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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9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蔡廣昇洪韻婷李怡蓉

原告
林宏韋
法定代理人
林建銘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律師
複代理人
楊雪貞律師
被告
黃崧溢
被告
王永河即品順企業社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李怡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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