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智簡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陳俊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智簡字第18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1516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俊廷犯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之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扣案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計參佰貳拾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為下列補充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隨即在高雄市新興區文橫... 」更正為「即自101 年4 月中旬某日起,在高雄市新興區文橫... 」。 ㈡所有關於「普爾嘉里公司」、「布爾加利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更正為「普魯嘉里公司」。 ㈢所有關於「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更正為「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㈣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 行「扣押物品清單」應予刪除。 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3行至第14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共6 份」更正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共10份」。 ㈥附件附表一編號4 商標名稱欄「義大利商普爾嘉里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台灣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行為後,商標法全文業於民國101 年7 月1 日經行政院命令施行,其中第97條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與92年5 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第82條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兩者刑度固然相同,但新法增列「意圖販賣而持有」以及「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應予處罰之構成要件,且其立法修正理由第19點亦明白表示「增訂明知為侵權商品而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販賣、意圖販賣之刑事處罰規定。」比較上開新舊法結果,應以行為時法即92年5 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第82條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行為時法即92 年5 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第82條。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俊廷所為,係犯92年5 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 款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復其自101 年4 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5 月25日為警查獲時止,所為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均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意思,以同一方式反覆延續所為,皆應評價為集合犯,論以一罪。又被告同時販賣數種仿冒商標商品,係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而觸犯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販賣仿冒商標商品,非但侵害商標權人之權益,且足以擾亂國內同一商品市場之健全發展,影響國家正常經濟及貿易形象,復考量其販賣期間、所獲利益,兼衡其學歷為高中畢業及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末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有所悔悟,且其無刑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諒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並依同法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其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啟自新。 ㈣至扣案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係被告犯92年5 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 款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應依同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92年5 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 款、第83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馮欽鳳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92年5 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92年5 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15162號被 告 陳俊廷 男 2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前鎮區○○○街102巷6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廷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及圖樣,分別係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商品,且前開商標係在商標權期間內,任何人未經前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述商標權人之商品。詎其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不詳時間,以每件新臺幣(下同)約100至500元之價格,自韓國及中國,販入仿冒上開商標商品後,隨即在高雄市新興區○○○路33號之「衣衫兒貿易有限公司」店家內,陳列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並以每件約200至1000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 定人,藉以牟利。嗣於101年5月25日下午2時55分許,經警 持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為警在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同時委請瑞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瑞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義商普爾嘉里公司之授權代表賴麗玉、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之授權代表黃文通、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商埃爾梅斯國際之授權代表劉禮綺鑑定確定為仿冒商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瑞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瑞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義商普爾嘉里公司之授權代表賴麗玉、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商埃爾梅斯國際之授權代表劉禮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俊廷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商標權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鑑定人黃文通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商標對照表各1份及現場蒐證及扣押 物照片共54張等附卷可稽,又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經送鑑定確為仿冒品,有商標權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義大利商布爾加利股份有限公司鑑定人賴麗玉所出具之委任狀、鑑定證明書、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商標權人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商埃爾梅斯國際之授權代表劉禮綺所出具之授權書、委任狀、鑑定報告書、商標權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之授權代表黃文通所出具之LV鑑定證明書、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各1份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 共6份併陳在卷,足徵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被告罪嫌洵堪認定。 二、被告陳俊廷行為後,商標法已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且業自101年7月1日起生效,惟經比較前開新舊法規定之結果 ,修正後商標法係將修正前該法第82條之規定,移列為第97條,新舊法之法定刑均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是被告行為後,僅修正後新法之條次有所變動,對於被告並無不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案自應適用修正前行為時商標法之規定處斷,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陳俊廷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販賣行為,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請論以一罪。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請依修正前同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檢 察 官 陳文哲 附表一: ┌──┬───────┬──────┬──────┬───────┐ │編號│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商品 │ ├──┼───────┼──────┼──────┼───────┤ │ 1 │「CARTIER」 │瑞商卡地亞國│第00000000號│項鍊、手鍊、耳│ │ │ │際有限公司 │ │環等商品。 │ ├──┼───────┼──────┼──────┼───────┤ │ 2 │「CHANEL」 │瑞商香奈兒股│第00000000號│項鍊、手鍊、耳│ │ │ │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環、戒指、髮夾│ │ │ │ │第00000000號│、鑰匙圈等商品│ │ │ │ │ │。 │ ├──┼───────┼──────┼──────┼───────┤ │ 3 │「HERMES」及圖│法商埃爾梅斯│第00000000號│貴金屬、貴金屬│ │ │ │國際 │第00000000號│之合金、珠寶等│ │ │ │ │ │商品。 │ ├──┼───────┼──────┼──────┼───────┤ │ 4 │「BVLGARI」 │義大利商普爾│第00000000號│項鍊、手鍊、耳│ │ │ │嘉里股份有限│ │環等商品。 │ │ │ │公司 │ │ │ ├──┼───────┼──────┼──────┼───────┤ │ 5 │「DIOR」 │法商克莉絲汀│第00000000號│貴金屬、貴金屬│ │ │ │迪奧香水股份│ │之合金、珠寶等│ │ │ │有限公司 │ │商品。 │ ├──┼───────┼──────┼──────┼───────┤ │ 6 │「LV」 │法商路易威登│第00000000號│項鍊、手鍊、耳│ │ │ │馬爾悌耶公司│第00000000號│環、手鐲、貴金│ │ │ │ │ │屬等商品。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 ├──┼─────────────┼─────┤ │ 1 │仿冒CHANEL項鍊 │7件 │ ├──┼─────────────┼─────┤ │ 2 │仿冒CHANEL手鍊 │4件 │ ├──┼─────────────┼─────┤ │ 3 │仿冒CHANEL耳環 │165件 │ ├──┼─────────────┼─────┤ │ 4 │仿冒CHANEL戒指 │12件 │ ├──┼─────────────┼─────┤ │ 5 │仿冒CHANEL髮夾 │16件 │ ├──┼─────────────┼─────┤ │ 6 │仿冒CHANEL鑰匙圈 │1件 │ ├──┼─────────────┼─────┤ │ 7 │仿冒HERMES耳環 │6件 │ ├──┼─────────────┼─────┤ │ 8 │仿冒HERMES項鍊 │1件 │ ├──┼─────────────┼─────┤ │ 9 │仿冒CARTIER項鍊 │1件 │ ├──┼─────────────┼─────┤ │ 10 │仿冒CARTIER手鍊 │2件 │ ├──┼─────────────┼─────┤ │ 11 │仿冒CARTIER戒指 │6件 │ ├──┼─────────────┼─────┤ │ 12 │仿冒LV耳環 │56件 │ ├──┼─────────────┼─────┤ │ 13 │仿冒LV戒指 │4件 │ ├──┼─────────────┼─────┤ │ 14 │仿冒LV手鍊 │2件 │ ├──┼─────────────┼─────┤ │ 15 │仿冒LV項鍊 │3件 │ ├──┼─────────────┼─────┤ │ 16 │仿冒LV手環 │1件 │ ├──┼─────────────┼─────┤ │ 17 │仿冒BVLGARI項鍊 │2件 │ ├──┼─────────────┼─────┤ │ 18 │仿冒BVLGARI手鍊 │2件 │ ├──┼─────────────┼─────┤ │ 19 │仿冒DIOR耳環 │20件 │ ├──┼─────────────┼─────┤ │ 20 │仿冒DIOR項鍊 │2件 │ ├──┼─────────────┼─────┤ │ 21 │仿冒DIOR戒指 │7件 │ ├──┼─────────────┼─────┤ │總計│ │320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