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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582號

違反藥事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陳志銘李昆南鄭子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582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新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方英霞
共同選任辯護人
周振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鄭子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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