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32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3261號
- 上訴人
- 曾鴻原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2 月4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曾鴻原係於民國102 年2月7 日親自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其上訴期間係於102 年2 月21日屆滿(自102 年2 月8 日起算,加計在途期間4 日)。惟上訴人遲至102 年2 月22日始行上訴,有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在卷可稽,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