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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抗字第19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蕭權閔王憲義廖建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191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江家宏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02 年7 月17日裁定(102 年度聲字第2824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原審裁定抗告人即受刑人江家宏(下稱受刑人)應執行之刑,依其他各級法院所裁定之標準,顯然過重,爰請求依最有利受刑人再酌減應執行之刑云云。

二、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298 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 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 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 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3罪,業經原審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判決確定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3罪,其中附表編號1 、3 、4 、5 、6 、7 、11、13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 、8 、9 、10、12所示之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仍予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102 年6 月26日出具之聲請書1 紙附卷可考,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尚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先後所犯如附件一覽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3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且分別確定在案,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原審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依上揭法律規定,應在各刑中最長期之有期徒刑1 年以上,各刑合併刑期8 年8 月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原審審核各罪之宣告有期徒刑,並參酌如附件一覽表編號4 至5 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802 號刑事判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 月、附表編號7 至8 所示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1272號刑事判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附表編號9 至13所示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1249號刑事判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等節,酌定本件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經核並無逾越上開外部界限與內部界限。揆諸前揭說明,應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對抗告人並無過重之情形。至抗告意旨所指給受刑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以挽救破碎之家庭云云,惟上揭理由核與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無涉,更非屬判決確定後定應執行刑法院所應審酌考量。是抗告人執此作為請求減輕應執行刑之事由,容有誤會。本件抗告人徒憑己見,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廖建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茱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1年     │
│            │                │                │                │
│            │                │                │                │
│            │                │                │                │
├──────┼────────┼────────┼────────┤
│犯        罪│100年10月13日   │100 年10月14日2 │100 年11月14日  │
│日        期│                │時起回溯96小時內│                │
│            │                │某時許          │                │
├──────┼────────┼────────┼────────┤
│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0 年度│高雄地檢100 年度│高雄地檢100 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842號  │毒偵字第5842號  │偵字第33078號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易字第45│
│最  後│    │232號           │232號           │號              │
│      ├──┼────────┼────────┼────────┤
│事實審│判決│101年2月29日    │101年2月29日    │101年2月20日    │
│      │日期│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易字第45│
│      │    │232號           │232號           │號              │
│確  定├──┼────────┼────────┼────────┤
│      │判決│101年3月20日    │101年3月20日    │101年3月20日    │
│判  決│確定│                │                │                │
│      │日期│                │                │                │
├───┴──┼────────┼────────┼────────┤
│            │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 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8月     │
│            │(編號4 、5 曾合│(編號4 、5 曾合│                │
│            │併定應執行刑為有│併定應執行刑為有│                │
│            │期徒刑1年8月)  │期徒刑1年8月)  │                │
├──────┼────────┼────────┼────────┤
│犯        罪│100年10月29日   │100 年11月15日  │100 年11月27日  │
│日        期│                │                │                │
│            │                │                │                │
├──────┼────────┼────────┼────────┤
│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1 年度│高雄地檢101 年度│高雄地檢100 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97號    │毒偵字第97號    │偵字第34030號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易字第│
│最  後│    │802號           │802號           │1240號          │
│      ├──┼────────┼────────┼────────┤
│事實審│判決│101年4月23日    │101年4月23日    │101年6月13日    │
│      │日期│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易字第│
│      │    │802號           │802號           │1240號          │
│確  定├──┼────────┼────────┼────────┤
│      │判決│101年4月23日    │101年4月23日    │101年7月10日    │
│判  決│確定│                │                │                │
│      │日期│                │                │                │
├───┴──┼────────┼────────┼────────┤
│            │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編號7 、8 曾合│(編號7 、8 曾合│(編號9 至13曾合│
│            │併定應執行刑為有│併定應執行刑為有│併定應執行刑為有│
│            │期徒刑11月)    │期徒刑11月)    │期徒刑3年)     │
├──────┼────────┼────────┼────────┤
│犯        罪│100年12月20日   │100 年12月21日15│100 年10月26日  │
│日        期│                │時回溯96小時內某│                │
│            │                │時許            │                │
├──────┼────────┼────────┼────────┤
│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1 年度│高雄地檢101 年度│高雄地檢101 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186號  │毒偵字第1186號  │偵字第181號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易字第│
│最  後│    │1272號          │1272號          │1249號          │
│      ├──┼────────┼────────┼────────┤
│事實審│判決│101年6月13日    │101年6月13日    │101年6月13日    │
│      │日期│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易字第│
│      │    │1272號          │1272號          │1249號          │
│確  定├──┼────────┼────────┼────────┤
│      │判決│101年6月13日    │101年6月13日    │101年7月14日    │
│判  決│確定│                │                │                │
│      │日期│                │                │                │
├───┴──┼────────┼────────┼────────┤
│            │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     │
│            │(編號9 至13曾合│(編號9 至13曾合│(編號9 至13曾合│
│            │併定應執行刑為有│併定應執行刑為有│併定應執行刑為有│
│            │期徒刑3年)     │期徒刑3年)     │期徒刑3年)     │
├──────┼────────┼────────┼────────┤
│犯        罪│100年11月1日    │100 年11月1 日  │100 年11月2日   │
│日        期│                │                │                │
│            │                │                │                │
├──────┼────────┼────────┼────────┤
│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1 年度│高雄地檢101 年度│高雄地檢101 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81號     │偵字第181號     │偵字第181號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101 年度審易字第│101 年度審易字第│
│最  後│    │1249號          │1249號          │1249號          │
│      ├──┼────────┼────────┼────────┤
│事實審│判決│101年6月13日    │101年6月13日    │101年6月13日    │
│      │日期│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101 年度審易字第│101 年度審易字第│
│      │    │1249號          │1249號          │1249號          │
│確  定├──┼────────┼────────┼────────┤
│      │判決│101年7月14日    │101年7月14日    │101年7月14日    │
│判  決│確定│                │                │                │
│      │日期│                │                │                │
├───┴──┼────────┼────────┼────────┤
│            │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13       │                │                │
├──────┼────────┼────────┼────────┤
│罪        名│      竊盜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                │                │
│            │(編號9 至13曾合│                │                │
│            │併定應執行刑為有│                │                │
│            │期徒刑3年)     │                │                │
├──────┼────────┼────────┼────────┤
│犯        罪│100年10月23日   │                │                │
│日        期│                │                │                │
│            │                │                │                │
├──────┼────────┼────────┼────────┤
│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1 年度│                │                │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81號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                │                │
│      ├──┼────────┼────────┼────────┤
│      │案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                │                │
│最  後│    │124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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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決│101年6月13日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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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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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                │                │
│      │    │1249號          │                │                │
│確  定├──┼────────┼────────┼────────┤
│      │判決│101年7月14日    │                │                │
│判  決│確定│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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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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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抗字第191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