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沈淑玲、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歐陳錦、楊展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8號原 告 沈淑玲 50歲(民國51年7月17日生)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被 告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陳錦 被 告 楊展禎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1 年度審交易字第30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