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張維新、劉坤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31號原 告 張維新 被 告 劉坤安 順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上列被告劉坤安因業務過失傷害(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3854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