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9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易字第195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大鼻子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李耀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2年2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21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易字第1958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2年2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21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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