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7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志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7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志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件受刑人王志庭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罪 名 │宣告刑│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年 │ 最後事實審 │判決日期│確定日期│ │號│ │ │ │ 度案號 │ │ │ │ ├─┼─────┼───┼────┼──────┼──────┼────┼────┤ │1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99年11月│高雄地檢100 │本院100 年度│100年4月│100年5月│ │ │制條例 │刑2 月│15日 │年度毒偵字第│簡字第1787號│29日 │31日 │ │ │ │ │ │1558號 │ │ │ │ ├─┼─────┼───┼────┼──────┼──────┼────┼────┤ │2 │妨害公務 │有期徒│100年5月│高雄地檢100 │本院100 年度│100年8月│100年9月│ │ │ │刑2 月│2日 │年度偵字第 │簡字第3427號│17日 │16日 │ │ │ │ │ │13964號 │ │ │ │ ├─┼─────┼───┼────┼──────┼──────┼────┼────┤ │3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100年3月│高雄地檢100 │本院100 年度│100 年12│101年1月│ │ │制條例 │刑3 月│16日 │年度毒偵字第│簡字第6607號│月29日 │31日 │ │ │ │ │ │4553號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