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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緝字第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王琁王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緝字第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博臣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8116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李宗屏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謝博臣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零柒肆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針筒貳支、分裝杓壹支,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謝博臣前於民國83、84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3年度上訴字第2910號、84年度上訴字第1063號、85年度上訴字第1085號、87年度上更一字第20號等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5年8月、10月、4年。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其中施用毒品部分,經該院以89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0年3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91年1月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2年度訴字第113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於96年12月20日執行完畢出監。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5163號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256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99年10月1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9年10月2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㈡詎謝博臣仍未戒絕毒癮,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0 年1 月28日凌晨3 時許,在高雄市○○區○○街13巷22弄18號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入針筒內,摻水稀釋後注射靜脈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100年1月28日下午3時55分許,經警依法在上址對謝博臣實施搜索,當場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74公克)及其所有、預備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2支、分裝杓1支(均未使用過),並經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王 琁

  書記官 陳靜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瑤

法 官 王 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緝字第5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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