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李燕青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原 告 李燕青 陳綺霞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律師 陳松甫律師 被 告 程南星 王瓊鐶即廣吉商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1 年度交訴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