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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黃宗揚徐彩芳林青怡

原告
秦仲薇
原告
秦仲萱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谷瑞芬
被告
鄭海屏
被告
瑞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美蘭
被告
捷旅通運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秦時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訴字第34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之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林青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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