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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79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黃右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79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春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1292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春賢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 行補充為「行動電話1 支(IPHONE 3,價值新臺幣1 萬元)」外,餘均引用

二、核被告劉春賢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有如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卻不思以己力賺取生活所需,率爾竊取他人所有之財物,所為誠屬不該,復考量其所竊行動電話之價值(新臺幣1 萬元),且該行動電話已歸還被害人楊立言,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附卷可稽,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減輕,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學歷為國中肄業及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右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12926號
    被      告  劉春賢  男  29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高雄市○○區○○街65號4樓
                            之2
                        現居高雄市○○區○○街95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春賢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
    3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96年10月5日縮
    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1年3月15日10時許,
    在高雄市○○區○○路592巷10號3樓其友人王傳雲住處內,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楊立言
    所有現由王傳雲保管之行動電話1支(IPHONE 3)得手,嗣
    經楊立言發現遭竊,透過王傳雲詢問劉春賢後,劉春賢即坦
    承犯行,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春賢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王傳
    雲及證人楊立言陳述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物品清單及贓物認
    領保管單各1份、相片4張附卷可佐,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劉春賢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
    被告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
    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檢察官 陳俊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798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