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人口販運罪之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3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政利 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律師 陳松甫律師 被 告 廖偉帆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 黃永隆律師 被 告 周育廷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 王榮興律師 被 告 王釩臻 選任辯護人 徐仲志律師 被 告 陳冠宇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 郭國益律師 被 告 莊智堯 選任辯護人 馬興平律師 被 告 黃良全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 黃仕昆律師 被 告 李坤明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 蔡秋聰律師 被 告 呂哲緯 被 告 李岳衡 被 告 朱峻良 前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洪世崇律師 被 告 吳昭慶 丁國峰 張簡克培 陳俊吉 張忠誠 潘嘉豪 前列六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律師 上列被告因人口販運罪之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1162 號、100 年度偵字第104 號、100年度偵字第11835 號、100 年度偵字第318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月內補正附表一(一)、(二)、(三)「應補正事項」所示涉案被告及其等犯罪事實與證明方法於本院。 理 由 一、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第6 項另有明文;再按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68 條亦有明文;是關於「犯罪事實」應如何記載,法律雖無明文規定,惟因其起訴事實即為法院審判之範圍,事涉日後判決確定之既判力範圍,並為被告防禦準備之範圍,故其記載內容必須「足以表明其起訴範圍」,使法院得以確定審理範圍,並使被告知悉係因何犯罪事實被提起公訴而為防禦之準備,始為完備(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檢察官固以被告s○○、n○○、V○○、K○○、g○○、c○○、j○○、R○○、P○○、S○○、L○○、M○○、J○○、b○○○、f○○、Y○○、p○○等人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1項第2款、同條第2項之人口販運罪,因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 意圖營利而引誘、容留、媒介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罪嫌,提起公訴,並舉出如下附表(一)、(二)、(三)被害少女之供述、T○○等6位男客之指述、s○○所使用之門 號、通訊監察譯文等資料作為提起公訴之證據。 三、惟㈠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係僅載稱「s○○、j○○、R○○共同基於招募、運送、媒介未滿18歲之人,或使未滿18歲之人從事性交易之犯意聯絡,招募、媒介未滿18歲之未成年少女至各大酒店上班,工作內容為脫衣陪酒、脫衣跳舞、任意讓客人撫摸胸部及下體、幫客人為半套性服務(打手槍、手秀)、全套性交易(即大S甲生殖器插入、小S甲口 交)。再由s○○、j○○、R○○負責搭載附表一所示之未成年少女前往各酒店上班,再從中抽取經紀費、油錢以牟利。再由s○○、j○○、R○○負責搭載附表一所示之未成年少女前往各酒店上班,再從中抽取經紀費、油錢以牟利」云云。㈡另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亦僅載稱:「n○○(綽號「小麥」)、V○○(綽號「幼幼」)、K○○(綽號「阿猴」)、g○○(綽號「鬼鬼」)、c○○與各大酒店之負責人、現場管理人員等人,共同基於意圖使未滿18歲之人從事性交易而招募、運送、媒介未滿18歲之人,或使未滿18歲之人從事性交易之犯意聯絡,引誘、媒介未滿18歲之未成年少女至各大酒店上班,工作內容為脫衣陪酒、脫衣跳舞、任意讓客人撫摸胸部及下體、幫客人為半套性服務(打手槍、手秀)、全套性交易(即大S甲生殖器插入、小S甲口交 )。嗣有未成年少女應徵後,再由n○○、V○○、K○○、g○○、c○○負責搭載附表一所示之未成年少女前往各酒店上班,渠等再從中抽取經紀費、油錢以牟利」云云。㈢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亦載稱「P○○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赤馬視聽歌城」(下稱「赤馬酒店」 )之負責人、S○○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7樓「龍亨視聽歌城」(下稱「龍亨酒店」)之負責人、L○○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5樓「夜宴視聽歌城」( 下稱「夜宴酒店」)之負責人,M○○、Y○○係「赤馬酒店」之少爺,J○○、p○○係「赤馬酒店」之業績常董,b○○○係「赤馬酒店」之行政經理,f○○係「龍亨酒店」之業績常董,潘昆政(另聲請併案審理)係「諸葛亮酒店」之少爺,渠等與s○○、n○○等人共同基於意圖使未滿18歲之人從事性交易而媒介未滿18歲之人,或使未滿18歲之人從事性交易之犯意聯絡,媒介或使附表一所示之未成年少女於酒店內與男客為附表一所示之半套性服務、全套性交易之行為。」云云。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就各該被告所涉之歷次犯罪事實難見有何特定(即各該被告之犯意聯絡範圍為何?)。又本件而起訴書附表一(一)、(二)、(三)雖有各該被害少女之供述(詳如下附表一(一)、(二)、(三)所示),然就該等附表中被害少女供述之「酒店工作時間、內容」「被告等人工作內容」欄所載之事實以觀,每一被害少女涉及之被告為何人?其等具體犯罪事實為何?(即犯罪之時間、地點為何?該等被告以何方式為犯罪行為?以及,被害少女於何時?何地?從事上開「脫衣陪酒、脫衣跳舞、任意讓客人撫摸胸部及下體、幫客人為半套性服務(打手槍)、全套性交易(即大S甲生殖器插入、小S甲口交」之行為 ),亦均未具體載明,是本院自無從依照卷內證據及起訴書具體特定被告被訴之事實範圍,自有命補正附表(一)、(二)、(三)「應補正事項欄」所列事項之必要。 三、綜上,檢察官於起訴書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尚不足認定對本案被害少女為起訴事實犯行之被告各為人,即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爰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第273條第6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林慧君 附表一:關於被害少女之供述 (一)99年度偵字第31162 號、100 年度偵字第104 號卷內之被害少女供述 ┌──┬─────┬───────────┬────────┬────────┐ │編號│ 被害少女 │ 酒店工作時間、內容 │被告等人工作內容│ ◎應補正事項 │ ├──┼─────┼───────────┼────────┼────────┤ │1 │0000甲0000 │1.於98年7、8月間,在尋│被告s○○係3618│1 、本件被告為何│ │ │(真實姓名│ 夢園聊天室認識「牛奶│甲9904之經紀人, │人?是否僅有「牛│ │ │年籍詳卷,│ 」,並撥打「牛奶」手│且知悉0000甲0000 │奶」s○○?若有│ │ │藝名:「小│ 機0000000000與之聯繫│未滿18歲。 │其他被告,其等具│ │ │柔」、「多│ ,透過「牛奶」介紹到│ │體犯罪事實、手段│ │ │綠」) │ 大帝國舞廳、諸葛亮酒│ │為何?有何證據茲│ │ │ │ 店上班。 │ │以佐證? │ │ │ │2.在諸葛亮酒店上班的時│ │ │ │ │ │ 候,除陪客人喝酒、唱│ │2、0000甲0000從事│ │ │ │ 歌外,還要跳全裸的秀│ │性交易之時間、次│ │ │ │ 給客人看,並且讓客人│ │數、地點各為何?│ │ │ │ 摸胸部。 │ │ │ │ │ │3.時薪1個小時500元,滿│ │ │ │ │ │ 9個小時,未滿18歲的 │ │ │ │ │ │ 領5,000元,滿18歲的 │ │ │ │ │ │ 領6,000元。 │ │ │ │ │ │4.「牛奶」知道我未成年│ │ │ │ │ │ 。 │ │ │ │ │ │5.0000甲0000於99年2月間│ │ │ │ │ │ 透過「牛奶」介紹,跟│ │ │ │ │ │ 我一起到諸葛亮酒店上│ │ │ │ │ │ 班,上班內容跟我一樣│ │ │ │ │ │ 。 │ │ │ │ │ ├───────────┼────────┼────────┤ │ │ │1.我在網路聊天室上看到│ │ │ │ │ │ 「牛奶」的留言說可以│ │ │ │ │ │ 介紹人去酒店工作,所│ │ │ │ │ │ 以我主動詢問,才去酒│ │ │ │ │ │ 店上班。 │ │ │ │ │ │2.我從98年暑假開始,曾│ │ │ │ │ │ 經在大帝國酒店做到98│ │ │ │ │ │ 年12月,之後轉到諸葛│ │ │ │ │ │ 亮酒店,一直到99年4 │ │ │ │ │ │ 月,這兩間酒店都是透│ │ │ │ │ │ 過「牛奶」介紹。 │ │ │ │ │ │3.酒店有問我的年紀,我│ │ │ │ │ │ 說我16歲,「牛奶」有│ │ │ │ │ │ 提供一張成年人的身分│ │ │ │ │ │ 證給我,並且負責接送│ │ │ │ │ │ 上下班、帶我們去化妝│ │ │ │ │ │ 、住的地方。 │ │ │ │ │ │4.在大帝國舞廳工作的時│ │ │ │ │ │ 候曾經跟客人出過場1 │ │ │ │ │ │ 次,是去旅館做性交易│ │ │ │ │ │ ,那1次客人有將生殖 │ │ │ │ │ │ 器插入我的陰道內,事│ │ │ │ │ │ 後給我1萬元,這件事 │ │ │ │ │ │ 我有跟「牛奶」說。 │ │ │ │ │ │5.到諸葛亮酒店上班的時│ │ │ │ │ │ 候,要全裸跳秀給客人│ │ │ │ │ │ 看,客人可以摸我們,│ │ │ │ │ │ 包括胸部、下體,這些│ │ │ │ │ │ 工作內容都是酒店帶班│ │ │ │ │ │ 的人講的;曾經跟客人│ │ │ │ │ │ 出場3次左右,都有和 │ │ │ │ │ │ 客人發生性關係,兩次│ │ │ │ │ │ 收1萬元,1次6千元。 │ │ │ │ │ │6.我有跟「牛奶」說過我│ │ │ │ │ │ 讀國一。 │ │ │ │ │ │7.我有介紹0000甲0000去 │ │ │ │ │ │ 諸葛亮酒店上班,工作│ │ │ │ │ │ 內容跟我一樣。 │ │ │ ├──┼─────┼───────────┼────────┼────────┤ │2 │0000甲0000 │1.我於離家期間,學姐介│被告s○○係3593│1 、本件被告為何│ │ │(真實姓名│ 紹我給一個經紀人到諸│甲9906之經紀人, │人?是否僅有「牛│ │ │年籍詳卷,│ 葛亮酒店上班,到達公│且知悉0000甲0000 │奶」s○○?若有│ │ │藝名:「圓│ 司規定時數就可以領6,│未滿18歲。 │其他被告,其等具│ │ │圓」、「小│ 000元。 │ │體犯罪事實、手段│ │ │愛」) │2.工作內容是要團秀(脫│ │為何?有何證據茲│ │ │ │ 衣服)、給客人摸重要│ │以佐證? │ │ │ │ 部位,客人手指可以插│ │ │ │ │ │ 入陰道,也有小姐被帶│ │2、0000甲0000 從 │ │ │ │ 出場。 │ │事性交易之時間、│ │ │ │3.經紀人教我說對外要自│ │次數、地點各為何│ │ │ │ 稱21歲,所以店裡的人│ │? │ │ │ │ 都知道我未滿18歲。 │ │ │ │ │ ├───────────┼────────┼────────┤ │ │ │1.99年1月至2月離家期間│ │ │ │ │ │ 經由經紀人「牛奶」介│ │ │ │ │ │ 紹到諸葛亮酒店上班,│ │ │ │ │ │ 工作人內容是要跳脫衣│ │ │ │ │ │ 秀給客人看,客人可以│ │ │ │ │ │ 全身上下亂摸,也會用│ │ │ │ │ │ 手指頭插入我的下體,│ │ │ │ │ │ 酒店帶班的人說要配合│ │ │ │ │ │ 客人。 │ │ │ │ │ │2.「牛奶」平常要負責接│ │ │ │ │ │ 送我們上下班,有時候│ │ │ │ │ │ 是他朋友「小全」接送│ │ │ │ │ │ ,我們的薪水是「牛奶│ │ │ │ │ │ 」給的。 │ │ │ │ │ │3.「牛奶」知道我未滿14│ │ │ │ │ │ 歲,有提供成年人的身│ │ │ │ │ │ 分證給我。 │ │ │ ├──┼─────┼───────────┼────────┼────────┤ │3 │0000甲0000 │1.被告s○○、n○○是│1.被告s○○係39│1 、本件被告為何│ │ │(真實姓名│ 經紀人;被告R○○、│ 17甲9934之經紀 │人?是否僅有「牛│ │ │年籍詳卷,│ j○○是被告s○○的│ 人,且知悉3917│奶」s○○、李坤│ │ │藝名:「玟│ 司機;被告g○○、周│ 甲9934未滿18歲 │明及j○○?若有│ │ │玟」、「IT│ 育廷是被告n○○的司│ 。 │其他被告,其等具│ │ │」) │ 機。 │2.被告R○○、黃│體犯罪事實、手段│ │ │ │2.渠透過被告s○○介紹│ 良全則係司機,│各為何?有何證據│ │ │ │ 到鴻海、龍亨KTV酒店 │ 負責搭載小姐上│茲以佐證? │ │ │ │ 上班,工作內容有區分│ 下班。 │ │ │ │ │ 「制服」、「便衣」兩│ │2 、0000甲0000 從│ │ │ │ 種,「制服」就是要跳│ │事性交易之時間、│ │ │ │ 團秀(俗稱「大風吹」│ │次數、地點各為何│ │ │ │ )還要讓客人撫摸全身│ │? │ │ │ │ ;「便衣」就是要負責│ │ │ │ │ │ 坐檯、陪酒,客人也可│ │ │ │ │ │ 以將手伸入小姐內衣撫│ │ │ │ │ │ 摸胸部。 │ │ │ │ │ │3.上開工作內容都是酒店│ │ │ │ │ │ 的規定,在場的少爺也│ │ │ │ │ │ 不會制止客人撫摸小姐│ │ │ │ │ │ 。 │ │ │ │ │ │4.被告s○○旗下小姐「│ │ │ │ │ │ 蕾蕾」、被告n○○旗│ │ │ │ │ │ 下有綽號「玉米」、「│ │ │ │ │ │ 萱萱」都是未成年少女│ │ │ │ │ │ ,另有未成年少女「欣│ │ │ │ │ │ 欣」、「傻妞」的經紀│ │ │ │ │ │ 人是誰不清楚。 │ │ │ │ │ │5.上班時要將身分證交給│ │ │ │ │ │ 司機保管,s○○或 │ │ │ │ │ │ 司機再拿滿18歲女子 │ │ │ │ │ │ 的身分證給未滿18歲 │ │ │ │ │ │ 之小姐供警方查緝。 │ │ │ │ │ │6.案發後,「小麥」曾經│ │ │ │ │ │ 叫渠改稱係自願去酒 │ │ │ │ │ │ 店,沒有透過他人介 │ │ │ │ │ │ 紹。 │ │ │ │ │ │7.99年10月7日監視畫面 │ │ │ │ │ │ 中,從車牌號碼為938 │ │ │ │ │ │ 5甲WS號車輛下車之女子│ │ │ │ │ │ 應是「蕾蕾」。 │ │ │ │ │ ├───────────┼────────┼────────┤ │ │ │1.透過友人介紹認識「牛│ │ │ │ │ │ 奶」至酒店上班,並由│ │ │ │ │ │ 「牛奶」安排司機「阿│ │ │ │ │ │ 明」、「阿全」接送上│ │ │ │ │ │ 下班、前往化妝,也有│ │ │ │ │ │ 提供住的地方。 │ │ │ │ │ │2.99年7月「牛奶」介紹 │ │ │ │ │ │ 我去龍亨酒店上班,一│ │ │ │ │ │ 天做滿8小時5,000元,│ │ │ │ │ │ 薪水一個星期領一次,│ │ │ │ │ │ 後來遇到龍亨酒店的小│ │ │ │ │ │ 姐被開槍事件,我做兩│ │ │ │ │ │ 個星期就沒做了。 │ │ │ │ │ │3.在龍亨工作的時候,酒│ │ │ │ │ │ 店的人規定要讓客人摸│ │ │ │ │ │ ,我都是讓客人摸胸部│ │ │ │ │ │ ,也有跟客人出場3次 │ │ │ │ │ │ ,但是沒有發生性關係│ │ │ │ │ │ ,客人只是帶我去旅館│ │ │ │ │ │ 休息。 │ │ │ │ │ │4.「牛奶」會保管我們的│ │ │ │ │ │ 證件,並且交給我們一│ │ │ │ │ │ 張假證件,等下班以後│ │ │ │ │ │ 再換回自己的證件。 │ │ │ │ │ │5.「牛奶」旗下的小姐,│ │ │ │ │ │ 我認識的有「萱萱」、│ │ │ │ │ │ 「玉米」、「蕾蕾」、│ │ │ │ │ │ 「欣欣」、「傻妞」,│ │ │ │ │ │ 「蕾蕾」和我一樣都是│ │ │ │ │ │ 便服,「傻妞」我不清│ │ │ │ │ │ 楚,其他都是制服小姐│ │ │ │ │ │ 。 │ │ │ │ │ │6.要到酒店上班前,「牛│ │ │ │ │ │ 奶」有跟我們說如果以│ │ │ │ │ │ 後被抓到就要說是自己│ │ │ │ │ │ 意願去的,沒有人介紹│ │ │ │ │ │ ,出事情以後,「小麥│ │ │ │ │ │ 」也有打電話給我說「│ │ │ │ │ │ 你應該知道怎麼講」,│ │ │ │ │ │ 過幾天,「牛奶」就開│ │ │ │ │ │ 他的車在「蕾蕾」過來│ │ │ │ │ │ 找我,這部分監視畫面│ │ │ │ │ │ 有拍到。 │ │ │ ├──┼─────┼───────────┼────────┼────────┤ │4 │I(真實姓 │1.於99年7、8月間至夜宴│透過被告s○○介│1 、本件被告為何│ │ │名年籍詳卷│ 酒店上班兩個多星期,│紹至夜宴酒店上班│人?是否僅有「牛│ │ │,藝名:「│ 進去包廂內陪客人聊天│,被告s○○知道│奶」s○○?若有│ │ │小絢」) │ ,待音樂響起後,即跳│被害人I未滿18歲 │其他被告,其等具│ │ │ │ 脫衣舞至全身脫光,隨│,且有跟夜宴酒店│體犯罪事實、手段│ │ │ │ 後坐在客人旁邊,客人│負責面試之人說明│各為何?有何證據│ │ │ │ 可以任意撫摸小姐身體│I「未滿」。 │茲以佐證? │ │ │ │ ,有小姐會幫有需求的│ │ │ │ │ │ 客人打手槍(即手秀、│ │2 、I 從事性交易│ │ │ │ 手淫),店內有規定要│ │之時間、次數、地│ │ │ │ 幫客人做「大S(性交 │ │點各為何? │ │ │ │ 易)、小S(口交)」 │ │ │ │ │ │ ,通常是帶小姐出場或│ │ │ │ │ │ 是在包廂廁所做,但是│ │ │ │ │ │ 如果小姐不願意的話可│ │ │ │ │ │ 以不用做。 │ │ │ │ │ │2.薪資計算是工作8、9小│ │ │ │ │ │ 時約7千元每星期向會 │ │ │ │ │ │ 計領取,另外扣除費用│ │ │ │ │ │ 。「大S」、「小S」、│ │ │ │ │ │ 「手秀」部分是看客人│ │ │ │ │ │ 給多少,就收多少。 │ │ │ └──┴─────┴───────────┴────────┴────────┘ (二)100年度偵字第11835號警卷、偵卷內之被害少女供述 ┌──┬─────┬───────────┬────────┬────────┐ │編號│ 被害少女 │ 酒店工作時間、內容 │被告等人工作內容│ │ ├──┼─────┼───────────┼────────┼────────┤ │ 1 │0000甲0000 │①於99年7月5日至28日,│經紀人為「小麥」│1 、本件被告為何│ │ │(真實姓名│ 在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即被告n○○)│人?其等就3340甲7│ │ │年籍詳卷,│ 路462號「赤馬酒店」 │,電話0000000000│101 部分具體犯罪│ │ │藝名:「小│ 以桌邊倒酒、全裸陪客│;酒店上下班均由│事實、手段、分工│ │ │多」) │ 人喝酒,客人可撫摸胸│「小麥」、「鬼鬼│各為何?有何證據│ │ │ │ 部及下體、性交易;幹│」(即被告g○○│茲以佐證? │ │ │ │ 部「阿嘉」(即被告潘│)、「幼幼」、「│ │ │ │ │ 嘉豪)強迫幫客人打手│阿猴」接送;幹部│2 、0000甲0000 從│ │ │ │ 槍之猥褻行為。代號「│「阿嘉」(即被告│事性交易之時間、│ │ │ │ 公主801」是跳秀即全 │p○○)、「丁丁│次數、地點各為何│ │ │ │ 身脫光,「802」是幫 │」(即被告J○○│? │ │ │ │ 客人打手槍,「805」 │)、「阿培」(即│ │ │ │ │ 是團秀脫衣舞。大S即 │被告b○○○)、│ │ │ │ │ 性交易代價8,000元、 │「阿慶」M○○。│ │ │ │ │ 5,000元,小S即口交。│ │ │ │ │ │ 與客人性交易2次。 │ │ │ │ │ │②於99年7月某日凌晨6時│ │ │ │ │ │ 許,其及B女與客人「 │ │ │ │ │ │ 小蔡」(即江宏明)為│ │ │ │ │ │ 3P之性交易(各分得新│ │ │ │ │ │ 台幣【下同】1萬元) │ │ │ │ │ │ 。 │ │ │ │ │ │③「赤馬酒店」上班的少│ │ │ │ │ │ 女都是未成年人。小姐│ │ │ │ │ │ 行動自由,沒有以毒品│ │ │ │ │ │ 控制小姐。「小麥」、│ │ │ │ │ │ 「阿培」知悉0000甲000│ │ │ │ │ │ 1之年紀。 │ │ │ ├──┼─────┼───────────┼────────┼────────┤ │ 2 │0000甲0002 │①於99年7月5日19、20日│經由周V○○介紹│1 、本件被告為何│ │ │(真實姓名│ ,在赤馬酒店工作,管│至酒店上班,經紀│人?其等就3340甲7│ │ │年籍詳卷,│ 理人為「阿培」(即張│人為「小麥」(即│102 部分具體犯罪│ │ │藝名「米妞│ 簡克培),「小麥」(│被告n○○)負責│事實、手段、分工│ │ │」) │ 即被告n○○)向酒店│與店家聯繫並帶小│各為何?有何證據│ │ │ │ 管理人介紹時,告知其│姐上班、「鬼鬼」│茲以佐證? │ │ │ │ 為未成年少女,上班第│(即被告g○○)│ │ │ │ │ 一天就向幹部說實際年│及「幼幼」(即被│2 、0000甲0002 從│ │ │ │ 齡。1小時600元。為制│告V○○)找小姐│事性交易之時間、│ │ │ │ 服小姐,脫衣陪酒(全│予「小麥」面試,│次數、地點各為何│ │ │ │ 裸)、坐在客人上磨蹭│有時接送小姐上下│? │ │ │ │ 、陪客人喝酒、撫摸客│班、「阿猴」(即│ │ │ │ │ 人生殖器官(或至射精│被告K○○)負責│ │ │ │ │ )、讓客人撫摸下體、│開車送小姐上下班│ │ │ │ │ 性交易(大S即性交代 │、幹部「阿嘉」(│ │ │ │ │ 價4,000至5,000元,店│即被告p○○)、│ │ │ │ │ 內抽成1,000元;小S即│「丁丁」(即被告│ │ │ │ │ 口交,射精1,000元, │J○○)、「阿培│ │ │ │ │ 未射精500元)等工作 │」(即被告張簡克│ │ │ │ │ 內容,不是出於自願,│培)、「阿緯」即│ │ │ │ │ 是店家幹部強迫,每個│P○○。 │ │ │ │ │ 包廂都有監視器監視。│ │ │ │ │ │②之後另在龍亨(中山路│ │ │ │ │ │ 與大同路)酒店工作2 │ │ │ │ │ │ 、3週,管理人為「大 │ │ │ │ │ │ 頭」,再到夜宴(五福│ │ │ │ │ │ 路)酒店工作幾天,工│ │ │ │ │ │ 作內容均同赤馬酒店,│ │ │ │ │ │ 惟沒有與客人完成性交│ │ │ │ │ │ 易,薪水由赤馬酒店發│ │ │ │ │ │ 放。 │ │ │ │ │ │③幹部「阿緯」(即呂哲│ │ │ │ │ │ 緯)、「阿嘉」、「阿│ │ │ │ │ │ 培」、「唐伶」、「小│ │ │ │ │ │ 白」於99年7月某日凌 │ │ │ │ │ │ 晨2、3時許,強迫渠在│ │ │ │ │ │ 「赤馬酒店」幫男客「│ │ │ │ │ │ 阿濱」即t○○;於99│ │ │ │ │ │ 年7月底某凌晨1、2時 │ │ │ │ │ │ ,在「赤馬酒店」幫男│ │ │ │ │ │ 客「阿德」即Q○○、│ │ │ │ │ │ 「阿吉」即o○○、「│ │ │ │ │ │ 阿熊」即N○○;於99│ │ │ │ │ │ 年7月初23、24時在「 │ │ │ │ │ │ 龍亨酒店」幫男客「胖│ │ │ │ │ │ 子」即W○○、「小夫│ │ │ │ │ │ 」即v○○;於99年7 │ │ │ │ │ │ 月某日22、23時許在「│ │ │ │ │ │ 龍亨酒店」幫男客「小│ │ │ │ │ │ 明」即O○○、「小張│ │ │ │ │ │ 」即羅葵壬為打手槍之│ │ │ │ │ │ 猥褻行為。 │ │ │ │ │ │④透過幹部「小白」與客│ │ │ │ │ │ 人「黑馬」於99年7月 │ │ │ │ │ │ 間發生性交易。於99年│ │ │ │ │ │ 7月中旬23、24時許, │ │ │ │ │ │ 透過幹部「唐伶」介紹│ │ │ │ │ │ 與客人「凱文」即連博│ │ │ │ │ │ 民在「赤馬酒店」,以│ │ │ │ │ │ 代價6,000元;及於99 │ │ │ │ │ │ 年7月某日7時許,與男│ │ │ │ │ │ 客「小蔡」即江宏明(│ │ │ │ │ │ 另於偵查中改稱非江宏│ │ │ │ │ │ 明),在「御宿汽車旅│ │ │ │ │ │ 館」與0000甲0000○同3│ │ │ │ │ │ P,代價各1萬元;於99│ │ │ │ │ │ 年8月某星期一凌晨2、│ │ │ │ │ │ 3時許,與男客「小路 │ │ │ │ │ │ 」即x○○在「龍亨酒│ │ │ │ │ │ 店」以代價6,000元等 │ │ │ │ │ │ 發生性交易。 │ │ │ ├──┼─────┼───────────┼────────┼────────┤ │ 3 │0000甲0003 │①99年8月1日至中旬,在│經紀人「小麥」介│1 、本件被告為何│ │ │(真實姓名│ 「赤馬酒店」工作,經│紹至「赤馬酒店」│人?其等就3340甲7│ │ │年籍詳卷,│ 紀人「小麥」及「赤馬│工作,於99年6月 │103 部分具體犯罪│ │ │藝名:「萱│ 酒店」、「龍亨酒店」│間,在尋夢園網路│事實、手段、分工│ │ │萱」) │ 、「夜宴酒店」均知道│上認識「小麥」、│各為何?有何證據│ │ │ │ 我是未成年,為脫衣陪│「鬼鬼」。 │茲以佐證? │ │ │ │ 酒(全裸)、坐在客人│ │ │ │ │ │ 腿上磨蹭、陪客人喝酒│ │2 、0000甲0003 從│ │ │ │ 、幫客人打手槍(用手│ │事性交易之時間、│ │ │ │ 撫摸生殖器官或至射精│ │次數、地點各為何│ │ │ │ )、讓客人撫摸胸部、│ │? │ │ │ │ 下體。 │ │ │ │ │ │②另在「龍亨酒店」(大│ │ │ │ │ │ 同路)工作1天、「夜 │ │ │ │ │ │ 宴酒店」(五福路)工│ │ │ │ │ │ 作,工作內容同「赤馬│ │ │ │ │ │ 酒店」,向「赤馬酒店│ │ │ │ │ │ 」領薪水。 │ │ │ │ │ │③幹部「艾倫」、「俊仔│ │ │ │ │ │ 」、「土豆」、「阿忠│ │ │ │ │ │ 」、「阿勇」強迫3340│ │ │ │ │ │ 甲7103幫客人打手槍。 │ │ │ ├──┼─────┼───────────┼────────┼────────┤ │ 4 │0000甲0004 │於99年7月5、6日至99年8│「鬼鬼」(即被告│1 、本件被告為何│ │ │(真實姓名│月中旬在位於高雄市大同│g○○)介紹由經│人?其等就3340甲7│ │ │年籍詳卷,│路上7樓「新龍亨酒店」 │紀人「小麥」(即│104 部分具體犯罪│ │ │藝名:「貝│工作,1週領1次薪水,為│被告n○○)面試│事實、手段、分工│ │ │貝」) │脫衣陪酒、幫客人打手槍│,「小麥」負責與│各為何?有何證據│ │ │ │撫摸生殖器(或至射精)│店家接洽、媒介我│茲以佐證? │ │ │ │等猥褻行為。「鬼鬼」、│及其他少女從事脫│ │ │ │ │「小麥」知悉0000甲0004 │衣陪酒、性交易等│2 、0000甲0004 從│ │ │ │僅14歲。沒有與客人做過│工作,由「鬼鬼」│事性交易之時間、│ │ │ │大、小S。 │、「阿猴」、「幼│次數、地點各為何│ │ │ │ │幼」開車接送上下│? │ │ │ │ │班。幹部「大頭」│ │ │ │ │ │、「黑皮」。 │ │ ├──┼─────┼───────────┼────────┼────────┤ │ 5 │0000甲0005 │99年5月上旬至8月中旬,│「鬼鬼」(即被告│1 、本件被告為何│ │ │(真實姓名│在制服店「赤馬酒店」、│g○○)介紹由經│人?其等就3340甲7│ │ │年籍詳卷,│「龍亨酒店」工作,1週 │紀人「小麥」(即│105 部分具體犯罪│ │ │藝名:「米│1、2萬元,99年5月3日在│被告n○○)面試│事實、手段、分工│ │ │琪」) │「香水酒店」上班當天被│,「小麥」負責經│各為何?有何證據│ │ │ │被查獲,為脫衣陪酒、性│紀,與店家接洽,│茲以佐證? │ │ │ │交易(俗稱大S,5,000至│「鬼鬼」、「幼幼│ │ │ │ │、6,000元)、幫客人打 │」(即被告V○○│2 、0000甲0005 從│ │ │ │手槍(撫摸生殖器)等猥│)、「阿猴」(即│事性交易之時間、│ │ │ │褻行為。透過店家幹部(│被告K○○)負責│次數、地點各為何│ │ │ │曾有「阿培」即被告張簡│接送小姐上下班。│? │ │ │ │克培及「土豆」)媒介與│幹部「阿嘉」(即│ │ │ │ │客人發生性交易,代價5,│被告p○○)、「│ │ │ │ │000元。曾幫客人「建達 │丁丁」(即被告丁│ │ │ │ │」(即T○○)、、「小│國峰)。 │ │ │ │ │閔」(即l○○)「峯啊│ │ │ │ │ │」(即盧育峯)打手槍之│ │ │ │ │ │猥褻行為。經紀人小麥及│ │ │ │ │ │「赤馬酒店」、「龍亨酒│ │ │ │ │ │店」都清楚0000甲0005是 │ │ │ │ │ │未成年人。 │ │ │ ├──┼─────┼───────────┼────────┼────────┤ │ 6 │0000甲0006 │於99年7月上旬,在「龍 │「阿飛」為經紀人│1 、本件被告為何│ │ │(真實姓名│亨酒店」工作3個禮拜, │,與店家接洽,媒│人?其等就3340甲7│ │ │年籍詳卷,│為脫衣陪酒、在客人身上│介少女從事脫衣陪│106 部分具體犯罪│ │ │藝名:「星│磨蹭、性交易(俗稱S) │酒,至「龍亨酒店│事實、手段、分工│ │ │星」) │、幫客人打手槍(撫摸生│」由「俊仔」面試│各為何?有何證據│ │ │ │殖器)等猥褻行為。 │,「阿豪」負責接│茲以佐證? │ │ │ │ │送小姐上下班。 │ │ │ │ │ │ │2 、0000甲0006 從│ │ │ │ │ │事性交易之時間、│ │ │ │ │ │次數、地點各為何│ │ │ │ │ │? │ │ │ │ │ │ │ ├──┼─────┼───────────┼────────┼────────┤ │ 7 │0000甲0008 │於99年6月底至99年7月23│99年5、6月,在網│1 、本件被告為何│ │ │(真實姓名│、24日,在高雄市「龍亨│路尋夢園認識「幼│人?其等就3340甲7│ │ │年籍詳卷,│酒店」工作,為脫衣陪酒│幼」,由經紀人「│108 部分具體犯罪│ │ │藝名:「甜│、在客人身上磨蹭、幫客│小麥」介紹至「龍│事實、手段、分工│ │ │心」) │人打手槍(或至射精)等│亨酒店」工作;由│各為何?有何證據│ │ │ │猥褻行為及與客人小S( │「小麥」、「幼幼│茲以佐證? │ │ │ │口交,做打手槍等猥褻行│」、「鬼鬼」、「│ │ │ │ │為)、大S(性交易)。 │阿猴」接送上班。│2 、0000甲0008 從│ │ │ │幫客人打過手槍,沒有與│ │事性交易之時間、│ │ │ │客人發生性交易。「幼幼│ │次數、地點各為何│ │ │ │」、「小麥」及「龍亨酒│ │? │ │ │ │店」均知悉0000甲0008係 │ │ │ │ │ │未成年。 │ │ │ ├──┼─────┼───────────┼────────┼────────┤ │ 8 │0000甲0009 │99年7月上旬至99年8月中│由經紀人「小麥」│1 、本件被告是否│ │ │(真實姓名│旬,在高雄市「諸葛亮酒│(即被告n○○)│為n○○、K○○│ │ │年籍詳卷,│店」(之後改名為新龍亨│介紹至酒店上班,│及李明興?若有其│ │ │藝名:「泡│)、「赤馬酒店」、「龍│「小麥」或「阿猴│他被告,則其等就│ │ │泡」) │亨酒店」工作,1個禮拜 │」(即被告K○○│0000甲0009 部分具│ │ │ │1萬5,000元,做滿時數,│)接送上下班。之│體犯罪事實、手段│ │ │ │「小麥」可向公司拿1,20│後經紀人為「阿宏│、分工各為何?有│ │ │ │0元,為脫衣陪酒、幫客 │」(即李明興) │何證據茲以佐證?│ │ │ │人打手槍(代號:公主 │ │ │ │ │ │802)之猥褻行為。「小 │ │2 、0000甲0002 從│ │ │ │麥」及酒店之人均知悉33│ │事性交易之時間、│ │ │ │40甲7109為未成年人。 │ │次數、地點各為何│ │ │ │ │ │? │ │ │ │ │ │ │ ├──┼─────┼───────────┼────────┼────────┤ │ 9 │0000甲0000 │99年7月2日22時,在高雄│①經紀人「大頭」│1 、本件被告為何│ │ │(真實姓名│市「龍亨酒店」、「赤馬│介紹至酒店上班及│人?其等就3340甲7│ │ │年籍詳卷,│酒店」、「夜晏酒店」工│接送上下班,「赤│110 部分具體犯罪│ │ │藝名:「點│作,第1次至酒店上班為 │馬酒店」現場行政│事實、手段、分工│ │ │點」、「恰│15歲,未成年1小時600元│「阿偉」(即被告│各為何?有何證據│ │ │恰」) │,加班費1小時700元,未│P○○)、上班報│茲以佐證? │ │ │ │脫內褲及化妝會被扣錢,│到打卡「阿慶」(│ │ │ │ │為秀舞(代號:公主801 │即被告M○○)、│2 、0000甲0000 從│ │ │ │)、脫衣陪酒(全裸代號│檢查小姐化妝「阿│事性交易之時間、│ │ │ │:公主803)、在客人身 │中」(即被告張忠│次數、地點各為何│ │ │ │上磨蹭、幫客人打手槍(│誠)、「龍亨酒店│? │ │ │ │代號:公主802;或至射 │」現場行政「阿宏│ │ │ │ │精)之猥褻行為及大S( │」。「赤馬酒店」│ │ │ │ │全套性交易,代價5,000 │的「阿偉」、「龍│ │ │ │ │至6,000元)、小S(口交│亨酒店」的「阿宏│ │ │ │ │,半套性交易,代價1,50│」媒介幫客人打手│ │ │ │ │0元)之性交易,代號: │槍之猥褻行為。 │ │ │ │ │公主805代表要帶動客人 │②「小麥」(即廖│ │ │ │ │氣氛,一天幫客人打手槍│偉帆)是不負責任│ │ │ │ │至少3次,沒有和客人完 │之經紀人,會給小│ │ │ │ │成性交易。「大頭」及酒│姐施用毒品,「小│ │ │ │ │店清楚0000甲0000是未成 │麥」旗下小姐都自│ │ │ │ │年人。 │己坐計程車,「小│ │ │ │ │ │麥」叫「玉米、「│ │ │ │ │ │萱萱」、「糖果」│ │ │ │ │ │施用K他命、搖頭 │ │ │ │ │ │丸、大麻等。 │ │ ├──┼─────┼───────────┼────────┼────────┤ │ 10 │0000甲0000 │①99年6月中旬至7月初,│①經紀人「小艾」│1 、本件被告為何│ │ │(真實姓名│ 在高雄市「赤馬酒店」│介紹至「赤馬酒店│人?其等就3340甲7│ │ │年籍詳卷,│ 、「龍亨酒店」工作,│」、「龍亨酒店」│111 部分具體犯罪│ │ │藝名:「BB│ ,1個禮拜1至3萬元, │工作及接送上下班│事實、手段、分工│ │ │」) │ 為跳豔舞(團秀代號:│,「赤馬酒店」、│各為何?有何證據│ │ │ │ 公主801)、脫衣陪酒 │「龍亨酒店」大班│茲以佐證? │ │ │ │ (全裸:公主803)、 │及幹部為「阿培」│ │ │ │ │ 幫客人打手槍(手秀代│(即被告b○○○│2 、0000甲0000 從│ │ │ │ 號:公主802)之猥褻 │)、「赤馬酒店」│事性交易之時間、│ │ │ │ 行為及大S(全套性交 │幹部「阿中」(即│次數、地點各為何│ │ │ │ 易,代價5,000元)、 │被告Y○○)及「│? │ │ │ │ 小S(口交,半套性交 │阿慶」(即被告吳│ │ │ │ │ 易,代價1,500元)之 │昭慶)。 │ │ │ │ │ 性交易,代號公主805 │②經紀人「小麥」│ │ │ │ │ 為帶動氣氛。0000甲000│(即被告n○○)│ │ │ │ │ 1未接過大、小S。 │介紹至「華納舞廳│ │ │ │ │②99年8月底至9月中,在│」、「香水小吃部│ │ │ │ │ 位於高雄市新興區七賢│」工作,由「阿猴│ │ │ │ │ 路1樓之「華納舞廳」 │」(即被告K○○│ │ │ │ │ ,日薪2,000至3,000元│)接送上下班。 │ │ │ │ │ 、高雄縣路竹鄉(現改│ │ │ │ │ │ 制為高雄市路竹區;下│ │ │ │ │ │ 同)之「香水小吃部」│ │ │ │ │ │ 工作,日薪2,000至3,0│ │ │ │ │ │ 00元,為脫衣陪酒、全│ │ │ │ │ │ 裸跳豔舞之猥褻行為。│ │ │ │ │ │ 未接過大小S。 │ │ │ │ │ │③經紀人「小艾」、「小│ │ │ │ │ │ 麥」及酒店知悉3340甲 │ │ │ │ │ │ 7111係未成年少女。 │ │ │ ├──┼─────┼───────────┼────────┼────────┤ │ 11 │0000甲0003 │於99年7月23、24日,在 │①「鬼鬼」(即被│1 、本件被告究為│ │ │(真實姓名│高雄市「赤馬酒店」工作│告g○○;在網路│何人?其等就3340│ │ │年籍詳卷,│2、3天,穿制服,為跳豔│尋夢園認識)、經│甲7 113部分具體犯│ │ │藝名:「蝴│舞(代號:公主801)、 │紀人「小麥」(即│罪事實、手段、分│ │ │蝶」) │脫衣陪酒(全裸,代號:│被告n○○)媒介│工各為何?有何證│ │ │ │公主803)、幫客人打手 │至「赤馬酒店」工│據茲以佐證? │ │ │ │槍(手秀,代號:公主 │作,「幼幼」(即│ │ │ │ │802)之猥褻行為及大( │被告V○○)、「│2 、0000甲0003 從│ │ │ │全套性交易)、小S(口 │阿猴」(即被告王│事性交易之時間、│ │ │ │交至射精)之性交易,代│釩臻)接送小姐上│次數、地點各為何│ │ │ │號:公主805是帶動氣氛 │下班。 │? │ │ │ │,K女沒有與客人完成性 │②「小麥」會給小│ │ │ │ │交易、手淫。「赤馬酒店│姐吃藥,「玉米」│ │ │ │ │」及「小麥」均知悉3340│、「萱萱」、「宜│ │ │ │ │甲7113係16歲。 │妞」都比K女年紀 │ │ │ │ │ │小。 │ │ ├──┼─────┼───────────┼────────┼────────┤ │ 12 │0000甲0004 │①於99年5月中旬,在高 │經紀人「小麥」介│1 、本件被告究為│ │ │(真實姓名│ 雄市「赤馬酒店」工作│紹至「赤馬酒店」│何人?其等就3340│ │ │年籍詳卷,│ 3天、「龍亨酒店」工 │、「龍亨酒店」、│甲7 114部分具體犯│ │ │藝名:「小│ 作4天,為跳豔舞(團 │「香水小吃部」上│罪事實、手段、分│ │ │Q」) │ 秀、代號:公主801 │班;「赤馬酒店」│工各為何?有何證│ │ │ │ )、脫衣陪酒(全裸,│大班或幹部為「阿│據茲以佐證? │ │ │ │ 代號:公主803)、幫 │宏」、「黑皮」、│ │ │ │ │ 客人打手槍(手秀、代│「阿政」、「鳥仔│2 、0000甲0004 從│ │ │ │ 號:公主802)之猥褻 │」,由「阿猴」接│事性交易之時間、│ │ │ │ 行為及大、小S性交易 │送上下班;「香水│次數、地點各為何│ │ │ │ ,代號:公主805是帶 │小吃部」由「佛建│? │ │ │ │ 動氣氛。 │」接送上下班。 │ │ │ │ │②於99年11月初至17日凌│ │ │ │ │ │ 晨1時許,在高雄縣路 │ │ │ │ │ │ 竹鄉「香水小吃部」工│ │ │ │ │ │ 作,為脫衣陪酒、全裸│ │ │ │ │ │ 跳豔舞之猥褻行為。 │ │ │ │ │ │③酒店及經紀人「小麥」│ │ │ │ │ │ 知悉0000甲0004為未成 │ │ │ │ │ │ 年少女。 │ │ │ ├──┼─────┼───────────┼────────┼────────┤ │ 13 │0000甲0005 │①於99年5月中旬至5月底│①在網路尋夢園認│1 、本件被告究為│ │ │(真實姓名│ ,在高雄市「赤馬酒店│識經紀人「鬼鬼」│何人?其等就3340│ │ │年籍詳卷,│ 」、「龍亨酒店」工作│(即被告g○○)│甲7 115部分具體犯│ │ │藝名:「搖│ ,為脫衣陪酒(全裸)│、「小麥」(即被│罪事實、手段、分│ │ │搖」) │ 幫客人打手槍(手秀)│告n○○)而媒介│工各為何?有何證│ │ │ │ 之猥褻行為及大、小S │至酒店工作,「鬼│據茲以佐證? │ │ │ │ 之性交易。沒有與客人│鬼」、「幼幼」、│ │ │ │ │ 發生性交易;手秀是一│「阿猴」(即被告│2 、0000甲0005 從│ │ │ │ 定要做的服務。 │K○○)接送上下│事性交易之時間、│ │ │ │②另在高雄縣「湘水小吃│班,「龍亨酒店」│次數、地點各為何│ │ │ │ 部」工作,為脫衣陪酒│大班或幹部為「阿│? │ │ │ │ 、全裸跳豔舞之猥褻行│宏」、「赤馬酒店│ │ │ │ │ 為。 │」之大班或幹部為│ │ │ │ │③酒店及經紀人「小麥」│「阿緯」(即呂哲│ │ │ │ │ 、「鬼鬼」、「幼幼」│緯)、「阿培」(│ │ │ │ │ 、「阿猴」知悉3340甲 │即被告b○○○)│ │ │ │ │ 為7115未成年少女。 │②由友人「芮芮」│ │ │ │ │ │媒介至「湘水小吃│ │ │ │ │ │部」工作,由不詳│ │ │ │ │ │之男子接送上下班│ │ │ │ │ │。 │ │ ├──┼─────┼───────────┼────────┼────────┤ │ 14 │0000甲0006 │①於99年6月底至8月中旬│經紀人r○○媒介│1 、本件被告為何│ │ │(真實姓名│ ,在高雄市「赤馬酒店│至酒店工作及接送│人?其等就3340甲7│ │ │年籍詳卷,│ 」、「龍亨酒店」、「│上下班;「夜晏酒│116 部分具體犯罪│ │ │藝名:「溫│ 夜晏酒店」、「薇閣酒│店」幹部「眼鏡」│事實、手段、分工│ │ │妮」、「彤│ 店」、「旺春酒店」工│;「赤馬酒店」幹│各為何? │ │ │彤」) │ 作,為跳豔舞(團秀,│部「阿慶」即吳昭│ │ │ │ │ 代號:公主801、501)│慶、「丁丁」即丁│2 、0000甲0006 從│ │ │ │ 、脫衣陪酒(全裸,代│國峰、「唐玲」、│事性交易之時間、│ │ │ │ 號:公主803、503)、│「阿中」即Y○○│次數、地點各為何│ │ │ │ 幫客人打手槍(代號:│、「阿緯」即呂哲│? │ │ │ │ 公主802,代價200元)│緯,「龍亨酒店」│ │ │ │ │ 之猥褻行為及大(全套│幹部b○○○。 │ │ │ │ │ 性交易,代價5,000元 │ │ │ │ │ │ )、小S(口交,代價 │ │ │ │ │ │ 1,000元)之性交易。 │ │ │ │ │ │②酒店及經紀人r○○知│ │ │ │ │ │ 悉0000甲0006為未成年 │ │ │ │ │ │ 少女。 │ │ │ │ │ │③r○○曾拿其旗下小姐│ │ │ │ │ │ 已貼有照片之成年人之│ │ │ │ │ │ 身分證給0000甲0006作 │ │ │ │ │ │ 為警方臨檢之用。 │ │ │ └──┴─────┴───────────┴────────┴────────┘ (三)100年度偵字第31832號警卷、偵卷內之被害少女供述 ┌──┬─────┬───────────┬────────┬────────┐ │編號│ 被害少女 │ 酒店工作時間、內容 │被告等人工作內容│ │ ├──┼─────┼───────────┼────────┼────────┤ │1 │0000甲00000│1.99年7月至同年8月間透│被告n○○係被害│1 、本件被告是否│ │ │(真實姓名│ 過經紀人n○○介紹至│少女0000甲00000之│為n○○、K○○│ │ │年籍詳卷,│ 「赤馬酒店」上班。 │經紀人;由被告王│?若有其他被告涉│ │ │藝名:「妮│2.酒店的人有針對未成年│釩臻負責接送上下│犯本件犯行,其等│ │ │可」) │ 少女教導如何面對臨檢│班。 │就0000甲00000部分│ │ │ │ ,他們都知道誰未滿。│ │具體犯罪事實、手│ │ │ │3.小姐進入包廂後要先跳│ │段、分工各為何?│ │ │ │ 舞,跳到全身衣服脫光│ │有何證據茲以佐證│ │ │ │ ,脫光之後就坐在客人│ │? │ │ │ │ 旁邊,客人可以隨意摸│ │ │ │ │ │ 小姐,之後小姐要幫客│ │2 、0000甲00000從│ │ │ │ 人「打手槍」,公司的│ │事性交易之時間、│ │ │ │ 人有交代小姐不可以拒│ │次數、地點各為何│ │ │ │ 絕,這部分公司會額外│ │? │ │ │ │ 給小姐200元。 │ │ │ │ │ │4.公司的人有說可以跟客│ │ │ │ │ │ 人做「大S」(就是「 │ │ │ │ │ │ 打砲」、性交)、「小│ │ │ │ │ │ S」(就是口交),但 │ │ │ │ │ │ 是可以拒絕。 │ │ │ │ │ │5.我在酒店上班期間,由│ │ │ │ │ │ n○○安排住宿,同住│ │ │ │ │ │ 的小姐都是未滿,「阿│ │ │ │ │ │ 猴」(即被告K○○)│ │ │ │ │ │ 會接送我上下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