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4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字第1453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添盛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101 年度審訴字第1453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毒偵字第2046號),嗣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1 年6 月28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李宗屏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黃添盛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3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二、犯罪事實要旨:黃添盛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於97年10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8年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4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確定(下稱第1 、2罪);以98年度審簡字第42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下稱第3 罪);以98年度審訴字第47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下稱第4 、5罪),上開第1 至3 罪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與第4 、5 罪接續執行,於100 年1 月3 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於100 年7 月15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戒絕毒癮,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1 年2 月23日下午5 時許為警採尿時回溯72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在不詳地點,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
(二)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 年2 月22日晚間8 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前鎮區鎮○○街395 巷11號1 樓之4 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上燒烤後吸食煙氣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1 年2 月23日下午3 時50分許,因形跡可疑,為警在其上開住處門口盤查,當場在其身上扣得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3 包,復經其同意為警於同日下午5 時許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及數量 │ ├──┼────────────────────┤ │1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毛重0.25│ │ │公克,驗前淨重0.099公克,驗後淨重0.094公│ │ │克) │ ├──┼────────────────────┤ │2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毛重0.24│ │ │公克,驗前淨重0.08公克,驗後淨重0.075公 │ │ │克) │ ├──┼────────────────────┤ │3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毛重0.25│ │ │公克,驗前淨重0.081公克,驗後淨重0.076公│ │ │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