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吳育明、黃明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3號原 告 吳育明 被 告 黃明華 茂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富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勳煜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