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1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東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執聲字第1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東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受刑人李東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依確定之先後依序為:100 年度審訴字第3751 號、100 年度訴字第1049號、100 年度易字第1695號各1 罪),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