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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84號

聲請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蔡廣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38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正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1 年度執聲字第2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正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調偵字第515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改裝電腦設備5 台、遊戲目錄9 本、、營業帳冊1 本及盜版電腦光碟427 片等物,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正龍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及第96條之1 之違法提供公眾使用規避防盜拷措施之零件罪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調偵字第515 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緩起訴期間為1 年,已於101 年8 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並依約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等情,有該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罪或預備犯本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明確,揆諸前揭說明,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規定,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廣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美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
  ├──┼───────────────┼───┤
  │1   │盜版任天堂Wii改裝電腦設備     │2台   │
  ├──┼───────────────┼───┤
  │2   │盜版微軟X-box改裝電腦設備     │2台   │
  ├──┼───────────────┼───┤
  │3   │電腦主機                      │1台   │
  ├──┼───────────────┼───┤
  │4   │X-box電腦遊戲目錄             │4本   │
  ├──┼───────────────┼───┤
  │5   │Wii電腦遊戲目錄               │5本   │
  ├──┼───────────────┼───┤
  │6   │星辰商行99年度營業帳冊        │1本   │
  ├──┼───────────────┼───┤
  │7   │盜版光碟                      │427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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