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0 分鐘讀完 全文 3,3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2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李東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72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德榮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73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德榮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陸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至7行「嗣於100年7月12日11時50分許,」應更正「嗣於100年7月12日11時55分許,」及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第9行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編號三證據清單、證據並所犯法條二第3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5公克、驗後淨重0.608公克)。」均應補充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5公克、驗前淨重0.617公克、驗後淨重0.608公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刑罰裁量:爰審酌被告持有毒品原係為供自己施用,未及施用即為警查獲之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且僅因此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裁定送觀察勒戒,前未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任何刑事前科,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可查,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且持有毒品之時間甚短、數量非鉅,暨其自稱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617公克、驗後淨重0.608公克)乙節,有該院100年12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816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本件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另扣案之毒品器具(吸食器) 1組,則為被告因無證據證明與上開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有何關聯,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東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
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毒偵字第7383號
    被      告  莊德榮  男  3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14巷78弄18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德榮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為第二級
    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意,於民國100年7月12日10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
    路與中山路交接處,以新臺幣5000元代價,向真實年籍姓名
    不詳綽號「林仔」之男子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毛重0.5公克、驗後淨重0.608公克)而非法持有之,嗣於
    100年7月12日11時50分許,在高雄市鳳山區○○○路211號
    (肯德基二樓),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包(毛重0.5公克、驗後淨重0.608公克)。(莊德
    榮於100年7月12日凌晨3、4時許在其住處內施用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部分,另行聲請觀察、勒戒)。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項
┌──┬───────────┬────────────┐
│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
├──┼───────────┼────────────┤
│ 一 │被告莊德榮於警詢及偵查│被告莊德榮於100年7月12日│
│    │中自白                │凌晨3、4時許在其住處施用│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
│    │                      │,又於100年7月12日早上10│
│    │                      │時30分許購買第二級毒品甲│
│    │                      │基安非他命級1包而非法持 │
│    │                      │有之,尚未施用即為警查獲│
│    │                      │,並扣得該第二級毒品甲基│
│    │                      │安非他命1包之事實。     │
├──┼───────────┼────────────┤
│ 二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扣案之毒品檢驗後係第二級│
│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
├──┼───────────┼────────────┤
│ 三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佐證被告莊德榮上揭持有第│
│    │非他命1包(毛重0.5公克│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
│    │,驗後淨重0.608公克) │實                      │
└──┴───────────┴────────────┘
二、核被告莊德榮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5公克,驗後淨重0.608公克)併請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檢  察  官  何 景 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