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廖建瑜、林勳煜、洪培睿
- 當事人廖宗宏、郭進春、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2號原 告 廖宗宏 被 告 郭進春 被 告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若齊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勳煜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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