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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1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莊珮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1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棟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棟景因搶奪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林棟景因搶奪等2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0 年度簡字第3446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5593號各1 罪),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珮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12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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