│ │投資款項之方式 │象(即契│ │ │ │ │被告 │ │ │約甲方)│ │ │ ├──┼───┼────┼────────┼────┼─────────┼─────────┤ │ │陳仁慶│ │97.4.1/100萬元/ │多寶生物│證人林煥堂證述(警│林煥堂、郭家榛各出│ │ 1 │陳定兆│許慈珍 │匯款 │科技股份│一卷第42頁)、證人│資50萬元,再以許慈│ │ │ │ │ │有限公司│林素雅證述(警一卷│珍名義投資 │ │ │ │ │ │ │第54頁)、證人周儀│ │ │ │ │ │ │ │明證述(警一卷第13│ │ │ │ │ │ │ │8至139頁)、證人郭│ │ │ │ │ │ │ │家榛證述(院二卷第│ │ │ │ │ │ │ │168頁背面、第183頁│ │ │ │ │ │ │ │背面至184頁、第191│ │ │ │ │ │ │ │頁背面)、會員契約│ │ │ │ │ │ │ │書(警一卷第77至78│ │ │ │ │ │ │ │頁背面、他二卷第 │ │ │ │ │ │ │ │127至128頁背面)、│ │ │ │ │ │ │ │契約補充條款(他二│ │ │ │ │ │ │ │卷第129頁、院二卷 │ │ │ │ │ │ │ │第195頁) │ │ ├──┼───┼────┼────────┼────┼─────────┼─────────┤ │ │陳仁慶│ │①97.4.1/2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2 │陳定兆│邱裕盛 │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②97.4.3/20萬元/│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 │ 不詳 │ │ │ │ │ │ │ │③97.5.14/20萬元│ │ │ │ │ │ │ │ /不詳 │ │ │ │ │ │ │ │④97.4.25/20萬元│ │ │ │ │ │ │ │ /不詳 │ │ │ │ │ │ │ │⑤97.4.25/20萬元│ │ │ │ │ │ │ │ /不詳 │ │ │ │ ├──┼───┼────┼────────┼────┼─────────┼─────────┤ │ │陳仁慶│ │①97.3.31/20萬元│多寶生物│證人游秀琴證述(警│黃崇江以其女兒黃香│ │ 3 │陳定兆│黃香綺 │②97.4.21/50萬元│科技股份│一卷第79頁背面、他│綺名義投資 │ │ │ │ │ │有限公司│一卷第115至116頁、│ │ │ │ │ │ │ │院一卷第13頁)、會│ │ │ │ │ │ │ │員契約書(警一卷第│ │ │ │ │ │ │ │87 頁暨背面,他一 │ │ │ │ │ │ │ │卷第97頁暨背面、他│ │ │ │ │ │ │ │二卷第137至138頁)│ │ ├──┼───┼────┼────────┼────┼─────────┼─────────┤ │ │陳仁慶│ │97.4.1/20萬元/不│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4 │陳定兆│游 欽 │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4.1/20萬元/不│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5 │陳定兆│施傳福 │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①97.4.1/20萬元/│多寶生物│證人游秀琴證述(警│ │ │ 6 │陳定兆│楊美珠 │ 不詳 │科技股份│一卷第80頁)、寶龍│ │ │ │ │ │②97.4.10/20萬元│有限公司│全球聯誼會投資人車│ │ │ │ │ │ /不詳 │ │馬費清冊(警一卷第│ │ │ │ │ │③97.6.26/20萬元│ │230至233頁) │ │ │ │ │ │ /不詳 │ │ │ │ ├──┼───┼────┼────────┼────┼─────────┼─────────┤ │ │陳仁慶│ │97.4.1/10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7 │陳定兆│陳麗屏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4.1/10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8 │陳定兆│林詩淵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8.1/20萬元/不│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9 │陳定兆│謝財福 │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 │多寶生物│證人周江英證述(院 │ │ │ 10 │陳定兆│施萬水 │97.10.1/50萬元/ │科技股份│四卷第228頁)、會員│ │ │ │ │ │匯款 │有限公司│契約書暨契約補充條│ │ │ │ │ │ │ │款(他二卷第70至71│ │ │ │ │ │ │ │頁) │ │ ├──┼───┼────┼────────┼────┼─────────┼─────────┤ │ │陳仁慶│ │97.10.1/50萬元/ │多寶生物│證人周江英證述(警│ │ │ 11 │陳定兆│周銘欽 │不詳 │科技股份│一卷第148至149頁,│ │ │ │ │ │ │有限公司│院四卷第226頁)、 │ │ │ │ │ │ │ │會員契約書暨契約補│ │ │ │ │ │ │ │充條款(警一卷第 │ │ │ │ │ │ │ │151頁暨背面、他二 │ │ │ │ │ │ │ │卷第115至116頁) │ │ ├──┼───┼────┼────────┼────┼─────────┼─────────┤ │ │陳仁慶│ │97.10.1/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12 │陳定兆│書孝英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10.1/14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13 │陳定兆│張秀梨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10.1/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14 │陳定兆│陳清育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12.1/10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15 │陳定兆│賴秀美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12.1/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16 │陳定兆│呂洪靜錦│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4.2/10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17 │陳定兆│呂素蘭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4.2/20萬元/不│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18 │陳定兆│蔡武雄 │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5.2/50萬元/不│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19 │陳定兆│吳素蓮 │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5.2/20萬元/不│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20 │陳定兆│尤忠雄 │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5.2/20萬元/不│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21 │陳定兆│吳伯霖 │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5.2/20萬元/不│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22 │陳定兆│陳綉棉 │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7.2/20萬元/不│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23 │陳定兆│歐宗增 │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10.2/20萬元/ │多寶生物│證人李蕭喜證述(警│ │ │ 24 │陳定兆│李蕭喜 │匯款 │科技股份│一卷第152至153頁)│ │ │ │ │ │ │有限公司│、會員契約書暨契約│ │ │ │ │ │ │ │補充條款(警一卷第│ │ │ │ │ │ │ │154頁暨背面、他二 │ │ │ │ │ │ │ │卷第108至109頁)、│ │ │ │ │ │ │ │匯款單(警一卷第 │ │ │ │ │ │ │ │154 頁) │ │ ├──┼───┼────┼────────┼────┼─────────┼─────────┤ │ │陳仁慶│ │97.4.3/10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25 │陳定兆│李元淵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①97.4.3/2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26 │陳定兆│葉都美 │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②97.9.10/20萬元│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 │ /不詳 │ │ │ │ │ │ │ │③97.11.20/100萬│ │ │ │ │ │ │ │ 元/不詳 │ │ │ │ ├──┼───┼────┼────────┼────┼─────────┼─────────┤ │ │陳仁慶│ │97.4.3/10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27 │陳定兆│徐玉峰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①97.7.3/2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28 │陳定兆│王淑芬 │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②97.5.9/20萬元/│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 │ 不詳 │ │ │ │ ├──┼───┼────┼────────┼────┼─────────┼─────────┤ │ │陳仁慶│ │97.7.3/10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29 │陳定兆│孔令山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9.3/20萬元/不│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30 │陳定兆│謝弘福 │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6.4/100萬元/ │多寶生物│會員契約書(他二卷│ │ │ 31 │陳定兆│樊燕燕 │匯款 │科技股份│第80頁) │ │ │ │ │ │ │有限公司│ │ │ ├──┼───┼────┼────────┼────┼─────────┼─────────┤ │ │陳仁慶│ │①97.5.9/ │多寶生物│證人林素雅證述(警│ │ │ 32 │陳定兆│蘇泰明 │②97.5.20/ │科技股份│一卷第54頁)、會員│ │ │ │ │ │③97.7.3/ │有限公司│契約書暨契約補充條│ │ │ │ │ │④97.7.4/20萬元/│ │款(警一卷第69至70│ │ │ │ │ │ 匯款 │ │頁、他二卷第106至 │ │ │ │ │ │ │ │107頁)、存摺內頁 │ │ │ │ │ │ │ │明細(警一卷第71頁│ │ │ │ │ │ │ │暨背面) │ │ ├──┼───┼────┼────────┼────┼─────────┼─────────┤ │ │陳仁慶│ │97.7.4/20萬元/不│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33 │陳定兆│謝譯賢 │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7.4/20萬元/匯│多寶生物│證人汪金燕證述(警│ │ │ 34 │陳定兆│陳麗惠 │款 │科技股份│一卷第100 頁、第10│ │ │ │ │ │ │有限公司│6 頁)、證人許素貞│ │ │ │ │ │ │ │證述(警一卷第109 │ │ │ │ │ │ │ │至110 頁)、會員契│ │ │ │ │ │ │ │約書(警一卷第121 │ │ │ │ │ │ │ │頁、他二卷第103頁 │ │ │ │ │ │ │ │)、匯款單(警一卷│ │ │ │ │ │ │ │第122頁) │ │ ├──┼───┼────┼────────┼────┼─────────┼─────────┤ │ │陳仁慶│ │97.7.4/50萬元/不│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35 │陳定兆│邱郭金葉│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5.5/20萬元/不│多寶生物│會員契約書暨契約補│被告鄭江麗錦以其母│ │ 36 │陳定兆│江林金花│詳 │科技股份│充條款(審訴卷第 │親江林金花名義投資│ │ │ │ │ │有限公司│166頁) │ │ ├──┼───┼────┼────────┼────┼─────────┼─────────┤ │ │陳仁慶│ │97.5.5/20萬元/不│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37 │陳定兆│莊凱欽 │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5.6/10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38 │陳定兆│林岳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①97.4.7/100萬元│多寶生物│證人張月英證述(警│ │ │ 39 │陳定兆│張月英 │ /匯款 │科技股份│一卷第180至181頁)│ │ │ │ │ │②97.7.23/100萬 │有限公司│、證人林素雅證述(│ │ │ │ │ │ 元/匯款 │ │警一卷第54頁背面)│ │ │ │ │ │③97.8.7/100萬元│ │、會員契約書暨契約│ │ │ │ │ │ /匯款 │ │補充條款、匯款單(│ │ │ │ │ │④97.12.22/100萬│ │警一卷第182頁至第 │ │ │ │ │ │ 元/匯款 │ │185頁背面、他二卷 │ │ │ │ │ │ │ │第15至22頁) │ │ ├──┼───┼────┼────────┼────┼─────────┼─────────┤ │ │陳仁慶│ │97.4.7/100萬元/ │多寶生物│會員契約書暨契約補│ │ │ 40 │陳定兆│陳秀宜 │匯款 │科技股份│充條款(他二卷第 │ │ │ │ │ │ │有限公司│130至131頁、院四卷│ │ │ │ │ │ │ │第46至47頁、院五卷│ │ │ │ │ │ │ │第128頁) │ │ ├──┼───┼────┼────────┼────┼─────────┼─────────┤ │ │陳仁慶│ │97.5.7/20萬元/不│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41 │陳定兆│陳蕭春英│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5.7/100萬元/ │多寶生物│會員契約書暨契約補│ │ │ 42 │陳定兆│侯陳秀蓮│匯款 │科技股份│充條款(他二卷第88│ │ │ │ │ │ │有限公司│至89頁、院四卷第58│ │ │ │ │ │ │ │至59頁) │ │ ├──┼───┼────┼────────┼────┼─────────┼─────────┤ │ │陳仁慶│ │97.5.7/20萬元/不│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43 │陳定兆│王藍春涼│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不詳/200萬元/現 │多寶生物│證人林良輝證述(院│ │ │ │陳定兆│ │金交給鄧春美 │科技股份│二卷第262頁、第266│ │ │ 44 │ │林良輝 ├────────┤有限公司│頁、第270頁) │ │ │ │ │ │車馬費清冊: │ │ │ │ │ │ │ │97.5.7/100萬元/ │ │ │ │ │ │ │ │不詳 │ │ │ │ ├──┼───┼────┼────────┼────┼─────────┼─────────┤ │ │陳仁慶│ │97.7.7/50萬元/不│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45 │陳定兆│傅桂窓 │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①97.4.8/20萬元 │多寶生物│證人汪金燕證述(警│編號②係汪金燕以許│ │ 46 │陳定兆│許素貞 │ /匯款 │科技股份│一卷第99至100頁、 │素貞名義投資。 │ │ │ │ │②97.4.10/20萬元│有限公司│他一卷第106至108頁│編號③係陳麗惠以許│ │ │ │ │ /匯款 │ │)、證人許素貞證述│素貞名義投資。 │ │ │ │ │③97.4.22/20萬元│ │(警一卷第109至110│ │ │ │ │ │ /匯款 │ │頁、他一卷第109至 │ │ │ │ │ │ │ │110頁)、會員契約 │ │ │ │ │ │ │ │書暨契約補充條款(│ │ │ │ │ │ │ │警一卷第112至118頁│ │ │ │ │ │ │ │、他二卷第95至102 │ │ │ │ │ │ │ │頁)、匯款單(警一│ │ │ │ │ │ │ │卷第114頁背面) │ │ ├──┼───┼────┼────────┼────┼─────────┼─────────┤ │ │陳仁慶│ │97.5.8/20萬元/不│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47 │陳定兆│李雪櫻 │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①97.4.9/20萬元 │多寶生物│證人盧慶瑜證述(院│ │ │ 48 │陳定兆│盧慶瑜 │ /匯款 │科技股份│四卷第28頁,院五卷│ │ │ │ │ │②97.9.30/20萬元│有限公司│第85頁背面)、證人│ │ │ │ │ │ /匯款 │ │林素雅證述(警一卷│ │ │ │ │ │ │ │第54頁)、會員契約│ │ │ │ │ │ │ │書暨契約補充條款(│ │ │ │ │ │ │ │警一卷第72至76頁、│ │ │ │ │ │ │ │他二卷第54至57頁)│ │ │ │ │ │ │ │、匯款單(警一卷第│ │ │ │ │ │ │ │73 頁背面、76頁背 │ │ │ │ │ │ │ │面) │ │ ├──┼───┼────┼────────┼────┼─────────┼─────────┤ │ │陳仁慶│ │97.4.9/20萬元/不│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49 │陳定兆│邱月美 │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4.9/20萬元/不│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50 │陳定兆│莊淑惠 │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5.9/50萬元/不│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51 │陳定兆│郭黃阿玉│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5.9/10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52 │陳定兆│林晨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5.9/10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53 │陳定兆│邱郭綉蘭│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6.9/50萬元/不│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54 │陳定兆│陳奕恆 │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7.9/50萬元/不│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55 │陳定兆│謝弘吉 │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7.9/10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56 │陳定兆│鄒素梅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9.9/20萬元/不│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57 │陳定兆│謝清揚 │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10.9/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58 │陳定兆│許芳恩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4.10/20萬元/ │多寶生物│證人余佩珊證述(警│ │ │ 59 │陳定兆│余佩珊 │匯款 │科技股份│一卷第155至156頁)│ │ │ │ │ │ │有限公司│、會員契約書暨契約│ │ │ │ │ │ │ │補充條款(警一卷第│ │ │ │ │ │ │ │157至158頁、他二卷│ │ │ │ │ │ │ │第84至85頁、院五卷│ │ │ │ │ │ │ │第132頁)、匯款單 │ │ │ │ │ │ │ │(警一卷第158頁) │ │ ├──┼───┼────┼────────┼────┼─────────┼─────────┤ │ │陳仁慶│ │不詳/60萬元/不詳│多寶生物│證人即共同被告鄭江│被告鄭江麗錦以家人│ │ 60 │陳定兆│鄭江麗錦├────────┤科技股份│麗錦證述(院一卷第│名義投資60萬 │ │ │ │(被告)│車馬費清冊: │有限公司│133頁、院四卷第82 │ │ │ │ │ │①97.4.10/50萬元│ │頁)、寶龍全球聯誼│ │ │ │ │ │ /不詳 │ │會投資人車馬費清冊│ │ │ │ │ │②97.3.31/50萬元│ │(警一卷第230至 │ │ │ │ │ │ /不詳 │ │233頁) │ │ ├──┼───┼────┼────────┼────┼─────────┼─────────┤ │ │陳仁慶│ │97.4.10/10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61 │陳定兆│張薾云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4.10/10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62 │陳定兆│廖碧娥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7.10/10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63 │陳定兆│羅尚華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9.10/5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64 │陳定兆│杜玉葉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12.10/2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65 │陳定兆│劉慶智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12.10/2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66 │陳定兆│邱垂盛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4.11/10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67 │陳定兆│林月琴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4.11/10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68 │陳定兆│賴秀美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4.11/10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69 │陳定兆│王麗華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4.11/5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70 │陳定兆│董智良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5.11/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71 │陳定兆│林雪玉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5.11/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72 │陳定兆│吳進貴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5.11/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73 │陳定兆│陳錦雲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7.11/50萬元/ │多寶生物│證人周儀明證述(警│ │ │ 74 │陳定兆│周儀明 │匯款 │科技股份│一卷第138至139頁)│ │ │ │ │ │ │有限公司│、會員契約書暨契約│ │ │ │ │ │ │ │補充條款(警一卷第│ │ │ │ │ │ │ │140頁、他二卷第121│ │ │ │ │ │ │ │至122頁)、匯款單 │ │ │ │ │ │ │ │(警一卷第140頁背 │ │ │ │ │ │ │ │面) │ │ ├──┼───┼────┼────────┼────┼─────────┼─────────┤ │ │陳仁慶│ │97.7.11/20萬元/ │多寶生物│證人粘美珍證述(警│ │ │ 75 │陳定兆│粘秫密 │匯款 │科技股份│一卷第92頁背面、他│ │ │ │ │ │ │有限公司│一卷第104頁)、會 │ │ │ │ │ │ │ │員契約書暨契約補充│ │ │ │ │ │ │ │條款(警一卷第96至│ │ │ │ │ │ │ │97頁、他二卷第61至│ │ │ │ │ │ │ │62頁)、存摺內頁明│ │ │ │ │ │ │ │細(警一卷第98頁暨│ │ │ │ │ │ │ │背面) │ │ ├──┼───┼────┼────────┼────┼─────────┼─────────┤ │ │陳仁慶│ │97.7.11/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76 │陳定兆│周玉雪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7.11/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77 │陳定兆│簡嘉惠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 │ │97.9.12/50萬元/ │多寶生物│證人林素雅證述(警│證人林素雅以其配偶│ │ 78 │陳仁慶│陳懿亮 │匯款 │科技股份│一卷第53頁背面)、│陳懿亮名義投資,由│ │ │陳定兆│ │ │有限公司│會員契約書(警一卷│陳懿亮金融機構帳戶│ │ │ │ │ │ │第62頁、他二卷第 │匯款 │ │ │ │ │ │ │110頁)、存摺內頁 │(非由陳懿亮帳戶匯 │ │ │ │ │ │ │明細(警一卷第63頁│款,而係車馬費轉帳│ │ │ │ │ │ │) │至該帳戶) │ ├──┼───┼────┼────────┼────┼─────────┼─────────┤ │ │陳仁慶│ │①97.2.13/500萬 │多寶生物│證人即共同被告陳俊│共同被告陳俊民之配│ │ 79 │陳定兆│黃淑珍 │ 元/不詳 │科技股份│民證述(院三卷第 │偶黃淑珍自行投資 │ │ │ │ │②97.2.25/500萬 │有限公司│277頁) │ │ │ │ │ │ 元/不詳 │ │ │ │ ├──┼───┼────┼────────┼────┼─────────┼─────────┤ │ │陳仁慶│ │①97.3.13/100萬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80 │陳定兆│呂秀女 │ 元/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②97.8.21/20萬元│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 │ /不詳 │ │ │ │ ├──┼───┼────┼────────┼────┼─────────┼─────────┤ │ │陳仁慶│ │97.3.13/10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81 │陳定兆│高玉齡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5.13/10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82 │陳定兆│羅董招華│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5.13/5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83 │陳定兆│姜尼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5.13/5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84 │陳定兆│黃秀香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8.13/5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85 │陳定兆│郭條福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3.14/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86 │陳定兆│李清泉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4.14/20萬元/ │多寶生物│證人林素雅證述(警│證人林素雅以其子陳│ │ 87 │陳定兆│陳信安 │匯款 │科技股份│一卷第53頁背面)、│信安名義投資,由林│ │ │ │ │ │有限公司│會員契約書暨補充條│素雅金融機構帳戶匯│ │ │ │ │ │ │款(警一卷第59至61│款 │ │ │ │ │ │ │頁)、匯款回條(警│ │ │ │ │ │ │ │一卷第61頁背面) │ │ ├──┼───┼────┼────────┼────┼─────────┼─────────┤ │ │陳仁慶│ │97.4.14/20萬元/ │多寶生物│證人林素雅證述(警│由林素雅金融機構帳│ │ 88 │陳定兆│林素雅 │匯款 │科技股份│一卷第53頁)、會員│戶匯款 │ │ │ │ │ │有限公司│契約書暨契約補充條│ │ │ │ │ │ │ │款(警一卷第56至57│ │ │ │ │ │ │ │頁、他二卷第111至 │ │ │ │ │ │ │ │112頁背面)、匯款 │ │ │ │ │ │ │ │回條暨存摺內頁明細│ │ │ │ │ │ │ │(警一卷第57頁背面│ │ │ │ │ │ │ │至第58頁) │ │ ├──┼───┼────┼────────┼────┼─────────┼─────────┤ │ │陳仁慶│ │97.4.14/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89 │陳定兆│簡錦綉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7.14/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90 │陳定兆│洪仲維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7.14/5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91 │陳定兆│陳春葉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8.14/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92 │陳定兆│張阿鳳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4.15/5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93 │陳定兆│林明傑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4.15/10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94 │陳定兆│黃芳玉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4.15/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95 │陳定兆│陳建成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4.15/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96 │陳定兆│陳月琪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4.15/5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97 │陳定兆│陳廖映雪│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5.15/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98 │陳定兆│林宜霓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5.15/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99 │陳定兆│陳春蘭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5.15/10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00 │陳定兆│莊櫻菊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7.15/20萬元/ │多寶生物│證人粘美珍證述(警│粘美珍以其父粘朝宗│ │101 │陳定兆│粘朝宗 │匯款 │科技股份│一卷第92頁背面,他│名義投資 │ │ │ │ │ │有限公司│一卷第103至105頁)│ │ │ │ │ │ │ │、會員契約書暨契約│ │ │ │ │ │ │ │補充條款(警一卷第│ │ │ │ │ │ │ │94至95頁、他一卷第│ │ │ │ │ │ │ │62至63頁、他二卷第│ │ │ │ │ │ │ │59至60頁)、匯款單│ │ │ │ │ │ │ │(警一卷第95頁背面│ │ │ │ │ │ │ │、他一卷第63頁背面│ │ │ │ │ │ │ │) │ │ ├──┼───┼────┼────────┼────┼─────────┼─────────┤ │ │陳仁慶│ │97.7.15/50萬元/ │多寶生物│證人游秀琴證述(警│潘素婉分別以自己名│ │102 │陳定兆│潘素婉 │匯款 │科技股份│一卷第80頁)、證人│義、胞姐潘貴子名義│ │ │ │ │ │有限公司│游隆樟證述(警一卷│投資 │ │ │ │ │ │ │第124 頁)證人潘素│ │ │ │ │ │ │ │婉證述(警一卷第12│ │ │ │ │ │ │ │6至127頁,院五卷第│ │ │ │ │ │ │ │97至102頁)、投資 │ │ │ │ │ │ │ │證明書(警一卷第 │ │ │ │ │ │ │ │128頁)、匯款單( │ │ │ │ │ │ │ │警一卷第128頁背面 │ │ │ │ │ │ │ │、他二卷第132頁) │ │ │ │ │ │ │ │、存摺內頁明細(警│ │ │ │ │ │ │ │一卷第129頁、他二 │ │ │ │ │ │ │ │卷第133頁暨背面) │ │ ├──┼───┼────┼────────┼────┼─────────┼─────────┤ │ │陳仁慶│ │97.7.15/100萬元/│多寶生物│會員契約書暨契約補│王家佐以友人林秀娟│ │103 │陳定兆│白宗庭 │匯款 │科技股份│充條款(他二卷第11│之子白宗庭名義投資│ │ │ │ │ │有限公司│7至118頁) │ │ ├──┼───┼────┼────────┼────┼─────────┼─────────┤ │ │陳仁慶│ │97.7.15/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04 │陳定兆│書翠英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①97.8.15/5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05 │陳定兆│書蘭英 │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②97.4.29/20萬元│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 │ /不詳 │ │ │ │ ├──┼───┼────┼────────┼────┼─────────┼─────────┤ │ │陳仁慶│ │97.9.15/20萬元/ │多寶生物│證人汪金燕證述(警│證人汪金燕以其女許│ │106 │陳定兆│許佳琳 │匯款 │科技股份│一卷第99至100頁、 │佳琳名義投資 │ │ │ │ │ │有限公司│他一卷第106至108頁│ │ │ │ │ │ │ │)、會員契約書暨契│ │ │ │ │ │ │ │約補充條款(警一卷│ │ │ │ │ │ │ │第104頁、第105頁、│ │ │ │ │ │ │ │他二卷第93至94頁)│ │ │ │ │ │ │ │、匯款單(警一卷第│ │ │ │ │ │ │ │104頁背面) │ │ ├──┼───┼────┼────────┼────┼─────────┼─────────┤ │ │陳仁慶│ │97.9.15/10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07 │陳定兆│楊千慧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10.15/5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08 │陳定兆│呂依霖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4.16/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09 │陳定兆│李淑敏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4.16/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10 │陳定兆│陳美麗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5.16/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11 │陳定兆│謝春耀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5.16/5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12 │陳定兆│林秀芬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6.16/20萬元/ │多寶生物│證人郭玨妤證述(警│ │ │113 │陳定兆│郭玨妤 │保單質借 │科技股份│一卷第135至136頁)│ │ │ │ │ │ │有限公司│證人周儀明證述(警│ │ │ │ │ │ │ │一卷第139頁)、證 │ │ │ │ │ │ │ │人郭家榛證述(院二│ │ │ │ │ │ │ │卷第170頁反面)、 │ │ │ │ │ │ │ │會員契約書暨契約補│ │ │ │ │ │ │ │充條款(警一卷第 │ │ │ │ │ │ │ │137 頁暨背面、他二│ │ │ │ │ │ │ │卷第123至124頁) │ │ ├──┼───┼────┼────────┼────┼─────────┼─────────┤ │ │陳仁慶│ │97.7.16/10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14 │陳定兆│陳秀鸞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9.16/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15 │陳定兆│陳美綵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3.17/10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16 │陳定兆│陳紅秀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3.17/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17 │陳定兆│楊瑞源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4.17/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18 │陳定兆│李明城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①97.6.17/100萬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19 │陳定兆│謝佩璇 │ 元/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②97.5.20/20萬元│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 │ /不詳 │ │ │ │ ├──┼───┼────┼────────┼────┼─────────┼─────────┤ │ │陳仁慶│ │①97.12.17/50萬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20 │陳定兆│蕭鈺臻 │ 元/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②97.12.29/50萬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 │ 元/不詳 │ │ │ │ ├──┼───┼────┼────────┼────┼─────────┼─────────┤ │ │陳仁慶│ │97.3.18/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21 │陳定兆│吳惠琪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3.18/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22 │陳定兆│陳錦雲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4.18/20萬元/ │多寶生物│證人趙茹蘋證述(院│趙茹蘋以其父親趙芝│ │123 │陳定兆│趙芝清 │不詳 │科技股份│五卷第114頁背面、 │清名義投資 │ │ │ │ │ │有限公司│第116頁) │ │ ├──┼───┼────┼────────┼────┼─────────┼─────────┤ │ │陳仁慶│ │97.7.18/10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24 │陳定兆│楊素足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9.18/20萬元/ │多寶生物│證人汪金燕證述(警│ │ │125 │陳定兆│陳美如 │匯款 │科技股份│一卷第100頁、第106│ │ │ │ │ │ │有限公司│頁)、證人許素貞證│ │ │ │ │ │ │ │述(警一卷第109至 │ │ │ │ │ │ │ │110頁)、會員契約 │ │ │ │ │ │ │ │書暨契約補充條款(│ │ │ │ │ │ │ │警一卷第119至120頁│ │ │ │ │ │ │ │、他二卷第104至105│ │ │ │ │ │ │ │頁)、匯款單(警一│ │ │ │ │ │ │ │卷第120頁背面) │ │ ├──┼───┼────┼────────┼────┼─────────┼─────────┤ │ │陳仁慶│ │97.3.19/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26 │陳定兆│陳春枝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3.19/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27 │陳定兆│黃金藝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5.19/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28 │陳定兆│顏秀卉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2.20/10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29 │陳定兆│程高雄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3.20/10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30 │陳定兆│楊金*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①97.5.20/2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31 │陳定兆│謝楊愛花│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②97.7.23/100萬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 │ 元/不詳 │ │ │ │ ├──┼───┼────┼────────┼────┼─────────┼─────────┤ │ │陳仁慶│ │97.5.20/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32 │陳定兆│王淑芬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6.20/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33 │陳定兆│田文富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6.20/10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34 │陳定兆│李元鼎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8.20/20萬元/ │多寶生物│證人林志翰證述(警│ │ │135 │陳定兆│林志翰 │匯款 │科技股份│一卷第130至131頁)│ │ │ │ │ │ │有限公司│、會員契約書暨契約│ │ │ │ │ │ │ │補充條款(警一卷第│ │ │ │ │ │ │ │132至133頁、他二卷│ │ │ │ │ │ │ │第125至126頁)、匯│ │ │ │ │ │ │ │款單(警一卷第134 │ │ │ │ │ │ │ │頁) │ │ ├──┼───┼────┼────────┼────┼─────────┼─────────┤ │ │陳仁慶│ │97.4.21/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36 │陳定兆│林榮吉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4.21/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37 │陳定兆│鄭郁涵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4.21/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38 │陳定兆│鄭介琳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4.21/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39 │陳定兆│鄭介翔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4.22/10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40 │陳定兆│陳振玉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5.22/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41 │陳定兆│黃秋蘭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5.22/20萬元/ │多寶生物│會員契約書暨契約補│被告鄭江麗錦以其配│ │142 │陳定兆│鄭銀和 │不詳 │科技股份│充條款(審訴卷第 │偶鄭銀和名義投資 │ │ │ │ │ │有限公司│167頁) │ │ ├──┼───┼────┼────────┼────┼─────────┼─────────┤ │ │陳仁慶│ │97.5.22/20萬元/ │多寶生物│被告鄭江麗錦供述 │被告鄭江麗錦以其婆│ │143 │陳定兆│鄭蔡金蓮│不詳 │科技股份│ │婆鄭蔡金蓮名義投資│ │ │ │ │ │有限公司│ │ │ ├──┼───┼────┼────────┼────┼─────────┼─────────┤ │ │陳仁慶│ │97.5.22/20萬元/ │多寶生物│證人林素蘭證述(警│ │ │ │陳定兆│林素蘭 │不詳 │科技股份│一卷第172至173頁)│ │ │144 │ │ │ │有限公司│、會員契約書暨契約│ │ │ │ │ │ │ │補充條款(他二卷第│ │ │ │ │ │ │ │74至75頁、院四卷第│ │ │ │ │ │ │ │53至54頁、院五卷第│ │ │ │ │ │ │ │130頁暨背面) │ │ ├──┼───┼────┼────────┼────┼─────────┼─────────┤ │ │陳仁慶│ │97.10.22/2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45 │陳定兆│陳志成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10.22/2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46 │陳定兆│李惠蘭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①97.3.23/100萬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47 │陳定兆│邱惠春 │ 元/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②97.9.23/50萬元│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 │ /不詳 │ │ │ │ │ │ │ │③97.6.24/50萬元│ │ │ │ │ │ │ │ /不詳 │ │ │ │ │ │ │ │④97.9.24/20萬元│ │ │ │ │ │ │ │ /不詳 │ │ │ │ ├──┼───┼────┼────────┼────┼─────────┼─────────┤ │ │陳仁慶│ │97.4.23/10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48 │陳定兆│賴綉琴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5.23/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49 │陳定兆│林嘉鴻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5.23/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50 │陳定兆│林雯婷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5.23/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51 │陳定兆│吳智惠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6.23/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52 │陳定兆│盧美珠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7.23/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53 │陳定兆│莊享儒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①97.10.23/100萬│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54 │陳定兆│邱金美 │ 元/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②97.10.23/100萬│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 │ 元不詳 │ │ │ │ │ │ │ │③97.10.23/100萬│ │ │ │ │ │ │ │ 元/不詳 │ │ │ │ │ │ │ │④97.6.27/50萬元│ │ │ │ │ │ │ │ /不詳 │ │ │ │ ├──┼───┼────┼────────┼────┼─────────┼─────────┤ │ │陳仁慶│ │97.12.23/2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55 │陳定兆│曾惠萍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12.23/2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56 │陳定兆│林建彰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3.24/120萬元/│多寶生物│證人李釗安證述(院 │證人李釗安以其配偶│ │157 │陳定兆│李許明現│匯款 │科技股份│四卷第188頁背面)、│李許明現之名義投資│ │ │ │ │ │有限公司│匯款單(院四卷第200│ │ │ │ │ │ │ │頁) │ │ ├──┼───┼────┼────────┼────┼─────────┼─────────┤ │ │陳仁慶│ │97.3.24/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58 │陳定兆│李依靜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3.24/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59 │陳定兆│吳麗環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4.24/10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60 │陳定兆│李王碧娥│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6.24/20萬元/ │多寶生物│證人余佩珊證述(警│余佩珊以配偶張聰警│ │161 │陳定兆│張聰警 │匯款 │科技股份│一卷第155至156頁)│之名義投資 │ │ │ │ │ │有限公司│、會員契約書暨契約│ │ │ │ │ │ │ │補充條款(警一卷第│ │ │ │ │ │ │ │159頁暨背面、他二 │ │ │ │ │ │ │ │卷第86至87頁)、匯│ │ │ │ │ │ │ │款單(警一卷第159 │ │ │ │ │ │ │ │頁) │ │ ├──┼───┼────┼────────┼────┼─────────┼─────────┤ │ │陳仁慶│ │97.6.24/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62 │陳定兆│廖一驎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6.24/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63 │陳定兆│廖姵宇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 │ │ │ │ │ ├──┼───┼────┼────────┼────┼─────────┼─────────┤ │ │陳仁慶│ │①97.9.24/2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64 │陳定兆│余憲隆 │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②97.9.25/20萬元│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 │ /不詳 │ │ │ │ ├──┼───┼────┼────────┼────┼─────────┼─────────┤ │ │陳仁慶│ │97.3.25/10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65 │陳定兆│廖釗進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3.26/100萬元 │多寶生物│證人游秀琴證述(警│黃崇江以游秀琴之女│ │166 │陳定兆│李怡君 │/匯款 │科技股份│一卷第79頁背面、他│李怡君名義投資 │ │ │ │ │ │有限公司│一卷第115至116頁、│ │ │ │ │ │ │ │院二卷第13頁)、會│ │ │ │ │ │ │ │員契約書暨補充條款│ │ │ │ │ │ │ │(警一卷第82至83頁│ │ │ │ │ │ │ │、他二卷第135至136│ │ │ │ │ │ │ │頁反面)、存摺內頁│ │ │ │ │ │ │ │明細(警一卷第84至│ │ │ │ │ │ │ │86 頁) │ │ ├──┼───┼────┼────────┼────┼─────────┼─────────┤ │ │陳仁慶│ │97.3.26/20萬元/ │多寶生物│證人汪金燕證述(警│ │ │167 │陳定兆│汪金燕 │匯款 │科技股份│一卷第99至100頁、 │ │ │ │ │ │ │有限公司│他一卷第106至108頁│ │ │ │ │ │ │ │)、會員契約書暨契│ │ │ │ │ │ │ │約補充條款(警一卷│ │ │ │ │ │ │ │第101至103頁、他二│ │ │ │ │ │ │ │卷第90至92頁)、匯│ │ │ │ │ │ │ │款單(警一卷第103 │ │ │ │ │ │ │ │頁背面) │ │ ├──┼───┼────┼────────┼────┼─────────┼─────────┤ │ │陳仁慶│ │97.3.26/10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68 │陳定兆│王阿雪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3.26/10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69 │陳定兆│呂惠君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3.26/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70 │陳定兆│呂勳渠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5.26/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71 │陳定兆│李承澤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5.26/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72 │陳定兆│葛桃花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5.26/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73 │陳定兆│李涵榆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6.26/20萬元/ │多寶生物│證人林聖倚證述(警│ │ │174 │陳定兆│林聖倚 │匯款 │科技股份│一卷第160至161頁)│ │ │ │ │ │ │有限公司│、會員契約書暨契約│ │ │ │ │ │ │ │補充條款(警一卷第│ │ │ │ │ │ │ │162頁暨背面、他二 │ │ │ │ │ │ │ │卷第81至82頁)、匯│ │ │ │ │ │ │ │款單(警一卷第162 │ │ │ │ │ │ │ │頁背面) │ │ ├──┼───┼────┼────────┼────┼─────────┼─────────┤ │ │陳仁慶│ │97.9.26/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75 │陳定兆│王敏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3.27/10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76 │陳定兆│胡亭儀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3.27/100萬/不│多寶生物│證人游秀琴證述(警│蔡嘉恩與其夥伴一起│ │177 │陳定兆│ 蔡嘉恩 │詳 │科技股份│一卷第80頁)、證人│投資100萬元 │ │ │ │(即蔡俊│ │有限公司│蔡嘉恩(院五卷第 │ │ │ │ │利) │ │ │219頁暨背面 ) │ │ ├──┼───┼────┼────────┼────┼─────────┼─────────┤ │ │陳仁慶│ │97.5.27/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78 │陳定兆│張瑪麗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5.27/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79 │陳定兆│黃呂來好│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180 │陳仁慶│饒聞浦 │97.6.27/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陳定兆│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6.27/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81 │陳定兆│陳肖麗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6.27/10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82 │陳定兆│沈玉珠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3.28/10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83 │陳定兆│李吳桂琴│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4.17/20萬元/ │多寶生物│證人李釗安證述(院 │ │ │184 │陳定兆│李釗安 │匯款 │科技股份│四卷第188頁背面)、│ │ │ │ │ │ │有限公司│匯款單(院四卷第202│ │ │ │ │ │ │ │頁) │ │ ├──┼───┼────┼────────┼────┼─────────┼─────────┤ │ │陳仁慶│ │97.3.28/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85 │陳定兆│蔡本鏗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4.28/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86 │陳定兆│黃金藝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4.28/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87 │陳定兆│黃于芹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5.28/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88 │陳定兆│陳蔡玉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10.28/2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89 │陳定兆│沈玉珠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11.28/10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90 │陳定兆│李福泉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4.29/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91 │陳定兆│林建富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192 │陳仁慶│陳玉華 │97.9.29/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 │陳定兆│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9.29/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93 │陳定兆│王堉箏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4.30/20萬元/ │多寶生物│證人周儀明證述(警│ │ │ │陳定兆│周江英 │不詳 │科技股份│一卷第139頁)、證 │ │ │194 │ │ │ │有限公司│人周江英證述(警一│ │ │ │ │ │ │ │卷第148至149頁,院│ │ │ │ │ │ │ │四卷第226頁)、會 │ │ │ │ │ │ │ │員契約書暨契約補充│ │ │ │ │ │ │ │條款(警一卷第150 │ │ │ │ │ │ │ │頁暨背面、他二卷第│ │ │ │ │ │ │ │113至114頁) │ │ ├──┼───┼────┼────────┼────┼─────────┼─────────┤ │ │陳仁慶│ │97.4.30/50萬元/ │多寶生物│證人鄭慧貞證述(警│ │ │195 │陳定兆│鄭慧貞 │匯款 │科技股份│一卷第177至178頁)│ │ │ │ │ │ │有限公司│、會員契約書暨契約│ │ │ │ │ │ │ │補充條款(警一卷第│ │ │ │ │ │ │ │179頁暨背面、他二 │ │ │ │ │ │ │ │卷第66至67頁)、匯│ │ │ │ │ │ │ │款單(警一卷第179 │ │ │ │ │ │ │ │頁背面) │ │ ├──┼───┼────┼────────┼────┼─────────┼─────────┤ │ │陳仁慶│ │97.4.30/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96 │陳定兆│黃春金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4.30/10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97 │陳定兆│邱淑貞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4.30/20萬元/ │多寶生物│會員契約書暨契約補│施萬水以其孫施伯𤪻│ │198 │陳定兆│施伯𤪻 │匯款 │科技股份│充條款(他二卷第72│名義投資 │ │ │ │ │ │有限公司│至73頁) │ │ ├──┼───┼────┼────────┼────┼─────────┼─────────┤ │ │陳仁慶│ │97.5.30/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199 │陳定兆│張安華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5.30/20萬元/ │多寶生物│證人游秀琴證述(警│ │ │200 │陳定兆│游隆樟 │匯款 │科技股份│一卷第80頁)、證人│ │ │ │ │ │ │有限公司│游隆樟證述(警一卷│ │ │ │ │ │ │ │第123至124頁)、會│ │ │ │ │ │ │ │員契約書(警一卷第│ │ │ │ │ │ │ │125頁背面、他二卷 │ │ │ │ │ │ │ │第134頁)、匯款單 │ │ │ │ │ │ │ │(警一卷第125頁) │ │ ├──┼───┼────┼────────┼────┼─────────┼─────────┤ │ │陳仁慶│ │97.5.30/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201 │陳定兆│黃心恬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5.30/5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202 │陳定兆│陳美岱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5.30/10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203 │陳定兆│但吳秀蘭│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204 │陳仁慶│徐語杉 │97.5.30/20萬元/ │多寶生物│證人即共同被告徐語│ │ │ │陳定兆│(被告)│不詳 │科技股份│杉證述(院一卷第10│ │ │ │ │ │ │有限公司│0頁、院四卷第7頁、│ │ │ │ │ │ │ │第16頁背面) │ │ ├──┼───┼────┼────────┼────┼─────────┼─────────┤ │ │陳仁慶│ │97.6.30/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205 │陳定兆│黃阿葉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6.30/10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206 │陳定兆│吳義添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6.30/20萬元/ │多寶生物│證人周儀明證述(警│許靈敏以其配偶黃金│ │207 │陳定兆│黃金源 │匯款 │科技股份│一卷第139頁)、證 │源名義投資 │ │ │ │ │ │有限公司│人許靈敏證述(警一│ │ │ │ │ │ │ │卷第141至143頁)、│ │ │ │ │ │ │ │會員契約書暨契約補│ │ │ │ │ │ │ │充條款(警一卷第14│ │ │ │ │ │ │ │4至145頁、他二卷第│ │ │ │ │ │ │ │119至120頁)、匯款│ │ │ │ │ │ │ │單(警一卷第145頁 │ │ │ │ │ │ │ │背面) │ │ ├──┼───┼────┼────────┼────┼─────────┼─────────┤ │ │陳仁慶│ │97.6.30/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208 │陳定兆│翁金玉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6.30/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209 │陳定兆│郭立誼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6.30/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210 │陳定兆│簡寶蓮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6.30/5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211 │陳定兆│陳吳玉琦│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6.30/20萬元/ │多寶生物│證人林琼鸞證述(警│林琼鸞以其子鍾徑偉│ │212 │陳定兆│鍾徑偉 │匯款 │科技股份│一卷第167至168頁)│名義投資 │ │ │ │ │ │有限公司│、會員契約書暨契約│ │ │ │ │ │ │ │補充條款(警一卷第│ │ │ │ │ │ │ │169至170頁、他二卷│ │ │ │ │ │ │ │第76至77頁)、存摺│ │ │ │ │ │ │ │內頁明細(警一卷第│ │ │ │ │ │ │ │171頁) │ │ ├──┼───┼────┼────────┼────┼─────────┼─────────┤ │ │陳仁慶│ │97.7.30/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213 │陳定兆│吳淑玲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9.30/5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214 │陳定兆│任敘芳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9.30/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215 │陳定兆│莊淑錦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9.30/20萬元/ │多寶生物│證人黃議鋒證述(警│ │ │216 │陳定兆│黃議鋒 │匯款 │科技股份│一卷第174至175頁)│ │ │ │ │ │ │有限公司│、會員契約書暨契約│ │ │ │ │ │ │ │補充條款(警一卷第│ │ │ │ │ │ │ │176頁暨背面、他二 │ │ │ │ │ │ │ │卷第68至69頁)、匯│ │ │ │ │ │ │ │款單(警一卷第176 │ │ │ │ │ │ │ │頁背面) │ │ ├──┼───┼────┼────────┼────┼─────────┼─────────┤ │ │陳仁慶│ │97.9.30/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217 │陳定兆│廖怡玲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9.30/20萬元/ │多寶生物│證人袁秀香證述(院 │ │ │218 │陳定兆│袁秀香 │不詳 │科技股份│四卷第192頁背面、 │ │ │ │ │ │ │有限公司│第195頁) │ │ ├──┼───┼────┼────────┼────┼─────────┼─────────┤ │ │陳仁慶│ │97.9.30/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219 │陳定兆│徐嘉宏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3.31/10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220 │陳定兆│陳美琴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3.31/5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221 │陳定兆│陳春葉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3.31/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222 │陳定兆│陳美姬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3.31/100萬/ │多寶生物│證人林素雅證述(警│ │ │223 │陳定兆│吳金鸞 │匯款 │科技股份│一卷第54頁)、會員│ │ │ │ │ │ │有限公司│契約書暨契約補充條│ │ │ │ │ │ │ │款(警一卷第64至66│ │ │ │ │ │ │ │頁、他二卷第63至65│ │ │ │ │ │ │ │頁)、存摺內頁明細│ │ │ │ │ │ │ │(警一卷第67頁至第│ │ │ │ │ │ │ │68 頁背面) │ │ ├──┼───┼────┼────────┼────┼─────────┼─────────┤ │ │陳仁慶│ │97.3.31/10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224 │陳定兆│莊志傑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3.31/20萬元/ │多寶生物│證人陳桂香證述(警│ │ │225 │陳定兆│陳桂香 │匯款 │科技股份│一卷第163至164頁)│ │ │ │ │ │ │有限公司│、會員契約書暨契約│ │ │ │ │ │ │ │補充條款(警一卷第│ │ │ │ │ │ │ │165頁暨背面、第16 │ │ │ │ │ │ │ │6頁背面、他二卷第 │ │ │ │ │ │ │ │78至79頁)、匯款單│ │ │ │ │ │ │ │(警一卷第166頁) │ │ ├──┼───┼────┼────────┼────┼─────────┼─────────┤ │ │陳仁慶│ │97.3.31/10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226 │陳定兆│呂洪靜錦│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3.31/10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227 │陳定兆│張藍予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3.31/20萬元/ │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228 │陳定兆│張開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陳仁慶│ │97.10.31/2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229 │陳定兆│盧璋德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 │ │ │ │ │ ├──┼───┼────┼────────┼────┼─────────┼─────────┤ │ │陳仁慶│ │97.12.31/20萬元/│多寶生物│寶龍全球聯誼會投資│ │ │230 │陳定兆│吳寶玉 │不詳 │科技股份│人車馬費清冊(警一│ │ │ │ │ │ │有限公司│卷第230至233頁) │ │ │ │ │ │ │ │ │ │ ├──┼───┼────┼────────┼────┼─────────┼─────────┤ │ │陳仁慶│ │98.1.20/20萬元/ │多寶生物│證人吳建榮證述(院 │ │ │231 │陳定兆│吳建榮 │匯款 │科技股份│四卷第223頁、第225│ │ │ │ │ │ │有限公司│頁背面)、會員契約 │ │ │ │ │ │ │ │書暨契約補充條款(│ │ │ │ │ │ │ │他二卷第58至58-1頁│ │ │ │ │ │ │ │) │ │ ├──┼───┼────┼────────┼────┼─────────┼─────────┤ │ │陳仁慶│ │不詳/100萬元/不 │多寶生物│證人陳丁祥證述(101│ │ │232 │陳定兆│陳丁祥 │詳 │科技股份│.4.19審判筆錄,院 │ │ │ │ │ │ │有限公司│三卷第142至143頁) │ │ ├──┼───┼────┼────────┼────┼─────────┼─────────┤ │233 │陳仁慶│李世鴻 │97.3.28/20萬元/ │多寶生物│證人李釗安證述(院 │證人李釗安以其子李│ │ │陳定兆│ │匯款 │科技股份│四卷第188頁背面)、│世鴻名義投資 │ │ │ │ │ │有限公司│匯款單(院四卷第201│ │ │ │ │ │ │ │頁) │ │ ├──┴───┴────┼────────┴────┴─────────┴─────────┤ │投資金額總計 │1億2仟890萬元 │ └───────────┴─────────────────────────────────┘ 【附表三】:帝寶福利會 ┌──┬───┬────┬────────┬─────┬────┬─────────┬────────┐ │編號│參與違│被害人即│投資日期/投資 │介紹人或業│簽立投資│相關證據及出處 │備註 │ │ │法吸金│投資人 │單位及金額/支付 │務人員/抽 │契約之對│ │ │ │ │之本案│ │投資款項之方式 │佣之比例、│象(即契│ │ │ │ │被告 │ │ │金額 │約甲方)│ │ │ ├──┼───┼────┼────────┼─────┼────┼─────────┼────────┤ │ │陳仁慶│ │97.12/9會共計24 │ │尤建謀 │證人林素雅證述(警│ │ │ 1 │鄭禾華│林素雅 │萬7500元 │ │(連帶保 │一卷第54頁) │ │ │ │何瑞霖│ │ │ │證人:帝 │ │ │ │ │ │ │ │ │寶資產管│ │ │ │ │ │ │ │ │理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陳仁慶│ │不詳/3萬元/不詳 │ │尤建謀 │證人粘美珍證述(警│ │ │ 2 │鄭禾華│粘美珍 │ │ │(連帶保 │一卷第93頁) │ │ │ │何瑞霖│ │ │ │證人:帝 │ │ │ │ │ │ │ │ │寶資產管│ │ │ │ │ │ │ │ │理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3 │陳仁慶│汪金燕 │97.12/6萬元/不詳│ │尤建謀 │證人汪金燕證述(警│ │ │ │鄭禾華│ │ │ │(連帶保 │一卷第100頁背面) │ │ │ │何瑞霖│ │ │ │證人:帝 │ │ │ │ │ │ │ │ │寶資產管│ │ │ │ │ │ │ │ │理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4 │陳仁慶│許素貞 │97.12/6萬元/不詳│ │尤建謀 │證人許素貞證述(警│ │ │ │鄭禾華│ │ │ │(連帶保 │一卷第110頁背面、 │ │ │ │何瑞霖│ │ │ │證人:帝 │他一卷第109至110頁│ │ │ │ │ │ │ │寶資產管│) │ │ │ │ │ │ │ │理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5 │陳仁慶│林志翰 │不詳/2萬7500元/ │ │尤建謀 │證人林志翰證述(警│ │ │ │鄭禾華│ │不詳 │ │(連帶保 │一卷第131頁) │ │ │ │何瑞霖│ │ │ │證人:帝 │ │ │ │ │ │ │ │ │寶資產管│ │ │ │ │ │ │ │ │理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6 │陳仁慶│莊宜蓁 │97.12/2萬7500元/│ │尤建謀 │證人郭玨妤證述(警│郭玨妤以其女莊宜│ │ │鄭禾華│ │匯款 │ │(連帶保 │一卷第136頁) │蓁名義投資 │ │ │何瑞霖│ │ │ │證人:帝 │ │ │ │ │ │ │ │ │寶資產管│ │ │ │ │ │ │ │ │理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7 │陳仁慶│許靈敏 │①97.12/16萬5000│ │尤建謀 │證人許靈敏證述(警│許靈敏以自己及親│ │ │鄭禾華│ │ 元/不詳 │ │(連帶保 │一卷第142頁背面) │友名義投資 │ │ │何瑞霖│ │②98.1/12萬元/不│ │證人:帝 │ │ │ │ │ │ │ 詳 │ │寶資產管│ │ │ │ │ │ │ │ │理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8 │陳仁慶│林素蘭 │98.1/4萬元/匯款 │ │尤建謀 │證人林素蘭證述(警│ │ │ │鄭禾華│ │ │ │(連帶保 │一卷第172頁背面) │ │ │ │何瑞霖│ │ │ │證人:帝 │、證人林煥堂證述(│ │ │ │ │ │ │ │寶資產管│警二卷第92至96頁)│ │ │ │ │ │ │ │理有限公│、契約書(警二卷第│ │ │ │ │ │ │ │司) │97頁) │ │ ├──┼───┼────┼────────┼─────┼────┼─────────┼────────┤ │ 9 │陳仁慶│鄭慧貞 │97.12/26萬5000元│ │尤建謀 │證人鄭慧貞證述(警│鄭慧貞分別以自己│ │ │鄭禾華│ │/不詳 │ │(連帶保 │一卷第178頁) │、兒子及媳婦名義│ │ │何瑞霖│ │ │ │證人:帝 │ │投資 │ │ │ │ │ │ │寶資產管│ │ │ │ │ │ │ │ │理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10 │陳仁慶│張月英 │98年1月至2月間/ │ │尤建謀 │證人張月英證述(警│張月英分別以自己│ │ │鄭禾華│ │109萬8500元/匯款│ │(連帶保 │一卷第181頁,警二 │及其長子陳協億、│ │ │何瑞霖│ │ │ │證人:帝 │卷第153至157頁)、│長女陳碧慧、次女│ │ │ │ │ │ │寶資產管│證人林煥堂證述(警│陳韋良、三女陳育│ │ │ │ │ │ │理有限公│二卷第92至96頁)、│辰、胞弟張德和、│ │ │ │ │ │ │司) │契約書暨繳款明細表│次女婿何豐年名義│ │ │ │ │ │ │ │(警二卷第47至48頁│投資 │ │ │ │ │ │ │ │、第172至198頁、第│ │ │ │ │ │ │ │ │200頁、他二卷第23 │☆警一卷P.181: │ │ │ │ │ │ │ │至47頁背面)、保管│98.2.13/109萬元/│ │ │ │ │ │ │ │書(警二卷第115頁 │匯款(嗣於98年3月│ │ │ │ │ │ │ │、第201頁、他二卷 │底先後拿回30萬元│ │ │ │ │ │ │ │第48頁)、匯款單(│,目前損失79萬 │ │ │ │ │ │ │ │警二卷第199頁) │8500元) │ ├──┼───┼────┼────────┼─────┼────┼─────────┼────────┤ │ 11 │陳仁慶│盧慶瑜 │98.2.12/10萬5000│ │尤建謀 │證人盧慶瑜證述(警│盧慶瑜分別以自己│ │ │鄭禾華│ │元/匯款 │ │(連帶保 │二卷第125至129頁,│及其長子朱政彥、│ │ │何瑞霖│ │ │ │證人:帝 │院四卷第23頁背面,│次子盧柏翔名義投│ │ │ │ │ │ │寶資產管│院五卷第84頁、第94│資 │ │ │ │ │ │ │理有限公│頁)、入會申請書暨│ │ │ │ │ │ │ │司) │契約書、繳款明細表│ │ │ │ │ │ │ │ │、匯款單(警二卷第│ │ │ │ │ │ │ │ │144至152頁、他二卷│ │ │ │ │ │ │ │ │第49至53頁) │ │ ├──┼───┼────┼────────┼─────┼────┼─────────┼────────┤ │ 12 │陳仁慶│林煥堂 │98年1月間/87,500│ │尤建謀 │證人林煥堂證述(警│林煥堂以自己名義│ │ │鄭禾華│ │元/匯款 │ │(連帶保 │二卷第92至96頁) │參加1會,另2會由│ │ │何瑞霖│ │ │ │證人:帝 │ │推薦人替其處理投│ │ │ │ │ │ │寶資產管│ │資 │ │ │ │ │ │ │理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13 │陳仁慶│周江英 │98年1月間/45萬 │ │尤建謀 │證人周江英證述(警│周江英分別以自己│ │ │鄭禾華│ │5000元/匯款 │ │(連帶保 │二卷第116至120頁,│及其長子周銘欽、│ │ │何瑞霖│ │ │ │證人:帝 │院四卷第227頁背面 │次子周銘德、長女│ │ │ │ │ │ │寶資產管│)、存摺內頁明細(│周惠文、次女周惠│ │ │ │ │ │ │理有限公│警二卷第121至124頁│珠、姪女江美玲、│ │ │ │ │ │ │司) │) │長媳謝碧玲名義投│ │ │ │ │ │ │ │ │資 │ ├──┼───┼────┼────────┼─────┼────┼─────────┼────────┤ │ 14 │陳仁慶│林良輝 │不詳/78萬元/不詳│ │尤建謀 │證人林良輝證述(院│ │ │ │鄭禾華│ │ │ │(連帶保 │二卷第262頁、第272│ │ │ │何瑞霖│ │ │ │證人:帝 │頁) │ │ │ │ │ │ │ │寶資產管│ │ │ │ │ │ │ │ │理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15 │陳仁慶│徐語杉 │不詳/約30萬元/匯│ │尤建謀 │證人即共同被告徐語│徐語杉以自己及家│ │ │鄭禾華│ │款 │ │(連帶保 │杉證述(院一卷第 │人名義投資 │ │ │何瑞霖│ │ │ │證人:帝 │100頁、院四卷第8頁│ │ │ │ │ │ │ │寶資產管│) │ │ │ │ │ │ │ │理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16 │陳仁慶│袁秀香 │不詳/1萬元/不詳 │ │尤建謀 │證人袁秀香證述(院 │ │ │ │鄭禾華│ │ │ │(連帶保 │四卷第197頁) │ │ │ │何瑞霖│ │ │ │證人:帝 │ │ │ │ │ │ │ │ │寶資產管│ │ │ │ │ │ │ │ │理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17 │陳仁慶│蔡嘉恩 │97.12/約6萬餘元/│ │尤建謀 │證人蔡嘉恩證述(院│蔡嘉恩以自己及家│ │ │鄭禾華│ │不詳 │ │(連帶保 │五卷第220頁背面、 │人蔡文蘭、蔡惠珍│ │ │何瑞霖│ │ │ │證人:帝 │第227頁背面) │等人名義投資 │ │ │ │ │ │ │寶資產管│ │ │ │ │ │ │ │ │理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18 │陳仁慶│汪金燕 │97.12.22/不詳/不│ │尤建謀 │入會申請書(院五卷│ │ │ │鄭禾華│ │詳 │ │(連帶保 │第286頁) │ │ │ │何瑞霖│ │ │ │證人:帝 │ │ │ │ │ │ │ │ │寶資產管│ │ │ │ │ │ │ │ │理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陳仁慶│ │97.12.31/不詳/不│ │尤建謀 │入會申請書(院五卷│ │ │ 19 │鄭禾華│許忠豪 │詳 │ │(連帶保 │第287頁) │ │ │ │何瑞霖│ │ │ │證人:帝 │ │ │ │ │ │ │ │ │寶資產管│ │ │ │ │ │ │ │ │理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20 │陳仁慶│郭家榛 │不詳/3會共計6萬 │ │尤建謀 │證人郭家榛證述(院│ │ │ │鄭禾華│ │元/現金 │ │(連帶保 │二卷第182頁、第183│ │ │ │何瑞霖│ │ │ │證人:帝 │頁背面、第187頁背 │ │ │ │ │ │ │ │寶資產管│面、第191頁暨背面 │ │ │ │ │ │ │ │理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投資金額總計 │約399萬8500元 │ └───────────┴──────────────────────────────────────┘ 【附表四】:扣案物品 ┌──┬───────────┬──────┐ │編號│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 │ ├──┼───────────┼──────┤ │ 1 │寶龍全球事業車馬費清冊│ 1本 │ ├──┼───────────┼──────┤ │ 2 │寶龍專案支出帳總表 │ 1張 │ ├──┼───────────┼──────┤ │ 3 │寶龍專案組織獎金總表 │ 1本 │ ├──┼───────────┼──────┤ │ 4 │亞洲多寶公司支票簿 │ 3本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