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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2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王麗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2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銘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1年度執聲字第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銘祥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聲字第1222號 周銘祥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罪名 │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號│ │ │ ├────┬───┼───┬───┤│ │ │ │ │法院、 │判決 │法院、│判決確││ │ │ │ │案號 │日期 │案號 │定日期│├─┼──────┼───┼────┼────┼───┼───┼───┤│1 │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99年10月│本院100 │100 年│均同左│100 年││ │條例 │刑6 月│12日7 時│年度簡字│4 月 │ │5 月 ││ │ │,如易│50分許 │第980 號│13日 │ │17日 ││ │ │科罰金│ │ │ │ │ ││ │ │,以新│ │ │ │ │ ││ │ │台幣1 │ │ │ │ │ ││ │ │仟元折│ │ │ │ │ ││ │ │算1 日│ │ │ │ │ │├─┼──────┼───┼────┼────┼───┼───┼───┤│2 │偽造文書 │有期徒│99年10月│本院100 │100 年│均同左│100 年││ │ │刑4 月│12日12時│年度簡字│3 月 │ │5 月 ││ │ │,如易│許 │第162 號│28日 │ │19日 ││ │ │科罰金│ │ │ │ │ ││ │ │,以新│ │ │ │ │ ││ │ │台幣1 │ │ │ │ │ ││ │ │仟元折│ │ │ │ │ ││ │ │算1 日│ │ │ │ │ │├─┼──────┼───┼────┼────┼───┼───┼───┤│3 │偽造文書 │有期徒│99年11月│本院100 │100 年│均同左│100 年││ │ │刑7 月│13日20時│年度易字│5 月 │ │5 月 ││ │ │ │至21時15│第491 號│9 日 │ │30日 ││ │ │ │分許 │ │ │ │ │├─┼──────┼───┼────┼────┼───┼───┼───┤│4 │竊盜 │有期徒│99年10月│本院100 │100 年│均同左│100 年││ │ │刑6 月│12日7 時│年度易字│9 月 │ │10月 ││ │ │,如易│30分許 │第1114號│5 日 │ │4 日 ││ │ │科罰金│ │ │ │ │ ││ │ │,以新│ │ │ │ │ ││ │ │台幣1 │ │ │ │ │ ││ │ │仟元折│ │ │ │ │ ││ │ │算1 日│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麗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22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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