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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46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采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46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簡彰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執聲字第2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彰儒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彰儒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 號裁定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簡彰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 所示之罪,固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352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編號3 至編號4 所示之罪,則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313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1 年確定,惟參照前揭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定意旨,受刑人既有附表編號1 至編號5 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該4 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5 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 年11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有期徒刑2 年7 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法 官 陳采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編│    │                │ 犯罪日期 ├──────┬─────┼─────┬─────┤          │
│號│罪名│     宣告刑     │ (民國) │ 法院、案號 │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    │                │          │            │ (民國) │          │(民國)  │          │
├─┼──┼────────┼─────┼──────┼─────┼─────┼─────┼─────┤
│1 │毒品│有期徒刑7月     │100年05月 │高雄地院100 │100年11月 │同左      │100年11月 │編號1、2曾│
│  │危害│                │13日上午11│年度審易字第│29日      │          │29日      │定應執行刑│
│  │防制│                │時55分許為│3520號      │          │          │          │為1年     │
│  │條例│                │警採尿回溯│            │          │          │          │          │
│  │    │                │96小時內之│            │          │          │          │          │
│  │    │                │某時許    │            │          │          │          │          │
├─┼──┼────────┼─────┼──────┼─────┼─────┼─────┤          │
│2 │毒品│有期徒刑7月     │100年06月 │高雄地院100 │100年11月 │同左      │100年11月 │          │
│  │危害│                │25日      │年度審易字第│29日      │          │29日      │          │
│  │防制│                │          │3520號      │          │          │          │          │
│  │條例│                │          │            │          │          │          │          │
├─┼──┼────────┼─────┼──────┼─────┼─────┼─────┼─────┤
│3 │毒品│有期徒刑7月     │100年07月 │高雄地院101 │101年03月 │同左      │101年03月 │編號3、4曾│
│  │危害│                │05日      │年度審易字第│16日      │          │16日      │定應執行刑│
│  │防制│                │          │313號       │          │          │          │為1年     │
│  │條例│                │          │            │          │          │          │          │
├─┼──┼────────┼─────┼──────┼─────┼─────┼─────┤          │
│4 │毒品│有期徒刑7月     │100年08月 │高雄地院101 │101年03月 │同左      │101年03月 │          │
│  │危害│                │05日      │年度審易字第│16日      │          │16日      │          │
│  │防制│                │          │313號       │          │          │          │          │
│  │條例│                │          │            │          │          │          │          │
├─┼──┼────────┼─────┼──────┼─────┼─────┼─────┼─────┤
│5 │毒品│有期徒刑7月     │100年08月 │高雄地院101 │101年05月 │同左      │101年05月 │          │
│  │危害│                │17日或18日│年度審易字第│30日      │          │30日      │          │
│  │防制│                │          │1419號      │          │          │          │          │
│  │條例│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467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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