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2 日
- 當事人王美足、龍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劉人豪、梁明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24號原 告 王美足 被 告 龍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人豪 被 告 梁明傑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