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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2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唐照明陳俊宏謝文嵐

原告
王美足
被告
龍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人豪
被告
梁明傑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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