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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27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林勳煜林勳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字第1272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江家宏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1186號),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下午2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葉榮傑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江家宏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江家宏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予強制戒治,於91年6月6日強制戒治期滿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1年度戒毒偵字第6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即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再經本院裁定施以強制戒治,並於92年12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所犯施用毒品部分,則經起訴由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366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復因竊盜、詐欺、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並與上開有期徒刑1年2月接續執行,嗣經假釋後,因於假釋期間再犯罪而經撤銷;再於95、96年間因竊盜、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7月、4月、8月、5月、9月有期徒刑確定,嗣經減刑,並與上開殘刑接續執行,於97年12月1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另因竊盜、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818號、98年度審訴字第348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8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18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99年9月11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不知戒除毒品,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管制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竟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年12月21日15時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高雄市燕巢區○○○街35號租屋處內,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另於100年12月20日23時許,同在上開租屋處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0年12月21日14時30分許因他案為警緝獲,經帶回警察局製作筆錄時,於員警尚不知悉其施用毒品犯行前,向執行員警坦承於上開時間、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之事實(未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經徵得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後,始確認並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 官 林勳煜

       書記官 陳莉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272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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