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3 分鐘讀完全文 11,2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2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鄭子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82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家宏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家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拾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江家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經受刑人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2 條第1 項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佈,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本次修正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較諸修正前刑法第50條剝奪行為人原得易刑處分利益之規定,自較利於行為人;況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整體觀察應屬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較為有利,從而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既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不得逕行依職權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至明。

三、經查,受刑人江家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 、3 、4 、5 、6 、7 、11、13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 、8 、9 、10、12所示之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仍予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102 年6 月26日出具之聲請書1 紙附卷可考,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鄭子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1年     │
│            │                │                │                │
│            │                │                │                │
│            │                │                │                │
├──────┼────────┼────────┼────────┤
│犯        罪│100年10月13日   │100 年10月14日2 │100 年11月14日  │
│日        期│                │時起回溯96小時內│                │
│            │                │某時許          │                │
├──────┼────────┼────────┼────────┤
│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0 年度│高雄地檢100 年度│高雄地檢100 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842號  │毒偵字第5842號  │偵字第33078號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易字第45│
│最  後│    │232號           │232號           │號              │
│      ├──┼────────┼────────┼────────┤
│事實審│判決│101年2月29日    │101年2月29日    │101年2月20日    │
│      │日期│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易字第45│
│      │    │232號           │232號           │號              │
│確  定├──┼────────┼────────┼────────┤
│      │判決│101年3月20日    │101年3月20日    │101年3月20日    │
│判  決│確定│                │                │                │
│      │日期│                │                │                │
├───┴──┼────────┼────────┼────────┤
│            │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 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8月     │
│            │(編號4 、5 曾合│(編號4 、5 曾合│                │
│            │併定應執行刑為有│併定應執行刑為有│                │
│            │期徒刑1年8月)  │期徒刑1年8月)  │                │
├──────┼────────┼────────┼────────┤
│犯        罪│100年10月29日   │100 年11月15日  │100 年11月27日  │
│日        期│                │                │                │
│            │                │                │                │
├──────┼────────┼────────┼────────┤
│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1 年度│高雄地檢101 年度│高雄地檢100 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97號    │毒偵字第97號    │偵字第34030號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易字第│
│最  後│    │802號           │802號           │1240號          │
│      ├──┼────────┼────────┼────────┤
│事實審│判決│101年4月23日    │101年4月23日    │101年6月13日    │
│      │日期│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易字第│
│      │    │802號           │802號           │1240號          │
│確  定├──┼────────┼────────┼────────┤
│      │判決│101年4月23日    │101年4月23日    │101年7月10日    │
│判  決│確定│                │                │                │
│      │日期│                │                │                │
├───┴──┼────────┼────────┼────────┤
│            │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編號7 、8 曾合│(編號7 、8 曾合│(編號9 至13曾合│
│            │併定應執行刑為有│併定應執行刑為有│併定應執行刑為有│
│            │期徒刑11月)    │期徒刑11月)    │期徒刑3年)     │
├──────┼────────┼────────┼────────┤
│犯        罪│100年12月20日   │100 年12月21日15│100 年10月26日  │
│日        期│                │時回溯96小時內某│                │
│            │                │時許            │                │
├──────┼────────┼────────┼────────┤
│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1 年度│高雄地檢101 年度│高雄地檢101 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186號  │毒偵字第1186號  │偵字第181號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易字第│
│最  後│    │1272號          │1272號          │1249號          │
│      ├──┼────────┼────────┼────────┤
│事實審│判決│101年6月13日    │101年6月13日    │101年6月13日    │
│      │日期│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易字第│
│      │    │1272號          │1272號          │1249號          │
│確  定├──┼────────┼────────┼────────┤
│      │判決│101年6月13日    │101年6月13日    │101年7月14日    │
│判  決│確定│                │                │                │
│      │日期│                │                │                │
├───┴──┼────────┼────────┼────────┤
│            │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     │
│            │(編號9 至13曾合│(編號9 至13曾合│(編號9 至13曾合│
│            │併定應執行刑為有│併定應執行刑為有│併定應執行刑為有│
│            │期徒刑3年)     │期徒刑3年)     │期徒刑3年)     │
├──────┼────────┼────────┼────────┤
│犯        罪│100年11月1日    │100 年11月1 日  │100 年11月2日   │
│日        期│                │                │                │
│            │                │                │                │
├──────┼────────┼────────┼────────┤
│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1 年度│高雄地檢101 年度│高雄地檢101 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81號     │偵字第181號     │偵字第181號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101 年度審易字第│101 年度審易字第│
│最  後│    │1249號          │1249號          │1249號          │
│      ├──┼────────┼────────┼────────┤
│事實審│判決│101年6月13日    │101年6月13日    │101年6月13日    │
│      │日期│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101 年度審易字第│101 年度審易字第│
│      │    │1249號          │1249號          │1249號          │
│確  定├──┼────────┼────────┼────────┤
│      │判決│101年7月14日    │101年7月14日    │101年7月14日    │
│判  決│確定│                │                │                │
│      │日期│                │                │                │
├───┴──┼────────┼────────┼────────┤
│            │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13       │                │                │
├──────┼────────┼────────┼────────┤
│罪        名│      竊盜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                │                │
│            │(編號9 至13曾合│                │                │
│            │併定應執行刑為有│                │                │
│            │期徒刑3年)     │                │                │
├──────┼────────┼────────┼────────┤
│犯        罪│100年10月23日   │                │                │
│日        期│                │                │                │
│            │                │                │                │
├──────┼────────┼────────┼────────┤
│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1 年度│                │                │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81號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                │                │
│      ├──┼────────┼────────┼────────┤
│      │案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                │                │
│最  後│    │1249號          │                │                │
│      ├──┼────────┼────────┼────────┤
│事實審│判決│101年6月13日    │                │                │
│      │日期│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                │                │
│      ├──┼────────┼────────┼────────┤
│      │案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                │                │
│      │    │1249號          │                │                │
│確  定├──┼────────┼────────┼────────┤
│      │判決│101年7月14日    │                │                │
│判  決│確定│                │                │                │
│      │日期│                │                │                │
├───┴──┼────────┼────────┼────────┤
│            │                │                │                │
│備        註│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24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