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8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182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政鋒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31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內關於刑事「裁定」之記載,均更正為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內關於刑事「裁定」之記載,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