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9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9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彭薪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薪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彭薪祐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