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訴字第20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立信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調偵字第1950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立信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一編號11、15至19、21所示銷貨憑單上偽造之「珍」、「新福」、「張明仁」、「蘇」、「王淑妹」簽名各壹枚,均沒收;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三所示客戶對帳單上偽造之「新福」、「楊美娟」簽名各壹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一編號11、15至19、21所示銷貨憑單上偽造之「珍」、「新福」、「張明仁」、「蘇」、「王淑妹」簽名各壹枚以及附表三所示客戶對帳單上偽造之「新福」、「楊美娟」簽名各壹枚,均沒收。 事 實 一、王立信自民國97年4 月間起至99年8 月間止任職於翔聖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翔聖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依客戶需求而指示翔聖公司會計人員製作銷貨憑單、客戶對帳單以及出貨、收取貨款等業務,係從事業務之人。詎王立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詐欺取財、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接續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均佯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客戶欲向翔聖公司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貨品,而指示不知情之翔聖公司會計人員製作如附表一不實之銷貨憑單,再持各該銷貨憑單至翔聖公司倉庫領取貨品,致翔聖公司之倉管人員陷於錯誤,因而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貨品予王立信,王立信再於附表一編號11、15至19、21所示時間開立之銷貨憑單上偽造客戶「珍」、「新福」、「張明仁」、「蘇」、「王淑妹」等人之簽名,代表客戶王惠珍、新福寵物店澄清店、張明仁、蘇俊龍、王淑妹等人已簽收貨品,再將上開銷貨憑單交還翔聖公司,以取信於翔聖公司,而以此方式詐取如附表一所示之貨品(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455,340 元),並足以生損害於翔聖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客戶及王惠珍、張明仁、蘇俊龍、王淑妹等人。 ㈡另基於業務侵占之接續犯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二所示之貨款後,未將貨款繳回翔聖公司,反而加以侵占入己,金額共計144,452 元。 ㈢王立信為掩飾上開犯行,竟又基於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接續犯意,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指示翔聖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製作不實之客戶對帳單後,再於客戶對帳單上偽造「新福」、「楊美娟」之簽名,用以表示新福寵物店澄清店及其負責人楊美娟尚有77,880元、142,020 元之應收帳款尚未支付,並將上開客戶對帳單交回翔聖公司,足生損害於翔聖公司、新福寵物店澄清店及楊美娟。嗣因王立信於99年8 月底無故未上班,翔聖公司因而察覺有異,始知上情。 二、案經翔聖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立信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適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由本院合議庭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黃惠玲、王淑妹、蘇俊龍、楊美娟、黃淑卿、李正富、涂湋珊各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偵㈢卷第28、29、51至53頁),並有被告任職於翔聖公司時出具之保證書1 份、銷貨憑單27張、客戶對帳單6 張及估價單1 張附卷可證(見偵㈠卷第11至13、14至47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於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於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同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於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同法係第216 條、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1、15至19、21所示之銷貨憑單上偽造客戶「珍」、「新福」、「張明仁」、「蘇」、「王淑妹」等人之簽名,另於附表三所示之客戶對帳單上偽造「新福」、「楊美娟」之簽名,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於附表一、三所示時間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製作不實之銷貨憑單及客戶對帳單後復持以行使,其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至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製作不實之銷貨憑單、客戶對帳單等業務文書,應論以間接正犯。又被告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多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犯行,時間甚為緊接,均係利用其職務上之同一機會而為,且各次所為均侵害翔聖公司之法益,其主觀上當有自始至終密接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亦即其各個舉動僅為犯罪行為之一部,而藉由接續實施以完成整個犯罪,是被告基於單一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取財物之犯意,分別於上揭所示之密接時間內,接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應屬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應僅論以一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同理,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多次侵占翔聖公司款項等行為,以及於附表三所示時間,2 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亦應屬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應僅分別論以一業務侵占罪,以及一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於事實欄一㈠所示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3 罪名,於事實欄一㈢所示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2 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2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1 次業務侵占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擔任翔聖公司之業務人員,理應盡忠職守,依規定將所收取之款項全數交回公司,然其竟擅將收得之款項挪為己用,復明知翔聖公司之客戶實際上並未訂購相關貨品,僅因貪求將公司貨品轉賣予其他第三人以獲取中間價差等小利,即擅自偽造銷貨憑單,並於部分憑單上偽造翔聖公司客戶之簽名,以利向翔聖公司詐取貨品,其所為損及翔聖公司及相關客戶之利益,足見被告之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實非可取,另審酌被告係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及經濟生活並非不佳,於本院審理時尚能坦承犯行,以及其於事實欄一㈠所為,造成翔聖公司受有455,340 元之損失、於事實欄一㈡所為,共侵占之款項為144,452 元,迄今均未返還予告訴人,業據告訴代理人當庭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63頁)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至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1、15至19、21所示時間,於銷貨憑單上偽造客戶「珍」、「新福」、「張明仁」、「蘇」、「王淑妹」之簽名,另於附表三所示時間,於客戶對帳單上偽造客戶「新福」、「楊美娟」之簽名,惟被告已分別將該銷貨憑單及客戶對帳單交付予翔聖公司,已非被告所有,本院自無從宣告沒收,惟其上偽造之「珍」、「新福」、「張明仁」、「蘇」、「王淑妹」、「新福」、「楊美娟」簽名各1 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第1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5 條、第336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9 款、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慕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冒佩妤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客戶名稱 │貨品名稱 │貨品價格 │偽造署押 │ ├──┼────┼─────┼───────┼─────┼───────┤ │ 1 │99.05.26│新福寵物店│蚤蜱除噴劑12瓶│4,000元 │ │ │ │ │澄清店 │ │ │ │ ├──┼────┼─────┼───────┼─────┼───────┤ │ 2 │99.05.26│新福寵物店│中央護心30盒 │7,020元 │ │ │ │ │澄清店 │ │ │ │ ├──┼────┼─────┼───────┼─────┼───────┤ │ 3 │99.05.28│新福寵物店│珍饌成羊中大型│26,880元 │ │ │ │ │澄清店 │犬12包、珍饌幼│ │ │ │ │ │ │羊中大型犬4 包│ │ │ ├──┼────┼─────┼───────┼─────┼───────┤ │ 4 │99.06.10│新福寵物店│貓寶化毛膏32條│9,600元 │ │ │ │ │澄清店 │、利卡素12瓶 │ │ │ ├──┼────┼─────┼───────┼─────┼───────┤ │ 5 │99.06.11│新福寵物店│珍饌成羊小型犬│8,400元 │ │ │ │ │澄清店 │4 包、珍饌幼羊│ │ │ │ │ │ │小型犬1 包 │ │ │ ├──┼────┼─────┼───────┼─────┼───────┤ │ 6 │99.06.17│新福寵物店│珍饌幼羊小型犬│4,260元 │ │ │ │ │澄清店 │1包 、珍饌養生│ │ │ │ │ │ │貓餐1 包 │ │ │ ├──┼────┼─────┼───────┼─────┼───────┤ │ 7 │99.06.21│新福寵物店│珍饌幼羊小型犬│1,680元 │ │ │ │ │澄清店 │1 包 │ │ │ ├──┼────┼─────┼───────┼─────┼───────┤ │ 8 │99.06.26│新福寵物店│珍饌養生貓餐20│12,900元 │ │ │ │ │澄清店 │公斤裝6 包 │ │ │ ├──┼────┼─────┼───────┼─────┼───────┤ │ 9 │99.06.30│新福寵物店│珍饌幼羊小型犬│94,080元 │ │ │ │ │澄清店 │24包、珍饌幼羊│ │ │ │ │ │ │中大型犬30包、│ │ │ │ │ │ │珍饌成羊小型犬│ │ │ │ │ │ │2 包 │ │ │ ├──┼────┼─────┼───────┼─────┼───────┤ │ 10 │99.07.12│新福寵物店│珍饌成羊小型犬│10,080元 │ │ │ │ │澄清店 │6 包 │ │ │ ├──┼────┼─────┼───────┼─────┼───────┤ │ 11 │99.07.16│樂活寵物美│亞里士樹油除蚤│4,320元 │偽造「珍」簽名│ │ │ │容SPA 館 │粉32罐 │ │1 枚 │ ├──┼────┼─────┼───────┼─────┼───────┤ │ 12 │99.07.19│新福寵物店│亞里士茶樹油除│21,600元 │ │ │ │ │澄清店 │蚤粉100 公克16│ │ │ │ │ │ │0 罐 │ │ │ ├──┼────┼─────┼───────┼─────┼───────┤ │ 13 │99.07.19│新福寵物店│貓砂除臭專家1 │180元 │ │ │ │ │澄清店 │盒、巴黎春天香│ │ │ │ │ │ │精噴劑1 瓶 │ │ │ ├──┼────┼─────┼───────┼─────┼───────┤ │ 14 │99.07.21│阿咕寵物店│香犬寶12罐 │1,600元 │ │ ├──┼────┼─────┼───────┼─────┼───────┤ │ 15 │99.07.29│新福寵物店│珍饌成羊中大型│218,400元 │偽造「新福」簽│ │ │ │澄清店 │犬130 包 │ │名1 枚 │ ├──┼────┼─────┼───────┼─────┼───────┤ │ 16 │99.07.31│大旺犬舍 │香犬寶24罐 │3,600元 │偽造「張明仁」│ │ │ │ │ │ │簽名1 枚 │ ├──┼────┼─────┼───────┼─────┼───────┤ │ 17 │99.08.03│新福寵物店│珍饌成羊中大型│8,500元 │偽造「蘇」簽名│ │ │ │裕誠店 │犬6 包、小型犬│ │1 枚 │ │ │ │ │1 包 │ │ │ ├──┼────┼─────┼───────┼─────┼───────┤ │ 18 │99.08.11│新福寵物店│珍饌成羊中小型│4,750元 │偽造「蘇」簽名│ │ │ │裕誠店 │犬5 包、小型犬│ │1 枚 │ │ │ │ │2 包 │ │ │ ├──┼────┼─────┼───────┼─────┼───────┤ │ 19 │99.08.13│阿咕寵物店│愛犬維他命滴液│1,500元 │偽造「王淑妹」│ │ │ │ │12罐 │ │簽名1 枚 │ ├──┼────┼─────┼───────┼─────┼───────┤ │ 20 │99.08.17│迷妳寵物店│中央護心15盒 │10,800元 │ │ ├──┼────┼─────┼───────┼─────┼───────┤ │ 21 │99.08.17│阿咕寵物店│亞里士除蚤項圈│1,190元 │偽造「王淑妹」│ │ │ │ │10條 │ │簽名1 枚 │ ├──┼────┼─────┼───────┼─────┼───────┤ │合計│ │ │ │455,340 元│ │ └──┴────┴─────┴───────┴─────┴───────┘ 附表二: ┌──┬────┬────────┬───────────┬──────┐ │編號│時間 │客戶名稱 │客戶地址 │侵占貨款金額│ ├──┼────┼────────┼───────────┼──────┤ │ 1 │99.06.14│新福寵物店澄清店│高雄市○○區○○路313 │3,640元 │ │ │ │ │號 │ │ ├──┼────┼────────┼───────────┼──────┤ │ 2 │99.06.22│新福寵物店澄清店│同上 │3,000元 │ ├──┼────┼────────┼───────────┼──────┤ │ 3 │99.06.23│新福寵物店澄清店│同上 │9,400元 │ ├──┼────┼────────┼───────────┼──────┤ │ 4 │99.06.29│新福寵物店澄清店│同上 │3,180元 │ ├──┼────┼────────┼───────────┼──────┤ │ 5 │99.07.13│新福寵物店林園店│高雄市○○區○○路40號│73,780元 │ ├──┼────┼────────┼───────────┼──────┤ │ 6 │99.07.19│新福寵物店澄清店│高雄市○○區○○路313 │3,750元 │ │ │ │ │號 │ │ ├──┼────┼────────┼───────────┼──────┤ │ 7 │99.07.26│新福寵物店林園店│高雄市○○區○○路40號│1,952元 │ ├──┼────┼────────┼───────────┼──────┤ │ 8 │99.08.03│阿咕寵物店 │高雄市苓雅區○○○路46│9,690元 │ │ │ │ │號 │ │ ├──┼────┼────────┼───────────┼──────┤ │ 9 │99.08.16│新福寵物店裕誠店│高雄市○○區○○路173 │16,660元 │ │ │ │ │號 │ │ ├──┼────┼────────┼───────────┼──────┤ │ 10 │99.08.16│新福寵物店林園店│高雄市○○區○○路40號│19,400元 │ ├──┼────┼────────┼───────────┼──────┤ │合計│ │ │ │144,452元 │ └──┴────┴────────┴───────────┴──────┘ 附表三: ┌──┬────┬────────┬──────────────────┐ │編號│時間 │客戶名稱 │偽造之文件名稱及署押數量 │ ├──┼────┼────────┼──────────────────┤ │ 1 │99.06.24│新福寵物店澄清店│於客戶對帳單上偽造「新福」之簽名1 枚│ │ │ │ │ │ ├──┼────┼────────┼──────────────────┤ │ 2 │99.07.23│新福寵物店澄清店│於客戶對帳單上偽造「楊美娟」之簽名1 │ │ │ │ │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