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谷祖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谷祖斌犯竊盜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谷祖斌因犯竊盜等4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判決書(本院民國100年度審易字第530號、100 年度簡字第1479號、第5332號)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