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82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江家宏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家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拾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江家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經受刑人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2 條第1 項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佈,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本次修正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較諸修正前刑法第50條剝奪行為人原得易刑處分利益之規定,自較利於行為人;況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整體觀察應屬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較為有利,從而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既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不得逕行依職權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至明。
三、經查,受刑人江家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 、3 、4 、5 、6 、7 、11、13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 、8 、9 、10、12所示之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仍予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102 年6 月26日出具之聲請書1 紙附卷可考,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1年 │ │ │ │ │ │ │ │ │ │ │ │ │ │ │ │ ├──────┼────────┼────────┼────────┤ │犯 罪│100年10月13日 │100 年10月14日2 │100 年11月14日 │ │日 期│ │時起回溯96小時內│ │ │ │ │某時許 │ │ ├──────┼────────┼────────┼────────┤ │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0 年度│高雄地檢100 年度│高雄地檢100 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842號 │毒偵字第5842號 │偵字第33078號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易字第45│ │最 後│ │232號 │232號 │號 │ │ ├──┼────────┼────────┼────────┤ │事實審│判決│101年2月29日 │101年2月29日 │101年2月20日 │ │ │日期│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易字第45│ │ │ │232號 │232號 │號 │ │確 定├──┼────────┼────────┼────────┤ │ │判決│101年3月20日 │101年3月20日 │101年3月20日 │ │判 決│確定│ │ │ │ │ │日期│ │ │ │ ├───┴──┼────────┼────────┼────────┤ │ │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 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8月 │ │ │(編號4 、5 曾合│(編號4 、5 曾合│ │ │ │併定應執行刑為有│併定應執行刑為有│ │ │ │期徒刑1年8月) │期徒刑1年8月) │ │ ├──────┼────────┼────────┼────────┤ │犯 罪│100年10月29日 │100 年11月15日 │100 年11月27日 │ │日 期│ │ │ │ │ │ │ │ │ ├──────┼────────┼────────┼────────┤ │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1 年度│高雄地檢101 年度│高雄地檢100 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97號 │毒偵字第97號 │偵字第34030號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易字第│ │最 後│ │802號 │802號 │1240號 │ │ ├──┼────────┼────────┼────────┤ │事實審│判決│101年4月23日 │101年4月23日 │101年6月13日 │ │ │日期│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易字第│ │ │ │802號 │802號 │1240號 │ │確 定├──┼────────┼────────┼────────┤ │ │判決│101年4月23日 │101年4月23日 │101年7月10日 │ │判 決│確定│ │ │ │ │ │日期│ │ │ │ ├───┴──┼────────┼────────┼────────┤ │ │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編號7 、8 曾合│(編號7 、8 曾合│(編號9 至13曾合│ │ │併定應執行刑為有│併定應執行刑為有│併定應執行刑為有│ │ │期徒刑11月) │期徒刑11月) │期徒刑3年) │ ├──────┼────────┼────────┼────────┤ │犯 罪│100年12月20日 │100 年12月21日15│100 年10月26日 │ │日 期│ │時回溯96小時內某│ │ │ │ │時許 │ │ ├──────┼────────┼────────┼────────┤ │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1 年度│高雄地檢101 年度│高雄地檢101 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186號 │毒偵字第1186號 │偵字第181號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易字第│ │最 後│ │1272號 │1272號 │1249號 │ │ ├──┼────────┼────────┼────────┤ │事實審│判決│101年6月13日 │101年6月13日 │101年6月13日 │ │ │日期│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度審易字第│ │ │ │1272號 │1272號 │1249號 │ │確 定├──┼────────┼────────┼────────┤ │ │判決│101年6月13日 │101年6月13日 │101年7月14日 │ │判 決│確定│ │ │ │ │ │日期│ │ │ │ ├───┴──┼────────┼────────┼────────┤ │ │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 │ │ │(編號9 至13曾合│(編號9 至13曾合│(編號9 至13曾合│ │ │併定應執行刑為有│併定應執行刑為有│併定應執行刑為有│ │ │期徒刑3年) │期徒刑3年) │期徒刑3年) │ ├──────┼────────┼────────┼────────┤ │犯 罪│100年11月1日 │100 年11月1 日 │100 年11月2日 │ │日 期│ │ │ │ │ │ │ │ │ ├──────┼────────┼────────┼────────┤ │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1 年度│高雄地檢101 年度│高雄地檢101 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81號 │偵字第181號 │偵字第181號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101 年度審易字第│101 年度審易字第│ │最 後│ │1249號 │1249號 │1249號 │ │ ├──┼────────┼────────┼────────┤ │事實審│判決│101年6月13日 │101年6月13日 │101年6月13日 │ │ │日期│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101 年度審易字第│101 年度審易字第│ │ │ │1249號 │1249號 │1249號 │ │確 定├──┼────────┼────────┼────────┤ │ │判決│101年7月14日 │101年7月14日 │101年7月14日 │ │判 決│確定│ │ │ │ │ │日期│ │ │ │ ├───┴──┼────────┼────────┼────────┤ │ │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13 │ │ │ ├──────┼────────┼────────┼────────┤ │罪 名│ 竊盜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 │ │ │ │(編號9 至13曾合│ │ │ │ │併定應執行刑為有│ │ │ │ │期徒刑3年) │ │ │ ├──────┼────────┼────────┼────────┤ │犯 罪│100年10月23日 │ │ │ │日 期│ │ │ │ │ │ │ │ │ ├──────┼────────┼────────┼────────┤ │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1 年度│ │ │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81號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 │ │ │ ├──┼────────┼────────┼────────┤ │ │案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 │ │ │最 後│ │1249號 │ │ │ │ ├──┼────────┼────────┼────────┤ │事實審│判決│101年6月13日 │ │ │ │ │日期│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 │ │ │ ├──┼────────┼────────┼────────┤ │ │案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 │ │ │ │ │1249號 │ │ │ │確 定├──┼────────┼────────┼────────┤ │ │判決│101年7月14日 │ │ │ │判 決│確定│ │ │ │ │ │日期│ │ │ │ ├───┴──┼────────┼────────┼────────┤ │ │ │ │ │ │備 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