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68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輝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1588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 號:100年度審訴字第3784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施輝龍犯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捌拾伍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至三「備註」欄內所示偽造之署名、印文及未扣案之黃家銘印章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施輝龍於民國96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348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7 年7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緣黃崇豪(已於98年5月8 日死亡,另為不起訴處分)於91年4月25日,在高雄縣大 樹鄉(現改制為高雄市大樹區○○○村○○路708號9樓設立「雙豪資訊企業社(下稱雙豪企業社)」,以其弟黃博緯(另為不起訴處分)為合夥人;復於97年5月29日,在 上址設立「八大企業行」,以其弟黃博緯為登記負責人。施輝龍則受僱於黃崇豪,為雙豪企業社及八大企業行之員工。又施輝龍另於95年10月31日,在高雄市三民區○○○路543巷25之1號3樓設立「維軒企業行」。 (二)施輝龍與黃崇豪均從事批發、申辦及販賣行動電話預付卡業務,且均明知預付卡經銷商應核對身分證明文件及登記購買者之姓名、所搭配行動電話門號等資料後,始得開通預付卡門號。詎施輝龍、黃崇豪為取得大量預付卡,以轉售在臺工作之外籍勞工牟利,竟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雙豪企業社、八大企業行及維軒企業行取得亞太行動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公司)及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大哥大公司)開通預付卡門號之授權後,於附表一所示申請日期,未徵得附表一所示申請人及黃家銘(另為不起訴處分)之同意或授權,先由黃崇豪於不詳時、地,委由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盜刻黃家銘之印章1枚(偽造之印章未扣案)後,黃崇豪 及施輝龍再將附表一所示申請人先前申辦他家電信行動電話門號時所留存之居留證、護照、全民健保卡等個人證件影本影印,將附表一所示申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居留證統一編號、通訊地址等個人基本資料,填寫於亞太電信公司或臺灣大哥大公司之預付卡申請書內,並於申請書之「申請人簽章」欄內偽造附表一所示申請人之署名各1枚 ,且將上揭申請人之居留證、護照或全民健保卡影本黏貼於預付卡申請書上,表明附表一所示申請人欲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復於附表一所示預付卡申請書之「經辦人簽章欄」內偽造黃家銘之署名,或蓋用前揭偽刻之黃家銘之印章,偽造黃家銘之印文,表明黃家銘為該份預付卡申請書之經辦人,而偽造附表一所示預付卡申請書,再將預付卡申請書傳真至亞太電信公司或臺灣大哥大公司,申辦附表一所示門號而行使之,冒用附表一所示申請人名義,向亞太電信公司或臺灣大哥大公司申辦附表一所示預付卡門號,致亞太電信公司及臺灣大哥大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陷於錯誤,誤認附表一所示申請人確有向其公司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之意,而登錄附表一所示申請人之基本資料,據以辦理附表一所示門號之開通手續,足以生損害附表一所示申請人、黃家銘及亞太電信公司及臺灣大哥大公司對於預付卡使用人資料管理之正確性。施輝龍與黃崇豪於上揭預付卡開通手續完成後,再以每張預付卡新臺幣(下同) 1,500元之價格,出售予在臺工作之外勞。 (三)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附表二所示申請日期,持附表二所示申請人之居留證、護照或全民健保卡等證件,向施輝龍、黃崇豪申請辦理附表二所示預付卡門號時,施輝龍與黃崇豪明知其等未徵得黃家銘之同意或授權,竟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施輝龍或黃崇豪於附表二所示預付卡申請書之「經辦人簽章欄」內偽造黃家銘之署名,或蓋用前揭偽刻之黃家銘之印章,偽造黃家銘之印文,表明黃家銘為預付卡申請書經辦人之意思,均足以生損害於黃家銘。 (四)另黃崇豪於98年5月8日死亡後,施輝龍復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雙豪企業社、八大企業行或維軒企業社取得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寶電信公司)及臺灣大哥大公司開通預付卡門號之授權後,於附表三所示申請日期,未徵得附表三所示申請人之同意或授權,將附表三所示申請人先前申辦他家電信公司門號時所留存之居留證、護照、全民健保卡等個人證件影本影印,將附表三所示申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居留證統一編號、通訊地址等個人基本資料,填寫於威寶電信公司或臺灣大哥大公司之預付卡申請書內,並於申請書之「申請人簽章」欄內,自行或委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偽造附表三所示申請人之署名各1枚,且將上揭申請人之居留證、護照或全民健保 卡影本黏貼於預付卡申請書上,表明附表三所示申請人欲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而偽造附表三所示預付卡申請書,再將上開預付卡申請書傳真至威寶電信公司或臺灣大哥大公司,申辦附表三所示門號而行使之,冒用附表三所示申請人名義,向威寶電信公司或臺灣大哥大公司申辦附表三所示預付卡門號,致威寶電信公司及臺灣大哥大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陷於錯誤,誤認附表三所示申請人確有向其公司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之意,而登錄附表三所示申請人之基本資料,據以辦理附表三所示門號之開通手續,足以生損害附表三所示申請人、威寶電信公司及臺灣大哥大公司對於預付卡使用人資料管理之正確性。施輝龍於上揭預付卡開通手續完成後,另以每張預付卡1,500元之價格,出 售予在臺工作之外勞。 (五)警方嗣於98年10月15日,持搜索票前往八大企業行搜索,當場扣得預付卡申請書、附表一、二、三所示申請人之證件影本等物,始悉上情。 (六)案經威寶電信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施輝龍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黃家銘於偵訊之具結證述、證人即 附表一至三所示申請人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附表一至三所示預付卡申請書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上揭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施輝龍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就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犯行,與黃崇豪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偽造印章之行為,為偽造印文之行為所吸收,又偽造印文、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附表一至三所示85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另被告有上開事實欄所載之前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附表一至三 除附表一編號40、42、45、46所示之81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施輝龍貪 圖不法利益,竟利用經營通訊行取得被害人之證件、基本資料及各電信公司查核不嚴謹之機會,多次冒名申辦及開通易付卡門號,再將之出售牟利,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又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屬易付卡,而取得門號之人需先儲值後,始能使用,故於經濟上並未實際造成他人損失,並考量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犯行均因被告受僱於黃崇豪,聽從黃崇豪之指示所為,兼衡其犯罪之手段、目的、所獲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各罪均係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罪手段相同,且所申辦之預付卡需先儲值後,始能使用,對於電信公司之損害非鉅,則考量期待可能性及罪責相當原則,再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原係採限制加重原則 ,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免失諸苛酷。 四、末被告偽造之「黃家銘」印章1枚;附表一至三「備註」欄 所示偽造之署名及印文,雖均未扣案,然無證據證明確已滅失,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宣告 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 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葉姿敏 附表一:黃崇豪及施輝龍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 ┌──┬─────┬───┬───────┬──┬────────┬──────────┐ │編號│門 號 │申請日│申請人 │電信│備 註 │主文 │ │ │ │ │ │公司│ │ │ ├──┼─────┼───┼───────┼──┼────────┼──────────┤ │ 1 │0000000000│97年8 │SURYANI(中文 │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申請│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5日 │譯:雅妮) │電信│人簽章欄及經辦人│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 │公司│簽章欄內分別偽造│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SURYANI及黃家銘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之署名各1枚(見 │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卷2,頁36) │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2 │0000000000│97年8 │SUKESIH EMI(│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申請│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7日 │中文譯:阿咪)│電信│人簽章欄及經辦人│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 │公司│簽章欄內分別偽造│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SUKESIH EMI及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家銘之署名各1枚 │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見卷2,頁41) │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3 │0000000000│97年8 │SITI KHOTIJAH│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申請│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4日 │(中文譯:娣佳│電信│人簽章欄及經辦人│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 │公司│簽章欄內分別偽造│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SITI KHOTIJAH及│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黃家銘之署名各1 │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枚(見卷2,頁47 │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 │ │ │) │ │ ├──┼─────┼───┼───────┼──┼────────┼──────────┤ │ 4 │0000000000│97年8 │QOIRUL NANGIM │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申請│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7日 │ │電信│人簽章欄及經辦人│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 │公司│簽章欄內分別偽造│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QOIRUL NANGIM及│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黃家銘之署名各1 │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枚(見卷2,頁53 │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 │ │ │) │ │ ├──┼─────┼───┼───────┼──┼────────┼──────────┤ │ 5 │0000000000│97年8 │ENDANG │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申請│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26日│SULISTIANI │電信│人簽章欄及經辦人│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 │公司│簽章欄內分別偽造│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ENDANGSULISTIANI│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及黃家銘之署名各│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1枚(見卷2,頁56│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 │ │ │) │ │ ├──┼─────┼───┼───────┼──┼────────┼──────────┤ │ 6 │0000000000│97年8 │YENI FARIDA(│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申請│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5日 │中文譯:小新)│電信│人簽章欄及經辦人│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 │公司│簽章欄內分別偽造│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YENI FARIDA及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家銘之署名各1枚 │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見卷2,頁66) │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7 │0000000000│97年8 │ENY │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申請│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17日│WIDYANINGSIH(│電信│人簽章欄及經辦人│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中文譯:阿茵)│公司│簽章欄內分別偽造│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ENY WIDYANINGSIH│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及黃家銘之署名各│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1枚(見卷2,頁72│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 │ │ │) │ │ ├──┼─────┼───┼───────┼──┼────────┼──────────┤ │ 8 │0000000000│97年8 │LISA │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申請│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17日│ERWANINGRUM( │電信│人簽章欄及經辦人│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中文譯:莉莎)│公司│簽章欄內分別偽造│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LISA ERWANINGRUM│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及黃家銘之署名各│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1枚(見卷2,頁79│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 │ │ │) │ │ ├──┼─────┼───┼───────┼──┼────────┼──────────┤ │ 9 │0000000000│97年8 │SANTI(中文譯 │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申請│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18日│:珊蒂) │電信│人簽章欄及經辦人│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 │公司│簽章欄內分別偽造│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SANTI及黃家銘之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署名各1枚(見卷2│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頁84) │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10 │0000000000│97年9 │SUHARTI(中文 │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申請│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9日 │譯:蘇哈蒂) │電信│人簽章欄及經辦人│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 │公司│簽章欄內分別偽造│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SUHARTI及黃家銘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之署名各1枚(見 │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卷2,頁90) │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11 │0000000000│97年9 │NUR ZAEMAH (│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申請│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10日│中文譯: │電信│人簽章欄及經辦人│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陸階美) │公司│簽章欄內分別偽造│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NUR ZAEMAH及黃家│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銘之署名各1枚( │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見卷2,頁96) │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12 │0000000000│97年11│MURYANTI │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申請│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2日 │ │電信│人簽章欄及經辦人│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 │公司│簽章欄內分別偽造│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MURYANTI及黃家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之署名各1枚(見 │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卷2,頁102) │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13 │0000000000│98年2 │ETY PURWANTI │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申請│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13日│ │電信│人簽章欄及經辦人│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 │公司│簽章欄內分別偽造│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ETY PURWANTI之署│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名及黃家銘之印文│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各1枚(見卷2,頁│示偽造之署名及印文均│ │ │ │ │ │ │108) │沒收;未扣案之黃家銘│ │ │ │ │ │ │ │印章壹枚,沒收。 │ ├──┼─────┼───┼───────┼──┼────────┼──────────┤ │ 14 │0000000000│98年3 │RUMTASIH (中│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申請│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5日 │文譯:達西) │電信│人簽章欄及經辦人│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 │公司│簽章欄內分別偽造│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RUMTASIH之署名及│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黃家銘之印文各1 │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枚(見卷2,頁115│示偽造之署名及印文均│ │ │ │ │ │ │) │沒收;未扣案之黃家銘│ │ │ │ │ │ │ │印章壹枚,沒收。 │ ├──┼─────┼───┼───────┼──┼────────┼──────────┤ │ 15 │0000000000│97年8 │UMIATI(中文譯│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申請│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27日│:烏蜜) │電信│人簽章欄及經辦人│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 │公司│簽章欄內分別偽造│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UMIATI及黃家銘之│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署名各1枚(見卷2│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頁121) │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16 │0000000000│98年4 │PHAM THI KIM│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申請│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16日│TUY EN (中文│電信│人簽章欄及經辦人│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譯:范氏金線)│公司│簽章欄內分別偽造│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PHAM THI KIM TUY│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EN署名及黃家銘之│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印文各1枚(見卷2│示偽造之署名及印文均│ │ │ │ │ │ │,頁145) │沒收;未扣案之黃家銘│ │ │ │ │ │ │ │印章壹枚,沒收。 │ ├──┼─────┼───┼───────┼──┼────────┼──────────┤ │ 17 │0000000000│97年8 │SUMILAH │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申請│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18日│ │電信│人簽章欄及經辦人│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 │公司│簽章欄內分別偽造│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SUMILAH及黃家銘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之署名各1枚(見 │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卷2,頁152) │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18 │0000000000│97年9 │YUNIATIK (中│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申請│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9日 │文譯:尤妮) │電信│人簽章欄及經辦人│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 │公司│簽章欄內分別偽造│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YUNIATIK及黃家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之署名各1枚(見 │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卷2,頁157) │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19 │0000000000│97年8 │NARMI │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申請│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31日│ │電信│人簽章欄及經辦人│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 │公司│簽章欄內分別偽造│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NARMI 及黃家銘之│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署名各1枚(見卷2│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頁163) │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20 │0000000000│97年11│SITI │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申請│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3日 │SUNTARIYAH(中│電信│人簽章欄及經辦人│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文譯:西蒂) │公司│簽章欄內分別偽造│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SITI SUNTARIYAH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及黃家銘之署名各│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1枚(見卷2,頁 │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 │ │ │180) │ │ ├──┼─────┼───┼───────┼──┼────────┼──────────┤ │ 21 │0000000000│97年9 │WAHYUDI YONO│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申請│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9日 │EKO (中文譯:│電信│人簽章欄及經辦人│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尤諾) │公司│簽章欄內分別偽造│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WAHYUDI YONO EKO│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及黃家銘之署名各│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1枚(見卷2,頁 │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 │ │ │204) │ │ ├──┼─────┼───┼───────┼──┼────────┼──────────┤ │ 22 │0000000000│97年9 │NUR RUBIYATI(│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申請│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8日 │中文譯: │電信│人簽章欄及經辦人│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雅悌) │公司│簽章欄內分別偽造│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NUR RUBIYATI及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家銘之署名各1枚 │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見卷2,頁210)│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23 │0000000000│97年9 │BONITA │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申請│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9日 │ │電信│人簽章欄及經辦人│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 │公司│簽章欄內分別偽造│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BONITA及黃家銘之│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署名各1枚(見卷2│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頁223) │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24 │0000000000│97年8 │ROKAYAH YAYAH│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申請│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17日│(中文譯:雅雅│電信│人簽章欄及經辦人│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 │公司│簽章欄內分別偽造│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ROKAYAH YAYAH及│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黃家銘之署名各1 │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枚(見卷2,頁234│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 │ │ │) │ │ ├──┼─────┼───┼───────┼──┼────────┼──────────┤ │ 25 │0000000000│97年9 │MARATI │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申請│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7日 │ │電信│人簽章欄及經辦人│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 │公司│簽章欄內分別偽造│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MARATI及黃家銘之│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署名各1枚(見卷3│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頁4) │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26 │0000000000│97年8 │KURSIHATI(中 │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申請│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29日│文譯譯:哈娣)│電信│人簽章欄及經辦人│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 │公司│簽章欄內分別偽造│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KURSIHATI及黃家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銘之署名各1枚( │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見卷3,頁10) │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27 │0000000000│97年8 │NGUYEN THI LUU│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申請│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23日│(中文譯:阮氏│電信│人簽章欄及經辦人│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劉) │公司│簽章欄內分別偽造│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NGUYEN THI LUU及│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黃家銘之署名各1 │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枚(見卷3,頁16 │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 │ │ │) │ │ ├──┼─────┼───┼───────┼──┼────────┼──────────┤ │ 28 │0000000000│97年9 │SUPARNO(中文 │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申請│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5日 │譯:巴諾) │電信│人簽章欄及經辦人│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 │公司│簽章欄內分別偽造│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SUPARNO 及黃家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之署名各1枚(見 │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卷3,頁22) │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29 │0000000000│97年9 │ARYATI │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申請│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11日│ │電信│人簽章欄及經辦人│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 │公司│簽章欄內分別偽造│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ARYATI及黃家銘之│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署名各1枚(見卷3│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頁28) │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30 │0000000000│97年11│SIAKAH(中文譯│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申請│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4日 │:西亞) │電信│人簽章欄及經辦人│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 │公司│簽章欄內分別偽造│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SIAKAH及黃家銘之│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署名各1枚(見卷3│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頁34) │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31 │0000000000│97年12│NINING │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申請│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11日│WINARSIH │電信│人簽章欄及經辦人│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 │公司│簽章欄內分別偽造│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NINING WINARSIH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及黃家銘之署名各│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1枚(見卷3,頁40│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 │ │ │) │ │ ├──┼─────┼───┼───────┼──┼────────┼──────────┤ │ 32 │0000000000│97年12│KUSMIYATI(中 │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申請│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11日│文譯:朱咪) │電信│人簽章欄及經辦人│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 │公司│簽章欄內分別偽造│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KUSMIYATI及黃家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銘之署名各1枚( │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見卷3,頁46) │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33 │0000000000│97年9 │NENNG │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申請│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6日 │WIDANINGSIH( │電信│人簽章欄及經辦人│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中文譯:維黛絲│公司│簽章欄內分別偽造│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NENNGWIDANINGSIH│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及黃家銘之署名各│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1枚(見卷4,頁57│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 │ │ │) │ │ ├──┼─────┼───┼───────┼──┼────────┼──────────┤ │ 34 │0000000000│97年8 │KASONO(中文譯│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申請│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30日│:索諾) │電信│人簽章欄及經辦人│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 │公司│簽章欄內分別偽造│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KASONO及黃家銘之│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署名各1枚(見卷4│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頁69) │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35 │0000000000│98年2 │DO THI MINH(│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申請│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13日│中文譯:杜氏朗│電信│人簽章欄及經辦人│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 │公司│簽章欄內分別偽造│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DO THI MINH署名1│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枚及黃家銘之印文│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1枚(見卷4,頁75│示偽造之署名及印文均│ │ │ │ │ │ │) │沒收;未扣案之黃家銘│ │ │ │ │ │ │ │印章壹枚,沒收。 │ ├──┼─────┼───┼───────┼──┼────────┼──────────┤ │ 36 │0000000000│97年8 │NGUYEN THI THO│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申請│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31日│(中文譯:阮氏│電信│人簽章欄及經辦人│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詩) │公司│簽章欄內分別偽造│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NGUYEN THI THO及│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黃家銘之署名各1 │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枚(見卷4,頁104│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 │ │ │) │ │ ├──┼─────┼───┼───────┼──┼────────┼──────────┤ │ 37 │0000000000│97年8 │DANG THI HUONG│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申請│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6日 │ │電信│人簽章欄及經辦人│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 │公司│簽章欄內分別偽造│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DANG THI HUONG及│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黃家銘之署名各1 │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枚(見卷4,頁220│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 │ │ │ │ │) │ │ ├──┼─────┼───┼───────┼──┼────────┼──────────┤ │ 38 │0000000000│98年4 │PHAM THI BICH│臺灣│預付卡申請書申請│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22日│LIEN(中文譯:│大哥│人簽章欄內偽造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范氏碧蓮) │大公│PHAMTHI BICHLIEN│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司 │之署名1枚(見卷1│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頁98) │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 │示偽造之署名沒收。 │ ├──┼─────┼───┼───────┼──┼────────┼──────────┤ │ 39 │0000000000│98年4 │LISNAWATI(中 │臺灣│預付卡上申請書申│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24日│文譯:阿娣) │大哥│請人簽章欄上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 │大公│LISNAWATI之署名1│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司 │枚(見卷1,頁111│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 │示偽造之署名沒收。 │ ├──┼─────┼───┼───────┼──┼────────┼──────────┤ │ 40 │0000000000│97年1 │ZUWANA INDARI │臺灣│預付卡申請書申請│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30日│ │大哥│人簽章欄內偽造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大公│ZUWANA INDARI之│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司 │署名1枚(見卷1,│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頁97) │。左列備註欄所示偽造│ │ │ │ │ │ │ │之署名沒收。 │ ├──┼─────┼───┼───────┼──┼────────┼──────────┤ │ 41 │0000000000│97年12│SUMARLIN(中文│臺灣│預付卡申請書申請│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21日│譯:莉莉) │大哥│人簽章欄內偽造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 │大公│SUMARLIN之署名1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司 │枚(見卷1,頁99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 │示偽造之署名沒收。 │ ├──┼─────┼───┼───────┼──┼────────┼──────────┤ │ 42 │0000000000│97年4 │NGUYEN VAN│臺灣│預付卡申請書申請│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2日 │CHIEN(中文譯 │大哥│人簽章欄內偽造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阮文戰) │大公│NGUYEN VAN CHIEN│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司 │之署名1枚(見卷1│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頁102) │。左列備註欄所示偽造│ │ │ │ │ │ │ │之署名沒收。 │ ├──┼─────┼───┼───────┼──┼────────┼──────────┤ │ 43 │0000000000│97年10│ARNI(中文譯:│臺灣│預付卡申請書申請│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19日│雅妮) │大哥│人簽章欄內偽造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 │大公│ARNI之署名1 枚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司 │(見卷1,頁117)│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 │示偽造之署名沒收。 │ ├──┼─────┼───┼───────┼──┼────────┼──────────┤ │ 44 │0000000000│97年10│MUNDRIYAH(中 │臺灣│預付卡申請書申請│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11日│文譯譯:慕瑞亞│大哥│人簽章欄內偽造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 │大公│MUNDRIYAH之署名1│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司 │枚(見卷1,頁118│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 │示偽造之署名沒收。 │ ├──┼─────┼───┼───────┼──┼────────┼──────────┤ │ 45 │0000000000│97年1 │RENI SUSANTI(│臺灣│預付卡申請書申請│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19日│中文譯:瑞妮)│大哥│人簽章欄內偽造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大公│RENI SUSANTI之簽│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司 │名1枚(見卷1,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104) │。左列備註欄所示偽造│ │ │ │ │ │ │ │之署名沒收。 │ ├──┼─────┼───┼───────┼──┼────────┼──────────┤ │ 46 │0000000000│97年4 │HARIATI │臺灣│預付卡申請書申請│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28日│ │大哥│人簽章欄內偽造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大公│HARIATI之署名1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司 │枚(見卷1,頁109│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左列備註欄所示偽造│ │ │ │ │ │ │ │之署名沒收。 │ │ │ │ │ │ │ │ │ └──┴─────┴───┴───────┴──┴────────┴──────────┘ 附表二:施輝龍、黃崇豪共同偽造黃家銘署名、印文部分: ┌──┬─────┬───┬───────┬──┬────────┬──────────┐ │編號│門 號 │申請日│申請人 │電信│ 備 註 │主 文 │ │ │ │ │ │公司│ │ │ ├──┼─────┼───┼───────┼──┼────────┼──────────┤ │ 1 │0000000000│98年4 │SITI FATIMAH(│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經辦│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13日│中文譯:瑞咪)│電信│人簽章欄內偽造黃│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 │公司│家銘之印文1枚(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見卷2,頁127)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 │示偽造之印文及未扣案│ │ │ │ │ │ │ │之黃家銘印章壹枚,均│ │ │ │ │ │ │ │沒收。 │ ├──┼─────┼───┼───────┼──┼────────┼──────────┤ │ 2 │0000000000│98年2 │ELA NURHASANAH│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經辦│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24日│ │電信│人簽章欄內偽造黃│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 │公司│家銘之印文1枚(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見卷2,頁133)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 │示偽造之印文及未扣案│ │ │ │ │ │ │ │之黃家銘印章壹枚,均│ │ │ │ │ │ │ │沒收。 │ ├──┼─────┼───┼───────┼──┼────────┼──────────┤ │ 3 │0000000000│98年2 │SULIS RAHAYU(│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經辦│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13日│中文譯:蘇莉絲│電信│人簽章欄內偽造黃│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 │公司│家銘之印文1枚(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見卷2,頁139)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 │示偽造之印文及未扣案│ │ │ │ │ │ │ │之黃家銘印章壹枚,均│ │ │ │ │ │ │ │沒收。 │ ├──┼─────┼───┼───────┼──┼────────┼──────────┤ │ 4 │0000000000│97年12│JANU │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經辦│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14日│ISTIRAHAYU (│電信│人簽章欄內偽造黃│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中文譯:嘉盧)│公司│家銘之署名1枚(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見卷2,頁169)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 │示偽造之署名,沒收。│ ├──┼─────┼───┼───────┼──┼────────┼──────────┤ │ 5 │0000000000│97年12│WARHENI HENI(│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經辦│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14日│中文譯:和妮)│電信│人簽章欄內偽造黃│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 │公司│家銘之署名1枚(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見卷2,頁175)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 │示偽造之署名,沒收。│ ├──┼─────┼───┼───────┼──┼────────┼──────────┤ │ 6 │0000000000│98年3 │WIWIK WINARSIH│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經辦│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27日│(中文譯:薇薇│電信│人簽章欄內偽造黃│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 │公司│家銘之印文1枚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見卷2,頁186)│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 │示偽造之印文及未扣案│ │ │ │ │ │ │ │之黃家銘印章壹枚,均│ │ │ │ │ │ │ │沒收。 │ ├──┼─────┼───┼───────┼──┼────────┼──────────┤ │ 7 │0000000000│98年1 │SUKORINI(中文│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經辦│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13日│譯:瑞妮) │電信│人簽章欄內偽造黃│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 │公司│家銘之署名1枚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見卷2,頁192)│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 │示偽造之署名,沒收。│ ├──┼─────┼───┼───────┼──┼────────┼──────────┤ │ 8 │0000000000│98年2 │MOHAMMAD TAMIM│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經辦│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22日│FAUZI(中文譯 │電信│人簽章欄內偽造黃│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大明) │公司│家銘之印文1枚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見卷2,頁198)│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 │示偽造之印文及未扣案│ │ │ │ │ │ │ │之黃家銘印章壹枚,均│ │ │ │ │ │ │ │沒收。 │ ├──┼─────┼───┼───────┼──┼────────┼──────────┤ │ 9 │0000000000│98年3 │IJAH(中文譯:│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經辦│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17日│愛佳) │電信│人簽章欄內偽造黃│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 │公司│家銘之印文1枚(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見卷2,頁217)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 │示偽造之印文及未扣案│ │ │ │ │ │ │ │之黃家銘印章壹枚,均│ │ │ │ │ │ │ │沒收。 │ ├──┼─────┼───┼───────┼──┼────────┼──────────┤ │ 10 │0000000000│98年3 │HERTININGSIH │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經辦│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17日│ERL IANA(中文│電信│人簽章欄內偽造黃│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譯:艾琳娜) │公司│家銘之印文1枚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見卷2,頁240)│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 │示偽造之印文及未扣案│ │ │ │ │ │ │ │之黃家銘印章壹枚,均│ │ │ │ │ │ │ │沒收。 │ ├──┼─────┼───┼───────┼──┼────────┼──────────┤ │ 11 │0000000000│98年3 │HOBIROH │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經辦│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27日│ │電信│人簽章欄內偽造黃│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 │公司│家銘之印文1枚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見卷2,頁246)│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 │示偽造之印文及未扣案│ │ │ │ │ │ │ │之黃家銘印章壹枚,均│ │ │ │ │ │ │ │沒收。 │ ├──┼─────┼───┼───────┼──┼────────┼──────────┤ │ 12 │0000000000│98年3 │RAHAYU EKA(中│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經辦│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17日│文譯:伊卡) │電信│人簽章欄內偽造黃│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 │公司│家銘之印文1枚(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見卷3,頁52)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 │示偽造之印文及未扣案│ │ │ │ │ │ │ │之黃家銘印章壹枚,均│ │ │ │ │ │ │ │沒收。 │ ├──┼─────┼───┼───────┼──┼────────┼──────────┤ │ 13 │0000000000│98年3 │AI ACAH(中文│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經辦│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17日│譯:愛依) │電信│人簽章欄內偽造黃│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 │公司│家銘之印文1枚(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見卷3,頁58)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 │示偽造之印文及未扣案│ │ │ │ │ │ │ │之黃家銘印章壹枚,均│ │ │ │ │ │ │ │沒收。 │ ├──┼─────┼───┼───────┼──┼────────┼──────────┤ │ 14 │0000000000│98年3 │MAR ARUS│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經辦│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17日│SOLIKHK AH(中│電信│人簽章欄內偽造黃│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文譯:露西) │公司│家銘之印文1枚(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見卷3,頁64)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 │示偽造之印文及未扣案│ │ │ │ │ │ │ │之黃家銘印章壹枚,均│ │ │ │ │ │ │ │沒收。 │ ├──┼─────┼───┼───────┼──┼────────┼──────────┤ │ 15 │0000000000│98年3 │MARMINAH │亞太│預付卡申請書經辦│施輝龍共同犯行使偽造│ │ │ │月27日│ │電信│人簽章欄內偽造黃│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 │ │公司│家銘之印文1枚(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見卷3,頁70)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左列備註欄所│ │ │ │ │ │ │ │示偽造之印文及未扣案│ │ │ │ │ │ │ │之黃家銘印章壹枚,均│ │ │ │ │ │ │ │沒收。 │ └──┴─────┴───┴───────┴──┴────────┴──────────┘ 附表三:施輝龍單獨偽造文書部分: ┌──┬─────┬───┬────────┬──┬───────┬──────────┐ │編號│門 號 │申請日│申請人 │電信│ 備註 │主 文 │ │ │ │ │ │公司│ │ │ ├──┼─────┼───┼────────┼──┼───────┼──────────┤ │ 1 │0000000000│98年7 │LLENAMARIETTALAG│威寶│預付卡申請書申│施輝龍犯行使偽造私文│ │ │ │月30日│ASCA(中文譯:瑪│電信│請人簽章欄內偽│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莉耶大) │公司│造LLENAMARIET-│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TAGASCA之署名1│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枚(見卷1,頁 │日。左列備註欄所示偽│ │ │ │ │ │ │81) │造之署名,沒收。 │ ├──┼─────┼───┼────────┼──┼───────┼──────────┤ │ 2 │0000000000│98年7 │TRUONG THI HIEN │威寶│預付卡申請書申│施輝龍犯行使偽造私文│ │ │ │月28日│(中文譯:張氏賢│電信│請人簽章欄內偽│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 │公司│造TRUONG THI│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HIEN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見卷1,頁82 │日。左列備註欄所示偽│ │ │ │ │ │ │) │造之署名,沒收。 │ ├──┼─────┼───┼────────┼──┼───────┼──────────┤ │ 3 │0000000000│98年7 │SITI MUQODIMAH(│威寶│預付卡申請書申│施輝龍犯行使偽造私文│ │ │ │月28日│中文譯:西蒂) │電信│請人簽章欄內偽│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 │公司│造SITI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MUQODIMAH之簽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名1枚(見卷1,│日。左列備註欄所示偽│ │ │ │ │ │ │頁83) │造之署名,沒收。 │ ├──┼─────┼───┼────────┼──┼───────┼──────────┤ │ 4 │0000000000│98年7 │TRAN THI VUI(中│威寶│預付卡申請書申│施輝龍犯行使偽造私文│ │ │ │月25日│文譯:陳氏福) │電信│請人簽章欄內偽│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 │公司│造TRAN THI VUI│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之署名1枚(見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卷1,頁85) │日。左列備註欄所示偽│ │ │ │ │ │ │ │造之署名,沒收。 │ ├──┼─────┼───┼────────┼──┼───────┼──────────┤ │ 5 │0000000000│98年7 │CATALON VETILDA │威寶│預付卡申請書申│施輝龍犯行使偽造私文│ │ │ │月24日│TOTANES(中文譯 │電信│請人簽章欄內偽│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凱達倫) │公司│造CATALON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VETILDA TOTAN-│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ES之署名1枚( │日。左列備註欄所示偽│ │ │ │ │ │ │見卷1,頁86) │造之署名,沒收。 │ ├──┼─────┼───┼────────┼──┼───────┼──────────┤ │ 6 │0000000000│98年6 │MINAH(中文譯: │臺灣│預付卡申請書申│施輝龍犯行使偽造私文│ │ │ │月19日│咪娜) │大哥│請人簽章欄內偽│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 │大公│造MINAH之署名1│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司 │枚(見卷1,頁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101) │日。左列備註欄所示偽│ │ │ │ │ │ │ │造之署名,沒收。 │ ├──┼─────┼───┼────────┼──┼───────┼──────────┤ │ 7 │0000000000│98年9 │INDARTI(中文譯 │臺灣│預付卡申請書申│施輝龍犯行使偽造私文│ │ │ │月22日│:妲蒂) │大哥│請人簽章欄內偽│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 │大公│造INDARTI之簽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司 │名1枚(見卷3,│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頁118) │日。左列備註欄所示偽│ │ │ │ │ │ │ │造之署名,沒收。 │ ├──┼─────┼───┼────────┼──┼───────┼──────────┤ │ 8 │0000000000│98年9 │SUTTANON THANYAP│臺灣│預付卡申請書申│施輝龍犯行使偽造私文│ │ │ │月23日│ORN(中文譯:潘 │大哥│請人簽章欄內偽│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瓦拉) │大公│造SUTTANON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司 │THANYAPORN之簽│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名1枚(見卷3,│日。左列備註欄所示偽│ │ │ │ │ │ │頁130) │造之署名,沒收。 │ ├──┼─────┼───┼────────┼──┼───────┼──────────┤ │ 9 │0000000000│98年9 │MAI THI NGA(中 │臺灣│預付卡申請書申│施輝龍犯行使偽造私文│ │ │ │月25日│文譯:梅氏荷) │大哥│請人簽章欄內偽│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 │大公│造MAI THI NGA│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司 │之署名1枚(見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卷3,頁136) │日。左列備註欄所示偽│ │ │ │ │ │ │ │造之署名,沒收。 │ ├──┼─────┼───┼────────┼──┼───────┼──────────┤ │ 10 │0000000000│98年9 │TRUONG THI BAY(│臺灣│預付卡申請書申│施輝龍犯行使偽造私文│ │ │ │月27日│中文譯:張氏七)│大哥│請人簽章欄內偽│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 │大公│造TRUONG THI│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司 │BAY之署名1枚(│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見卷3,頁142)│日。左列備註欄所示偽│ │ │ │ │ │ │ │造之署名,沒收。 │ ├──┼─────┼───┼────────┼──┼───────┼──────────┤ │ 11 │0000000000│98年9 │TINIGSIH ASIA( │臺灣│預付卡申請書申│施輝龍犯行使偽造私文│ │ │ │月29日│中文譯:阿莎) │大哥│請人簽章欄內偽│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 │大公│造TINIGSIH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司 │ASIA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見卷3,頁148│日。左列備註欄所示偽│ │ │ │ │ │ │) │造之署名,沒收。 │ ├──┼─────┼───┼────────┼──┼───────┼──────────┤ │ 12 │0000000000│98年10│PHAM THI LIEN( │臺灣│預付卡申請書申│施輝龍犯行使偽造私文│ │ │ │月6日 │中文譯:范氏蓮)│大哥│請人簽章欄內偽│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 │大公│造PHAM THI│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司 │LIEN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見卷3,頁155│日。左列備註欄所示偽│ │ │ │ │ │ │) │造之署名,沒收。 │ ├──┼─────┼───┼────────┼──┼───────┼──────────┤ │ 13 │0000000000│98年10│SITI NURFARYATUN│臺灣│預付卡申請書申│施輝龍犯行使偽造私文│ │ │ │月4日 │(中文譯:王登亮│大哥│請人簽章欄內偽│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 │大公│造SITI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司 │NURFARYATUN之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署名1枚(見卷3│日。左列備註欄所示偽│ │ │ │ │ │ │,頁161) │造之署名,沒收。 │ ├──┼─────┼───┼────────┼──┼───────┼──────────┤ │ 14 │0000000000│98年10│NARSITO(中文譯 │臺灣│預付卡申請書申│施輝龍犯行使偽造私文│ │ │ │月6日 │:尼西) │大哥│請人簽章欄內偽│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 │大公│造NARSITO之簽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司 │名1枚(見卷3,│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頁167) │日。左列備註欄所示偽│ │ │ │ │ │ │ │造之署名,沒收。 │ ├──┼─────┼───┼────────┼──┼───────┼──────────┤ │ 15 │0000000000│98年10│ROKAYATI(中文譯│臺灣│預付卡申請書申│施輝龍犯行使偽造私文│ │ │ │月8日 │:諾卡亞) │大哥│請人簽章欄內偽│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 │大公│造ROKAYATI之簽│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司 │名1枚(見卷3,│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頁173) │日。左列備註欄所示偽│ │ │ │ │ │ │ │造之署名,沒收。 │ ├──┼─────┼───┼────────┼──┼───────┼──────────┤ │ 16 │0000000000│98年10│SUKECI(中文譯:│臺灣│預付卡申請書申│施輝龍犯行使偽造私文│ │ │ │月8日 │蘇凱西) │大哥│請人簽章欄內偽│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 │大公│造SUKECI之署名│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司 │1枚(見卷3,頁│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179) │日。左列備註欄所示偽│ │ │ │ │ │ │ │造之署名,沒收。 │ ├──┼─────┼───┼────────┼──┼───────┼──────────┤ │ 17 │0000000000│98年10│HO DANG SOI(中 │臺灣│預付卡申請書申│施輝龍犯行使偽造私文│ │ │ │月9日 │文譯:胡登石) │大哥│請人簽章欄內偽│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 │大公│造HO DANG SOI│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司 │之署名1枚(見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卷3,頁186) │日。左列備註欄所示偽│ │ │ │ │ │ │ │造之署名,沒收。 │ ├──┼─────┼───┼────────┼──┼───────┼──────────┤ │ 18 │0000000000│98年10│SRI LESTARI(中 │臺灣│預付卡申請書申│施輝龍犯行使偽造私文│ │ │ │月10日│文譯:莉蘿莎) │大哥│請人簽章欄內偽│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 │大公│造SRI LESTARI│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司 │之署名1枚(見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卷4,頁4) │日。左列備註欄所示偽│ │ │ │ │ │ │ │造之署名,沒收。 │ ├──┼─────┼───┼────────┼──┼───────┼──────────┤ │ 19 │0000000000│98年10│ROHATI(中文譯:│臺灣│預付卡申請書申│施輝龍犯行使偽造私文│ │ │ │月14日│哈緹) │大哥│請人簽章欄內偽│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 │大公│造ROHATI之署名│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司 │1枚(見卷4,頁│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10) │日。左列備註欄所示偽│ │ │ │ │ │ │ │造之署名,沒收。 │ ├──┼─────┼───┼────────┼──┼───────┼──────────┤ │ 20 │0000000000│98年10│AISAH NUR(中文 │臺灣│預付卡申請書申│施輝龍犯行使偽造私文│ │ │ │月14日│譯:艾莎) │大哥│請人簽章欄內偽│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 │大公│造AISAH NUR之│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司 │署名1枚(見卷4│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頁16) │日。左列備註欄所示偽│ │ │ │ │ │ │ │造之署名,沒收。 │ ├──┼─────┼───┼────────┼──┼───────┼──────────┤ │ 21 │0000000000│98年10│VU THI YEN(中文│臺灣│預付卡申請書申│施輝龍犯行使偽造私文│ │ │ │月2日 │譯:武氏燕) │大哥│請人簽章欄內偽│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 │大公│造VU THI YEN之│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司 │署名1枚(見卷4│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頁45) │日。左列備註欄所示偽│ │ │ │ │ │ │ │造之署名,沒收。 │ ├──┼─────┼───┼────────┼──┼───────┼──────────┤ │ 22 │0000000000│98年9 │MALIWAT MARILOU │臺灣│預付卡申請書申│施輝龍犯行使偽造私文│ │ │ │月27日│DE LUNA │大哥│請人簽章欄內偽│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 │大公│造MALIWAT MAR-│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司 │ILOU DE LUNA之│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署名1枚(見卷4│日。左列備註欄所示偽│ │ │ │ │ │ │,頁147) │造之署名,沒收。 │ ├──┼─────┼───┼────────┼──┼───────┼──────────┤ │ 23 │0000000000│98年6 │NGUYEN THI HIEN │臺灣│預付卡申請書申│施輝龍犯行使偽造私文│ │ │ │月1日 │ │大哥│請人簽章欄內偽│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 │大公│造NGUYEN THI│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司 │HIEN 之署名1枚│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見卷1,頁107│日。左列備註欄所示偽│ │ │ │ │ │ │) │造之署名,沒收。 │ ├──┼─────┼───┼────────┼──┼───────┼──────────┤ │ 24 │0000000000│98年7 │ANGELES JENNY YU│臺灣│預付卡申請書申│施輝龍犯行使偽造私文│ │ │ │月24日│MUL(中文譯:珍 │大哥│請人簽章欄內偽│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妮) │大公│造ANGELES JENN│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司 │YYUMUL之署名1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枚(見卷1,頁 │日。左列備註欄所示偽│ │ │ │ │ │ │103) │造之署名,沒收。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