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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
    唐照明陳俊宏謝文嵐

  • 當事人
    王美足龍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梁明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24號原 告 王美足 被 告 龍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人豪 被 告 梁明傑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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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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