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72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莊德榮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73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德榮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陸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至7行「嗣於100年7月12日11時50分許,」應更正「嗣於100年7月12日11時55分許,」及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第9行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編號三證據清單、證據並所犯法條二第3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5公克、驗後淨重0.608公克)。」均應補充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5公克、驗前淨重0.617公克、驗後淨重0.608公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刑罰裁量:爰審酌被告持有毒品原係為供自己施用,未及施用即為警查獲之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且僅因此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裁定送觀察勒戒,前未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任何刑事前科,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可查,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且持有毒品之時間甚短、數量非鉅,暨其自稱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617公克、驗後淨重0.608公克)乙節,有該院100年12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816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本件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另扣案之毒品器具(吸食器) 1組,則為被告因無證據證明與上開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有何關聯,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
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毒偵字第7383號
被 告 莊德榮 男 3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14巷78弄18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德榮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為第二級
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意,於民國100年7月12日10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
路與中山路交接處,以新臺幣5000元代價,向真實年籍姓名
不詳綽號「林仔」之男子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毛重0.5公克、驗後淨重0.608公克)而非法持有之,嗣於
100年7月12日11時50分許,在高雄市鳳山區○○○路211號
(肯德基二樓),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包(毛重0.5公克、驗後淨重0.608公克)。(莊德
榮於100年7月12日凌晨3、4時許在其住處內施用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部分,另行聲請觀察、勒戒)。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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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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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被告莊德榮於警詢及偵查│被告莊德榮於100年7月12日│
│ │中自白 │凌晨3、4時許在其住處施用│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
│ │ │,又於100年7月12日早上10│
│ │ │時30分許購買第二級毒品甲│
│ │ │基安非他命級1包而非法持 │
│ │ │有之,尚未施用即為警查獲│
│ │ │,並扣得該第二級毒品甲基│
│ │ │安非他命1包之事實。 │
├──┼───────────┼────────────┤
│ 二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扣案之毒品檢驗後係第二級│
│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
├──┼───────────┼────────────┤
│ 三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佐證被告莊德榮上揭持有第│
│ │非他命1包(毛重0.5公克│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
│ │,驗後淨重0.608公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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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莊德榮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5公克,驗後淨重0.608公克)併請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檢 察 官 何 景 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