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曾正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14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正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30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正勝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重型機車」 應補充為「普通重型機車」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曾正勝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量刑部分:量刑應以刑罰應報、預防之功能目的以及當前刑事政策為本,因應個案而做出最妥適之刑罰裁量。而刑法目前除朝寬嚴並進之刑事政策外,亦需以被害人為中心的修復式正義之刑事政策為思量,亦即以加害人向被害人真實悔過與補償及社群共同參與為基礎,使被害人創傷與社會關係獲得實際修復,社會和諧得以復歸,法秩序得以維持。本院審酌被告自稱因缺錢而想要典當機車以周轉現金之犯罪動機及目的,並審酌被告利用分期貸款之便,於取得機車後3 日內即迅即轉賣他人之犯罪手段,另衡酌被告自稱資力狀況不好之生活狀況以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復再審酌被告前曾因犯幫助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判決拘役30日並緩刑2 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按,竟再犯同一刑律,是其品行非佳。就被告犯罪所生損害部分,被告造成告訴人84,186元之損失,惟其事後已賠償40,000元,有刑事陳報狀2紙在卷可憑,以修補其犯罪所造成之部分損害 ,最後審酌被告犯後已陳明所犯細節並表示願受刑律制裁之良好犯後態度,綜上本院審酌量刑一切情狀後,認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楊雅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3005號被 告 曾正勝 男 31歲(民國○○年○月○日生)住高雄市○○區○○路160巷8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正勝明知其並無資力,亦無給付貨款之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0年10月17日,在屏東市○○路280號,向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怡富公司)之特約商東展車業行,佯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購買車牌號碼329-LZJ號 重型機車1台,該車價金新臺幣(下同)8萬4186元,雙方約定自100年11月21日起分18期繳款,每期繳款4677元,致怡 富公司陷於錯誤,同意以辦理貸款分期付款方式出售該車,並於同日過戶予曾正勝。詎曾正勝取得該車後,拒不繳交分期款,旋於購車3日內即同年月20日將該機車變賣予他人週 轉現金使用,並逃匿不知去向,致使怡富公司追索無著而受有損害。 二、案經怡富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正勝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張宏澤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分期付款申請書影本、機器腳踏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資料、繳款明細表等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罪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曾正勝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檢 察 官 陳俊秀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