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矚訴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矚訴字第2號
- 被告
- 劉希羿
- 選任辯護人
- 楊雪貞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劉希羿‧‧‧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九條‧‧‧」,應更正為「劉希羿「劉希羿‧‧‧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九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劉希羿於美濃溪案一、二工區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九條洩漏秘密罪‧‧‧」,因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32、149頁對於檢察官之起訴法條均記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九條」,上開主文記載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