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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39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李東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39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正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54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正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業據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明確予以引用如附件,另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2至3行「進入高雄市○鎮區鎮○街59號陳秋農住家1樓所設置之神壇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應更正補充為「進入高雄市○鎮區鎮○街59號陳秋農所設置供不特定人得出入之神壇內,利用信徒得自由進出之機會,徒手竊取」。

㈡按私人住家原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惟長期供作神壇使用,聚集不特定之人供奉參拜,已失純住宅之性質,與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異,經查,上開神壇係一般人均可隨意進出之開放式空間,業據證人陳秋農於警詢時證述明確,是被告鄭正富進入上開地點行竊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二、刑罰裁量: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以徒手方式竊取神壇內財物之犯罪動機、手段及目的,並斟酌所竊得財物為現金新臺幣3,000元,查獲後無從返還被害人此項對於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害程度,兼衡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自稱其國小畢業、家境貧寒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但其有多次普通竊盜、加重竊盜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可憑,品行不能認為良好,並一再觸犯竊盜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據犯罪情狀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東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5410號
    被      告  鄭正富  男  4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42巷90弄12號
                        居高雄市○鎮區○○街52巷17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正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民國100年11月29日8
    時37分許,進入高雄市○鎮區鎮○街59號陳秋農住家1樓所
    設置之神壇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在神像旁白板
    處之紅包1個(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得手後
    旋即騎乘機車逃離現場,並將紅包內現金花用殆盡。嗣因陳
    秋農發現家中財物失竊,調閱家中監視錄影畫面後向警方報
    案,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鄭正富經傳未到庭應訊,然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其於警
    詢中坦承不諱,經核與被害人陳秋農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
    符,此外復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
    管單、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模擬照片等在卷可憑,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李佳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394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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