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自字第7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廖建瑜張震林裕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自字第7號

自訴人
陳博尹
被告
詹子靚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竊盜等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準用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對被告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7 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如逾期未補正則依法諭知不受理判決,而該裁定已於101 年5 月4 日寄存送達自訴人自陳之住所,有本院101 年度審自字第7 號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自訴人迄今仍未依上開命補正之裁定,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到院,顯已逾前開命補正之期間,是參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07 條、第329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林裕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自字第7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