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4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49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施慶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慶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慶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5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施慶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5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 至2 之2 罪,曾定應執行刑1 年3 月,附表編號3 至5 之3 罪,曾定應執行刑2 年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符合規定,並以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為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備 註 │ │號│ │-有期│ ( 年 月├────┬────┼────┬────┤ │ │ │ │徒刑 │日)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 │ │ │ ( 年 月│ │ ( 年 月│ │ │ │ │ │ │ │日) │ │日) │ │ │ │ │ │ │ │ │ │ │ │ ├─┼──┼───┼────┼────┼────┼────┼────┼────┤ │1 │毒品│11月 │100.08. │本院100 │101.03. │本院100 │101.03. │編號1 至│ │ │危害│ │31 │年度審訴│23 │年度審訴│23 │2 之2 罪│ │ │防制│ │ │字第3944│ │字第3944│ │,曾定應│ │ │條例│ │ │號 │ │號 │ │執行刑1 │ ├─┼──┼───┼────┼────┼────┼────┼────┤年3 月。│ │2 │毒品│6 月 │100.08. │本院100 │101.03. │本院100 │101.03. │ │ │ │危害│ │31 │年度審訴│23 │年度審訴│23 │ │ │ │防制│ │ │字第3944│ │字第3944│ │ │ │ │條例│ │ │號 │ │號 │ │ │ ├─┼──┼───┼────┼────┼────┼────┼────┼────┤ │3 │毒品│11月 │100.12. │本院101 │101.07. │本院101 │101.07. │編號3 至│ │ │危害│ │26 │年度審訴│30 │年度審訴│30 │5 之3 罪│ │ │防制│ │ │字第1208│ │字第1208│ │,曾定應│ │ │條例│ │ │號 │ │號 │ │執行刑2 │ ├─┼──┼───┼────┼────┼────┼────┼────┤年。 │ │4 │毒品│11月 │101.01. │本院101 │101.07. │本院101 │101.07. │ │ │ │危害│ │16 │年度審訴│30 │年度審訴│30 │ │ │ │防制│ │ │字第1208│ │字第1208│ │ │ │ │條例│ │ │號 │ │號 │ │ │ ├─┼──┼───┼────┼────┼────┼────┼────┤ │ │5 │毒品│6 月 │101.01. │本院101 │101.07. │本院101 │101.07. │ │ │ │危害│ │16 │年度審訴│30 │年度審訴│30 │ │ │ │防制│ │ │字第1208│ │字第1208│ │ │ │ │條例│ │ │號 │ │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