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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智易字第3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李東柏張嘉芳劉熙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易字第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商育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583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智簡字第7號),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商育豪明知「StudentSolutions Manual to accompany Concepts of Mondern-Physics」著作物係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未經該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散布或公開陳列,竟仍基於反凡著作權法之犯意,於民國100年3月23日晚間11時03分許,在其位於高雄市鼓山區○○○○路200號13 樓,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其所有之「cucuqwl-2 」帳號,在該網站上以「Concepts of MondernPhys ics第6版近代物理ByBeiser解答」之商品名稱,刊登拍賣於數年前在台北市某不詳影印店購得之上開非法重製之書籍訊息,供有意購買之不特定人士上網競標拍賣,並提供其所有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供得標者匯款,而侵害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經社團法人臺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人員於100年3月29日上網標購上開盜版書籍後,報警處理而查知上情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 項之罪,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1年度智簡字第7 號卷),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另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第3 項規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者,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本件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之規定,即不能逕依簡易判決處刑,而應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張嘉芳

法 官 劉熙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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