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89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威 林慶瑞 上列被告等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70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威、林慶瑞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在民國100 年11月6 日凌晨某時許,在如附表編號1 至9所示之地點,輪流持3 灌噴漆將該處店面門口塗污,已使噴漆處發生與店面造型不一致之情況,其美觀目的之可用性,發生顯著不良改變,致令不堪使用(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0部分,已經本院因被告2 人認罪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就渠等涉犯之毀損罪各判科罰金新臺幣7,000 元)。嗣於同日凌晨1 時25分許,被告李威、林慶瑞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前,將店面招牌噴漆時(被告2 人此部分所涉毀損罪,業據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35號判決各判處拘役30日確定),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噴漆三罐。因認被告2 人均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李威、林慶瑞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 人均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日商卡洛馳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徐士傑、陳怡君、一亨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劉威頤均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5 紙在卷可參(本院易字卷第58、76、136 、162 、163 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陳素徵 附表: ┌──┬─────────────┬─────────┬─────────┐ │編號│地點 │犯罪手法 │被害人 │ ├──┼─────────────┼─────────┼─────────┤ │ 1 │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路161 │店面前有裝潢之柱子│卡駱馳公司 │ │ │號 │、鐵門上「crocs 」│ │ │ │ │招牌字樣 │ │ ├──┼─────────────┼─────────┼─────────┤ │ 2 │高雄市○○區○○○路000號 │店面前有裝潢之柱子│一亨公司 │ ├──┼─────────────┼─────────┼─────────┤ │ 3 │高雄市○○區○○○路000號 │店面前有裝潢之柱子│同上 │ ├──┼─────────────┼─────────┼─────────┤ │ 4 │高雄市○○區○○○路000號 │店面前有裝潢之柱子│同上 │ ├──┼─────────────┼─────────┼─────────┤ │ 5 │高雄市○○區○○○路000號 │店面牆壁 │同上 │ ├──┼─────────────┼─────────┼─────────┤ │ 6 │高雄市○○區○○○路000號 │店面牆壁 │同上 │ ├──┼─────────────┼─────────┼─────────┤ │ 7 │高雄市新興區玉竹一街17巷9 │門口鐵門 │劉威頤 │ │ │號 │ │ │ ├──┼─────────────┼─────────┼─────────┤ │ 8 │高雄市○○區○○○路000號 │店面前有裝潢之柱子│陳怡君 │ ├──┼─────────────┼─────────┼─────────┤ │ 9 │高雄市新興區文橫二路143 巷│店前鐵門 │徐士傑 │ │ │5 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