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
- 原告
- 秦仲薇
- 原告
- 秦仲萱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谷瑞芬
- 被告
- 鄭海屏
- 被告
- 瑞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李美蘭
- 被告
- 捷旅通運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秦時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訴字第34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之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