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38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正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1 年度執聲字第2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正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調偵字第515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改裝電腦設備5 台、遊戲目錄9 本、、營業帳冊1 本及盜版電腦光碟427 片等物,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正龍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及第96條之1 之違法提供公眾使用規避防盜拷措施之零件罪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調偵字第515 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緩起訴期間為1 年,已於101 年8 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並依約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等情,有該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罪或預備犯本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明確,揆諸前揭說明,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規定,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美玲 附表: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 ├──┼───────────────┼───┤ │1 │盜版任天堂Wii改裝電腦設備 │2台 │ ├──┼───────────────┼───┤ │2 │盜版微軟X-box改裝電腦設備 │2台 │ ├──┼───────────────┼───┤ │3 │電腦主機 │1台 │ ├──┼───────────────┼───┤ │4 │X-box電腦遊戲目錄 │4本 │ ├──┼───────────────┼───┤ │5 │Wii電腦遊戲目錄 │5本 │ ├──┼───────────────┼───┤ │6 │星辰商行99年度營業帳冊 │1本 │ ├──┼───────────────┼───┤ │7 │盜版光碟 │427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