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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張震

  • 被告
    周正德周正文胡耀彬陳文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92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正德 上   一 選任辯護人 劉嘉裕律師 鍾秀瑋律師 被   告 周正文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6樓 鄭孝吉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萬巒鄉○○路00號之3 陳怡安 女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11樓之2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13樓之23 莊志傑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弄00號 上   一 選任辯護人 陳奕全律師 被   告 胡耀彬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8樓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 陳文成 男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 居屏東縣恆春鎮○○路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13900、14500、2090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詢問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周正德共同犯附表一編號㈠至㈣所示之罪,共肆罪,各處附表一編號㈠至㈣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鄭孝吉共同犯附表一編號編號㈠至㈡所示之罪,共貳罪,各處附表一編號㈠至㈡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陳怡安共同犯附表一編號編號㈢至㈣所示之罪,共貳罪,各處附表一編號㈢至㈣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周正文共同犯附表一編號㈤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莊志傑共同犯附表一編號㈤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胡耀彬共同犯附表一編號㈤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文成犯附表一編號㈥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周正德、周正文、鄭孝吉、陳怡安、莊志傑、胡耀彬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共同基於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各於附表一編號㈠至㈤所示成員組合情形下,於附表一編號㈠至㈤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㈠至㈤所示之被保險人名義向附表一編號㈠至㈤所示保險公司投保後,或利用被保險人原先業已投保而保險契約尚在有效期內之機會(附表一編號㈢及㈣之⒊⒋),為詐領保險理賠金,再以附表一編號㈠至㈤所示方式造成被保險人受有附表一編號㈠至㈤所示傷勢後,而偽以為意外事故受傷為由分別向各該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理賠金,使各該保險公司陷於錯誤而先後給付如附表一編號㈠至㈤所示金額。 二、陳文成為詐領保險理賠金,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附表一編號㈥所示時間,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意外險後,再以附表一編號㈥所示方式造成其受有附表㈥所示傷勢後,而偽以為意外事故受傷為由分別向附表一編號㈥所示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理賠金,使該保險公司陷於錯誤而先後給付如附表一編號㈥所示金額。 三、案經附表二所示之保險公司告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周正德、周正文、鄭孝吉、陳怡安、莊志傑、胡耀彬、陳文成(下稱被告等人)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本件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另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 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刑事 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故卷內所列各項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查起訴書原認定被告等人各次犯行所詐得之金額,其中附表一編號㈠、㈡、㈣、㈤及㈥部分容有錯誤,茲據本院函調各家保險公司提供各次犯行理賠資料(參院二卷第63-263頁)後統計如附表一所示,公訴檢察官亦表示以本院統計數字為準,並無意見等語(院三卷第110-114頁),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附表三所示共同被告供述在卷,復據附表三所示證人證述綦詳,並有附表三所示書證及物證在卷可稽,復據被告等人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本院一卷第93頁、第243-244頁、本院三卷第109-110頁),堪認被告等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人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等人如附表一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同法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附表一編號㈡⒈及編號㈥⒍保險公司未為理賠,應論以未遂犯),又附表一編號㈣之⒈及⒊被告以同一事故先後多次向同一家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一罪。又被告等人就附表一編號㈠至㈥所示各次犯行,分別向多家保險公司詐領保金,其各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俱為想像競合犯而均應從一重處斷,而僅論以一罪。又被告周正德、鄭孝吉就附表一編號㈠、㈡;被告周正德、陳怡安就附表一編號㈢、㈣;被告周正文、莊志傑、胡耀彬就附表一編號㈤所示事實,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周正德就附表一編號㈠至㈣所示4罪;被告鄭孝吉就附 表一編號㈠至㈡、陳怡安就附表一編號㈢至㈣所示2罪,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周正德最近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餘被告 等人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共7份在卷可按(本院三卷第169-176頁),素行尚可,惟衡以被告等人於犯罪時均正值青壯,非無工作能力,詎均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富,僅因經濟狀況不佳,即共同謀議以前揭方式詐領保險金,各次犯行所詐得之保險金額甚鉅,且參酌保險制度是一種風險管理方式,主要用於經濟損失的風險,亦即通過繳納一定費用,將一個社會實體潛在損失之風險向一個實體集合予以平均轉嫁。亦就是一旦加入某個保險團體,就「一人有難,大家平攤」的功能,是以貨幣形式平攤的社會風險轉嫁機制,是社會安全體系及防護網絡之一環,已經成為維護現代社會正常運轉不可缺少之機制(參維基百科之保險定義)。而保險制度之有效運作,端賴參與保險團體成員彼此間出於最大誠信原則之結合,苟有人以此制度作為謀利工具,甚至以詐騙方式獲得保險理賠金,非惟於個人道德有虧,於國家法律有違,抑且破壞社會安全體系,對於社會整體而言損害非輕。故本件被告等人所為,受損害者非僅受其詐騙之保險公司而已,業已影響金融保險交易秩序及社會安全體系,自應予相當刑事非難。再參以被告周正德、周正文所犯部分分別由其策劃發動,立於主導地位,惡性較其餘共同被告為重;被告胡耀彬就附表一編號㈤犯行僅提供場所且事後復未分得理賠金額,惡性較輕,暨衡被告等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復參以如附表四所示被告等人與各家保險公司調解及賠償情形(其中被告鄭孝吉及陳怡安尚未與任何一家保險公司成立和解),及被告等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分得之利益及參與本案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就被告胡耀彬宣告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周正德、鄭孝吉、陳怡安所受宣告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刑,以資儆懲。 四、沒收:附表五所示扣押物,其中編號1、27、28及33為被告 周正德、鄭孝吉、陳怡安及莊志傑持用手機各1支,依卷內 資料尚不能證明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編號21至26、29及34之金融機構存摺、金融卡或提款卡,俱為被告日常所用之物;編號30至32所示之物則非屬被告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其餘扣案物則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周正德、鄭孝吉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於100年3月12日以鄭孝吉為被保險人向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蘇黎世公司)投保後,旋以附表一編號㈠所示事實為由向蘇黎世產物詐領保險理賠金,使蘇黎世產物陷於錯誤而給付新台幣107318元(參起訴書附表一編號㈠之⑥及警一卷第83頁背面)。因認被告周正德、鄭孝吉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等語。惟查上開保單之投保日期為100年3月12日,乃係在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事實發生日期99年12月23日之後,二者顯不生關聯,且經本院函詢蘇黎世公司結果,本次事故因無有效保單,該公司根本未為理賠等情,有該公司102年4月2 日(102) 理字第82號函復資料在卷可參(院二卷第125-126頁),且蘇黎世公司於事發後向警方提供之資料中亦未指訴此部分詐騙事實,有證人即該公司保險理賠專員陳客安之證詞及所提詐領保險金簡表在卷可供稽核(警二卷第302-304 頁),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周正德、鄭孝吉有此部分犯行,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開附表一編號㈠所示其他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51條第5款、第55條、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犯罪事實 ┌──┬────┬───┬────────────────┬─────┬─────────┬─────────┬──────┐ │編號│行為人 │被保險│ 犯罪事實 │受詐騙之保│ 投保日期 │詐領金額(新臺幣) │ 主文欄 │ │ │ │人 │ │險公司 │ (保單號碼) │ │ │ │ │ │ │ │ │ 申請理賠日期 │ │ │ ├──┼────┼───┼────────────────┼─────┼─────────┼─────────┼──────┤ │(一)│周正德、│鄭孝吉│周正德與鄭孝吉為詐領保險理賠金,│⒈國泰人壽│ 99年9月27日 │151214元(院卷二第 │周正德共同犯│ │ │鄭孝吉 │ │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 (0000000000) │176頁、第180 頁) │詐欺取財罪,│ │ │ │ │欺取財犯意聯絡,於右開時間以鄭孝│ │ 99年12月31日 │ │處有期徒刑捌│ │ │ │ │吉為被保險人向右開保險公司投保後├─────┼─────────┼─────────┤月。 │ │ │ │ │,鄭孝吉即於99年12月23日在高雄市│⒉南山人壽│ 99年10月7日 │24428元(院卷二第 │ │ │ │ │ │○○區○○路000巷0號5樓租屋處自 │ │ (N00000000) │226頁反面) │鄭孝吉共同犯│ │ │ │ │行以熱水澆淋其右側小腿致燙傷,旋│ │ 99年12月31日 │ │詐欺取財罪,│ │ │ │ │由周正德開車載鄭孝吉至國軍左營總├─────┼─────────┼─────────┤處有期徒刑柒│ │ │ │ │醫院就醫,再以鄭孝吉於上開時間、│⒊中國信託│ 99年11月3日 │68018元(院卷二第52│月。 │ │ │ │ │地點吃湯圓時不慎打翻,造成右側小│(原大都會 │ (0000000000) │頁) │ │ │ │ │ │腿二度燙傷為由申請保險理賠,致右│ 人壽) │ 100年1月10日 │ │ │ │ │ │ │開保險公司陷於錯誤,因而先後給付├─────┼─────────┼─────────┤ │ │ │ │ │右開保險理賠金。 │⒋康健人壽│ 99年11月26日 │96649元(院卷二第82│ │ │ │ │ │ │ │ (TWE0000000) │至83頁) │ │ │ │ │ │ │ │ 100年1月12日 │ │ │ │ │ │ │ ├─────┼─────────┼─────────┤ │ │ │ │ │ │⒌新光產物│ 99年11月16日 │38244元(院卷二第 │ │ │ │ │ │ │ │ (0599AZP0000000) │200頁) │ │ │ │ │ │ │ │理賠日期:100年2月│ │ │ │ │ │ │ │ │15 日 │ │ │ │ │ │ │ ├─────┼─────────┼─────────┤ │ │ │ │ │ │⒍華南產物│ 99年11月5日 │46300元(院卷二第 │ │ │ │ │ │ │ │ (1408字第 │252頁) │ │ │ │ │ │ │ │ 99J0000000號) │ │ │ │ │ │ │ │ │ 99年12月31日 │ │ │ │ │ │ │ ├─────┼─────────┼─────────┤ │ │ │ │ │ │⒎富邦產物│ 99年11月26日 │32000元(院卷二第 │ │ │ │ │ │ │ │ (0799HP004431) │155頁反面) │ │ │ │ │ │ │ │ 99年12月31日 │ │ │ │ │ │ │ ├─────┴─────────┼─────────┤ │ │ │ │ │ │ 共詐得金額(新台幣): │456853元 │ │ ├──┼────┼───┼────────────────┼─────┬─────────┼─────────┼──────┤ │(二)│周正德、│鄭孝吉│周正德與鄭孝吉為詐領保險理賠金,│⒈國泰人壽│ 99年9月27日 │保險公司未理賠。 │周正德共同犯│ │ │鄭孝吉 │ │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 (0000000000) │(院卷二第176頁) │詐欺取財罪,│ │ │ │ │欺取財犯意聯絡,於右開時間以鄭孝│ │ 100年4月6日 │ │處有期徒刑捌│ │ │ │ │吉為被保險人向右開保險公司投保後├─────┼─────────┼─────────┤月。 │ │ │ │ │,即於100年3月28日由周正德唆使某│⒉南山人壽│ 99年10月7日 │261799元(院卷二第 │ │ │ │ │ │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持棍棒毆打│ │ (N00000000) │226頁反面) │鄭孝吉共同犯│ │ │ │ │鄭孝吉之左手臂致骨折,旋由周正德│ │ 100年4月6日 │ │詐欺取財罪,│ │ │ │ │以鄭孝吉於上揭時間騎乘腳踏車經過├─────┼─────────┼─────────┤處有期徒刑柒│ │ │ │ │高雄市左營區文慈路與重愛路口時,│⒊中國信託│ 99年11月3日 │145000元(院卷二第 │月。 │ │ │ │ │為閃躲小狗不慎摔倒,造成其左側橈│(原大都會 │ (0000000000) │55頁) │ │ │ │ │ │骨骨折併遠端橈尺骨節脫位為由申請│ 人壽) │ 100年4月6日 │ │ │ │ │ │ │保險理賠,致右開保險公司陷於錯誤├─────┼─────────┼─────────┤ │ │ │ │ │,因而給付右開保險理賠金。 │⒋康健人壽│ 99年11月26日 │75000元(院卷二第82│ │ │ │ │ │ │ │ (TWE0000000) │至83頁) │ │ │ │ │ │ │ │理賠日期:100年4月│ │ │ │ │ │ │ │ │25 日 │ │ │ │ │ │ │ ├─────┼─────────┼─────────┤ │ │ │ │ │ │⒌新光產物│ 99年11月16日 │90412元(院卷二第 │ │ │ │ │ │ │ │ (0599AZP0000000) │204頁) │ │ │ │ │ │ │ │ 查無申請理賠日期 │ │ │ │ │ │ │ ├─────┼─────────┼─────────┤ │ │ │ │ │ │⒍蘇黎世產│ 100年1月28日、 │126500元(院卷二第 │ │ │ │ │ │ │ 物 │ 100年3月12日 │126至128頁)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100年4月21日 │ │ │ │ │ │ │ ├─────┼─────────┼─────────┤ │ │ │ │ │ │⒎華南產物│ 99年11月5日 │18300元(院卷二第 │ │ │ │ │ │ │ │ (1408字第 │253頁) │ │ │ │ │ │ │ │ 99J0000000號) │ │ │ │ │ │ │ │ │ 查無申請理賠日期 │ │ │ │ │ │ │ ├─────┼─────────┼─────────┤ │ │ │ │ │ │8富邦產物│ 99年11月26日 │47012元(院卷二第 │ │ │ │ │ │ │ │ (0799HP004431) │138頁) │ │ │ │ │ │ │ │ 100年4月6日 │ │ │ │ │ │ │ ├─────┴─────────┼─────────┤ │ │ │ │ │ │ 共詐得金額(新台幣): │764023元 │ │ ├──┼────┼───┼────────────────┼─────┬─────────┼─────────┼──────┤ │(三)│周正德、│陳怡安│周正德與陳怡安為領取保險理賠金,│⒈國泰人壽│ 98年11月24日 │151756元(院卷二第 │周正德共同犯│ │ │陳怡安 │ │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 (0000000000) │176頁、第187 頁) │詐欺取財罪,│ │ │ │ │欺取財犯意聯絡,於右開時間以陳怡│ │ 99年1月27日 │ │處有期徒刑捌│ │ │ │ │安為被保險人向右開保險公司投保後├─────┼─────────┼─────────┤月。 │ │ │ │ │,或利用陳怡安原先業已投保而保險│⒉南山人壽│ 98年12月3日 │43075元(院卷二第 │ │ │ │ │ │契約尚在有效期內之機會(編號㈢之│ │ (Z000000000) │227頁) │陳怡安共同犯│ │ │ │ │⒊及⒋),由陳怡安於99年1月19日 │ │ 99年1月27日 │ │詐欺取財罪,│ │ │ │ │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5樓 ├─────┼─────────┼─────────┤處有期徒刑柒│ │ │ │ │周正德住處自行以熱水澆淋其左側小│⒊新光人壽│ 92年11月15日 │29006元(院卷二第88│月。 │ │ │ │ │腿致燙傷,旋由周正德開車載陳怡安│ │ (A8JE126000) │之6頁) │ │ │ │ │ │至國軍左營總醫院就醫,再以陳怡安│ │ 99年1月27日 │ │ │ │ │ │ │於上開時間、地點吃湯圓時不慎打翻├─────┼─────────┼─────────┤ │ │ │ │ │燙傷左腿為由申請保險理賠,致右開│⒋富邦人壽│ 86年8月1日 │31680元(院卷二第 │ │ │ │ │ │保險公司陷於錯誤,因而先後給付右│ │ (Z000000000-00) │132至133頁) │ │ │ │ │ │開保險理賠金。 │ │ 99年1月27日 │ │ │ │ │ │ │ ├─────┼─────────┼─────────┤ │ │ │ │ │ │⒌中國信託│ 98年12月17日 │94500元(院卷二第58│ │ │ │ │ │ │ (原大都會│ (0000000) │頁) │ │ │ │ │ │ │ 人壽) │ 99年1月28日 │ │ │ │ │ │ │ ├─────┼─────────┼─────────┤ │ │ │ │ │ │⒎康健人壽│ 98年11月23日 │94500元(院卷二第82│ │ │ │ │ │ │ │ (TWE0000000) │頁、第84頁) │ │ │ │ │ │ │ │ 99年1月29日 │ │ │ │ │ │ │ ├─────┼─────────┼─────────┤ │ │ │ │ │ │⒏國泰產物│ 98年12月28日 │30398元(院卷二第70│ │ │ │ │ │ │ │ (153598PAD0654) │至75頁) │ │ │ │ │ │ │ │ 99年1月27日 │ │ │ │ │ │ │ ├─────┴─────────┼─────────┤ │ │ │ │ │ │ 共詐得金額(新台幣): │474915元 │ │ ├──┼────┼───┼────────────────┼─────┬─────────┼─────────┼──────┤ │(四)│周正德、│陳怡安│周正德與陳怡安為領取保險理賠金,│⒈國泰人壽│ 98年11月24日 │(1)20735元(院卷二 │周正德共同犯│ │ │陳怡安 │ │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 (Z000000000) │ 第176頁、第192 │詐欺取財罪,│ │ │ │ │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以陳怡安│ │ 99年10月28日、 │ 頁) │處有期徒刑捌│ │ │ │ │為被保險人向右開保險公司投保後,│ │ 99年11月19日 │(2)13111元(院卷三 │月。 │ │ │ │ │或利用陳怡安原先業已投保而保險契│ │ │ 第87頁) │ │ │ │ │ │約尚在有效期內之機會(編號㈣之⒊│ │ │共33846 元 │陳怡安共同犯│ │ │ │ │及⒋),由陳怡安於99年10月1日在 │ │ │ │詐欺取財罪,│ │ │ │ │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5樓周 ├─────┼─────────┼─────────┤處有期徒刑柒│ │ │ │ │正德住處自行以熱水澆淋其雙下肢致│⒉南山人壽│ 98年12月3日 │133581元(院卷二第 │月。 │ │ │ │ │燙傷,旋由周正德開車載陳怡安至國│ │ (Z000000000) │227頁) │ │ │ │ │ │軍左營總醫院就醫,再以陳怡安於上│ │ 99年10月18日、 │ │ │ │ │ │ │開時間在其住處煮食濃湯時不慎打翻│ │ 99年12月3日 │ │ │ │ │ │ │燙傷為由申請保險理賠,致右開保險├─────┼─────────┼─────────┤ │ │ │ │ │公司陷於錯誤,因而先後給付右開保│⒊新光人壽│ 92年11月15日 │(1)48817元(院卷二 │ │ │ │ │ │險理賠金。 │ │ (A8JE126000) │ 第88-3頁反面) │ │ │ │ │ │ │ │ 99年10月15日 │(2)33776元(院卷三 │ │ │ │ │ │ │ │ │ 第49頁) │ │ │ │ │ │ │ │ │(3)24000 元(院卷三│ │ │ │ │ │ │ │ │ 第50頁) │ │ │ │ │ │ │ │ │ 共106593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⒋富邦人壽│ 86年8月1日 │73735元(院卷二第 │ │ │ │ │ │ │ │ (Z000000000-00) │132頁、第135頁) │ │ │ │ │ │ │ │ 99年10月15日 │ │ │ │ │ │ │ ├─────┼─────────┼─────────┤ │ │ │ │ │ │⒌中國信託│ 98年12月17日 │67500元(院卷二第61│ │ │ │ │ │ │ (原大都會│ (0000000) │頁) │ │ │ │ │ │ │ 人壽) │ 99年10月23日 │ │ │ │ │ │ │ ├─────┼─────────┼─────────┤ │ │ │ │ │ │⒍康健人壽│ 98年11月23日 │152953元(院卷二第 │ │ │ │ │ │ │ │ (TWE0000000) │242頁、第247頁) │ │ │ │ │ │ │ │ 99年1月29日 │ │ │ │ │ │ │ ├─────┼─────────┼─────────┤ │ │ │ │ │ │⒎國泰產物│ 98年12月28日 │50975元(院卷二第64│ │ │ │ │ │ │ │ (153598PAD0654) │至69頁) │ │ │ │ │ │ │ │ 99年10月18日 │ │ │ │ │ │ │ ├─────┴─────────┼─────────┤ │ │ │ │ │ │ 共詐得金額(新台幣):│619183元 │ │ ├──┼────┼───┼────────────────┼─────┬─────────┼─────────┼──────┤ │(五)│周正文、│莊志傑│周正文、莊志傑與胡耀彬為詐領保險│⒈國泰人壽│ 99年12月10日 │194370元(院卷二第 │周正文共同犯│ │ │莊志傑、│ │理賠金,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 (0000000000) │176頁、第197頁) │詐欺取財罪,│ │ │ │ │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以莊志傑│ │ 100年4月1日 │ │處有期徒刑捌│ │ │胡耀彬 │ │為被保險人向右開保險公司投保後,├─────┼─────────┼─────────┤月。 │ │ │ │ │由莊志傑於100年3月9日在高雄市左 │⒉中國人壽│ 99年3月23日 │300700元(院卷二第 │ │ │ │ │ │營區大中二路248號5樓胡耀彬住處自│ │ (00000000) │89至97頁) │ │ │ │ │ │行以熱水澆淋其右小腿致燙傷,旋自│ │ 100年4月3日、 │ │莊志傑共同犯│ │ │ │ │行向右開保險公司以自己係於上開時│ │ 100年4月27日 │ │詐欺取財罪,│ │ │ │ │間、地點烹煮火鍋時不慎燙傷為由申├─────┼─────────┼─────────┤處有期徒刑柒│ │ │ │ │請保險理賠,致右開保險公司陷於錯│⒊康健人壽│ 100年2月12日 │164000元(院卷二第 │月。 │ │ │ │ │誤,因而先後給付右開保險理賠金。│ │ (TWE0000000) │243頁) │ │ │ │ │ │ │ │ 100年4月8日 │ │ │ │ │ │ │ ├─────┼─────────┼─────────┤胡耀彬共同犯│ │ │ │ │ │⒋蘇黎世產│ 100年2月12日 │155830元(院卷二第 │詐欺取財罪,│ │ │ │ │ │ 物 │ (00000000) │126頁、第129頁) │處有期徒刑肆│ │ │ │ │ │ │ 100年4月6日 │ │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台幣│ │ │ │ │ │⒌泰安產物│ 100年2月8日 │119870元(院卷二第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000000000000000)│98頁、第101頁、第 │日。 │ │ │ │ │ │ │ 100年4月13日 │111至112頁) │ │ │ │ │ │ ├─────┼─────────┼─────────┤ │ │ │ │ │ │⒍富邦產物│ 99年12月21日 │143000元(院卷二第 │ │ │ │ │ │ │ │ (0799HP004961) │144頁) │ │ │ │ │ │ │ │ 100年4月6日 │ │ │ │ │ │ │ ├─────┴─────────┼─────────┤ │ │ │ │ │ │ 共詐得金額(新台幣): │0000000元 │ │ ├──┼────┼───┼────────────────┼─────┬─────────┼─────────┼──────┤ │(六)│陳文成 │陳文成│陳文成為詐領保險理賠金,竟基於意│⒈南山人壽│ 99年11月2日 │245931元(院卷二第 │陳文成犯詐欺│ │ │ │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 │ (Z000000000) │227頁) │取財罪,處有│ │ │ │ │以自己名義為被保險人向右開保險公│ │ 100年5月5日 │ │期徒刑柒月。│ │ │ │ │司投保意外險後,陳文成即於100年4├─────┼─────────┼─────────┤ │ │ │ │ │月6日在高雄市新興區林森一路123巷│⒉康健人壽│ 100年1月10日 │150000元(院卷二第 │ │ │ │ │ │37號4樓其住處自行以熱水澆淋其左 │ │ (TWE0000000) │243頁) │ │ │ │ │ │小腿致燙傷,旋自行向右開保險公司│ │ 100年5月17日 │ │ │ │ │ │ │以其於上開時間、地點食用熱湯時不├─────┼─────────┼─────────┤ │ │ │ │ │慎燙傷為由申請保險理賠,致右開保│⒊國泰產物│ 100年2月23日 │65000元(院卷二第76│ │ │ │ │ │險公司陷於錯誤,因而先後給付右開│ │ (153700PAK0035) │至80頁) │ │ │ │ │ │保險理賠金。 │ │ 100年5月3日 │ │ │ │ │ │ │ ├─────┼─────────┼─────────┤ │ │ │ │ │ │⒋蘇黎世產│ 100年3月11日 │183193元(院卷二第 │ │ │ │ │ │ │ 物 │ (00000000) │126頁、第130頁) │ │ │ │ │ │ │ │ 100年5月4日 │ │ │ │ │ │ │ ├─────┼─────────┼─────────┤ │ │ │ │ │ │⒌新光產物│ 100年2月17日 │76233元(院卷二第 │ │ │ │ │ │ │ │ (050011P0000000) │213頁) │ │ │ │ │ │ │ │ 查無申請理賠日期 │ │ │ │ │ │ │ ├─────┼─────────┼─────────┤ │ │ │ │ │ │⒍泰安產物│ 100年2月9日 │保險公司未理賠。 │ │ │ │ │ │ │ │ (000000000000000)│(院卷二第99頁) │ │ │ │ │ │ │ │受理日期:100年5月 │ │ │ │ │ │ │ │ │17日 │ │ │ │ │ │ │ ├─────┼─────────┼─────────┤ │ │ │ │ │ │⒎富邦產物│ 99年12月24日 │68000元(院卷二第 │ │ │ │ │ │ │ │ (0799HP006746) │167頁) │ │ │ │ │ │ │ │ 100年5月4日 │ │ │ │ │ │ │ ├─────┴─────────┼─────────┤ │ │ │ │ │ │ 共詐得金額(新台幣): │788357元 │ │ └──┴────┴───┴────────────────┴───────────────┴─────────┴──────┘ 附表二:告訴人暨其告訴對象 ┌─┬─────────┬──────┬────────┬───────┐ │編│ │ │ │ │ │號│ 告訴人及代表人 │ 告訴代理人 │ 告訴對象 │ 出處 │ ├─┼─────────┼──────┼────────┼───────┤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 1.陳建中 │陳文成、鄭孝吉、│警二卷 P.261、│ │ │限公司(簡稱國泰人 │ 2.王建文 │莊志傑、陳怡安 │、院卷一 P.201│ │ 1│壽) │ │ │、院卷三 P.52 │ │ │ │ │ │ │ │ │代表人:熊明河 │ │ │ │ ├─┼─────────┼──────┼────────┼───────┤ │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 賴南光 │ 陳文成 │警二卷 P.269 │ │ │限公司(簡稱富邦人 │ │ │、P.272、院卷 │ │ 2│壽) │ │ │三P.59 │ │ │ │ │ │ │ │ │代表人:藍東義 │ │ │ │ ├─┼─────────┼──────┼────────┼───────┤ │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 洪嘉成 │ 莊志傑 │警二卷 P.273 │ │ │限公司(簡稱中國人 │ │ │、P.276、院卷 │ │ 3│壽) │ │ │三P.64 │ │ │ │ │ │ │ │ │代表人:王銘陽 │ │ │ │ ├─┼─────────┼──────┼────────┼───────┤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 吳尚信 │陳文成、鄭孝吉、│警二卷 P.277 │ │ │限公司(簡稱富邦產 │ │莊志傑 │、P.280 │ │ 4│物) │ │ │ │ │ │ │ │ │ │ │ │代表人:石燦明 │ │ │ │ ├─┼─────────┼──────┼────────┼───────┤ │ │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 陳世明 │陳文成、鄭孝吉、│警二卷 P.281、│ │ │限公司(簡稱康健人 │ │莊志傑、陳怡安 │P.284、 院卷三│ │ 5│壽) │ │ │P.67 │ │ │ │ │ │ │ │ │代表人:朱立明 │ │ │ │ ├─┼─────────┼──────┼────────┼───────┤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 陳炳憲 │陳文成、陳怡安 │警二卷 P.285、│ │ │份有限公司(簡稱國 │ │ │P.288、 院卷一│ │ 6│泰產物) │ │ │P.200 、院卷三│ │ │ │ │ │P.57 │ │ │代表人:蔡鎮球 │ │ │ │ ├─┼─────────┼──────┼────────┼───────┤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 1.謝章昇 │鄭孝吉、莊志傑 │警二卷 P.289、│ │ │限公司(簡稱泰安產 │ 2.郭子豪 │ │P.292、 院卷三│ │ 7│物) │ │ │P.68 、院卷三 │ │ │ │ │ │P.107 │ │ │代表人:李松季 │ │ │ │ ├─┼─────────┼──────┼────────┼───────┤ │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 葉香君 │周正文、鄭孝吉、│警二卷 P.293、│ │ │份有限公司(簡稱中 │ │陳怡安 │P.296 │ │ 8│國信託) │ │ │ │ │ │ │ │ │ │ │ │代表人:簡松棋 │ │ │ │ ├─┼─────────┼──────┼────────┼───────┤ │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 1.周國禮 │陳文成、陳怡安、│警二卷 P.297、│ │ │限公司(簡稱南山人 │ 2.田佳禾 │鄭孝吉 │P.300、 院卷二│ │ 9│壽) │ │ │P.241 、院卷三│ │ │ │ │ │P.72-73 │ │ │代表人:郭文德 │ │ │ │ ├─┼─────────┼──────┼────────┼───────┤ │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 陳客安 │陳文成、鄭孝吉、│警二卷 P.302、│ │ │有限公司(簡稱蘇黎 │ │莊志傑 │P.305、 院卷三│ │10│世產物) │ │ │P.75-77 │ │ │ │ │ │ │ │ │代表人:鄭林經 │ │ │ │ ├─┼─────────┼──────┼────────┼───────┤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 陳振祥 │陳文成、鄭孝吉、│警二卷 P.306、│ │ │限公司(簡稱新光產 │ │莊志傑 │P.309、 院卷三│ │11│物) │ │ │P.78、 │ │ │ │ │ │ │ │ │代表人:吳昕紘 │ │ │ │ ├─┼─────────┼──────┼────────┼───────┤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 張家祥 │ 鄭孝吉 │警二卷P.310、 │ │ │限公司(簡稱華南產 │ │ │P.313、 院卷三│ │12│物) │ │ │P.79-80 │ │ │ │ │ │ │ │ │代表人:戴英祥 │ │ │ │ └─┴─────────┴──────┴────────┴───────┘ 附表三:卷證資料 ┌──────────────────────────────────────────┐ │證據資料 │ ├──────────────────┬───────────────────────┤ │壹、被告自白: │出處 │ ├──────────────────┼───────────────────────┤ │一、被告周正德之陳述 │ │ ├──────────────────┼───────────────────────┤ │(一)、101年05月10日警詢筆錄 │(警一卷第1至4頁,警二卷第1至4頁) │ ├──────────────────┼───────────────────────┤ │(二)、101年05月11日警詢筆錄 │(警一卷第5至9頁,警二卷第6至8頁) │ ├──────────────────┼───────────────────────┤ │(三)、101年05月11日偵訊筆錄 │(偵一卷第9至10頁) │ ├──────────────────┼───────────────────────┤ │(四)、101年05月11日羈押筆錄 │(押一卷第6至8頁) │ ├──────────────────┼───────────────────────┤ │(五)、101年06月04日偵訊筆錄 │(偵一卷第34至35頁) │ ├──────────────────┼───────────────────────┤ │(六)、101年06月06日第一次警詢筆錄 │(警二卷第21至22頁反面;偵一卷第45至46頁反面)│ ├──────────────────┼───────────────────────┤ │(七)、101年06月06日第二次警詢筆錄 │(警二卷第25至27頁反面;偵一卷第49至51頁) │ ├──────────────────┼───────────────────────┤ │(八)、101年06月06日上午偵訊筆錄 │(偵一卷第43頁) │ ├──────────────────┼───────────────────────┤ │(九)、101年06月06日下午偵訊筆錄 │(偵一卷第56至56頁反面) │ ├──────────────────┼───────────────────────┤ │(十)、101年07月06日羈押筆錄 │(偵三卷第37至38頁;押三卷第6至7頁) │ ├──────────────────┼───────────────────────┤ │(十一)、101年9月7日羈押訊問 │(院卷一第23至26頁) │ ├──────────────────┼───────────────────────┤ │(十二)、101年10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 │ (院卷一第90至96頁) │ ├──────────────────┼───────────────────────┤ │(十三)、101年10月26日審判筆錄 │ (院卷一第108至139頁反面) │ ├──────────────────┼───────────────────────┤ │(十四)、101年11月30日審判筆錄 │ (院卷一第242至277頁反面) │ ├──────────────────┼───────────────────────┤ │(十五)、102年6月21日審判筆錄 │ (院卷三第8至17頁) │ ├──────────────────┼───────────────────────┤ │(十六)、102年8月2日審判筆錄 │ (院卷三第109至158頁) │ ├──────────────────┼───────────────────────┤ │二、被告鄭孝吉之陳述 │ │ ├──────────────────┼───────────────────────┤ │(一)、101年05月10日第一次警詢筆錄 │(警一卷第 27 至 32 頁反面;警二卷第 46 至 51 │ │ │頁反面;他一卷第 63 至 68 頁反面) │ ├──────────────────┼───────────────────────┤ │(二)、101年05月1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 │(警一卷第 34 至 34 頁反面;警二卷第 53 至 54 │ │ │頁;他一卷第 69 至 70 頁) │ ├──────────────────┼───────────────────────┤ │(三)、101年05月10日上午偵訊筆錄 │(他一卷第14頁) │ ├──────────────────┼───────────────────────┤ │(四)、101年05月10日下午4時偵訊筆錄 │(已具結,他一卷第58至60頁反面) │ ├──────────────────┼───────────────────────┤ │(五)、101年05月10日下午9時偵訊筆錄 │(已具結,他一卷第150至152頁反面) │ ├──────────────────┼───────────────────────┤ │(六)、101年10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 │ (院卷一第90至96頁) │ ├──────────────────┼───────────────────────┤ │(七)、101年10月26日審判筆錄 │ (院卷一第108至139頁反面) │ ├──────────────────┼───────────────────────┤ │(八)、101年11月30日審判筆錄 │ (院卷一第242至277頁反面) │ ├──────────────────┼───────────────────────┤ │(九)、102年6月21日審判筆錄 │ (院卷三第8至17頁) │ ├──────────────────┼───────────────────────┤ │(十)、102年8月2日審判筆錄 │ (院卷三第109至158頁) │ ├──────────────────┼───────────────────────┤ │三、被告陳怡安之陳述 │ │ ├──────────────────┼───────────────────────┤ │(一)、101年05月10日警詢筆錄 │(警一卷第56至59頁反面;警二卷第86至89頁反面 │ │ │ ;他一卷第111至114頁反面) │ ├──────────────────┼───────────────────────┤ │(二)、101年05月10日上午偵訊筆錄 │(他一卷第17頁) │ ├──────────────────┼───────────────────────┤ │(三)、101年05月10日下午偵訊筆錄 │(已具結,他一卷第100至104頁) │ ├──────────────────┼───────────────────────┤ │(四)、101年10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 │ (院卷一第90至96頁) │ ├──────────────────┼───────────────────────┤ │(五)、101年10月26日審判筆錄 │ (院卷一第108至139頁反面) │ ├──────────────────┼───────────────────────┤ │(六)、101年11月30日審判筆錄 │ (院卷一第242至277頁反面) │ ├──────────────────┼───────────────────────┤ │(七)、102年6月21日審判筆錄 │ (院卷三第8至17頁) │ ├──────────────────┼───────────────────────┤ │(八)、102年8月2日審判筆錄 │ (院卷三第109至158頁) │ ├──────────────────┼───────────────────────┤ │四、被告莊志傑之陳述 │ │ ├──────────────────┼───────────────────────┤ │(一)、101年05月10日第一次警詢筆錄 │(警一卷第73至78頁反面;警二卷第112至123頁;他│ │ │ 一卷第29至40頁) │ ├──────────────────┼───────────────────────┤ │(二)、101年05月1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 │(警一卷第 79 至 81 頁;警二卷第 124 至 128 頁│ │ │ ;他一卷第 41 至 45 頁) │ ├──────────────────┼───────────────────────┤ │(三)、101年05月10日上午偵訊筆錄 │(他一卷第13頁) │ ├──────────────────┼───────────────────────┤ │(四)、101年05月10日下午4時偵訊筆錄 │(他一卷第19至21頁) │ ├──────────────────┼───────────────────────┤ │(五)、101年05月10日下午9時偵訊筆錄 │(已具結,他一卷第147至148頁) │ ├──────────────────┼───────────────────────┤ │(六)、101年10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 │ (院卷一第90至96頁) │ ├──────────────────┼───────────────────────┤ │(七)、101年10月26日審判筆錄 │ (院卷一第108至139頁反面) │ ├──────────────────┼───────────────────────┤ │(八)、101年11月30日審判筆錄 │ (院卷一第242至277頁反面) │ ├──────────────────┼───────────────────────┤ │(九)、102年6月21日審判筆錄 │ (院卷三第8至17頁) │ ├──────────────────┼───────────────────────┤ │(十)、102年8月2日審判筆錄 │ (院卷三第109至158頁) │ ├──────────────────┼───────────────────────┤ │五、被告胡耀彬之陳述 │ │ ├──────────────────┼───────────────────────┤ │(一)、101年05月10日警詢筆錄 │(警一卷第111至113頁;警二卷第146至150頁;他一│ │ │ 卷第137至141頁) │ ├──────────────────┼───────────────────────┤ │(二)、101年05月10日下午偵訊筆錄 │(已具結,他一卷第133至135頁) │ ├──────────────────┼───────────────────────┤ │(三)、101年11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 │ (院卷一第233至236頁) │ ├──────────────────┼───────────────────────┤ │(四)、101年11月30日審判筆錄 │ (院卷一第242至277頁反面) │ ├──────────────────┼───────────────────────┤ │(五)、102年6月21日審判筆錄 │ (院卷三第8至17頁) │ ├──────────────────┼───────────────────────┤ │(六)、102年8月2日審判筆錄 │ (院卷三第109至158頁) │ ├──────────────────┼───────────────────────┤ │六、被告陳文成之陳述 │ │ ├──────────────────┼───────────────────────┤ │(一)、101年05月15日警詢筆錄 │(警二卷第 155 至 158 頁反面; │ │ │ 偵一卷第 96 至99 頁反面) │ ├──────────────────┼───────────────────────┤ │(二)、101年10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 │ (院卷一第90至96頁) │ ├──────────────────┼───────────────────────┤ │(三)、101年10月26日審判筆錄 │ (院卷一第108至139頁反面) │ ├──────────────────┼───────────────────────┤ │(四)、101年11月30日審判筆錄 │ (院卷一第242至277頁反面) │ ├──────────────────┼───────────────────────┤ │(五)、102年6月21日審判筆錄 │ (院卷三第8至17頁) │ ├──────────────────┼───────────────────────┤ │(六)、102年8月2日審判筆錄 │ (院卷三第109至158頁) │ ├──────────────────┼───────────────────────┤ │七、被告周正文之陳述 │ │ ├──────────────────┼───────────────────────┤ │(一)、101年05月17日警詢筆錄 │(警二卷第32至33頁反面;偵二卷第1至2頁反面) │ ├──────────────────┼───────────────────────┤ │(二)、101年05月17日偵訊筆錄 │(偵二卷第6至7頁) │ ├──────────────────┼───────────────────────┤ │(三)、101年05月17日羈押筆錄 │(偵二卷第17至20頁;押二卷第4至10頁) │ ├──────────────────┼───────────────────────┤ │(四)、101年10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 │ (院卷一第90至96頁) │ ├──────────────────┼───────────────────────┤ │(五)、101年10月26日審判筆錄 │ (院卷一第108至139頁反面) │ ├──────────────────┼───────────────────────┤ │(六)、101年11月30日審判筆錄 │ (院卷一第242至277頁反面) │ ├──────────────────┼───────────────────────┤ │(七)、102年6月21日審判筆錄 │ (院卷三第8至17頁) │ ├──────────────────┼───────────────────────┤ │(八)、102年8月2日審判筆錄 │ (院卷三第109至158頁) │ ├──────────────────┼───────────────────────┤ │貳、證人證述: │ │ ├──────────────────┼───────────────────────┤ │(一)證人陳建中101年07月03日警詢筆錄 │(警二卷第261至262頁) │ │ 之陳述:(國泰人壽理賠調查科專員)│ │ ├──────────────────┼───────────────────────┤ │(二)證人賴南光101年07月03日警詢筆錄 │(警二卷第269至270頁) │ │ 之陳述:(富邦人壽保單風險管理部 │ │ │ 專案副理) │ │ ├──────────────────┼───────────────────────┤ │(三)證人洪嘉成101年07月03日警詢筆錄 │(警二卷第273至274頁) │ │ 之陳述:(中國人壽理賠調查科副理)│ │ ├──────────────────┼───────────────────────┤ │(四)證人吳尚信101年07月03日警詢筆錄 │(警二卷第277至278頁) │ │ 之陳述:(富邦產物理賠) │ │ ├──────────────────┼───────────────────────┤ │(五)證人陳世明101年07月03日警詢筆錄 │(警二卷第281至282頁) │ │ 之陳述:(康健人壽理賠部副理) │ │ ├──────────────────┼───────────────────────┤ │(六)證人陳炳憲101年07月03日警詢筆錄 │(警二卷第285至286頁) │ │ 之陳述:(國泰產險車險部理賠一科 │ │ │ 技術長) │ │ ├──────────────────┼───────────────────────┤ │(七)證人謝章昇101年07月03日警詢筆錄 │(警二卷第289至290頁) │ │ 之陳述:(泰安產險理賠科科長) │ │ ├──────────────────┼───────────────────────┤ │(八)證人葉香君101年07月03日警詢筆錄 │(警二卷第293至294頁) │ │ 之陳述:(中國信託人壽法務) │ │ ├──────────────────┼───────────────────────┤ │(九)證人周國禮101年07月03日警詢筆錄 │(警二卷第297至298頁) │ │ 之陳述:(南山人壽理賠處經理) │ │ ├──────────────────┼───────────────────────┤ │(十)證人陳客安101年07月03日警詢筆錄 │(警二卷第302至303頁) │ │ 之陳述:(蘇黎世理賠員) │ │ ├──────────────────┼───────────────────────┤ │(十一)證人陳振祥101年07月03日警詢筆 │(警二卷第306至307頁) │ │ 錄之陳述:(新光產物傷害理賠) │ │ ├──────────────────┼───────────────────────┤ │(十二)證人張家祥101年07月03日警詢筆 │(警二卷第310至311頁) │ │ 錄之陳述:(華南產物理賠部副課 │ │ │ 長) │ │ ├──────────────────┼───────────────────────┤ │參、書證: │ │ ├──────────────────┼───────────────────────┤ │一、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搜字第714│ (警一卷第13頁,警二卷第14頁) │ │ 號搜索票(周正德) │ │ ├──────────────────┼───────────────────────┤ │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警一卷第14至15頁;警二卷第15至15頁反面) │ │ 筆錄(周正德,高雄市左營區重愛路 │ │ │ 22巷50號14樓之1) │ │ ├──────────────────┼───────────────────────┤ │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警一卷第16至17頁;警二卷第16頁至17頁) │ │ 錄表(周正德,高雄市左營區重愛路 │ │ │ 22巷50號14樓之1) │ │ ├──────────────────┼───────────────────────┤ │四、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收│(警一卷第18頁;警二卷第18頁) │ │ 據(周正德,高雄市左營區重愛路22 │ │ │ 巷50 號14樓之1) │ │ ├──────────────────┼───────────────────────┤ │五、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搜字第714│(警一卷第38頁;警二卷第59頁;他一卷第72 頁) │ │ 號搜索票(鄭孝吉) │ │ ├──────────────────┼───────────────────────┤ │六、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警一卷第39至39頁反面;警二卷第60至60頁反面;│ │ 筆錄(鄭孝吉,屏東縣萬巒鄉民和村 │ 他一卷第73至73頁反面) │ │ 49號之3) │ │ ├──────────────────┼───────────────────────┤ │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警一卷第40頁;警二卷第61頁;他一卷第74頁) │ │ 錄表(鄭孝吉,屏東縣萬巒鄉民和村 │ │ │ 49號之3) │ │ ├──────────────────┼───────────────────────┤ │八、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收│(警一卷第40頁反面;警二卷第62頁;他一卷第75 │ │ 據(鄭孝吉,屏東縣萬巒鄉民和村49 │ 頁) │ │ 號之3) │ │ ├──────────────────┼───────────────────────┤ │九、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填載鄭孝│(警一卷第41頁;警二卷第63頁;他一卷第76頁) │ │ 吉意外事故發生經過及鄭孝吉燙傷照│ │ │ 片2張 │ │ ├──────────────────┼───────────────────────┤ │十、國軍左營總醫院出院病歷摘要(鄭孝 │(警一卷第42至43頁;警二卷第65至66頁;他一卷第│ │ 吉,100年3月28日入院) │78至79頁) │ ├──────────────────┼───────────────────────┤ │十一、國軍左營總醫院護理紀錄(鄭孝吉)│ (警一卷第44至45頁反面;警二卷第67至68頁反面 │ │ │ ;他一卷第80至81頁反面) │ ├──────────────────┼───────────────────────┤ │十二、富邦產物個人保險保單保單編號 │(警一卷第46頁;警二卷第69頁;他一卷第82頁) │ │ 0507 字第99HP004431號保險單(鄭│ │ │ 孝吉,保險期間自99年11月26日起│ │ │ ) │ │ ├──────────────────┼───────────────────────┤ │十三、新光產物保險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警一卷第48頁;警二卷第71頁;他一卷第84頁) │ │ 害保險保單編號1305第 │ │ │ 99AZP0000000號保險單(鄭孝吉, │ │ │ 保險期間自99年11 月16日起) │ │ ├──────────────────┼───────────────────────┤ │十四、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編│(警一卷第49頁反面至50頁;警二卷第74至75頁;他│ │ 號1408字第99J0000000號保險單( │一卷第87至89頁) │ │ 鄭孝吉,保險期間自99年11月5日 │ │ │ 起) │ │ ├──────────────────┼───────────────────────┤ │十五、大都會人壽人身保險保單編號 │(警一卷第50頁反面至52頁反面;警二卷第76至80頁│ │ 0000000000號保險單(鄭孝吉,保 │;他一卷第90至93頁) │ │ 險期間自99年11月3日) │ │ ├──────────────────┼───────────────────────┤ │十六、康健人壽保險資料保單編號 │(警一卷第53頁反面至55頁;警二卷第81至85頁;他│ │ TWE0000000號保險單(鄭孝吉,保 │ 一卷第94至98頁) │ │ 險期間自99年11月26日起) │ │ ├──────────────────┼───────────────────────┤ │十七、臺灣銀行000000000000活期儲蓄存│(警一卷第60頁至61頁反面;警二卷第91至94頁; │ │ 款存摺交易明細(陳怡安) │ 他一卷第115至118頁) │ ├──────────────────┼───────────────────────┤ │十八、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搜字第 │(警一卷第64頁;警二卷第98頁;他一卷第106 頁) │ │ 714 號搜索票(陳怡安) │ │ ├──────────────────┼───────────────────────┤ │十九、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警一卷第65至66頁;警二卷第99至100頁; │ │ 錄(陳怡安,台中市北區五常街380│ 他一卷第107至108頁) │ │ 號13樓之23) │ │ ├──────────────────┼───────────────────────┤ │二十、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警一卷第66頁反面;警二卷第101頁; │ │ 品目錄表(陳怡安,台中市北區五 │ 他一卷第109頁) │ │ 常街380號13樓之23) │ │ ├──────────────────┼───────────────────────┤ │二十一、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警一卷第67頁;警二卷第102頁;他一卷第110頁)│ │ 物品收據(陳怡安,台中市北區 │ │ │ 五常街380號13樓之23) │ │ ├──────────────────┼───────────────────────┤ │二十二、各保戶投保及理賠明細(陳文成 │(警一卷第83至85頁;警二卷第132頁至136頁;他一│ │ 、鄭孝吉、莊志傑、陳怡安) │卷第51至53頁) │ ├──────────────────┼───────────────────────┤ │二十三、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填載│(警一卷第86頁至86頁反面;警二卷第137至138頁;│ │ 莊志傑意外事故發生經過及莊志│他一卷第55至56頁) │ │ 傑燙傷照片11張 │ │ ├──────────────────┼───────────────────────┤ │二十四、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搜字 │(警一卷第88頁;警二卷第140頁;他一卷第24 頁) │ │ 第714號搜索票(莊志傑) │ │ ├──────────────────┼───────────────────────┤ │二十五、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警一卷第89至89頁反面;警二卷第141至141頁反面│ │ 扣押筆錄(莊志傑,高雄市新興 │;他一卷第25至26頁) │ │ 區尚文街20巷5弄17號) │ │ ├──────────────────┼───────────────────────┤ │二十六、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警一卷第90頁;警二卷第142頁;他一卷第27頁) │ │ 品收據(莊志傑,高雄市新興區 │ │ │ 尚文街20巷5弄17號) │ │ ├──────────────────┼───────────────────────┤ │二十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警一卷第90頁反面;警二卷第143頁;他一卷第28 │ │ 品目錄表(莊志傑,高雄市新興 │ 頁) │ │ 區尚文街20巷5弄17號) │ │ ├──────────────────┼───────────────────────┤ │二十八、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搜字 │ (警二卷第41頁) │ │ 第714號搜索票(周正文) │ │ ├──────────────────┼───────────────────────┤ │二十九、刑事警察局(南部打擊中心)搜索│(警二卷第42至43頁) │ │ 筆錄(周正文,高雄市左營區榮 │ │ │ 總路223巷31號6樓) │ │ ├──────────────────┼───────────────────────┤ │三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扣押物│(警二卷第44頁) │ │ 品目錄表(周正文,高雄市左營區 │ │ │ 榮總路223巷31號6樓) │ │ ├──────────────────┼───────────────────────┤ │三十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扣押│(警二卷第45頁) │ │ 物品收據(周正文,高雄市左營 │ │ │ 區榮總路223巷31號6樓) │ │ ├──────────────────┼───────────────────────┤ │三十二、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搜字 │ (警二卷第168頁) │ │ 第714號搜索票(陳文成) │ │ ├──────────────────┼───────────────────────┤ │三十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筆│(警二卷第169至169頁反面) │ │ 錄(陳文成,高雄市新興區林森 │ │ │ 一路123巷37號之3) │ │ ├──────────────────┼───────────────────────┤ │三十四、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警二卷第170頁) │ │ 品目錄表(陳文成,高雄市新興 │ │ │ 區林森一路123巷37號之3) │ │ ├──────────────────┼───────────────────────┤ │三十五、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警二卷第171頁) │ │ 品收據(陳文成,高雄市新興區 │ │ │ 林森一路123巷37號之3) │ │ ├──────────────────┼───────────────────────┤ │三十六、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檢 │(偵一卷第110至117頁) │ │ 管第3208號扣押物品清單(高雄 │ │ │ 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 │ │ 警刑大偵十六字第00000000000 │ │ │ 號移送) │ │ ├──────────────────┼───────────────────────┤ │三十七、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院總管字 │(院卷一第45至50頁) │ │ 第2429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三十八、被告陳文成與國泰世紀產物保險│ (院卷一第213頁、院卷二第5頁) │ │ 股份有限公司和解匯款證明影本│ │ ├──────────────────┼───────────────────────┤ │三十九、被告周正文、胡耀彬、莊志傑與│ (院卷一第214頁、院卷二第14頁) │ │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 │ │ 解書乙份 │ │ ├──────────────────┼───────────────────────┤ │四十、被告陳文成與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 (院卷一第215頁、院卷二第6頁) │ │ 有限公司和解書乙份 │ │ ├──────────────────┼───────────────────────┤ │四十一、被告周正德與富邦產物保險股份│ (院卷一第295至296頁) │ │ 有限公司101年12月22日和解書 │ │ │ 乙份及匯款證明一紙 │ │ ├──────────────────┼───────────────────────┤ │四十二、被告周正德與華南產物保險股份│ (院卷一第297至298頁) │ │ 有限公司101年12月24日和解書 │ │ │ 乙份及匯款證明一紙 │ │ ├──────────────────┼───────────────────────┤ │四十三、被告陳文成清償新光產物保險股│ (院卷二第7頁) │ │ 份有限公司匯款證明影本 │ │ ├──────────────────┼───────────────────────┤ │四十四、被告陳文成清償國泰人壽保險股│ (院卷二第8頁、第16至17頁) │ │ 份有限公司匯款證明影本 │ │ ├──────────────────┼───────────────────────┤ │四十五、被告周正文已清償泰安產物保險│ (院卷二第13頁) │ │ 股份有限公司證明書乙份 │ │ ├──────────────────┼───────────────────────┤ │四十六、被告周正文、莊志傑清償新光產│ (院卷二第15頁) │ │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匯款證明影│ │ │ 本 │ │ ├──────────────────┼───────────────────────┤ │四十七、被告莊志傑、胡耀彬清償國泰人│ (院卷二第16至17頁) │ │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匯款證明影│ │ │ 本 │ │ ├──────────────────┼───────────────────────┤ │四十八、被告陳文成與富邦產物保險股份│ (院卷二第24至25頁) │ │ 有限公司102年1月17日和解書乙│ │ │ 份及匯款證明影本 │ │ ├──────────────────┼───────────────────────┤ │四十九、被告莊志傑、周正文與富邦產物│ (院卷二第28至29頁) │ │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月22日│ │ │ 和解書乙份及匯款證明影本 │ │ ├──────────────────┼───────────────────────┤ │五十、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院卷二第49至55頁) │ │ 102年3月25日刑事陳報狀暨檢附被│ │ │ 告鄭孝吉理賠相關資料 │ │ ├──────────────────┼───────────────────────┤ │五十一、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院卷二第49頁、第56至62頁) │ │ 102年3月25日刑事陳報狀暨檢附│ │ │ 被告陳怡安理賠相關資料 │ │ ├──────────────────┼───────────────────────┤ │五十二、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院卷二第63至75頁) │ │ 102年3月25日(102)車字第 │ │ │ 400-11號函文暨檢附被告陳怡安│ │ │ 傷害險理賠相關資料 │ │ ├──────────────────┼───────────────────────┤ │五十三、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院卷二第63頁、第76至80頁) │ │ 102年3月25日(102)車字第 │ │ │ 400-11號函文暨檢附被告陳文成│ │ │ 傷害險理賠相關資料 │ │ ├──────────────────┼───────────────────────┤ │五十四、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院卷二第82至83頁) │ │ 102年3月28日(102)康理字第030│ │ │ 號函文暨檢附被告鄭孝吉理賠相│ │ │ 關資料 │ │ ├──────────────────┼───────────────────────┤ │五十五、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院卷二第82頁、第84至87頁) │ │ 102年3月28日(102)康理字第030│ │ │ 號函文暨檢附被告陳怡安理賠相│ │ │ 關資料 │ │ ├──────────────────┼───────────────────────┤ │五十六、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 │ (院卷二第88至88之6頁) │ │ 年4月1日新壽理賠字第 │ │ │ 0000000000號函文暨檢附被告陳│ │ │ 怡安理賠相關資料 │ │ ├──────────────────┼───────────────────────┤ │五十七、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 │ (院卷二第89至97頁) │ │ 年3月29日中壽理字第 │ │ │ 0000000000號函文暨檢附被告莊│ │ │ 志傑理賠申請書、診斷證明書及│ │ │ 理賠給付通知書等相關資料 │ │ ├──────────────────┼───────────────────────┤ │五十八、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院卷二第98至112頁) │ │ 102年4月1日(102)個理字第097 │ │ │ 號函文暨檢附被告莊志傑保險及│ │ │ 理賠相關資料 │ │ ├──────────────────┼───────────────────────┤ │五十九、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 │ (院卷二第98頁、第113至124頁) │ │ 年4 月1日(102)個理字第097號 │ │ │ 函文暨檢附被告陳文成保險及理│ │ │ 賠相關資料 │ │ ├──────────────────┼───────────────────────┤ │六十、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 │ (院卷二第125至130頁) │ │ 年4月2日(102)理字第082號理賠技│ │ │ 術部函文暨檢附被告鄭孝吉、陳文│ │ │ 成、莊志傑理賠相關資料 │ │ ├──────────────────┼───────────────────────┤ │六十一、富邦人壽保單風險管理部 │ (院卷二第131至136頁) │ │ 102年4月2日(102)富壽風管發字│ │ │ 第018號函文暨檢附被告陳怡安 │ │ │ 理賠相關資料 │ │ ├──────────────────┼───────────────────────┤ │六十二、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 │ (院卷二第137至143頁反面、第155至166頁反面) │ │ 年4月2日富保業字第0000000000│ │ │ 號函文暨檢附被告鄭孝吉申請理│ │ │ 賠相關資料 │ │ ├──────────────────┼───────────────────────┤ │六十三、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 │ (院卷二第137頁、第144至154頁反面) │ │ 年4月2日富保業字第0000000000│ │ │ 號函文暨檢附被告莊志傑申請理│ │ │ 賠相關資料 │ │ ├──────────────────┼───────────────────────┤ │六十四、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 │ (院卷二第137頁、第167至174頁) │ │ 年4月2日富保業字第0000000000│ │ │ 號函文暨檢附被告陳文成申請理│ │ │ 賠相關資料 │ │ ├──────────────────┼───────────────────────┤ │六十五、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 │ (院卷二第175至183頁) │ │ 年4月16日國壽字第000000000號│ │ │ 函文暨檢附被告鄭孝吉理賠申請│ │ │ 資料 │ │ ├──────────────────┼───────────────────────┤ │六十六、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 │ (院卷二第176頁、第184至192頁) │ │ 年4月16日國壽字第000000000號│ │ │ 函文暨檢附被告陳怡安理賠申請│ │ │ 資料 │ │ ├──────────────────┼───────────────────────┤ │六十七、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院卷二第199至207頁反面) │ │ 102年4月17日(102)新產法發字 │ │ │ 第381號函文暨檢附被告鄭孝吉 │ │ │ 賠付相關資料 │ │ ├──────────────────┼───────────────────────┤ │六十八、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院卷二第199頁、第208至212頁反面) │ │ 102年4月17日(102)新產法發字 │ │ │ 第381號函文暨檢附被告莊志傑 │ │ │ 賠付相關資料 │ │ ├──────────────────┼───────────────────────┤ │六十九、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 │ (院卷二第199頁、第213至第216頁) │ │ 年4 月17日(102)新產法發字第 │ │ │ 381號函文暨檢附被告陳文成賠 │ │ │ 付相關資料 │ │ ├──────────────────┼───────────────────────┤ │七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 (院卷二第226至233頁) │ │ 4月19日刑事陳報狀暨檢附被告鄭 │ │ │ 孝吉詐領保險金額整理附表等相關│ │ │ 資料 │ │ ├──────────────────┼───────────────────────┤ │七十一、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 │ (院卷二第226至227頁反面、第234至238頁) │ │ 年4月19日刑事陳報狀暨檢附被 │ │ │ 告陳怡安詐領保險金額整理附表│ │ │ 等相關資料 │ │ ├──────────────────┼───────────────────────┤ │七十二、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 │ (院卷二第226至227頁反面、第239至240頁) │ │ 年4 月19日刑事陳報狀暨檢附被│ │ │ 告陳文成詐領保險金額整理附表│ │ │ 等相關資料 │ │ ├──────────────────┼───────────────────────┤ │七十三、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院卷二第242至244頁) │ │ 102年5月7日(102)康理字第030 │ │ │ 號函文暨檢附被告鄭孝吉理賠相│ │ │ 關資料 │ │ ├──────────────────┼───────────────────────┤ │七十四、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院卷二第242至243頁、第245至248頁) │ │ 102年5月7日(102)康理字第030 │ │ │ 號函文暨檢附被告陳怡安理賠相│ │ │ 關資料 │ │ ├──────────────────┼───────────────────────┤ │七十五、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院卷二第242至243頁、第249頁) │ │ 102年5月7日(102)康理字第030 │ │ │ 號函文暨檢附被告莊志傑理賠相│ │ │ 關資料 │ │ ├──────────────────┼───────────────────────┤ │七十六、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院卷二第242至243頁、第250頁) │ │ 102年5月7日(102)康理字第030 │ │ │ 號函文暨檢附被告陳文成理賠相│ │ │ 關資料 │ │ ├──────────────────┼───────────────────────┤ │七十七、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院卷二第251至263頁) │ │ 102年5月2日(102)華產健字第 │ │ │ 006號函文暨檢附被告鄭孝吉保 │ │ │ 險理賠相關資料 │ │ ├──────────────────┼───────────────────────┤ │七十八、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 │ (院卷三第45至50頁) │ │ 年7月1日新壽法務字第 │ │ │ 0000000000號函文暨補充說明被│ │ │ 告陳怡安續賠相關資料 │ │ ├──────────────────┼───────────────────────┤ │七十九、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 │ (院卷三第83至91頁) │ │ 年7 月26日刑事附帶民事陳報狀│ │ │ 暨附件 │ │ ├──────────────────┼───────────────────────┤ │肆、物證: │ │ ├──────────────────┼───────────────────────┤ │一、警方採證鄭孝吉左側橈骨骨折照片2 │(警一卷第41頁反面;警二卷第64頁;他一卷第77 │ │ 張 │頁) │ ├──────────────────┼───────────────────────┤ │二、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警一卷第69頁反面至72頁;警二卷第106頁至110 │ │ 照片12張(陳怡安,台中市北區五常 │頁;他一卷第126至131頁) │ │ 街380 號13樓之23) │ │ ├──────────────────┼───────────────────────┤ │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照片4 │(警一卷第91至91頁反面;警二卷第144至145頁;他│ │ 張( 莊志傑,高雄市新興區尚文街20│一卷第46至47頁) │ │ 巷5弄17號) │ │ ├──────────────────┼───────────────────────┤ │四、莊志傑燙傷照片1張 │(他一卷第22頁) │ ├──────────────────┼───────────────────────┤ │五、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檢管第 │(偵一卷第118頁) │ │ 3208號扣押物品清單照片1張(高雄市│ │ │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 │ │ 偵十六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 │ │ └──────────────────┴───────────────────────┘ 附表四:被告等人與保險公司和解情形 ┌───┬─────┬──────────────────┬─────────┬───────┐ │編號 │被告 │與保險公司和解情形 │出處 │備註 │ ├───┼─────┼──────────────────┼─────────┼───────┤ │一 │周正德 │1.與華南產物以69,900元達成和解,並已│1.院卷一P.297-298 │賠償金額共計 │ │ │ │ 付清款項。 │ │148,912元 │ │ │ │2.與富邦產物以79,012元達成和解,並已│2.院卷一P.295-296 │ │ │ │ │ 付清款項。 │ │ │ │ │ │3.與中國信託(原大都會人壽)、新光產物│3.院卷一P.208、 │ │ │ │ │ 、南山人壽進行調解,但調解不成立。│ P.212 │ │ │ │ │4.與其他保險公司未進行調解。 │ │ │ ├───┼─────┼──────────────────┼─────────┼───────┤ │二 │周正文 │1.周正文、胡耀彬、莊志傑三人共同賠償│1.院卷一P.214、院 │ │ │ │ │ 蘇黎世產物140,247元並達成和解。 │ 卷二P.14 │ │ │ │ │2.周正文、莊志傑共同賠償泰安產物 │2.院卷二P.13 │ │ │ │ │ 119,870元,並已付清款項。 │ │ │ │ │ │3.共同正犯胡耀彬、莊志傑已共同賠償國│ │ │ │ │ │ 泰人壽194,370元。 │3.院卷二P.16 │ │ │ │ │4.周正文、莊志傑共同賠償富邦產物 │ │ │ │ │ │ 143,000元並達成和解。 │ │ │ │ │ │5.與其他保險公司未進行調解。 │4.院卷二P.28-29 │ │ ├───┼─────┼──────────────────┼─────────┼───────┤ │三 │鄭孝吉 │1.與富邦產物、中國信託(原大都會人壽)│1.院卷一P.202、 │賠償金額共0元 │ │ │ │ 、南山人壽、華南產物進行調解,但調│ P.208、P.212 │ │ │ │ │ 解不成立。 │ │ │ │ │ │2.與其他保險公司未進行調解。 │ │ │ ├───┼─────┼──────────────────┼─────────┼───────┤ │四 │陳怡安 │1.與富邦人壽、國泰產物、南山人壽進行│1.院卷一P.202、 │賠償金額共計0 │ │ │ │ 調解,但調解不成立。 │ P.212 │元 │ │ │ │2.與其他保險公司未進行調解。 │ │ │ ├───┼─────┼──────────────────┼─────────┼───────┤ │五 │莊志傑 │1.周正文、胡耀彬、莊志傑三人共同賠償│1.院卷一P.214、院 │ │ │ │ │ 蘇黎世產物140,247元並達成和解。 │ 卷二P.14 │ │ │ │ │2.周正文、莊志傑共同賠償泰安產物 │2.院卷二P.13 │ │ │ │ │ 119,870元,並已付清款項。 │ │ │ │ │ │3.胡耀彬、莊志傑共同賠償國泰人壽 │ │ │ │ │ │ 194,370元,並已付清款項。 │3.院卷二P.16 │ │ │ │ │4.莊志傑、周正文共同賠償富邦產物 │ │ │ │ │ │ 143,000元達成和解,並已付清款項。 │ │ │ │ │ │5.與中國人壽進行調解,但調解不成立。│4.院卷二P.28-29 │ │ │ │ │6.僅剩康健人壽未進行調解。 │ │ │ │ │ │ │5.院卷一P.208 │ │ ├───┼─────┼──────────────────┼─────────┼───────┤ │六 │胡耀彬 │1.周正文、胡耀彬、莊志傑三人共同賠償│1.院卷一P.214、院 │ │ │ │ │ 蘇黎世產物140,247元並達成和解。 │ 卷二P.14 │ │ │ │ │2.胡耀彬、莊志傑共同賠償國泰人壽 │2.院卷二P.16 │ │ │ │ │ 194,370元,並已付清款項。 │ │ │ │ │ │3.莊志傑、周正文共同賠償富邦產物 │ │ │ │ │ │ 143,000元達成和解,並已付清款項。 │3.院卷二P.28-29 │ │ │ │ │4.與泰安產物進行調解,但調解不成立。│ │ │ │ │ │5.與其他保險公司未進行調解。 │4.院卷一P.208 │ │ ├───┼─────┼──────────────────┼─────────┼───────┤ │七 │陳文成 │1.與國泰產物以65,000元之九折即58,500│1.院卷一P.213、院 │賠償金額共計 │ │ │ │ 元達成和解,並已付清款項。 │ 卷二P.5 │367,607元 │ │ │ │2.與蘇黎世產物以183,193元之九折即 │2.院卷一P.215、院 │ │ │ │ │ 164874元達成和解,並已付清款項。 │ 卷二P.6 │ │ │ │ │3.已賠償新光產物76,233元。 │3.院卷二P.7 │ │ │ │ │4.與富邦產物以68,000元達成和解,並已│ │ │ │ │ │ 付清款項。 │4.院卷二P.24-25 │ │ │ │ │5.與其他保險公司未進行調解。 │ │ │ └───┴─────┴──────────────────┴─────────┴───────┘ 附表五:扣押物 ┌───┬───────────┬─────┬───────┬────┬──────┬────────────┐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查獲地點 │所有人 │出處 │備註 │ ├───┼───────────┼─────┼───────┼────┼──────┼────────────┤ │1 │Sony Ericsson │1支 │高雄市左營區重│周正德 │警一卷P.16 │不能證明供本案犯罪所用 │ │ │門號:0000000000 │ │愛路22巷50號14│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樓之1 │ │ │ │ ├───┼───────────┼─────┼───────┤ │ ├────────────┤ │2 │陳順銘國泰人壽保單 │1本 │同上 │ │ │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 │ ├───┼───────────┼─────┼───────┤ │ ├────────────┤ │3 │高雄銀行存摺(陳順銘) │1本 │同上 │ │ │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 │ ├───┼───────────┼─────┼───────┤ │ ├────────────┤ │4 │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1張 │同上 │ │ │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 │ │ │17金融卡(陳順銘) │ │ │ │ │ │ ├───┼───────────┼─────┼───────┤ │ ├────────────┤ │5 │陳順銘印章 │1枚 │同上 │ │ │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 │ ├───┼───────────┼─────┼───────┤ │ ├────────────┤ │6 │張陳盡新光人壽保單 │1份 │同上 │ │ │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 │ ├───┼───────────┼─────┼───────┤ │ ├────────────┤ │7 │陳吉南山人壽契約書 │1份 │同上 │ │ │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 │ ├───┼───────────┼─────┼───────┤ │ ├────────────┤ │8 │陳吉保費證明收據 │1份 │同上 │ │ │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 │ ├───┼───────────┼─────┼───────┤ │ ├────────────┤ │9 │陳吉醫療費用收據 │1份 │同上 │ │ │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 │ ├───┼───────────┼─────┼───────┤ │ ├────────────┤ │10 │陳吉理賠通知書 │1份 │同上 │ │ │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 │ ├───┼───────────┼─────┼───────┤ │ ├────────────┤ │11 │李育瑞保單 │6份 │同上 │ │ │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 │ ├───┼───────────┼─────┼───────┤ ├──────┼────────────┤ │12 │李宥樹富邦人壽保單 │1份 │同上 │ │警一卷P.17 │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 │ ├───┼───────────┼─────┼───────┤ │ ├────────────┤ │13 │張富銘保單 │2份 │同上 │ │ │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 │ ├───┼───────────┼─────┼───────┤ │ ├────────────┤ │14 │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1本 │同上 │ │ │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 │ │ │38存摺(張富銘) │ │ │ │ │ │ ├───┼───────────┼─────┼───────┤ │ ├────────────┤ │15 │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1本 │同上 │ │ │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 │ │ │48存摺(張富銘) │ │ │ │ │ │ ├───┼───────────┼─────┼───────┤ │ ├────────────┤ │16 │張富銘印章 │1枚 │同上 │ │ │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 │ ├───┼───────────┼─────┼───────┤ │ ├────────────┤ │17 │張富雄保單 │4份 │同上 │ │ │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 │ ├───┼───────────┼─────┼───────┤ │ ├────────────┤ │18 │高雄三信銀行帳號019004│1本 │同上 │ │ │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 │ │ │00000000存摺(張富雄) │ │ │ │ │ │ ├───┼───────────┼─────┼───────┤ │ ├────────────┤ │19 │張富雄印章 │1枚 │同上 │ │ │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 │ ├───┼───────────┼─────┼───────┤ │ ├────────────┤ │20 │張富雄保費證明收據 │1份 │同上 │ │ │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 │ ├───┼───────────┼─────┼───────┼────┼──────┼────────────┤ │21 │新光銀行存摺 │1本 │屏東縣萬巒鄉民│ 鄭孝吉 │警一卷P.40 │日常所用之物 │ │ │ │ │和村49號之3 │ │ │ │ ├───┼───────────┼─────┼───────┤ │ ├────────────┤ │22 │新光銀行金融卡 │1張 │同上 │ │ │日常所用之物 │ ├───┼───────────┼─────┼───────┤ │ ├────────────┤ │23 │郵局存摺 │1本 │同上 │ │ │日常所用之物 │ ├───┼───────────┼─────┼───────┤ │ ├────────────┤ │24 │郵局提款卡 │1張 │同上 │ │ │日常所用之物 │ ├───┼───────────┼─────┼───────┤ │ ├────────────┤ │25 │玉山銀行存摺 │1本 │同上 │ │ │日常所用之物 │ ├───┼───────────┼─────┼───────┤ │ ├────────────┤ │26 │玉山銀行金融卡 │1張 │同上 │ │ │日常所用之物 │ ├───┼───────────┼─────┼───────┤ │ ├────────────┤ │27 │Sony Ericsson手機 │1支 │同上 │ │ │不能證明供本案犯罪所用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門號0000000000 │ │ │ │ │ │ ├───┼───────────┼─────┼───────┼────┼──────┼────────────┤ │28 │HTC手機 │1支 │臺中市北區五常│ 陳怡安 │警一卷P.66 │不能證明供本案犯罪所用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街380號13樓之 │ │反面 │ │ │ │門號0000000000 │ │23 │ │ │ │ ├───┼───────────┼─────┼───────┤ │ ├────────────┤ │29 │臺灣銀行存摺 │4本 │同上 │ │ │日常所用之物 │ ├───┼───────────┼─────┼───────┤ │ ├────────────┤ │30 │富邦人壽保險給付通知書│6張 │同上 │ │ │非被告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 ├───┼───────────┼─────┼───────┤ │ ├────────────┤ │31 │新光產物、康健人壽理賠│2張 │同上 │ │ │非被告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 │ │通知書 │ │ │ │ │ │ ├───┼───────────┼─────┼───────┤ │ ├────────────┤ │32 │南山人壽、康健人壽保險│2本 │同上 │ │ │非被告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 │ │單 │ │ │ │ │ │ ├───┼───────────┼─────┼───────┼────┼──────┼────────────┤ │33 │三星手機 │1支 │高雄市新興區尚│ 莊志傑 │警一卷P.90 │不能證明供本案犯罪所用 │ │ │門號0000000000 │ │文街20巷5弄17 │ │反面 │ │ │ │ │ │號 │ │ │ │ ├───┼───────────┼─────┼───────┤ │ ├────────────┤ │34 │高雄三信銀行活期儲蓄存│1本 │同上 │ │ │日常所用之物 │ │ │款存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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