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6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訴字第663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子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
度偵字第3922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蘇子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會計憑證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蘇子麟與「張富幃」係朋友關係,渠等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蘇子麟擔任址設高雄市新興區○○○路219號6樓之5「鑫貴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鑫貴公司」)之登記名義人(自民國96年12月26日起至98年2月5日止),「張富幃」擔任實際負責人,並自97年1月起至同年10月止,自附表一所示之6家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共計23張,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403萬3,780元,作為「鑫貴公司」之進項憑證,以營造「鑫貴公司」有實際營業之假象後,再於97年2月起至97年10月止,明知與附表二所示之公司並無實際之交易,以簽發不實統一發票予他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方式,先後多次以「鑫貴公司」名義,虛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計50張(起訴書誤載為61張),金額共計3,644萬3,674元(起訴書誤載為435萬8,374元),提供予如附表二所示漢來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使該等公司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之銷項稅額,幫助逃漏營業稅額共計185萬5,384元(公司名稱、時間、稅額等,均詳如附表二所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張富幃所涉犯上開之罪,業經
二、案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函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子麟所為係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因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財政高雄市國稅局100年11月24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00091313號刑事案件告發書、財政高雄市國稅局100年8月9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1000052583號刑事案件告發書、財政高雄市國稅局南區國稅局98年12月30日南區財高國稅審四字第0980046882號刑事案件告發書、「鑫貴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鑫貴公司」變更登記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新開營業人訪問卡、「鑫貴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鑫貴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銷項去路)、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漢來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及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偵10304號卷第2頁至第14頁,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資料卷夾1卷第5頁至第13頁、第26頁、第41頁、第81頁至第85頁、第108頁,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資料卷夾2卷第221頁、第222頁、第257頁至第264頁、第273頁至第282頁、第291頁、第292頁、第308頁至第329頁、第368頁至第370頁、第423頁、第424頁、第428頁、第429頁、第440頁、第441頁、第445頁、第446頁、第453頁、第458頁至第464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予信實。從而,被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171號、94年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於97年2月至10月期間登記並擔任「鑫貴公司」之負責人乙節,為其所自承(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10304號卷第20頁),復有卷附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表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查,且「鑫貴公司」於附表二所示期間確實有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並提供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稅等情,亦經本院認定如前,是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又被告與「張富幃」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另按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反覆、延續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故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意涵、實現該犯罪之必要手段、該犯罪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行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單一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判斷之。查被告與「張富幃」自97年2月至10月間,密集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並交予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充作各該公司之進項憑證等情,業如前揭,因渠等於上開期間內交付不實統一發票之時間互有重疊,且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行為,依前揭判決意旨,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各僅論以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一幫助逃漏稅捐罪。另被告以一填載不實發票行為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至被告開立予印局國際有限公司、享營實業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即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8)共計11張部分,因起訴書已敘明印局國際有限公司、享營實業有限公司為虛設行號,本無須繳納營業稅,被告並無幫助他人逃漏稅之犯行,而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故本判決就被告此部分之行為,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之。
四、本院審酌被告身為公司負責人,本應依循正當方式經營公司,竟不循正軌,與「張富幃」共同為犯意聯絡,簽發不實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稅捐機關對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所為誠屬不當,復斟酌被告幫助逃漏之營業稅額為185萬5,384元,金額非低,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應有悔意,且無前案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素行尚可,暨衡其幫助逃漏稅之金額對於國家財政、金融秩序、稅捐稽徵機關稅務行政管理正確性所生之影響程度,及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孟皇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公司名稱│開立日期│發票號碼 │ 銷售額 │ 稅額 │
│ │ │ │ │(新臺幣)│(新臺幣) │
├──┼────┼────┼─────┼─────┼──────┤
│1 │東泰原工│97年1月 │XU00000000│ 92,000│ 4,600│
│ │程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2 │福維工程│97年5月 │ZU00000000│ 1,904,140│ 95,207│
│ │有限公司├────┼─────┼─────┼──────┤
│ │ │97年6月 │ZU00000000│ 350,000│ 17,500│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365,000│ 18,250│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1,917,260│ 95,863│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1,849,800│ 92,490│
├──┼────┼────┼─────┼─────┼──────┤
│3 │嘉正石材│97年8月 │AU00000000│ 4,527,980│ 226,399│
│ │有限公司├────┼─────┼─────┼──────┤
│ │ │97年8月 │AU00000000│ 5,551,000│ 277,550│
│ │ ├────┼─────┼─────┼──────┤
│ │ │97年8月 │AU00000000│ 4,643,000│ 232,150│
├──┼────┼────┼─────┼─────┼──────┤
│4 │鷺鎮實業│97年9月 │BU00000000│ 1,785,000│ 89,250│
│ │有限公司├────┼─────┼─────┼──────┤
│ │ │97年9月 │BU00000000│ 1,890,000│ 94,500│
│ │ ├────┼─────┼─────┼──────┤
│ │ │97年9月 │BU00000000│ 1,902,500│ 95,125│
│ │ ├────┼─────┼─────┼──────┤
│ │ │97年9月 │BU00000000│ 1,785,000│ 89,250│
│ │ ├────┼─────┼─────┼──────┤
│ │ │97年9月 │BU00000000│ 1,898,767│ 94,938│
│ │ ├────┼─────┼─────┼──────┤
│ │ │97年10月│BU00000000│ 1,878,800│ 93,940│
│ │ ├────┼─────┼─────┼──────┤
│ │ │97年10月│BU00000000│ 1,765,200│ 88,260│
│ │ ├────┼─────┼─────┼──────┤
│ │ │97年10月│BU00000000│ 1,895,600│ 94,780│
│ │ ├────┼─────┼─────┼──────┤
│ │ │97年10月│BU00000000│ 1,862,733│ 93,137│
│ │ ├────┼─────┼─────┼──────┤
│ │ │97年10月│BU00000000│ 120,000│ 6,000│
├──┼────┼────┼─────┼─────┼──────┤
│5 │奇山企業│97年7月 │AU00000000│ 950,000│ 47,500│
│ │行 │ │ │ │ │
├──┼────┼────┼─────┼─────┼──────┤
│6 │玉晟軒晶│97年10月│BU00000000│ 1,700,000│ 85,000│
│ │洞精品店├────┼─────┼─────┼──────┤
│ │ │97年10月│BU00000000│ 1,700,000│ 85,000│
│ │ ├────┼─────┼─────┼──────┤
│ │ │97年10月│BU00000000│ 1,700,000│ 85,000│
├──┼────┼────┼─────┼─────┼──────┤
│合計│ │ │ 23張 │44,033,780│ 2,201,689│
└──┴────┴────┴─────┴─────┴──────┘
【附表二】
┌──┬────┬────┬─────┬─────┬──────┐
│編號│銷售對象│開立日期│發票號碼 │ 銷售額 │ 稅額 │
│ │ │ │ │(新臺幣)│(新臺幣) │
├──┼────┼────┼─────┼─────┼──────┤
│1 │漢來國際│97年7月 │AU00000000│ 1,100,000│ 55,000│
│ │飯店股份├────┼─────┼─────┼──────┤
│ │有限公司│97年8月 │AU00000000│ 900,000│ 45,000│
├──┼────┼────┼─────┼─────┼──────┤
│2 │嘉樂財工│97年6月 │ZU00000000│ 450,000│ 22,500│
│ │程有限公├────┼─────┼─────┼──────┤
│ │司 │97年7月 │AU00000000│ 1,558,700│ 77,935│
│ │ │ ├─────┼─────┼──────┤
│ │ │ │AU00000000│ 1,474,000│ 73,700│
│ │ ├────┼─────┼─────┼──────┤
│ │ │97年8月 │AU00000000│ 640,000│ 32,000│
│ │ │ ├─────┼─────┼──────┤
│ │ │ │AU00000000│ 905,500│ 45,275│
│ │ │ ├─────┼─────┼──────┤
│ │ │ │AU00000000│ 1,105,000│ 55,250│
│ │ ├────┼─────┼─────┼──────┤
│ │ │97年9月 │BU00000000│ 423,700│ 21,185│
│ │ ├────┼─────┼─────┼──────┤
│ │ │97年10月│BU00000000│ 445,100│ 22,255│
│ │ │ ├─────┼─────┼──────┤
│ │ │ │BU00000000│ 457,000│ 22,850│
├──┼────┼────┼─────┼─────┼──────┤
│3 │祥慧工程│97年2月 │XU00000000│ 100,000│ 5,000│
│ │有限公司├────┼─────┼─────┼──────┤
│ │ │97年3月 │YU00000000│ 12,000│ 600│
│ │ │ ├─────┼─────┼──────┤
│ │ │ │YU00000000│ 8,000│ 400│
│ │ ├────┼─────┼─────┼──────┤
│ │ │97年5月 │ZU00000000│ 835,000│ 41,750│
│ │ │ ├─────┼─────┼──────┤
│ │ │ │ZU00000000│ 890,000│ 44,500│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870,000│ 43,500│
│ │ │ ├─────┼─────┼──────┤
│ │ │ │ZU00000000│ 950,000│ 47,500│
│ │ ├────┼─────┼─────┼──────┤
│ │ │97年7月 │AU00000000│ 2,062,600│ 103,130│
│ │ │ ├─────┼─────┼──────┤
│ │ │ │AU00000000│ 1,400,000│ 70,000│
│ │ ├────┼─────┼─────┼──────┤
│ │ │97年8月 │AU00000000│ 2,000,000│ 100,000│
│ │ │ ├─────┼─────┼──────┤
│ │ │ │AU00000000│ 1,500,000│ 75,000│
│ │ │ ├─────┼─────┼──────┤
│ │ │ │AU00000000│ 1,300,000│ 65,000│
│ │ ├────┼─────┼─────┼──────┤
│ │ │97年9月 │BU00000000│ 811,200│ 40,560│
│ │ │ ├─────┼─────┼──────┤
│ │ │ │BU00000000│ 373,000│ 18,650│
│ │ │ ├─────┼─────┼──────┤
│ │ │ │BU00000000│ 915,000│ 45,750│
│ │ ├────┼─────┼─────┼──────┤
│ │ │97年10月│BU00000000│ 635,700│ 31,785│
│ │ │ ├─────┼─────┼──────┤
│ │ │ │BU00000000│ 636,500│ 31,825│
│ │ │ ├─────┼─────┼──────┤
│ │ │ │BU00000000│ 369,000│ 18,450│
│ │ │ ├─────┼─────┼──────┤
│ │ │ │BU00000000│ 378,000│ 18,900│
├──┼────┼────┼─────┼─────┼──────┤
│4 │盛揚營造│97年5月 │ZU00000000│ 361,500│ 18,075│
│ │有限公司├────┼─────┼─────┼──────┤
│ │ │97年6月 │ZU00000000│ 246,000│ 12,300│
├──┼────┼────┼─────┼─────┼──────┤
│5 │城夆實業│97年9月 │BU00000000│ 920,000│ 46,000│
│ │有限公司│ ├─────┼─────┼──────┤
│ │ │ │BU00000000│ 840,000│ 42,000│
│ │ ├────┼─────┼─────┼──────┤
│ │ │97年10月│BU00000000│ 890,000│ 44,500│
│ │ │ ├─────┼─────┼──────┤
│ │ │ │BU00000000│ 920,000│ 46,000│
├──┼────┼────┼─────┼─────┼──────┤
│6 │明聖國際│97年5月 │ZU00000000│ 140,000│ 7,000│
│ │有限公司│ ├─────┼─────┼──────┤
│ │ │ │ZU00000000│ 238,000│ 11,900│
│ │ │ ├─────┼─────┼──────┤
│ │ │ │ZU00000000│ 82,000│ 4,100│
│ │ ├────┼─────┼─────┼──────┤
│ │ │97年10月│BU00000000│ 657,800│ 32,890│
├──┼────┼────┼─────┼─────┼──────┤
│7 │獅記工程│97年9月 │BU00000000│ 610,000│ 30,500│
│ │有限公司│ │ │ │ │
├──┼────┼────┼─────┼─────┼──────┤
│8 │新科科技│97年9月 │BU00000000│ 601,300│ 30,065│
│ │工程有限├────┼─────┼─────┼──────┤
│ │公司 │97年10月│BU00000000│ 692,274│ 34,614│
├──┼────┼────┼─────┼─────┼──────┤
│9 │威德水電│97年10月│BU00000000│ 278,800│ 13,940│
│ │工程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10 │富勤營造│97年9月 │BU00000000│ 900,000│ 45,000│
│ │有限公司│ ├─────┼─────┼──────┤
│ │ │ │BU00000000│ 700,000│ 35,000│
│ │ ├────┼─────┼─────┼──────┤
│ │ │97年10月│BU00000000│ 700,000│ 35,000│
│ │ │ ├─────┼─────┼──────┤
│ │ │ │BU00000000│ 850,000│ 42,500│
│ │ │ ├─────┼─────┼──────┤
│ │ │ │BU00000000│ 850,000│ 42,500│
├──┼────┼────┼─────┼─────┼──────┤
│11 │天峰財企│97年5月 │ZU00000000│ 125,000│ 6,250│
│ │業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合計│ │ 50張 │36,443,674│ 1,855,384│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
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