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唐照明、洪培睿、劉美香
- 法定代理人莊惠如
- 原告周萍汝
- 被告方瑞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96號原 告 周萍汝 被 告 方瑞益 大隆保利龍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莊惠如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劉美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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