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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廖建瑜張震林裕凱

原告
廖春園
原告
廖俊銘
原告
廖中鉦
原告
廖婉純
被告
史吉詳
被告
皇朝聖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春和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林裕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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