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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41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王伯文何秀燕黃裕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54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倪麗珍
選任辯護人
邱揚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2336號、100年度偵字第4453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1年度偵字第299號、第1999號、第175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倪麗珍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之偽造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之偽造不實會計憑證罪,計貳拾罪(壹附表一編號20至28、壹附表二編號7 至17所示部分),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中壹附表一編號20至22、壹附表二編號7 至11所示部分,各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壹附表三編號7至8、壹附表四編號3 所示部分),計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合法代理人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壹附表三編號9 、壹附表四編號4至5所示部分),計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倪麗珍係「倪麗珍事務所」(原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負責人,具稅務代理人資格,且於民國98年3月23日遭主管機關廢止記帳士證書前,亦具有合法記帳士資格,依法得受委任辦理各項稅務案件之申報事項,係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 項所稱之合法代理人,並受下列公司、商號委託辦理會計記帳、申報稅捐等業務,計算應繳納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填製請款單向該等公司客戶請領稅款後,代為繳納稅款與稅捐稽徵機關,亦係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二、其先後受不知情之陳祖懷、劉月妹(上2 人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等罪嫌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2336號、100年度偵字第445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所分別經營之丁鴻企業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4樓‧負責人陳祖懷‧下稱丁鴻公司)、頂軍企業有限公司(址設同上址‧負責人劉月妹‧下稱頂軍公司)委託辦理記帳、申報稅捐等業務,及受不知情之岱林電機工程行(下稱岱林工程行,負責人何裕廉)、旗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旗津工程公司,負責人呂博進)、旗津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旗津營造公司,負責人呂博進)、力銓空調機電有限公司(下稱力銓公司,負責人蔡慶璋)、城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城泰公司,負責人蔡慶璋)、興發隆工程行(負責人王秀琴)、統巧企業行(負責人張家連)、銘桐工程行(負責人王冠雄)、中益工程行(負責人陳明健)、興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丞公司,負責人黃中興)、九華企業行(負責人王小燕)、永立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永立泰企業公司,負責人楊武雄)、永立泰消防安全企業行(下稱永立泰消防企業行,負責人楊武雄)、偉立裝潢行(負責人周倉吉)等營業人委託辦理會計記帳、申報稅捐等業務之機會。倪麗珍為從中獲取不法所得,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偽造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為下列行為:

㈠未經陳祖懷、劉月妹同意或授權:

⒈明知丁鴻公司與壹附表一(資料來源為附件一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自92年1 月(起訴書誤載為92年2月)某日起至95年6月30日止、頂軍公司與壹附表二(資料來源為附件一附表二‧即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自93年6月某日起至95年6月30日止均無實際交易,在其事務所內,以每2月為1期之同一營業稅期,為同一營業人丁鴻公司、頂軍公司,利用不知情之其事務所客戶利樂企業行(負責人薛元主)、龍藝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龍藝公司‧負責人黃崇德)、華渝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華渝公司‧負責人黃万華)、原鼎設計工作室(負責人郭美紅)、銀河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銀河公司‧負責人黃志呈)、興一工程行(負責人王美麗)、峻揚企業行(負責人李雅惠)、立謙有限公司(下稱立謙公司‧負責人崔媛滋)、優福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優福公司‧負責人曲宏慈)、晉如企業行(負責人江素沅)、盈錸電器有限公司(下稱盈錸公司‧負責人趙秀貞)、穎宏企業社(負責人陳俊諺)、金利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金利峰公司‧原負責人曾清長、於98年11月19日變更登記現負責人蘇雪芳)、速波企業行(負責人林香君)、巧天印刷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巧天公司‧負責人黃文彬)、利樂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利樂公司‧負責人周克良)、觀海企業行(負責人吳志宏)等17家營業人委託其繳回稅捐稽徵機關之未使用完之空白發票之保管機會,盜蓋其所保管之上開營業人公司發票章,虛偽製作如壹附表一、壹附表二所示之上開營業人於上開期間內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多張,及以不詳方法取得如壹附表一、壹附表二所示之其他營業人於上開期間內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多張,作為丁鴻公司、頂軍公司於上開期間內之進項憑證,其中丁鴻公司之不實進項發票金額如壹附表一所示92年1月某日起至95年6月30日止共計新臺幣(下同)84,969,257元(計算式92年度9,922,407元+93年度28,623,350元+94年度28,520,051元+95年度1至6月17,903,449元=84,969,257元),頂軍公司之不實進項發票金額如壹附表二所示93年6月某日起至95年6月30日止共計17,555,989元(計算式93年度1,170,435元+94年度12,055,354元+95年度1至6月4,330,200元=17,555,989元)。倪麗珍並於如壹附表一、壹附表二所示之上開期間,連續每隔2 個月(以奇數月起始之2 個月)之同一營業稅期,在其事務所內,提出其虛偽製作及取得之上開不實各營業人之發票金額,計算進項稅額,與當期丁鴻公司、頂軍公司銷項稅額相互扣減後,倪麗珍再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將上開發票金額列為營業成本,於次月之15日前向稅捐機關申報行使,連續幫助丁鴻公司、頂軍公司逃漏如壹附表一編號1至19 所示92年2月某日起至95年6月30日止、壹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93年6月某日起至95年6月30日止之營業稅(其中丁鴻公司經計算逃漏營業稅之稅額共3,675,168 元,頂軍公司逃漏營業稅共815,824 元;時間、不實發票金額、逃漏稅額詳如壹附表一、壹附表二)。倪麗珍並連續於上開各期次申報日前,以丁鴻公司、頂軍公司實際取得之統一發票(不含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計算營業稅額並製作請款單向丁鴻公司、頂軍公司負責人陳祖懷、劉月妹請領營業稅款,並使陳祖懷、劉月妹陷於錯誤,均按上開方式算得之金額交與倪麗珍,倪麗珍則因以上述不實統一發票虛報而短繳各期營業稅款,詐得如壹附表一編號1至19、壹附表二編號1 至6所示之差額,並將差額供己花用(時間、詐取款項詳如壹附表一、壹附表二)。倪麗珍再將上開虛偽製作及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列入壹附表三編號4至6所示之丁鴻公司92、93、94年度各該年度之營業成本、壹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頂軍公司93、94年度各該年度之營業成本,於申報年度(即次年)5 月前某日,在其事務所內,登載於各該申報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持向稅捐稽機關申報,連續幫助不知情之丁鴻公司逃漏92、93、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共計14,087,542元、不知情之頂軍公司逃漏93、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共計1,109,798 元(時間、金額詳如壹附表三編號1至6、壹附表四編號1至2),足生損害於丁鴻公司、頂軍公司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倪麗珍並利用上開申報機會,就辦理申報丁鴻公司、頂軍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亦基於上開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概括犯意,明知丁鴻公司於89至94年度、頂軍公司94年度,並非採用「擴大書面審核」(下稱書審申報)方式,即依營業人之收入淨額乘以各該行業書審純益率約7%,作為各該年度之營利所得額,再以該營利所得額乘以所得稅率,作為各該年度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方式申報,而係採「查帳申報」方式,即依營業人會計帳簿之記載,將收入、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填入所得稅申報書,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調整為應課稅所得額以計算應繳納稅額之方式申報,又一般以書審申報方式計算之應納稅額,多大於以查帳申報方式計算者,竟分別於辦理申報丁鴻公司89至94年度,申報頂軍公司94年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各於次年5 月間申報),接續於該同一年度之5月或7月、9 月製作請款單,向丁鴻公司、頂軍公司詐收各該年度以書審方式計算稅額之款項,再以查帳申報方式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辦理核定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並繳納,使丁鴻公司、頂軍公司負責人陳祖懷、劉月妹陷於錯誤,均按倪麗珍上開方式算得之金額於壹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時間、壹附表四編號2 所示時間而簽發支票而交付,而連續詐得溢收之稅款各如壹附表三編號1至6、壹附表四編號2 所示之金額(時間、金額詳如壹附表三編號1至6、壹附表四編號2)。

⒉倪麗珍復明知頂軍公司、丁鴻公司分別與壹附表五、壹附表六所示之營業人,於93年11至12月間之同一營業稅期、94年5 月至6 月間之同一營業稅期,並無壹附表五、壹附表六所示統一發票記載交易之事實,基於前述偽造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擅自以頂軍公司、丁鴻公司名義,以其因受託處理上開頂軍公司、丁鴻公司記帳、報稅業務而持有之該公司發票章,虛偽製作如壹附表五、壹附表六所示同一營業稅期之內容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計12張(壹附表五所示發票銷售金額共計1,947,000 元、壹附表六所示發票銷售金額共計1,000,000 元),連續行使交付與壹附表五、壹附表六所示之營業人。嗣由壹附表五編號1、1- 1、2、4-1、6、8號等所示永立泰企業公司、永利泰消防企業行(起訴書附表七編號2 誤繕為永利泰企業有限公司)、偉立裝潢行、興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益工程行、九華企業行等6家營業人(起訴書誤載為4家營業人)持上開不實之丁鴻公司統一發票計6 張作為向稅捐機關申報為各該期營業稅之進項憑證,而連續幫助壹附表五編號1、1-1、2、4-1、6、8號等所示公司、商號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捐如壹附表五所示,稅額共計44,850元(因壹附表五編號3、4、5、7、9、10 及壹附表六之營業人均未持該統一發票申報進項支出營業稅,此部分無生逃漏稅結果),足生損害於丁鴻公司、頂軍公司會計憑證管理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核課稅額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㈡倪麗珍基於前述詐欺及偽造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未經岱林工程行、旗津工程公司、旗津營造公司、力銓公司、城泰公司、興發隆工程行、統巧企業行、銘桐工程行、中益工程行、興丞公司、九華企業行、永立泰企業公司、永立泰消防企業行等營業人負責人之同意或授權:

⒈明知上開岱林工程行、旗津工程公司、旗津營造公司、力銓公司、城泰公司、興發隆工程行、統巧企業行、銘桐工程行、中益工程行、興丞公司、九華企業行、永立泰企業公司、永立泰消防企業行等營業人,分別於貳附表一、二-1、三、四-1、五-1、六-1、七、八、九、十、十一所示時間與該等附表所示之交易對象營業人(如附件二即併辦意旨書附表一、三、六、九、十一、十五、十八、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所示)並無實際交易,在其事務所內,以每2月為1期之同一營業稅期,利用上開交易對象營業人委託其繳回稅捐稽徵機關之未使用完之空白發票之保管機會,盜蓋其所保管之上開交易對象營業人公司發票章,虛偽製作及以不詳方式取得如貳附表一、二-1、三、四、五-1、六-1、七、八、九、十、十一所示於上開期間內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多張,作為岱林工程行、旗津工程公司、旗津營造公司、力銓公司、城泰公司、興發隆工程行、統巧企業行、銘桐工程行、中益工程行、興丞公司、九華企業行、永立泰企業公司、永立泰消防企業行於上開期間同一營業稅期內之進項憑證(不實進項統一發票日期、銷售金額詳如附件二附表一、三、六、九、十一、十五、十八、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所示),且連續每隔2個月(以奇數月起始之2個月)在其事務所內製作請款單向上開公司虛報,以提出其虛偽製作之上開不實各營業人之發票金額,計算進項稅額,與當期岱林工程行、旗津工程公司、旗津營造公司、力銓公司、城泰公司、興發隆工程行、統巧企業行、銘桐工程行、中益工程行、興丞公司、九華企業行、永立泰企業公司、永立泰消防企業行銷項稅額相互扣減後,倪麗珍再填製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將上開發票金額列為營業成本,於次月之15日前向稅捐機關申報行使,連續幫助不知情之岱林工程行、旗津工程公司、旗津營造公司、力銓公司、城泰公司、興發隆工程行、統巧企業行、銘桐工程行、中益工程行、興丞公司、九華企業行、永立泰企業公司、永立泰消防企業行逃漏如貳附表一、二-1、三、四、五-1、六-1、七、八、九、十、十一所示之各期營業稅(其中岱林工程行逃漏營業稅共362,437 元,旗津工程公司逃漏營業稅共301,098 元,旗津營造公司逃漏營業稅共244,627元,力銓公司逃漏營業稅共147,985元,城泰公司逃漏營業稅共490,374 元,興發隆工程行逃漏營業稅共220,723元,統巧企業行逃漏營業稅共144,955元,銘桐工程行逃漏營業稅共34,893元,中益工程行逃漏營業稅共378,626 元,興丞公司逃漏營業稅共25,338元,九華企業行逃漏營業稅共5,000元,永立泰企業公司逃漏營業稅共9,250元,永立泰消防企業行逃漏營業稅共8,100元;時間、不實發票金額、逃漏稅額詳如貳附表一、二-1、三、四、五-1、六-1、七、八、九、十、十一),足生損害於岱林工程行、旗津工程公司、旗津營造公司、力銓公司、城泰公司、興發隆工程行、統巧企業行、銘桐工程行、中益工程行、興丞公司、九華企業行、永立泰企業公司、永立泰消防企業行及其等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之管理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核課稅額之正確性及公平性。倪麗珍並於如貳附表一、二-1、三、五-1、六-1、七、八所示岱林工程行、旗津工程公司、旗津營造公司、城泰公司、興發隆工程行、統巧企業行、銘桐工程行各期次營業稅申報日前,連續以岱林工程行、旗津工程公司、旗津營造公司、城泰公司、興發隆工程行、統巧企業行、銘桐工程行實際取得之統一發票(不含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計算同一營業稅期之營業稅額並製作請款單向岱林工程行、旗津工程公司、旗津營造公司、城泰公司、興發隆工程行、統巧企業行、銘桐工程行之負責人請領營業稅款,並使渠等負責人陷於錯誤,均按上開方式算得之金額交與倪麗珍,倪麗珍則因此短繳上開營業人各期營業稅款,詐得如貳附表一、二-1、三、五-1、六-1、七、八所示之差額(時間、詐取款項詳如貳附表一、二-1、三、五-1、六-1、七、八)。另就辦理申報城泰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明知城泰公司於93至94年度,並非採用上述書審方式,而係採查帳方式申報,竟於辦理申報城泰公司93、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各於次年5 月間申報),製作請款單向城泰公司詐收各該年度以書審方式計算稅額之款項,再以查帳申報方式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辦理核定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並繳納,而連續詐得溢收之稅款如貳附表五-3所示之金額(時間、金額詳如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五-3)。
  ⒉倪麗珍復明知旗津工程公司與貳附表二-2所示之營業人、力
    銓公司與貳附表四-2所示之營業人、城泰公司與貳附表五-2
    所示之營業人、興發隆工程行與貳附表六-2所示之營業人、
    永立泰企業公司與貳附表十二所示之營業人、永立泰消防企
    業行與貳附表十三所示之營業人,於95年6 月30日前,並無
    如上開附表所示統一發票記載交易之事實,竟利用代理處理
    旗津工程公司、力銓公司、城泰公司、興發隆工程行、永立
    泰企業公司、永立泰消防企業行記帳、報稅業務為合法代理
    人之機會,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
    括犯意,擅自以旗津工程公司、力銓公司、城泰公司、興發
    隆工程行、永立泰企業公司、永立泰消防企業行名義,以其
    因受託處理上開公司記帳、報稅業務而持有之該公司發票章
    ,於每一同一營業稅期,虛偽製作如貳附表二-2、貳附表四
    -2、貳附表五-2、貳附表六-2、貳附表十二、貳附表十三所
    示每一同一營業稅期之內容不實統一發票,交與前開附表所
    示之營業人持向稅捐機關申報為各該期次營業稅之進項憑證
    ,而連續幫助如貳附表二-2、貳附表四-2、貳附表五-2、貳
    附表六-2、貳附表十二、貳附表十三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
    (發票日期、號碼、銷售額及逃漏營業稅款詳如貳附表二-2
    、貳附表四-2、貳附表五-2、貳附表六-2、貳附表十二、貳
    附表十三),足生損害於旗津工程公司、力銓公司、城泰公
    司、興發隆工程行、永立泰企業公司、永立泰消防企業行會
    計憑證之管理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核課稅額之正確性及公平
    性。
三、嗣修正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後,倪麗
    珍未經陳祖懷、劉月妹同意或授權,另分別基於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詐欺犯意、偽造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
    捐之犯意:
  ㈠倪麗珍明知丁鴻公司自95年7月1日起至97年2 月某日止與壹
    附表一編號20至28所示之上開期間內之營業人、頂軍公司自
    95年7月1日起至97年2月某日止與壹附表二編號7至17所示之
    上開期間內之營業人並無實際交易,在其事務所內,以每2
    月為1 期之同一營業稅期,為同一營業人丁鴻公司、頂軍公
    司,接續在壹附表一編號20至28、壹附表二編號7至17 所示
    之營業人利樂企業行、龍藝公司、華渝公司、原鼎設計工作
    室、銀河公司、興一工程行、峻揚企業行、立謙公司、優福
    公司、晉如企業行、盈錸公司、穎宏企業社、金利峰公司、
    速波企業行、巧天公司、利樂公司、觀海企業行於上開期間
    內委託其繳回稅捐稽徵機關之未使用完空白發票上,盜蓋所
    保管之上開營業人公司發票章,虛偽製作上開期間各同一營
    業稅期內之上開營業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多張,及以
    不詳方法取得如壹附表一如壹附表一編號20至28所示、壹附
    表二編號7至17 所示上開期間內其他營業人之不實會計憑證
    統一發票多張,作為丁鴻公司、頂軍公司上開2月為1期之同
    一營業期間內之進項憑證,其中丁鴻公司之不實進項發票金
    額如壹附表一編號20至28所示,自95年7月1日起至97年2 月
    某日止共計57,602,909元(計算式95年度7至12月6,412,688
    元+96年度46,302,083元+97年度1至2月4,888,138元=57,60
    2,909元),頂軍公司之不實進項發票金額如壹附表二編號7
    至17所示,自95年7月1日起至97年2月某日止共計37,681,46
    5元(計算式95年度7至12月15,753,559元+96年度18,922,31
    1元+97 年度1至2月3,005,595元=37,681,465元)。倪麗珍
    以此方式,自95 年7月1日起,於每隔2個月同一營業稅期之
    某日(以單數月起始之2 個月),在其事務所內,以提出其
    虛偽製作及取得之上開不實各營業人之發票金額,計算進項
    稅額,與當期丁鴻公司、頂軍公司銷項稅額相互扣減後,倪
    麗珍再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將上開發票金額列
    為營業成本,於次月之15日前向稅捐機關申報行使,幫助不
    知情之丁鴻公司、頂軍公司逃漏如壹附表一編號20至28所示
    、壹附表二編號7至17 所示之每期次營業稅,並於上開各次
    申報日前,以丁鴻公司、頂軍公司實際取得之統一發票(不
    含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計算營業稅額並製作請款單向丁鴻
    公司、頂軍公司請領營業稅款,使丁鴻公司、頂軍公司負責
    人陳祖懷、劉月妹陷於錯誤,均按上開方式算得之金額交與
    倪麗珍,倪麗珍則因此短繳各期營業稅款;倪麗珍以此方式
    ,分別幫助不知情之丁鴻公司逃漏如壹附表一編號20至28所
    示之每期次營業稅及詐得短繳營業稅差額共計9 次及頂軍公
    司逃漏如壹附表二編號7至17 所示之每期次營業稅及詐得短
    繳營業稅差額共計11次(其中丁鴻公司經計算逃漏營業稅之
    稅額共計3,173,327元,頂軍公司經計算逃漏營業稅共計1,8
    55,264元;時間、不實發票金額、逃漏稅額、詐取款項詳如
    壹附表一編號20至28、壹附表二編號7至17)。
  ㈡倪麗珍再將上開虛偽製作及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於申報丁
    鴻公司、頂軍公司95、96、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分別
    列入壹附表三編號7 至9所 示之丁鴻公司95、96、97年度各
    該年度之營業成本、壹附表四編號3 至5 所示之頂軍公司95
    、96、97年度各該年度之營業成本,於申報年度(即次年)
    5 月前某日,在其事務所內,記載於各該申報年度之營利事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持向稅捐稽機關
    申報,幫助不知情之丁鴻公司逃漏如壹附表三編號7至9所示
    之95、96、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4,261,969元、9,350,051
    元、370,567元;幫助不知情之頂軍公司逃漏95、96、97 年
    度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如壹附表四編號3至5所示之4,352,18
    4元、4,230,312元、169,587 元(時間、金額詳如壹附表三
    編號7至9、壹附表四編號3至5),足生損害於丁鴻公司、頂
    軍公司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並利用上開
    申報機會,就辦理申報丁鴻公司、頂軍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
    部分,分別於辦理申報丁鴻公司95、96年度,申報頂軍公司
    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各於次年5 月間申報),接續於
    該同一年度之5月、9月製作請款單,向丁鴻公司、頂軍公司
    詐收各該年度以前述書審方式計算稅額之款項,再以查帳申
    報方式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辦理核定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
    稅並繳納,而分別詐得溢收之稅款各如壹附表三編號7至8計
    3次、壹附表四編號3計1 次所示之金額(時間、金額詳如壹
    附表三編號7至8、壹附表四編號3)。
四、案經陳祖懷、劉月妹告訴及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
    、王冠雄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法務部調查
    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及陳明健、王秀琴、張家連、岱林工程
    行、旗津營造公司、旗津工程公司、城泰公司及力銓公司訴
    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
    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
    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警詢、偵訊
    時之自白,經核並無違反上開規定之情事,且經調查結果,
    本件犯罪事實,經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
    諱,核與事實相符,詳如下述,足認被告下列經本院所引用
    之自白部分,依上開規定,自得為證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案所引用之相關證據資料(詳後引證
    據‧含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及其他具有傳聞性質之證據)
    ,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準備程序對證據引用部分均表
    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審訴卷第25頁反面);其中各項言詞
    或書面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業經本院審理時予
    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表示意見
    ,當事人已知上述證據乃屬傳聞證據,或明示同意作為本案
    之證據使用,或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證據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
    ,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而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起訴部分(丁鴻公司、頂軍公司部分):
  ㈠本件被告於81年設立開設倪麗珍事務所,對外以「倪麗珍事
    務所」、「邑珍事務所」名義,從事代客記帳、報稅等業務
    ,自83年間起,受客戶丁鴻公司負責人陳祖懷委託,承辦丁
    鴻公司之記帳及報稅等業務,嗣陳祖懷於93年6 月另行設立
    頂軍公司,以其配偶劉月妹為負責人,亦委託被告承辦頂軍
    公司之上開業務。詎被告於:
  ⒈前揭壹附表一、壹附表二所示之95年6 月30日前之時間,虛
    偽製作如該等附表所示之上開利樂企業行等營業人於上開期
    間內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多張,及以不詳方法取得如該
    等附表所示之其他營業人於上開期間內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
    發票多張,作為丁鴻公司、頂軍公司於上開期間內之進項憑
    證,並於每2 月之同一營業稅期申報期日申報上開各期次丁
    鴻公司、頂軍公司營業稅時,與當期丁鴻公司、頂軍公司銷
    項稅額相互扣減後,被告再填製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於次月之15日前向稅捐機關申報行使,連續使不知
    情之丁鴻公司、頂軍公司逃漏如壹附表一所示92年2 月某日
    起至95年6月30日止、壹附表二所示93年6 月某日起至95年6
    月30 日止之營業稅(其中丁鴻公司逃漏營業稅共3,675,168
    元,頂軍公司逃漏營業稅共815,824 元;時間、不實發票金
    額、逃漏稅額詳如附件一附表一、附表二)。被告並於上開
    各次申報日前,以丁鴻公司、頂軍公司實際取得之統一發票
    (不含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計算營業稅額並製作請款單向
    丁鴻公司、頂軍公司請領營業稅款,使陳祖懷、劉月妹陷於
    錯誤,均按上開方式算得之金額交與被告,被告則因以上述
    偽造統一發票虛報此短繳各期營業稅款,詐得如壹附表一編
    號1-19、壹附表二編號1-6 所示之差額,並將差額供己花用
    之事實;被告並於89至94年間、94年間之各隔年度之5 月申
    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期間,以上開虛偽製作及取得之不實統一
    發票,列入壹附表三編號4至6所示之丁鴻公司92、93、94年
    度各該年度之營業成本、壹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頂軍公司
    93、94年度各該年度之營業成本,於申報年度(即次年)5
    月前某日,在其事務所內,登載於各該申報年度之營利事業
    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持向稅捐稽機關申
    報,使丁鴻公司逃漏92、93、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共計14
    ,087,542元;頂軍公司逃漏93、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共計
    1,109,798 元(時間、金額詳如壹附表三、壹附表四)之事
    實;且以書面審核方式計算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製作請款單
    向丁鴻公司、頂軍公司請領稅額,實際係以查帳方式向稅捐
    機關申報而詐得溢收之稅款各如壹附表三編號1- 6、壹附表
    四編號2所示之計算之差額等事實;
  ⒉被告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後,接續以每2月為1期之同一營
    業稅期為同一營業人丁鴻公司、頂軍公司虛偽製作如壹附表
    一編號20至28 、壹附表二編號7至17所示上開期間內之無實
    際交易之上開營業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多張及以不詳
    方法取得上開期間內其他營業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多
    張,作為丁鴻公司、頂軍公司上開2月為1期之期間內之進項
    憑證(其中丁鴻公司之不實進項發票金額如壹附表一編號20
    至28所示,自95年7月1日起至97年2月某日止共計57,654,67
    8元,頂軍公司之不實進項發票金額如壹附表二編號7至17所
    示,自95年7月1日起至97年2 月某日止共計37,736,165元)
    。於申報同一稅期之營業稅時,填製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於次月之15日前向稅捐機關申報行使,幫助丁鴻
    公司、頂軍公司逃漏如壹附表一編號20至28、壹附表二編號
    7至17所示之每期次營業稅(其中丁鴻公司逃漏營業稅共3,1
    73,327 元,頂軍公司逃漏營業稅共1,855,264元;時間、不
    實發票金額、逃漏稅額詳如壹附表一編號20至28、壹附表二
    編號7至 17)。被告並於上開各次申報日前,以丁鴻公司、
    頂軍公司實際取得之統一發票(不含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
    計算營業稅額並製作請款單向丁鴻公司、頂軍公司請領營業
    稅款,使陳祖懷、劉月妹陷於錯誤,均按上開方式算得之金
    額交與被告,被告則因以上述偽造統一發票虛報此短繳各期
    營業稅款,分別詐得如壹附表一編號20-28(計9次)、壹附
    表二編號7-17(計11次)所示之差額之事實;被告再分別於
    95、96、97之各隔年度之5 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期間,以
    上開虛偽製作及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於申報丁鴻公司、頂
    軍公司95、96、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分別列入壹附表
    三編號7至9所示之丁鴻公司95、96、97年度各該年度之營業
    成本、壹附表四編號3至5所示之頂軍公司95、96、97年度各
    該年度之營業成本,於申報年度(即次年)5 月前某日,在
    其事務所內,登載於各該申報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持向稅捐稽機關申報,幫助丁鴻
    公司逃漏如壹附表三編號7至9所示之95、96、97年度營利事
    業所得稅4,261,969元、9,350,051元、370,567 元;頂軍公
    司逃漏95、96、97年度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如壹附表四編號
    3至5所示之4,352,184元、4,230,312元、169,587 元(時間
    、金額詳如壹附表三、壹附表四);且以書面審核方式計算
    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接續於該同一年度之5月、9月製作請
    款單,於95至96年度向丁鴻公司、於95年度向頂軍公司請領
    稅額,實際係以查帳方式向稅捐機關申報而詐得上開計算溢
    收之稅款各如壹附表三編號7-8、壹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金額
    (時間、金額詳如壹附表三、壹附表四)之事實;
  ⒊又被告於前揭時地以受託辦理丁鴻公司、頂軍公司記帳、報
    稅等業務而持有之上開公司發票章,於93年11至12月間未經
    授權開立丁鴻公司如壹附表五所示統一發票供永利泰企業公
    司等其他營業人報稅使用、於94年5月至6月間未經授權開立
    頂軍公司如壹附表六所示統一發票等事實;
  ㈡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不諱,且均為認罪之
    意思表示(見本院卷一第141頁、本院卷三第18頁、第243頁
    、第246至271頁),並經證人即告訴人陳祖懷、劉月妹於警
    詢時及偵查中(2 人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等部
    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
    官以99年度偵字第12336號〈下稱偵案、卷稱偵卷〉、100年
    度偵字第4453號同案偵查後,認均罪嫌不足,另以不起訴處
    分確定)之供述明確及證述綦詳(見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
    查處99 年12月30日高市○○○00000000000號調查卷一〈下
    稱調一卷〉第1至6頁、第8至9頁、高雄地檢署99年度他字第
    4852號卷一〈下稱他一卷〉第3至4頁、第18頁、第115 頁、
    卷三〈下稱他三卷〉第293至295頁、見偵卷第103至106 頁)
    ,且有證人即丁鴻、頂軍公司會計李雅琴、證人即頂軍公司
    會計劉月純、證人即前丁鴻公司、頂軍公司職員陳雅慧(94
    年5月離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卷第51至52頁、第63 至
    64頁)在卷可憑。被告未獲壹附表一、壹附表二所示之營業
    人利樂企業行、龍藝公司、華渝公司、原鼎設計工作室、銀
    河公司、興一工程行、峻揚企業行、立謙公司、優福公司、
    晉如企業行、盈錸公司、穎宏企業社、金利峰公司、速波企
    業行、巧天公司、利樂公司、觀海企業行之同意,利用保管
    上開營業人空白發票之機會,虛偽填製如壹附表一、壹附表
    二所示之統一發票,有證人即利樂企業行負責人薛元主、證
    人即龍藝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黃崇德、證人即華渝企業有限
    公司負責人黃万華於法務部調查局詢問時之證述可證(見調
    一卷第25至26頁、第28至29頁、第31至32頁)。且有財政部
    高雄市國稅區左營稽徵所製作營業人:原鼎設計工作室負責
    人郭美紅、銀河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志呈、興一
    工程行負責人王美麗、峻揚企業行負責人李雅惠、立謙有限
    公司負責人崔媛滋、優福國際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曲宏慈、
    晉如企業行負責人江素玩、盈錸電器有限公司負責人趙秀貞
    、穎宏企業社負責人陳俊諺、金利峰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曾
    清長及蘇雪芳、速波企業行負責人林香君、巧天印刷事業有
    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黃文彬、利樂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周克良
    、觀海企業行負責人吳志宏之談話紀錄各1 份(見法務部調
    查局高雄市調查處99年12月30日高市○○○00000000000 號
    調查卷二〈下稱調二卷〉第55至57頁、第59至61頁、第63至
    65頁、第67至69頁、偵卷第161至181頁)在卷可考。復有被
    告記帳士登錄建檔查詢資料1紙(見調二卷第44 頁)、財政
    部高雄市國稅局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記)、變更登
    錄(記)卡影本1紙(見本院卷第166頁)、丁鴻公司89、90
    、91、92、93、94、95、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
    定通知書、95及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95及96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繳款書、更正後之93、94、95年度營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93、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
    自動補報繳款書(見他一卷第126至133頁)、丁鴻公司91、
    92、93、94、95、96、97年度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
    細表、統一發票影本(見偵卷外放發票卷)。丁鴻公司92年
    4月至97年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見他一卷第40至
    69頁)、丁鴻公司營業稅繳款書、丁鴻公司89年至96年度損
    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營利事業投資人
    明細及分配盈餘表(見高雄地檢署99年度他字第4852號卷二
    〈下稱他二卷〉第31至76頁);頂軍公司93、94、95、96年
    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見調二卷第1至2頁
    )、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繳款書、95及96年度營利事業
    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見他一卷第72至73頁)、更正後之94、
    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94、95年度營利事業所
    得稅結算稅額自動補報繳款書(見他一卷第139至144頁)、
    頂軍公司94、95、96、97年度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
    細表(見調二卷第6至38 頁)、統一發票影本(見偵卷外放
    發票卷)、頂軍公司93年6月至97年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及頂軍公司93年6月至96年12 月營業稅繳款書(見他
    一卷第75至97頁、他三卷第34至53頁)、頂軍公司93、94、
    95、96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投資
    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見他二卷第2至20 頁)。「邑珍會計
    事務所」、「倪麗珍會計事務所」請款單36張(見他一卷第
    14 5至16 0頁)、華南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理財
    專戶對帳單、丁鴻公司89年1月至96年12 月止營業稅及營利
    事業所得稅繳款書查詢清單、頂軍公司93年7月至96 年11月
    止營業稅及95 年6月至96年10月止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查
    詢清單、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左營稽徵所100 年3月3日財高
    國稅左營所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丁鴻公司92至97年度
    、頂軍公司93至97年度預估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計算
    統計表(見偵卷第86至88頁)等書證在卷可查。而被告向丁
    鴻公司、頂軍公司負責人陳祖懷、劉月妹詐取上開各期次營
    業稅金額、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溢收之差額,亦有由陳祖
    懷、劉月妹開給支票帳戶支票交與被告呈現其交易明細之卷
    附華南商業銀行客戶存款往來明細表暨記帳單(見他一卷第
    161至171頁、他三卷第241至287頁)在卷可憑,此外,被告
    未經授權以頂軍公司名義開立如壹附表五所示統一發票12張
    、以丁鴻公司名義開立如壹附表六所示統一發票5 張之事實
    ,有陳祖懷、劉月妹提出之「頂軍公司」93年11月至12月廠
    商開立發票明細表、「丁鴻公司」94年5月至6月廠商開立發
    票明細表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3 年1月至93年12月營業人
    (頂軍公司)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94
    年1月至94 年12月營業人(丁鴻公司)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
    明細表(銷項去路)、(見他一卷第208、211頁、他二卷第
    171至172頁、第307 頁)在卷可稽,顯已發生逃漏稅捐之結
    果,核與被告上述部分之任意性自白相符,堪信為真。
  ㈢被告前於偵查中雖辯以係以包案方式,經與陳祖懷、劉月妹
    之合意,以減少稅捐,並以上開方式賺取差價,該差價係其
    合法利潤云云,惟證人陳祖懷、劉月妹均否認此節,證稱渠
    等交付與被告之營業稅款、營利事業所得稅款均係依被告所
    請給付,從未受告知及同意被告收集發票或被告得另以查帳
    方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以賺取書審方式計算稅額之差額
    等情,渠等均受欺瞞,嗣後係心生懷疑方向稅捐機關自首等
    語(見偵卷第103至106頁),且分別於上開期間曾在丁鴻公
    司、頂軍公司擔任與會計事務相關業務之證人劉月純、陳雅
    慧,亦分別證述被告未曾提供營業稅申報書或收據等語(見
    偵卷第51至52頁、第63至64頁),證人李雅琴證稱被告僅有
    請款時會傳真請款單,但公司要投標工程需要時,被告才會
    拿繳費收據及營業稅申報書以供陳祖懷投標等語(見偵卷第
    51至52頁),依上開證人等證述,即難逕認被告於每次繳款
    後確有提供收據或相關資料與丁鴻公司及頂軍公司供陳祖懷
    、劉月妹2 人查核,則難認證人陳祖懷、劉月妹均明知且同
    意被告上開處理方式,被告所辯伊偽造及收集發票、計算申
    報之差價均為其合法利潤此情即難以採信。
  ㈣被告明知其代辦上開丁鴻公司、頂軍公司等營業人繳納稅捐
    之業務,就:1.營業稅部分,因適用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之規定,係以銷售金額乘以營業
    稅率(5 %)得出銷項稅額,再扣減進項稅額,所得餘額,
    方為當期(以單數月起始之2 個月)應繳納或留抵之營業稅
    金額;惟被告係以其保管之其他營業人空白發票,盜蓋保管
    之營業人發票章,虛偽製作不實金額之統一發票充作丁鴻公
    司、頂軍公司之進項憑證,計算進項稅額,與當期丁鴻公司
    、頂軍公司銷項稅額相互扣減後,並向稅捐機關申報行使,
    造成丁鴻公司、頂軍公司連續逃漏如附件一附表一所示92年
    2 月某日起至95年6月30日止、附件一附表二所示93年6月某
    日起至95年6月30 日止之營業稅;及分別造成丁鴻公司如附
    件一附表一所示自95年7月1日起至97年2 月某日止、頂軍公
    司如附件一附表二所示自95年7月1日起至97年2 月某日止每
    隔2 月之各期次計算之營業稅。被告並於上開各期次申報日
    前,以丁鴻公司、頂軍公司實際取得之統一發票(不含上開
    不實之統一發票)計算營業稅額並製作請款單向丁鴻公司、
    頂軍公司負責人陳祖懷、劉月妹請領營業稅款,並使陳祖懷
    、劉月妹陷於錯誤,均按上開方式算得之金額交與被告,因
    實際取得之統一發票為進項稅額可與銷項稅額扣減之金額為
    低,需繳納之營業稅額經計算結果遠較被告以偽造之統一發
    票進項憑證扣減銷項稅額計算結果較高,被告因以上述偽造
    統一發票虛報此短繳各期營業稅款,即可連續詐得如壹附表
    一編號1-19、壹附表二編號1-6 所示之差額,及分別詐得如
    壹附表一編號20-28(9次)、壹附表二編號7-17(11次)所
    示之差額,並將差額供己花用。2.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被
    告代為辦理丁鴻公司、頂軍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時,
    計算丁鴻公司於89至94年度、95至96年度、頂軍公司於94年
    度、95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各於次年5 月間申報),並
    非採用「書審申報」方式,即依營業人之收入淨額乘以各該
    行業書審純益率 7%,作為各該年度之營利所得額,再以該
    營利所得額乘以所得稅率,作為各該年度應繳納之營利事業
    所得稅額之方式申報,而係採「查帳申報」方式,即依營業
    人會計帳簿之記載,將收入、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填入所
    得稅申報書,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調整為應課稅所得額
    以計算應繳納稅額之方式申報,實際申報金額較書審申報方
    式計算應納稅額為低,多大於以查帳申報方式計算者,竟以
    此方式使不諳稅法之丁鴻公司、頂軍公司負責人陳祖懷、劉
    月妹陷於錯誤,均誤認被告繳納之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均
    為其陳報之書審申報方式計算之金額而向其支付,被告因此
    連續詐得溢收之稅款各如壹附表三編號1-6、壹附表四編號2
    所示之金額及分別詐得溢收之稅款各如壹附表三編號 7-8、
    壹附表四編號2 所示之金額。並佐以被告上述犯行,經丁鴻
    公司、頂軍公司負責人陳祖懷、劉月妹發現後,具狀向本院
    民事法庭對其提起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期間原告聲請囑託鑑
    定,經送請誠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鑑定結果,認丁鴻公司93
    年至96年度及頂軍公司94年至95年購買發票所支付之代價,
    應係不利益等情,有本院民事庭函影本及誠揚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鑑定報告書(見偵卷第76至82頁)各1 份可憑。則依
    該鑑定書所載,丁鴻公司、頂軍公司實際支付予被告之上開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款已超過依同業利潤淨利率核算之應納
    稅額,並未達到減少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目的,可知被告所述
    尚與事實不符。況被告若為減少丁鴻公司、頂軍公司營利事
    業所得稅之繳納金額,自應虛增成本,伊竟於93年11月、12
    間及94年5、6月間開立頂軍、丁鴻公司統一發票予壹附表五
    、壹附表六所示之營業人,致頂軍、丁鴻公司銷售金額(營
    業金額)增加,此亦有前引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
    細表可佐,顯與減少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目的相悖,實難認丁
    鴻公司、頂軍公司均有同意被告開立渠等公司之不實統一發
    票予其他營業人之行為。復以本院以98 年度重訴字第337號
    民事判決認被告上開虛報稅額逃漏稅捐行為,應依侵權行為
    、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賠償該案原告丁鴻公司9,086,792 元、
    頂軍公司3,742,384元之損害賠償金,並有該民事判決書(
    見本院卷一第136-1至136-7頁)附卷可參。被告顯係以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利用被害人不諳稅法規定,藉由前開方
    式向告訴人訛詐金錢,伊主觀上顯係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意圖所為。
  ㈤至頂軍公司、丁鴻公司於前揭壹附表五、壹附表六所示時間
    ,分與永立泰企業公司、永利泰消防企業行、偉立裝潢行、
    俊佑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興丞公司、宇陞企業行、中益工程
    行、興一工程行、九華企業行、豐林企業行、慶喬正企業有
    限公司及興發隆工程行、世玹企業有限公司、崇宇工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佳運工程有限公司、奇美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等營業人之間,並無上開附表各統一發票所示交易事實發生
    ,係被告分別以頂軍公司、丁鴻公司名義製作不實統一發票
    為充作上開營業人之同一營業稅期之進項憑證此節,除據被
    告自白在卷外,亦有證人即告訴人陳祖懷、劉月妹及上開營
    業人負責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綦詳,是被告前揭行為,確
    已妨害稅捐機關對於各營業人執行課稅行政業務之正確性及
    公平性。其受託代丁鴻、頂軍公司處理稅務及會計事務,虛
    偽填製不實交易之統一發票,並用以幫助逃漏壹附表五編號
    1、1-1、2、4-1、6、8所示永立泰企業公司、永利泰消防企
    業行、偉立裝潢行、興丞公司、中益工程行、九華企業行應
    納營業稅捐之犯行,亦堪認定。
  ㈥綜上,被告明知丁鴻、頂軍公司分別與壹附表一、二、五、
    六所示之各營業人間,實際上並無銷售行為,仍偽造上開營
    業人、丁鴻、頂軍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而行使,幫助
    丁鴻、頂軍公司及附表五編號1、1-1、2、4-1、6、8  所示
    多數營業人以各該不實之統一發票為進項憑證,逃漏各該附
    表編號所示每2 月一期營業稅之事證明確,其係以不法所有
    之詐欺犯意,使丁鴻、頂軍公司陷於錯誤,溢付被告以上開
    偽造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與銷項憑證相互扣減,以低報高
    之溢價,及被告利用當事人不諳稅法,隱瞞上開二種申報方
    式個別計算有差額優惠一事向上開客戶溢收款項,以不同查
    稅方式計算謀取鉅額差價,本件被告犯罪事證已臻明確,其
    犯行洵堪認定。
二、併辦部分:
  ㈠被告於95年6 月30日刑法修正前,亦基於前述之詐欺及偽造
    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利用受
    不知情之岱林工程行、旗津工程公司、旗津營造公司、力銓
    公司、城泰公司、興發隆工程行、統巧企業行、銘桐工程行
    、中益工程行、興丞公司、九華企業行、永立泰企業公司、
    永立泰消防企業行、偉立裝潢行等營業人委託辦理會計記帳
    、申報稅捐等業務之機會:⑴明知上開岱林工程行、旗津工
    程公司、旗津營造公司、力銓公司、城泰公司、興發隆工程
    行、統巧企業行、銘桐工程行、中益工程行、興丞公司、九
    華企業行、永立泰企業公司、永立泰消防企業行等營業人,
    分別於貳附表一、二-1、三、四-1、五-1、六-1、七、八、
    九、十、十一所示時間與該等附表所示之交易對象營業人(
    如附件二即併辦意旨書附表一、三、六、九、十一、十五、
    十八、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所示)並無實際交易,在其
    事務所內,以每2月為1期之同一營業稅期,接續利用上開交
    易對象營業人委託其繳回稅捐稽徵機關之未使用完之空白發
    票上,盜蓋所保管之上開交易對象營業人公司發票章,虛偽
    製作及以不詳方法取得如貳附表一、二-1、三、四、五-1、
    六-1、七、八、九、十、十一所示於上開期間內之不實會計
    憑證統一發票多張,作為岱林工程行、旗津工程公司、旗津
    營造公司、力銓公司、城泰公司、興發隆工程行、統巧企業
    行、銘桐工程行、中益工程行、興丞公司、九華企業行、永
    立泰企業公司、永立泰消防企業行於上開期間內之進項憑證
    (不實進項統一發票日期、銷售金額詳如貳附表一、二-1、
    三、四、五-1、六-1、七、八、九、十、十一所示),且每
    隔2個月(以奇數月起始之2個月)在其事務所內製作請款單
    向上開公司虛報,以提出上開不實各營業人之發票金額,計
    算進項稅額,與上開公司當期銷項稅額相互扣減後,被告再
    填製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將上開發票金額列
    為營業成本,於次月之15日前向稅捐機關申報行使,使不知
    情之岱林工程行、旗津工程公司、旗津營造公司、力銓公司
    、城泰公司、興發隆工程行、統巧企業行、銘桐工程行、中
    益工程行、興丞公司、九華企業行、永立泰企業公司、永立
    泰消防企業行連續逃漏如貳附表一、二-1、三、四、五-1、
    六-1、七、八、九、十、十一所示之各期營業稅(其中岱林
    工程行逃漏營業稅共362,437 元,旗津工程公司逃漏營業稅
    共301,098元,旗津營造公司逃漏營業稅共244,627元,力銓
    公司逃漏營業稅共147,985元,城泰公司逃漏營業稅共490,3
    74 元,興發隆工程行逃漏營業稅共220,723元,統巧企業行
    逃漏營業稅共144,955 元,銘桐工程行逃漏營業稅共34,893
    元,中益工程行逃漏營業稅共378,626 元,興丞公司逃漏營
    業稅共25,338元,九華企業行逃漏營業稅共5,000 元,永立
    泰企業公司逃漏營業稅共9,250 元,永立泰消防企業行逃漏
    營業稅共8,100 元;時間、不實發票金額、逃漏稅額詳如貳
    附表一、二-1、三、四、五-1、六-1、七、八、九、十、十
    一),足生損害於岱林工程行、旗津工程公司、旗津營造公
    司、力銓公司、城泰公司、興發隆工程行、統巧企業行、銘
    桐工程行、中益工程行、興丞公司、九華企業行、永立泰企
    業公司、永立泰消防企業行之事實;⑵被告並於如貳附表一
    、二-1、三、五-1、六-1、七、八所示岱林工程行、旗津工
    程公司、旗津營造公司、城泰公司、興發隆工程行、統巧企
    業行、銘桐工程行各次營業稅申報日前,以岱林工程行、旗
    津工程公司、旗津營造公司、城泰公司、興發隆工程行、統
    巧企業行、銘桐工程行實際取得之統一發票(不含上開不實
    之統一發票)計算營業稅額並製作請款單向岱林工程行、旗
    津工程公司、旗津營造公司、城泰公司、興發隆工程行、統
    巧企業行、銘桐工程行之負責人請領營業稅款,並使渠等負
    責人陷於錯誤,均按上開方式算得之金額交與被告,被告則
    因被告則因以上述偽造統一發票虛報而短繳上開營業人各期
    營業稅款,分別詐得如貳附表一、二-1、三、五-1、六-1、
    七、八所示之差額(時間、詐取款項詳如貳附表一、二-1、
    三、五-1、六-1、七、八)之事實。⑶又被告於95 年6月30
    日前之前揭時地以受託辦理記帳、報稅等業務而持有之旗津
    工程公司、力銓公司、城泰公司、興發隆工程行、永立泰企
    業公司、永立泰消防企業行發票章,明知旗津工程公司與貳
    附表二-2所示之營業人、力銓公司與貳附表四-2所示之營業
    人、城泰公司與貳附表五-2所示之營業人、興發隆工程行與
    貳附表六-2所示之營業人、永立泰企業公司與貳附表十二所
    示之營業人、永立泰消防企業行與貳附表十三所示之營業人
    ,並無如上開附表所示統一發票記載交易之事實,竟未經授
    權連續開立如貳附表二-2、貳附表四-2、貳附表五-2、貳附
    表六-2、貳附表十二、貳附表十三所示內容不實之會計憑證
    統一發票,交與前開附表所示之營業人持向稅捐機關申報為
    各該期營業稅之進項憑證,而連續幫助如貳附表二-2、貳附
    表四-2、貳附表五-2、貳附表六-2、貳附表十二、貳附表十
    三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發票日期、號碼、金額及逃漏營
    業稅款如貳附表二-2、貳附表四-2、貳附表五-2、貳附表六
    -2、貳附表十二、貳附表十三)之事實;亦均據被告自白不
    諱,並均為認罪之意思表示(見本院卷三第18頁、第243 頁
    、第246至271頁),且有證人即同案被告李貝鎔(業經高雄
    地檢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於偵查中之供證(見高雄地
    檢署101年度偵字第299號〈下稱併偵299 〉卷第80、81頁)
    、證人即岱林電機工程行負責人何裕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
    高雄地檢署100 年度他字第6989號卷〈下稱併他6989卷〉第
    23頁、併偵299卷第81至82頁、第106頁反面)、證人即旗津
    工程公司、旗津營造公司負責人呂博進及其配偶蔡麗清於偵
    查中之證述(見併他6989卷第24頁、併偵299 卷第81、82頁
    、第107頁、第196頁反面)、證人即力銓公司、城泰公司負
    責人蔡慶璋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併他6989卷第27至28頁、併
    偵299卷第81、82頁、第107頁)、證人即興發隆工程行負責
    人王秀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高雄地檢署100年度他字第699
    5 號卷〈下稱併他6995卷〉第3、4頁、併他6989第26至27、
    2  8頁)、證人即統巧企業行負責人張家連於偵查中之證述
    (見併他6989卷第28至29頁反面、併偵299卷第197頁反面)
    、證人即銘桐工程行負責人王冠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0000000000
    號卷〈下稱併警卷〉第5至6頁、併偵299 卷第79、80、82頁
    )、證人即王冠雄配偶吳蕙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併偵 299
    卷第196 頁反面)、證人即中益工程行負責人陳明健於警詢
    及偵查中之證述(見併他6989卷第22、23頁、法務部調查局
    高雄市調查處高市法字第00000000000 號卷〈下稱併調查局
    卷〉第50至51頁)、證人即興丞公司負責人黃中興於本院準
    備程序時之陳述(見本院卷二第167、168頁)、證人即黃中
    興之女黃曉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併調查局卷第30至31頁)
    、證人即九華企業行負責人王小燕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併調
    查局卷第33頁反面至35頁)、證人即永立泰企業公司、永立
    泰消防企業行負責人楊武雄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併調查局卷
    第38頁反面至40頁反面)、證人即偉立裝潢行負責人周倉吉
    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併調查局卷第56頁反面至57頁)可稽,
    並有被告(侵占)旗津營造公司、旗津工程公司、岱林電機
    工程行金額表、倪麗珍事務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逃漏營業稅
    明細表、營業人銷進貨退回退出或折讓證明單、頂軍企業有
    限公司94 年4月30日現金支出傳票影本被告倪麗珍向岱林、
    旗津營造、旗津工程請款之請款單、入戶電匯匯款回條、憑
    證流程單、存摺類存款存入憑條等資料(上見高雄地檢署10
    1 年度偵字第1999號〈下稱併偵1999〉卷第103至159頁)及
    旗津工程公司、旗津營造公司、岱林電機公司營利事業所得
    稅、營業稅自動補繳稅額統計明細(見被害人資料卷第34頁
    )在卷可佐,顯已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並有下列書證證明
  ⒈貳附表一所示被告以虛偽製作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虛報「岱
    林電機工程行」進項憑證並詐取營業稅款部分(逃漏營業稅
    進項資料來源為原併辦意旨書附表一、詐領金額資料來源為
    原併辦意旨書附表二)有下列書證:97 年4月17日之承諾書
    、岱林電機工程行營業稅差異表、岱林電機工程行93至99年
    被虛報進項發票明細、岱林電機工程行96年被虛報進項發票
    明細、被告侵占營業稅明細表、請款單(見併偵299 卷第89
    頁、第100至101頁、第118至120頁、第136至141頁、第 103
    至107頁、第109頁、第111至114頁、第116至118頁、第 123
    、128、129、130、131、132、138、140 頁)、財政部高雄
    市國稅局93年7月至94年12 月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
    書、高雄市94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岱林電機
    工程行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稅額明細(見被害人資料卷第27
    、273頁)可資佐證。
  ⒉貳附表二-1所示被告以虛偽製作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虛報「
    旗津工程公司」進項憑證並詐取營業稅款部分(逃漏營業稅
    進項資料來源為原併辦意旨書附表三、詐領金額資料來源為
    原併辦意旨書附表四),有下列書證:97 年4月17日之承諾
    書、旗津工程公司營業稅差異表旗津工程公司93至99年被虛
    開進項發票明細、旗津工程公司94至96年被虛開銷項發票明
    細、被告(侵占)營業稅明細表、高雄銀行 93.3.18入戶電
    匯匯款回條、請款單(見併偵299卷第91頁、第97頁、第115
    至117頁、第148至158頁、第159至160頁、第102、103、104
    、105、10  6、107、109、110、111、112、113、114、116
    、118、123、128、129、130、131、132、138、140 頁)、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3年11月至94年12月營業稅自動補報補
    繳稅額繳款書(見被害人資料卷第19頁)可資佐證。
  ⒊貳附表三所示被告以虛偽製作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虛報「旗
    津營造公司」進項憑證並詐取營業稅款部分,有下列之書證
    :97 年4月17日之承諾書、旗津營造公司營業稅差異表、旗
    津營造公司93至99年被虛開進項發票明細、被告(侵占)營
    業稅明細表、請款單(見併偵299 卷第90頁、第98至99頁、
    第112至114頁、第142至146頁、第103、104、105、106、10
    7、109、11 1、112、113、114、116、118、123、128、129
    、130、131、132、138、140頁)、95年1月至99年12月營業
    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見外放國稅局
    卷十二第2至66頁)、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3年8月至94年12
    月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高雄市94年12月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見被害人資料卷第30頁反面)可資佐證
  ⒋貳附表四-1所示被告以虛偽製作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虛報「
    力銓公司」進項憑證並逃漏營業稅款部分(逃漏營業稅進項
    資料來源為併辦意旨書附表九)、貳附表四-2所示被告以「
    力銓公司」名義虛開之銷項統一發票計60張部分,有下列書
    證:97 年4月28日之承諾書、力銓空調公司之變更登記表、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力銓空調公司93至99年被虛開進項發票
    明細、力銓空調公司93至99年被虛開銷項發票明細(見併偵
    299 卷第87頁、第121至125頁、第176至179頁、第180至188
    頁)、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3 年7月至99年12月營業稅自動
    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鳳山分局營業稅
    繳款書(見被害人資料卷第259頁、第260頁)可資佐證。
  ⒌貳附表五-1所示被告以虛偽製作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虛報「
    城泰公司」進項憑證並詐取營業稅款部分(逃漏營業稅進項
    資料來源為併辦意旨書附表十一、詐領金額資料來源為併辦
    意旨書附表十二)、貳附表五-2所示被告以「城泰公司」名
    義虛開之銷項統一發票1 張部分、貳附表五-3所示被告詐領
    「城泰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款部分(詐領金額資料來源為
    併辦意旨書附表十四),有下列書證:97 年4月28日之承諾
    書、城泰公司93至99年被虛報進項發票明細、城泰公司95至
    96年被虛報銷項發票明細、被告(侵占)城泰公司93、94、
    95 年度、93至100年度之營業稅明細表94、95年度倪麗珍會
    計事務所(營利事業所得稅)請款明細表、95 年1-2月營業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4年1-2月、3-4月、5-6月、7-8月
    、9-10月、11-1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被告(侵
    占)城泰營造公司93至99年度之營所稅明細表、93、94、95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見併偵299 卷第
    88頁、第163至167頁、第174、175頁、第11至13頁、第19頁
    、第25至26頁、第72頁、第56頁、第62至70頁、第78頁、第
    81頁、第84頁)、95 年1月至99年12月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95 年1月至99年12月營業人進
    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來源)(見國稅局卷十一第
    32至39頁、第40至46頁)、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網路申報
    總表、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見國稅局卷十六
    第93頁、第94頁)、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鳳山分局營業稅繳
    款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94 年7月至99年12月營業
    稅違章核定稅額繳款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3年7-12月營
    業稅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3年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4年
    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違
    章案件罰緩繳款書(所屬年份:94 年7月)、財政部高雄市
    國稅局101年度財高國稅法違字第1Z000000000號裁處書(見
    被害人資料卷第224頁、第226至229頁、第235頁、第258 頁
    )可資佐證。
  ⒍貳附表六-1所示被告以虛偽製作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虛報「
    興發隆工程行」進項憑證並詐取營業稅款部分(逃漏營業稅
    進項資料來源為併辦意旨書附表十五、詐領金額資料來源為
    併辦意旨書附表十六)、貳附表六-2所示被告以「興發隆工
    程行」名義虛開之銷項統一發票8 張部分,有下列書證:興
    發隆工程行取得及開立之營業人發票明細表、營業人開立統
    一發票及取得進項憑證明細、高新銀行存摺類存款存入憑條
    證明聯(93.11.22匯款65,677元、94.2.3匯款48,741元、94
    .3.1匯款617,672元、94.6.3匯款55,157元、94.10.7匯款53
    ,153元、華南商業銀行高雄桂林分行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
    被告(侵占)興發隆工程款金額明細、93年10月、12月、94
    年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95年2月、4月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請款單(93年至95年)影本(上見併
    他6995卷第6至47頁)、93年1月至93年12月進銷項憑證明細
    資料表、94年1月至94年12月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95 年
    1月至95 年12月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見國稅局卷十四第
    43至110頁)、興發隆工程行93 至99年度進銷項統計表(見
    被害人資料卷第8頁)可資佐證。
  ⒎貳附表七所示被告以虛偽製作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虛報「統
    巧企業行」進項憑證並逃漏及詐取營業稅款部分(逃漏營業
    稅進項資料來源為原併辦意旨書附表十八),有下列書證:
    被告侵占金額明細表、93 年8月、10月、12月、95年2月、4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被告未經統巧企業行同意取
    得不實發票之明細表(見高雄地檢署100 年度他字第7417號
    〈下稱併他7417〉卷第4至10頁、第68至71頁)可資佐證。
  ⒏貳附表八所示被告以虛偽製作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虛報「銘
    桐工程行」進項憑證逃漏並詐取營業稅款部分(逃漏營業稅
    進項資料來源為併辦意旨書附表二十二、詐領金額資料來源
    為併辦意旨書附表二十三),有下列書證:國稅局通知書、
    97 年4月20日之承諾書、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倪麗
    珍侵占金額明細表、銘桐工程行取得及開立之營業人發票明
    細表、94 年8月、10月、12月、95年2月、4月營業人銷售額
    與稅額申報書(見併警卷第12至28頁)、負責人王冠雄之大
    眾銀行存摺內頁影本(見併警卷第22、24、27、29頁)、客
    戶收執聯影本(見併警卷第62、67、69、71頁)可資佐證。
  ⒐貳附表九所示被告以虛偽製作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虛報「中
    益工程行」進項憑證並逃漏營業稅款部分(逃漏營業稅進項
    資料來源為併辦意旨書附表二十四),有下列書證:93 年1
    月至94年12月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三民分局承諾書、97 年5月10日之
    承諾書、發票號碼CY00000000之93年11、12月份統一發票影
    本、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總表、93 年3月至
    93 年4月、94年7月至94年8月、93年11月至93年12月進銷項
    憑證明細資料表、被告偽造之發票一覽表(見併調查局卷第
    10  頁背面至11頁、第19頁、第22頁、第62頁、第78頁反面
    、第87頁、第88頁、併他6989卷第4至14頁)、93年10月、1
    2 月、94年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95年2月、4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見國稅局卷十三第4至14 頁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3年11-12月、94年11-12月、95年
    11-12月營業稅自動補繳稅額繳款書(見被害人資料卷第1頁
    、第3頁、第4頁)可資佐證。
  ⒑貳附表十所示被告以虛偽製作統一發票虛報「興丞公司」進
    項憑證並逃漏營業稅款部分(逃漏營業稅進項資料來源為原
    併辦意旨書附表二十五),有下列書證:93年1 月至94年12
    月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財政部
    高雄市國稅局前鎮稽徵所99年11月5日之承諾書、97年4月21
    日之承諾書、發票號碼CY00000000之93年11、12月份統一發
    票影本、93年3月至93年4月、94年7月至94年8月、93年11月
    至93 年12月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併調查局卷第6頁、第
    13頁、第20頁、第62頁反面、第76頁、第80頁、第81頁)、
    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9 年11-12月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稅
    額繳款書、100年8月17日申請書(內容為興丞公司申請自動
    補報不實進銷項明細及補繳營業稅款)、營業人開立不實統
    一發票及取得不實進項憑證自動補報補繳明細、興呈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取得及開立之營業人發票明細表、營業人開立統
    一發票及取得進項憑證明細(見被害人資料卷第54至56頁、
    第58至69頁)可資佐證。(至貳附表十編號2、3所示被告於
    93年12月間以虛偽製作之頂軍公司統一發票2 張並逃漏營業
    稅部分,與起訴書附表七頂軍公司於上開時間虛開統一發票
    與營業人「興丞公司」犯罪事實同一,併此敘明。)
  ⒒貳附表十一所示被告於93年11、12月間以虛偽製作之「頂軍
    公司」統一發票虛報為「九華企業行」、「永利泰企業公司
    」、「永利泰消防企業行」進項憑證並逃漏營業稅款部分(
    即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部分:即「九華企業行」於93
    年12月間無進貨事實而取得被告以「頂軍公司」名義開立之
    發票1 張〈發票號碼CY00000000,銷售額100,000 元,稅額
    5,000元‧如貳附表十一編號1所示〉、「永利泰企業公司」
    於93年11月間無進貨事實而取得被告以「頂軍公司」名義開
    立之發票1張〈發票號碼CY00000000,銷售額185,000元,稅
    額9,250元‧如貳附表十一編號2所示〉、「永利泰消防企業
    行」於93年11月間無進貨事實而取得被告以「頂軍公司」名
    義開立之發票1張〈發票號碼CY00000000,銷售額162,000元
    ,稅額8,100元‧如貳附表十一編號3所示〉),有下列書證
    :九華企業行部分之書證:93年1月至94 年12月營業人進
    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
    局前鎮稽徵所99年10月28日之承諾書、97 年4月17日之承諾
    書、九華企業行取得及開立之營業人發票明細表、發票號碼
    為CY00000000之93年12月統一發票影本、93年11月至93年12
    月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見併調查局卷第6頁反面、第 13
    頁反面、第20頁反面、第37頁、第61頁、第82頁);永立
    泰企業公司部分之書證:93 年1月至93年12月營業人進銷項
    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93 年1月至93年12月營
    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來源)、財政部高雄
    市國稅局楠梓稽徵所99 年10月1日之承諾書、99年11月12日
    之說明書、94 年12月31日之轉帳傳票影本、99年9月30日之
    說明書、97年5月7日之承諾書、發票號碼為CY00000000之93
    年11、12月統一發票影本、93年11月至93年12月進銷項憑證
    明細資料表(見併調查局卷第7至8頁、第14至15頁、第17頁
    、第21頁、第63頁、第82頁)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9年11
    -12 月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被害人資料卷第40
    頁);永立泰消防企業行部分之書證:93 年1月至94年12
    月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93年 1
    月至94年12月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來源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楠梓稽徵所99 年10月1日之承諾書
    、99 年9月30日之說明書、99年11月12日之說明書、93年11
    、12月份之統一發票影本、94年10月31日之轉帳傳票影本、
    發票號碼CY00000000之93年11、12月統一發票影本、93年11
    月至93年12月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交易對象:頂軍公司
    )(見併調查局卷第8至10頁、第16至18頁、第61頁、第 84
    頁)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通知、永立泰消防
    安全企業行進項資料(被害人資料卷第41至43頁)可資佐證。
  ⒓貳附表十二所示被告於93年4 月、8 月某日以「永立泰企業
    公司」名義虛開如貳附表十二之銷項統一發票(即併辦意旨
    書犯罪事實、附表二十六)部分,有93年1 月至93年12月
    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來源)、93年3 月
    至93年4 月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交易對象中益工程行、
    興承公司)(見併調查局卷第7 至8 頁、第83頁)可資佐證
  ⒔貳附表十三所示被告於93年10月、94年6月、8月、12月以「
    永立泰消防企業行」名義虛開如貳附表十三所示之銷項統一
    發票部分,有93年1月至94年12 月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
    加明細表(銷項來源)、發票號碼HU00000000 之94年9、10
    月統一發票影本(及附表貳十三編號4發票、94年7月至94年
    8月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94年11月至94年12 月進銷項憑
    證明細資料表、94年5月至94年12 月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94年5月至94年6月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見併調查局卷
    第9至10頁、第66頁、第84至86 頁)、永立泰消防安全企業
    行銷項資料(見被害人資料卷第44至46頁)可資佐證。
  ⒕貳附表十四所示被告於93年11月、94年6月、8月間以虛偽製
    作之「頂軍公司」、「永立泰消防企業行」、「永立泰企業
    公司」統一發票虛報為「偉立裝潢行」進項憑證並逃漏營業
    稅款部分,有下列書證:93年1月至94年12 月營業人進銷項
    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三
    民分局承諾書、97年4月30日之承諾書、發票號碼CY0000000
    0之93年11、12月統一發票影本、94年5月至94年6月、94 年
    7月至94年8月、93年11月至93年12月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交易對象:永立泰消防企業行、永立泰企業公司、頂軍公
    司)(見併調查局卷第11至12頁、第19頁、第22頁、第63頁
    、第88至89頁)可資證明。
  ㈡併辦犯罪事實與起訴犯罪事實同一部分:
  ⒈貳附表四-2編號13、18、19、20、24、26(即併辦意旨書犯
    罪事實㈣、附表十)所示①被告於94年1 月至95年4 月間某
    日以「力銓公司」名義虛開之統一發票15張並幫助丁鴻公司
    逃漏營業稅併辦部分,與起訴書附表一丁鴻公司於上開時間
    虛進「力銓公司」統一發票為進項憑證部分為同一事實。②
    被告於94年11月至95年4 月間某日以「力銓公司」名義虛開
    之統一發票3 張並幫助頂軍公司逃漏營業稅併辦部分,與起
    訴書附表二頂軍公司於上開時間虛進「力銓公司」統一發票
    為進項憑證部分為同一事實。③被告於94年11月某日以「力
    銓公司」名義虛開之統一發票1 張並幫助旗津營造公司逃漏
    營業稅併辦部分,與併辦部分貳附表三編號5 旗津營造公司
    於上開時間虛進「力銓公司」統一發票為進項憑證部分為同
    一事實。④被告於94年12月某日以「力銓公司」名義虛開之
    統一發票1 張並幫助城泰營造公司逃漏營業稅併辦部分,與
    併辦部分貳附表五-1編號8 城泰營造公司於上開時間虛進「
    力銓公司」統一發票為進項憑證部分為同一事實。⑤被告於
    95年3 月某日以「力銓公司」名義虛開之統一發票1 張並幫
    助銘桐工程行逃漏營業稅併辦部分,與併辦部分貳附表八編
    號4 銘桐工程行於上開時間虛進「力銓公司」統一發票為進
    項憑證部分為同一事實。⑥被告於95年4 月某日以「力銓公
    司」名義虛開之統一發票1 張並幫助中益工程行逃漏營業稅
    併辦部分,與併辦部分貳附表九編號11中益工程行於上開時
    間虛進「力銓公司」統一發票為進項憑證部分為同一事實。
  ⒉貳附表十編號2、3(即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㈩、附表二十五
    編號2、3)所示被告於93年12月間以「頂軍公司」名義虛開
    之統一發票2 張並幫助興丞公司逃漏營業稅併辦部分,與起
    訴書附表七頂軍公司於上開時間虛開統一發票與營業人「興
    丞公司」部分為同一事實。
  ⒊貳附表十一所示被告於93年11、12月間以虛偽製作之「頂軍
    公司」統一發票虛報為「九華企業行」、「永利泰企業公司
    」、「永利泰消防企業行」進項憑證並幫助逃漏營業稅款併
    辦部分(即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相關部分),與起訴
    部分附表五編號1、1-1、8 部分為同一事實。
  ⒋貳附表十二編號4、5(即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附表二十
    六編號4、5)所示被告於93年4月、8月某日以「永立泰企業
    公司」名義虛開銷項統一發票2 張幫助興丞公司逃漏營業稅
    併辦部分,與上述貳附表十(即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㈩部分
    )編號1、4部分為同一事實。
  ⒌貳附表十三編號3至6所示被告於93年10月、94年6月、12 月
    某日以「永立泰消防企業行」名義虛開之統一發票4 張並幫
    助頂軍公司逃漏營業稅併辦部分,與起訴書附表二「頂軍公
    司」於同一時間虛進「永立泰消防企業行」進項統一發票4
    張部分為同一事實。
  ⒍貳附表十四所示被告於93年12月、94年6月、8月某日間以虛
    偽製作之「頂軍公司」、「永利泰消防企業行」、「永利泰
    企業公司」統一發票3張虛報為「偉立裝潢行」進項憑證並
    幫助逃漏營業稅款併辦部分(即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附
    表二十八),與起訴書附表七編號3 、上述貳附表十三(即
    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㈩部分)編號7 、上述貳附表十二(即
    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部分)編號3 部分為同一事實。上開
    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併辦部分各營業人分別虛進及虛開之
    被告偽造統一發票互為同一,以作為各營業人之進銷項憑證
    幫助逃漏營業稅,檢察官此部分移請併辦,僅係提請本院注
    意之意,本院雖併予審理非可重複論罪,併此敘明。
  ㈢綜上,上開檢察官移請併案審理之被告犯罪事證已臻明確,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法律適用:
    按記帳士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3 年,且均
    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得登錄繼續
    執業。但每年至少應完成24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前項
    辦理專業訓練之單位、訓練課程、訓練考評、受理登錄之機
    關、登錄事項、登錄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其管理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記帳士法第35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
    明文;合於記帳士法第35條第1 項規定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
    務人,應自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一年內,向事務所或執業場
    所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登錄以繼續執業,記帳士法第35條規
    定之管理辦法第3 條著有規定。又統一發票乃商業會計法第
    15條第1 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統一
    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
    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乃商
    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列之原始憑證,應屬商業會計法所
    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87年度
    台非字第389號、94 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且按統
    一發票係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
    勞務,開立予買受人之憑證,性質上屬私文書。觀之同法條
    第三項明定:「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
    業人『自行印製』……。」尤為明瞭。又修正前、後之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
    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係指上開有權製作會計憑證之人
    ,填製內容不實之會計憑證而言;倘無製作權而冒用他人名
    義,製作內容不實之會計憑證,則屬同條第3 款偽造會計憑
    證之行為,二者態樣有別,不容混淆(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
    字第4721號判決參照)。是商業會計法所規定商業負責人、
    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係指上開有權
    製作會計憑證之人,填製內容不實之會計憑證而言;倘無製
    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會計憑證,則屬
    偽造私文書行為,兩者迥然不同(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
    1642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於前揭案發時間係依記帳士法
    第35條規定之管理辦法施行日前,依同法第3 條申請登錄為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於記帳士法施行後依規定申請登錄
    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經財政部國稅局於94年4月1日核准,
    嗣於98 年3月23日記帳士證書遭廢止,仍得執行報稅代理人
    業務,此有前引之記帳士登錄建檔查詢資料、財政部高雄市
    國稅局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記)、變更登錄(記)
    卡影本各1紙及該局102年3月6日才高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
    00號函在卷可稽(見調二卷第44頁、本院卷第165頁、第166
    頁);被告於上開案發期間,於前揭時、地受託辦理丁鴻公
    司、頂軍公司、岱林工程行、旗津工程公司、旗津營造公司
    、力銓公司、城泰公司、興發隆工程行、統巧企業行、銘桐
    工程行、中益工程行、興丞公司、九華企業行、永立泰企業
    公司、永立泰消防企業行、偉立裝潢行等營業人之記帳、報
    稅等業務,係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規定之依法受託代他人處
    理會計事務之人。而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其立法技術係將幫助他人而侵害法益之行為,另以特殊態
    樣之正犯犯罪類型評價之,並定以分則規定性質之獨立法條
    ,具體規範其獨立之犯罪構成要件及處罰效果,與刑法總則
    中,通盤適用於各種犯罪類型之幫助犯規定,迥然有異。是
    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稅捐稽徵法
    之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
    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故核
    本件應論罪如下:
  ⒈本件被告雖受託代他人處理記帳、報稅等會計事務,然並非
    上開營業人公司、商號內部處理會計事務之人,被告僅受託
    從事上開營業人公司、商號之各期次營業稅進銷項會計憑證
    之交互計算、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整記帳務及並向稅捐
    機關辦理申報之報稅代理業務,上開營業人並無授與被告製
    作營業人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對外行使之權利,且被告係以公
    司其他客戶營業人即壹附表一、附表二;貳附表一、二-1、
    三、四-1、五-1、六-1、七、八、九、十、十一所示時間與
    該等附表所示之交易對象營業人,委託其繳回稅捐稽徵機關
    之未使用完之空白發票上,盜蓋所保管之上開營業人公司發
    票章,虛偽製作如壹附表一、附表二;貳附表一、二-1、三
    、四-1、五-1、六-1、七、八、九、十、十一所示之上開營
    業人於上開期間內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多張,及以不詳
    方法取得如上開附件、附表所示之其他營業人於上開期間內
    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多張,作為丁鴻公司、頂軍公司、
    岱林工程行、旗津工程公司、旗津營造公司、力銓公司、城
    泰公司、興發隆工程行、統巧企業行、銘桐工程行、中益工
    程行、興丞公司、九華企業行、永立泰企業公司、永立泰消
    防企業行、偉立裝潢行於上開期間內之進項憑證,上開統一
    發票係被告偽造並持之行使,又被告並未經丁鴻公司、頂軍
    公司、旗津工程公司、力銓公司、城泰公司、興發隆工程行
    、永立泰企業公司、永立泰消防企業行等營業人授權對外開
    立(虛開)統一發票(即如壹附表五至六、貳附表二-2、貳
    附表四-2、貳附表五-2、貳附表六-2、貳附表十二、貳附表
    十三所示之統一發票),被告係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
    義,製作內容不實之會計憑證,並非其業務上文書而登載不
    實,應屬偽造會計憑證行為,此經被告自承在卷(見本院卷
    第143 頁、第243 頁反面)。揆諸上揭說明,應依被告行為
    時點,分別成立修正前、修正後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款
    偽造會計憑證罪(商業會計法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詳
    下述),是被告為犯罪事實二㈠、㈡之偽造如壹附表一、二
    ;貳附表一、二-1、三、四-1、五-1、六-1、七、八、九、
    十、十一所示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充作丁鴻公司、頂軍公
    司、岱林工程行、旗津工程公司、旗津營造公司、力銓公司
    、城泰公司、興發隆工程行、統巧企業行、銘桐工程行、中
    益工程行、興丞公司、九華企業行、永立泰企業公司、永立
    泰消防企業行、偉立裝潢行等營業人進項憑證及未經丁鴻公
    司、頂軍公司、旗津工程公司、力銓公司、城泰公司、興發
    隆工程行、永立泰企業公司、永立泰消防企業行等營業人授
    權對外開立(虛開)如壹附表五至六、貳附表二-2、四-2、
    五-2、六-2、十二、十三所示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之行為,
    核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 款之受託代他人處理會
    計事務之人員,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會計憑證罪。被告為
    犯罪事實三之偽造如壹附表一編號20至28、壹附表二編號 7
    至17所示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之行為,核係犯修正後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3 款之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偽造
    會計憑證罪。被告偽造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性質上亦係偽
    造各該商號名義之私文書,並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行使,雖亦
    符合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犯罪構成
    要件,然依特別法應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商業會計法有關
    偽造會計憑證之刑罰規定,較上開刑法規定優先適用,是被
    告上開行為不另論以刑法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參考臺灣高
    等法院94 年度上更㈡字第744號判決意旨)。應逕論以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3 款之罪。起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係涉犯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
    證罪嫌,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⒉被告如犯罪事實二、㈠、㈡、三所示係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詐欺犯意,利用受託處理記帳、報稅等事務之機會,以
    上開行使偽造不實發票虛報短繳而逃漏稅捐、向委託營業人
    詐取佯已據實申報之金額,使丁鴻公司、頂軍公司、岱林工
    程行、旗津工程公司、旗津營造公司、城泰公司、興發隆工
    程行、統巧企業行、銘桐工程行等營業人就渠等公司行號繳
    納營業稅之內容及金額陷於錯誤,及向丁鴻公司、頂軍公司
    、城泰公司等客戶收取以書審申報方式計算之該年度營利事
    業所得稅額,以賺取實際以查帳申報方式向稅捐機關繳納較
    低稅額之差額,被告本應收取實際申報繳納之稅額,伊自無
    權向各該客戶溢收款項,是被告隱瞞上開二種申報方式個別
    計算有差額優惠一事向上開客戶溢收款項,而獲得上開公司
    行號營業人交付如壹附表一編號2至28 (不含編號14-1)、
    二、三編號1至8 、四編號2至3、貳附表一、二-1、三編號4
    至5、五-1、五-3、六-1編號1至7、七編號3至6 、八所示,
    逾應繳稅額之金錢,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檢察官起訴及併辦意旨固認被告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
    所載之被告自89年間起至96年止,製作請款單向丁鴻公司預
    收89年至96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款,及於95、96年間,製
    作請款單向頂軍公司預收94、95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款,
    而侵占溢收稅款所為、如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㈤所載之
    被告自93年間起至94年間(95至99年間之併辦部分非本件審
    理範圍‧詳下述)止,製作請款單向城泰公司預收如併辦意
    旨書附表十四所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款而侵占溢收稅款部分
    ,均係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然按刑法上所
    謂侵占罪,以被侵占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持有
    中者為限,否則不能成立侵占罪,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4
    18號判例意旨參照。換言之,必行為人先合法持有他人之物
    ,而於持有狀態繼續中,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始可
    成立侵占罪。如其之持有,係出於非法方法,並非合法持有
    ,則應視其方法為何,而分別成立詐欺、竊盜、搶奪或強盜
    罪,無成立侵占罪之餘地。查被告係以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欺意圖,向丁鴻公司、頂軍公司、城泰公司等客戶收取以書
    審申報方式計算之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以賺取實際以
    查帳申報方式向稅捐機關繳納較低稅額之差額,已如前述,
    被告本應收取實際申報繳納之稅額,伊自無權向各該客戶溢
    收款項,是被告隱瞞上開二種申報方式個別計算有差額優惠
    一事向上開客戶溢收款項,該等溢收之款項即非被告合法持
    有之物,縱使被告未將該等溢收款項交還給丁鴻公司、頂軍
    公司、城泰公司,自無成立侵占罪之餘地,而應成立詐欺取
    財罪。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有罪之判決,得就起訴
    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即法院得就有
    罪判決,於不妨害基本事實同一之範圍內,自由認定事實,
    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而所謂事實同一,非謂全部
    事實均須一致,祇須其基本事實相同,其餘部分縱或稍有出
    入,亦不失為事實同一;而刑法上之侵占與詐欺,俱以不法
    手段占有領得財物,其客觀構成要件之主要事實雷同,2 罪
    復同以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意圖為主觀要件,同以他
    人之財物為客體,同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犯罪構成要件
    亦具共通性(即共同概念),應認為具有同一性(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非字第37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上開起訴及併辦
    意旨認被告此部分犯行應論以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
    ,雖有未合,惟因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予以審理,並變
    更起訴法條。
  ⒊被告以壹附表一、二、三編號4 至9、四、五編號1、2、4-1
    、6、8;貳附表一、二-1、二-2、三、四-1、四-2、五-1、
    五-2、五-3、六-1、六-2、七、八、九、十、十一、十二、
    十三所示統一發票供各該附表所示多數營業人以該等不實之
    統一發票為進項憑證,逃漏各該附表編號所示每2 月一期營
    業稅,核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
    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又被告為稅務合法代理人,並應就
    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43 條第2
    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依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之規定(
    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營業稅),於每2月之
    同一營業稅期為幫助同一營業人逃漏稅捐之目的,接續偽造
    統一發票會計憑證,應認係基於幫助同一營業人逃漏同一期
    營業稅之單一目的所為之接續行為,且其為同一營業人於同
    一稅期接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既為基於同一目的、於同期
    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行,侵害同一法益,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實行,各該同一營業稅期之偽造統一發票,均應認係接
    續犯。至壹附表五編號3、4、5、7、9、10 所示被告虛開丁
    鴻公司統一發票與營業人俊佑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興丞公司
    (發票號碼CY00000000)、宇陞企業行、興一工程行、豐林
    企業行、慶喬正企業有限公司及壹附表六被告虛開頂軍公司
    統一發票與營業人興發隆工程行、世玹企業有限公司、崇宇
    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佳運工程有限公司、奇美廣告設計
    有限公司部分,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係屬結果犯,除
    犯罪之目的在逃漏稅捐外,並須有逃漏應繳納之稅捐之結果
    事實,始足構成本法條之罪。而同法第43條所規定之幫助犯
    第41條之罪,當亦應以正犯之納稅義務人確有犯第41條之事
    實與結果者,方有幫助犯之罪責成立之可言(最高法院71年
    度台上字第7749號判決意旨參照)。然因壹附表五編號3、4
    、5、7、9、10 之營業人俊佑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興丞公司
    (發票號碼CY000000  00)、宇陞企業行、興一工程行、豐
    林企業行、慶喬正企業有限公司及壹附表六之營業人興發隆
    工程行、世玹企業有限公司、崇宇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佳運工程有限公司、奇美廣告設計有限公司均未持該統一發
    票申報進項支出營業稅,此部分無生逃漏稅結果,並無成立
    幫助逃漏稅捐罪責可言,附此敘明。
  ⒋又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
    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故如二行為
    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
    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
    犯論擬;又就事件整體過程予以客觀觀察後,苟形式上獨立
    之行為,彼此之間具有全部或一部不可割之一致性或事理上
    之關聯性,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
    一行為,自應適用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論以一罪,方符合刑罰
    公平原則;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
    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
    ,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3377
    號、4123號、97年度臺上字第3223號判決意旨參照)。刑法
    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
    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
    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
    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
    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
    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
    意旨參照)。查被告偽造及收集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用以詐
    領上述(⒉部分)丁鴻公司、頂軍公司、岱林工程行、旗津
    工程公司、旗津營造公司、城泰公司、興發隆工程行、統巧
    企業行、銘桐工程行交付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差額款
    項,幫助逃漏稅捐;又以偽造及收集之不實統一發票虛進為
    上述(⒈、⒊部分)丁鴻公司、頂軍公司、岱林工程行、旗
    津工程公司、旗津營造公司、力銓公司、城泰公司、興發隆
    工程行、統巧企業行、銘桐工程行、中益工程行、興丞公司
    、九華企業行、永立泰企業公司、永立泰消防企業行、偉立
    裝潢行等營業人進項憑證、及未經授權及同意虛開行使丁鴻
    公司、頂軍公司、旗津工程公司、力銓公司、城泰公司、興
    發隆工程行、永立泰企業公司、永立泰消防企業行等營業人
    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於刑法修正前該等犯行
    應論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及以方法、目的
    之牽連犯關係,於刑法修正後之行為,因現行刑法已廢除牽
    連犯規定,然上開行為具有全部、局部同一而犯數罪名之情
    形,揆諸前揭說明,亦符合想像競合犯之規定。是被告所為
    各次如壹附表一至六、貳附表一至十三等所示之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修正前、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 款
    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偽造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
    法第43條第2 項、第1 項合法稅務代理人幫助逃漏稅等罪間
    ,應分別依各次行為時點,依修正前刑法牽連犯之規定及依
    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論以如壹附表一至六、貳附表一至十三
    「所犯罪名、罪數」欄所載之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
    員偽造會計憑證罪、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各營業人95 年5
    、6月統一發票,須至次月(95年7月)15日前行使申報,其
    犯罪時間既遂日以申報時間為準,適用修正後刑法規定)。
  ⒌另按本屬連續犯之數行為,刑法修正施行後,已因法律修正
    而生阻斷連續犯之法律效果,要無連續犯可言,此部分原則
    上,應併合處罰,如認應合於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等實
    質上一罪關係者,自得改以一罪論處。是就數個犯罪行為本
    質上為連續犯,如該數個行為係跨越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
    施行前後,則應就刑法修正施行前所論之罪與修正施行後所
    論之罪,數罪併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6年度
    第9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參照)。再按連續數行為而犯同
    一之罪名,均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部分之數行
    為,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該部分適用最有利
    於行為人之法律;若其中部分之一行為或數行為,發生在新
    法施行後者,該部分不能論以連續犯,是該部分既毋庸贅為
    新舊法比較,亦不能適用舊法論以連續犯,應分論併罰(最
    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4804號判決意旨、97年度臺上字第44
    41號判決意旨參照)。
  ⑴被告於92年1 月間起至95年6 月30日止,①就犯罪事實二㈠
    、㈡所示犯行,係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目的,連續偽造多數不
    同營業人、於數營業稅期填製如上述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
    票會計憑證私文書,多次供上開附表所示營業人,於95 年6
    月30日前,每2 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持各該編號
    所示不實統一發票為進項憑證,向稅捐機關虛報而行使申報
    扣抵營業稅,而連續幫助上開營業人逃漏各該附表編號所示
    之營業稅期之營業稅,並因而向各營業人詐取營業稅差額及
    向丁鴻公司、頂軍公司、城泰公司詐領溢收之營利事業所得
    稅款已如前述,被告所犯多次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3 款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偽造會計憑證罪、多
    次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時間緊接,罪名與犯
    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
    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②就
    犯罪事實二、㈠⒉、㈡⒉所示犯行,基於行使偽造會計憑證
    私文書、幫助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連續數稅期,偽造如壹
    附表五、六、貳附表二-2、四-2、五-2、六-2、十二、十三
    所示不實會計憑證,而幫助壹附表五編號1 、2 、4- 1 、6
    、8 所示多數營業人逃漏各該附表編號所示每2 月同一稅期
    之數稅期營業稅,其為數營業人、於數營業稅期填製不實統
    一發票,時間緊接,罪名與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係以一行為
    觸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及連續合法代理人
    幫助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連續犯修正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 款之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偽造會計憑證罪論處;③綜上,被告係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目
    的而犯上開犯行,而連續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 款
    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偽造會計憑證罪、連續犯犯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
    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犯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 款之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
    之人員偽造會計憑證罪處斷。
  ⑵被告如犯罪事實三所示於95年7 月1 日後所犯之犯行,則①
    分別基於不法所有之詐欺及幫助壹附表一編號20至28(計9
    次)、壹附表二編號7 至17(計11次)所示各營業人逃漏當
    期營業稅之犯意,接續為同一營業人於同期填製當期不實統
    一發票會計憑證,而分別幫助上開附表各該編號所示營業人
    逃漏當期營業稅,其於同一營業稅期為單一營業人接續填製
    多數不實統一發票,幫助單一營業人逃漏當期營業稅之計20
    次犯行,亦係分別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罪、依法受託代他
    人處理會計事務人員偽造會計憑證罪及稅務合法代理人幫助
    逃漏稅捐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分別從一重之修正後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3 款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人員偽造
    會計憑證罪論處。②被告分別基於不法所有之詐欺及幫助壹
    附表三編號7至8(2次)、壹附表四編號3(1 次)所示丁鴻
    公司逃漏95、96年度、頂軍公司逃漏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之犯意,而詐取財物及幫助該營業人逃漏當年度營利事業所
    得稅之3 次犯行,亦係分別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罪及稅務
    合法代理人幫助逃漏稅捐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分別從一
    重之詐欺取財罪論處。③至如壹附表三編號9(1次)、壹附
    表四編號4至5(2次)所示被告幫助丁鴻公司逃漏97 年度、
    幫助頂軍公司逃漏96至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3 次犯行,
    則係各犯稅務合法代理人幫助逃漏稅捐罪。
  ⑶是被告於95年6 月30日前所犯之連續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
    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與95年
    7 月1 日以後所犯如上⑵①②③所示各罪,其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⑷檢察官起訴意旨雖主張被告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多次幫
    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犯行,應係基於同
    一犯意,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具有反覆、
    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填製不實統
    一發票之舉動,仍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接續犯,應論以接續
    犯一罪云云。惟刑罰法規所規定各該特定犯罪,除有原已集
    合多數犯行為構成要件行為態樣或其他特別規定者外,行為
    人主觀上僅須具備對於法條規定各該構成要件之「認識」及
    「意欲」(即構成要件之「知」與「欲」),其主觀不法構
    成要件即已該當,至其動機或在個案中誘發多次行為之共同
    主觀意向聯繫(如概括、整體犯意等)為何,要非所問,被
    告前開多次偽造會計憑證犯行,除接續為同一營業人於同一
    營業稅期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均應認係接續犯已如前
    述外,各期次之之行使申報、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詐欺取財
    ,既均具備完整並可獨立區隔之主、客觀不法構成要件,犯
    罪時間復有相隔並非密接,而各應分別於刑法修正前論以連
    續犯、刑法修正後論以數罪亦如前述。公訴意旨以被告上開
    所為各罪,具有時空上密接關係,均應成立接續犯而分別論
    以一罪,要不影響本院前開論究,附此敘明。
  ⒍末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
    並於同年月16日施行,查本件被告如犯罪事實二㈠、㈡所載
    犯罪時間均在95 年6月30日以前;犯罪事實三之壹附表一編
    號20至22計3罪、犯罪事實三之壹附表二編號7至11計5 罪犯
    罪時間在96 年4月24日以前,且非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3條第1項所定不予減刑之罪,被告此部分所犯,合於減
    刑之規定,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之減刑規定
    ,應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就減得之刑與犯罪事實三之其
    他於96 年4月24日以後所犯不合減刑規定之罪所宣告刑合併
    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壹附表一編號23、壹附表二編號12所示
    被告偽造各營業人96 年3、4月統一發票,須至次月(96年5
    月)15日前行使申報,其犯罪行為既遂日以申報時間為準,
    則無上開減刑條例之適用。至被告所犯犯罪事實二㈠、㈡犯
    行犯罪時間固在96 年4月24日以前,然按牽連罪中有應減刑
    與不應減刑之部分互見而輕罪不應減刑時縱令所犯重罪應依
    赦令減刑仍不得予以減刑(司法院院解字第3454、3661號解
    釋參照)。被告上開所犯之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 款
    之偽造會計憑證罪尚牽連觸犯連續詐欺取財罪,依修正前刑
    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3款之偽造會計憑證罪處斷,而處以有期徒刑1 年8月,所犯
    該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定詐欺取財罪所受宣告刑,已逾
    有期徒刑1年6月,於此,其所犯上開偽造會計憑證之重罪固
    合於減刑條例之減刑要件,惟相牽連詐欺取財之輕罪既不合
    於減刑條件,此部分即無減刑之適用,亦因不得諭知易科罰
    金之標準,而與其他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
    應分別定刑,允宜敘明。
  ⒎被告偽造壹附表一編號1 所示92年1 月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及
    幫助逃漏稅捐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一丁鴻公司虛報進項發票
    明細92年度1月統一發票2張),該期間雖未為起訴書論及(
    起訴事實記載自92年2月起),然此部分與起訴之95年6月30
    日前之犯罪事實分別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
    力所及。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
    分(101 年度偵字第299號、第1999號、第17507號),其中
    被告上開犯罪事實二、㈡於95 年6月30日刑法修正施行前,
    以偽造及取得如貳附表一、二-1、三、四-1、五-1、六-1、
    七、八、九、十、十一所示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充作岱林
    工程行、旗津工程公司、旗津營造公司、力銓公司、城泰公
    司、興發隆工程行、統巧企業行、銘桐工程行、中益工程行
    、興丞公司、九華企業行、永立泰企業公司、永立泰消防企
    業行、偉立裝潢行等營業人進項憑證及未經旗津工程公司、
    力銓公司、城泰公司、興發隆工程行、永立泰企業公司、永
    立泰消防企業行等營業人授權對外開立(虛開)如貳附表二
    -2、四-2、五-2、六-2、十二、十三所示之統一發票會計憑
    證之行為,並向稅捐機關申報進項稅額以逃漏稅捐、幫助他
    人逃漏稅捐,以詐取各期次營業稅差額及溢收之城泰公司9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請求併案審理部分,雖未經檢察官起
    訴,然與已起訴部分之被告利用偽造之營業人統一發票幫助
    丁鴻、頂軍公司逃漏稅捐及詐取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
    虛開丁鴻、頂軍公司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具
    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
    院均應併予審理,併予敘明。
  ㈡被告於犯罪事實二㈠、㈡所示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1月7日
    修正通過,於同年2月2日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
    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
    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之刑法第
    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
    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
    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
    修正,但刑法第2 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
    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規定以
    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
    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
    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
    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茲就上
    開被告如犯罪事實二㈠、㈡所示犯行之法律適用相關部分,
    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如下:
  ⒈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查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
    102年1月8日修正,於同年1月23日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
    施行,原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
    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
    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第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基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
    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
    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經比較結果
    ,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
    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
    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
    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執行刑,從而,修正後之新法對被告而言較為有
    利,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
    之規定。
  ⒉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
    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惟該條業已修正公布刪除
    ,則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屬於數罪併
    罰,得定數罪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刑。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
    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被告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
    變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
    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
    55條後段有關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本案被告。
  ⒊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
    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後刑法已刪除
    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
    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
    果,如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將以數罪論處併罰,是適用修正
    前刑法有關連續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⒋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增定之但書,係科刑之限制,為
    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
    此說明。
  ⒌經整體綜合比較全部罪刑(定應執行刑、牽連犯、連續犯)
    之結果,就被告如犯罪事實二㈠、㈡所示犯行部分,適用95
    年7 月1 日施行之修正刑法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
    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犯罪事實二㈠、㈡所
    示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施行前之刑法規定。至被告如犯罪事
    實三所示犯行之犯罪時間均在95年7月1日以後,應適用修正
    施行後之刑法規定論處,自不待言。
  ⒍被告於前述之犯罪期間,商業會計法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
    布,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 款規定:「商業負責人、
    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
    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嗣上開規
    定修正後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
    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
    數。」,並自公布日施行。查被告如犯罪事實二㈠、㈡所示
    犯行,係基於概括犯意,於每2 月之同一營業稅期為同一公
    司接續填製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後,連續數期為數公司填
    製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藉以連續幫助壹附表一編號1 至
    19、壹附表二編號1至6、貳附表一、二-1、三、四-1、五-1
    、六-1、七、八、九、十、十一所示多數營業人逃漏各該附
    表編號所示每2 月一期之數期營業稅之用,業如前述,是被
    告為數營業人連續數期填製壹附表一編號1 至19、壹附表二
    編號1至6、貳附表一、二-1、三、四-1、五-1、六-1、七、
    八、九、十、十一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之連續犯行為時間均係
    於95年5月24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款修正施行前,經比較
    新舊法適用結果,此部分以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規定較有利
    於被告。該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均應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3 款規定論處。至犯罪事實三所示犯行之犯罪時間
    (以實際申報時間為準)均在95年7月1日以後,自應適用修
    正施行後之規定論處,乃屬當然,附此說明。
  ㈢爰審酌被告係從事代客記帳、報稅為業之人,受上開告訴人
    及各營業人客戶之託而辦理渠等公司之記帳、稅務等業務,
    為圖個人私利,竟藉此機會向委託人詐欺取財,利用其辦理
    稅務申報之專業知識,以開立假發票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以圖謀不法利益,犯行時間非短,並獲取鉅額利益,足已生
    損害於上開營業人、稅捐稽徵機關關於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
    性,對於社會人際信賴,及被害人財產法益所生侵害非輕,
    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無因犯罪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堪認素行尚佳,且
    犯後坦承犯行,針對丁鴻公司、頂軍公司因本件犯行所受損
    害經民事判決之賠償部分,業與上開公司達成訴訟上之和解
    ,態度良好,而本件針對犯罪事實三檢察官上開併辦部分等
    卷內資料所示之犯行,亦均坦認犯行,然迄今尚未與此部分
    被害人和解賠償以填補損害之情,並斟之被告偽造會計憑證
    之種類為統一發票及其數量與金額,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數
    額,對於稅捐機關就稅務徵收、管理之正確性所生影響之程
    度,及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經濟狀況、所詐取及
    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及經本院查詢被告個人基本資料為五專
    畢業之智識程度等其他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依前述之說明,就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諭知以新臺幣
    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
    資懲儆。
  ㈣末查,被告於壹附表一、二、五、六;貳附表所示偽造各營
    業人統一發票會計憑證私文書犯行所盜蓋之各營業人印章,
    均為如上開附表所示各公司、行號委託被告保管真正之發票
    用章,業據被告供陳在卷,是與刑法第219 條所定之偽造印
    章、印文,均有未合,爰均不諭知沒收之宣告。
五、退併辦部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99號、第1999號、
    第17507號移送併辦意旨另以:
  ㈠①被告明知岱林工程行與附件二(即併辦意旨書附表‧下同
    )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②被告明知旗津工程公司與附件二
    附表三所示之營業人、③被告明知旗津營造公司與附件二附
    表六所示之營業人、④被告明知力銓公司與附件二附表九所
    示之營業人、⑤被告明知城泰公司與附件二附表十一所示之
    營業人、⑥被告明知興發隆工程行與附件二附表十五所示之
    營業人、⑦被告明知統巧企業行與附件二附表十八所示之營
    業人、⑧被告明知銘桐工程行與附件二附表二十二所示之營
    業人、⑨被告明知中益工程行與附件二附表二十四所示之營
    業人、⑩被告明知興丞公司與附件二附表二十五所示之營業
    人,均自上開附表所示之95年7月1日(95年5、6月)起並無
    實際交易,以所保管之該營業人空白統一發票及印章,偽造
    上開附件二附表一、三、六、九、十一、十五、十八、二十
    二、二十四、二十五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時間、統一發票
    金額、稅額詳如上開附表),作為岱林工程行、旗津工程公
    司、旗津營造公司、力銓公司、城泰公司、興發隆工程行、
    統巧企業行、銘桐工程行、中益工程行、興丞公司等10營業
    人於上開附表所示時間之進項憑證。另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將上開不實進項會計憑證均列為營業成本,使
    岱林工程行等10營業人得以逃漏如上開附表所示之營業稅額
    。(上開事實即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㈠㈡㈢㈣㈤㈥㈦㈧
    ㈨㈩所載之95年7月1日後被告涉嫌偽造不實統一發票、幫助
    逃漏稅捐犯行部分)
  ㈡被告明知以上開95年7 月1 日後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
    證,岱林工程行、旗津工程公司、旗津營造公司、城泰公司
    、興發隆工程行、統巧企業行、銘桐工程行等7 營業人可扣
    抵營業稅款,惟每隔2 個月仍以上開行號、公司營業人實際
    取得之會計憑證(即不含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計算營業稅
    款,向岱林工程行、旗津工程公司、旗津營造公司、城泰公
    司、興發隆工程行、統巧企業行、銘桐工程行請領如附件二
    附表二、四、七、十二、十六、十九、二十三所示之95 年7
    月1 日後營業稅款,使岱林工程行、旗津工程公司、旗津營
    造公司、城泰公司、興發隆工程行、統巧企業行、銘桐工程
    行等7營 業人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被告於取得款項後,則
    依上開申報書核算之營業稅額繳納予稅捐稽徵機關,將詐得
    之營業稅差額供己花用(時間、岱林工程行等7 營業人交付
    金額及實際繳款金額詳如附件二附表二、四、七、十二、十
    六、十九、二十三)。(上開事實即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
    、㈠㈡㈢㈤㈥㈦㈧所載之95年7 月1 日後被告涉嫌詐領營業
    稅差額犯行部分)
  ㈢①另於96年8 月間擅自以岱林工程行名義,偽造不實之統一
    發票1 張,金額為2113元,交予城泰公司持向稅捐稽徵機關
    申報不實進項,而幫助城泰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106元、 ②
    另擅自以旗津工程公司名義,偽造如附件二附表五所示95年
    7月1日後申報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該營業人持向稅捐稽徵
    機關申報不實進項,而幫助該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發票金
    額、逃漏營業稅額詳如附件二附表五所示)、③擅自以旗津
    營造公司名義,偽造如附件二附表八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
    金額共40萬元,交予該營業人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
    項,而幫助該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共2萬元④ 另擅自以力銓
    公司名義,偽造如附件二附表十所示95年7月1日後申報之不
    實統一發票,交予該營業人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項
    ,而幫助該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發票金額、逃漏營業稅額
    詳如附件二附表十所示)。⑤擅自以城泰公司名義,偽造如
    附件二附表十三所示95年7月1日後申報之不實統一發票,交
    予該營業人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項,而幫助該營業
    人逃漏營業稅額(發票金額、逃漏營業稅額詳如附件二附表
    十三所示)。⑥擅自以興發隆工程行名義,偽造如附件二附
    表十七所示95年7月1日後申報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該營業
    人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項,而幫助該營業人逃漏營
    業稅額(時間、發票金額、逃漏營業稅額詳如附件二附表十
    七所示)。⑦擅自以統巧企業行名義,偽造如附件二附表二
    十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共49萬3891元,交予該營業人
    持向稅捐機關申報不實進項,而幫助該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
    共2萬4694 元(發票金額、逃漏營業稅額詳如附件二附表二
    十所示)。(上開事實即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㈠㈡㈢㈣
    ㈤㈥㈦所載之95年7月1日後被告涉嫌偽造統一發票幫助逃漏
    稅捐犯行部分)
  ㈣①另被告自96年間起至99年間止,製作請款單向城泰公司預
    收如附件二附表十四編號3至7所示之95年度至99年度營利事
    業所得稅款,待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並
    繳款後,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未將溢收稅款
    返還城泰公司而占為己有(時間、城泰公司預付金額及侵占
    金額詳如附件二附表十四編號3至7)。②另被告自95年間起
    至97年間止,製作請款單向統巧企業行預收如附件二附表二
    十一所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款,待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當年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並繳款後,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
    意,未將溢收稅款共4萬7686 元返還統巧企業行而占為己有
    (時間、統巧企業行預付金額及侵占金額詳如附件二附表二
    十一)。(上開事實即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㈤㈦所載之
    95 年7月1日後被告涉嫌侵占溢收營利事業所得稅犯行部分)
    被告上開行為均足生損害於上開營業人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
    稅捐稽徵之正確性,涉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
    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載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 條第2
    項、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刑法第210條、第216條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同法第336條第2項業
    務侵占罪嫌,與本件犯行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
    及,爰依法併案審理等語。
  ㈤惟查,檢察官上開移送併辦意旨內所述被告涉嫌偽造不實統
    一發票、幫助逃漏稅捐、詐領營業稅差額、侵占溢收營利事
    業所得稅等犯行,其犯罪時間均為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
    以後所犯,依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廢除連續犯、牽連犯之規定
    已如前述,則所犯上述各罪應分論併罰,而依數罪併罰之規
    定辦理,併辦意旨此部分所指無從認定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
    有何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難認為起訴效力所及,本
    院自無從併辦審理,應退回檢察官另為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1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第2項,刑
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56條、
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金霞
附錄本件判決引用之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
    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者。
現行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壹附表(起訴書部分)
 一、被告以虛偽製作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虛報「丁鴻公司」進
     項憑證幫助逃漏營業稅並詐取營業稅款部分(下列金額單
     位均為新臺幣元‧逃漏營業稅進項資料來源同起訴書附表
     一、詐領金額資料來源同起訴書附表三)
┌──┬────┬────┬─────┬─────┬─────┬─────┬────┬────────┐
│編號│營業稅  │虛報進項│營業人銷售│丁鴻公司實│詐取金額(│逃漏營業稅│卷證證據│所犯罪名、罪數  │
│    │申報期間│發票明細│額與稅額申│際付款金額│即實際付款│金額      │頁碼    │                │
│    │(年/ 月│        │報書(401 │          │- 申報金額│          │        │                │
│    │)      │        │)金額    │          │=短繳營業│          │        │                │
│    │        │        │          │          │稅金額)  │          │        │                │
├──┼────┼────┼─────┼─────┼─────┼─────┼────┼────────┤
│ 1  │92年3月 │如起訴書│無資料    │無資料    │無資料    │49,240    │他二卷  │犯修正前商業會計│
│    │        │附表一(│          │          │( 非本件起│          │第211至 │法第71條第3 款偽│
│    │        │下稱附表│          │          │訴範圍)   │          │249頁   │造會計憑證罪、稅│
│    │        │一)所示│          │          │          │          │        │捐稽徵法第43  條│
│    │        │92 年1、│          │          │          │          │        │第2 項、第1 項稅│
│    │        │2月 發票│          │          │          │          │        │務合法代理人幫助│
│    │        │        │          │          │          │          │        │逃漏稅捐罪,從一│
│    │        │        │          │          │          │          │        │重論以商業會計法│
│    │        │        │          │          │          │          │        │第71條第3 款偽造│
│    │        │        │          │          │          │          │        │會計憑證罪。    │
├──┼────┼────┼─────┼─────┼─────┼─────┼────┼────────┤
│ 2  │92年5月 │如附表一│482,886   │783,565   │300,679   │235,704   │他一卷  │犯刑法第339 條第│
│    │        │所示92年│          │          │          │          │第40、14│1 項詐欺取財罪、│
│    │        │3 、4 月│          │          │          │          │5頁、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
│    │        │發票    │          │          │          │          │他二卷  │第71條第3 款偽造│
│    │        │        │          │          │          │          │第211至 │會計憑證罪、稅捐│
│    │        │        │          │          │          │          │249頁   │稽徵法第43條第2 │
│    │        │        │          │          │          │          │        │項、第1 項稅務合│
│    │        │        │          │          │          │          │        │法代理人幫助逃漏│
│    │        │        │          │          │          │          │        │稅捐罪,從一重論│
│    │        │        │          │          │          │          │        │以商業會計法第71│
│    │        │        │          │          │          │          │        │條第3 款偽造會計│
│    │        │        │          │          │          │          │        │憑證罪。        │
├──┼────┼────┼─────┼─────┼─────┼─────┼────┼────────┤
│ 3  │92年7月 │如附表一│91,520    │212,182   │120,662   │99,526    │他一卷  │同上            │
│    │        │所示92年│          │          │          │          │第41、14│                │
│    │        │5 、6 月│          │          │          │          │5頁、   │                │
│    │        │發票    │          │          │          │          │他二卷  │                │
│    │        │        │          │          │          │          │第211至 │                │
│    │        │        │          │          │          │          │249頁   │                │
├──┼────┼────┼─────┼─────┼─────┼─────┼────┼────────┤
│ 4  │92年9月 │如附表一│58,899    │99,750    │40,851    │34,961    │他一卷  │同上            │
│    │        │所示92年│          │          │          │          │第42頁、│                │
│    │        │7 、8 月│          │          │          │          │他二卷  │                │
│    │        │發票    │          │          │          │          │第211至 │                │
│    │        │        │          │          │          │          │249頁   │                │
├──┼────┼────┼─────┼─────┼─────┼─────┼────┼────────┤
│ 5  │92年11月│如附表一│27,853    │78,368    │50,515    │50,515    │他一卷  │同上            │
│    │        │所示92年│          │          │          │          │第43頁、│                │
│    │        │9 、10月│          │          │          │          │他二卷  │                │
│    │        │發票    │          │          │          │          │第211至 │                │
│    │        │        │          │          │          │          │249頁   │                │
├──┼────┼────┼─────┼─────┼─────┼─────┼────┼────────┤
│ 6  │93年1月 │如附表一│60,855    │65,655    │4,800     │7,300     │他一卷  │同上            │
│    │        │所示92年│          │          │          │          │第44頁、│                │
│    │        │11、12月│          │          │          │          │他二卷  │                │
│    │        │發票    │          │          │          │          │第253至 │                │
│    │        │        │          │          │          │          │306頁   │                │
├──┼────┼────┼─────┼─────┼─────┼─────┼────┼────────┤
│ 7  │93年3月 │如附表一│289,356   │530,756   │241,400   │236,405   │他一卷  │同上            │
│    │        │所示93年│          │          │          │          │第45、14│                │
│    │        │1 、2 月│          │          │          │          │6頁、   │                │
│    │        │發票    │          │          │          │          │他二卷  │                │
│    │        │        │          │          │          │          │第253至 │                │
│    │        │        │          │          │          │          │306頁、 │                │
│    │        │        │          │          │          │          │他三卷  │                │
│    │        │        │          │          │          │          │第123至 │                │
│    │        │        │          │          │          │          │124頁反 │                │
│    │        │        │          │          │          │          │面      │                │
├──┼────┼────┼─────┼─────┼─────┼─────┼────┼────────┤
│ 8  │93年5月 │如附表一│102,650   │282,579   │179,929   │181,810   │他一卷  │同上            │
│    │        │所示93年│          │          │          │          │第46、14│                │
│    │        │3 、4 月│          │          │          │          │6頁、   │                │
│    │        │發票    │          │          │          │          │他二卷  │                │
│    │        │        │          │          │          │          │第253至 │                │
│    │        │        │          │          │          │          │306頁、 │                │
│    │        │        │          │          │          │          │他三卷  │                │
│    │        │        │          │          │          │          │第125至 │                │
│    │        │        │          │          │          │          │126頁反 │                │
│    │        │        │          │          │          │          │面      │                │
├──┼────┼────┼─────┼─────┼─────┼─────┼────┼────────┤
│ 9  │93年7月 │如附表一│358,588   │729,265   │370,677   │365,486   │他一卷  │同上            │
│    │        │所示93年│          │          │          │          │第47、  │                │
│    │        │5 、6 月│          │          │          │          │146頁反 │                │
│    │        │發票    │          │          │          │          │面、    │                │
│    │        │        │          │          │          │          │他二卷  │                │
│    │        │        │          │          │          │          │第253至 │                │
│    │        │        │          │          │          │          │306頁、 │                │
│    │        │        │          │          │          │          │他三卷  │                │
│    │        │        │          │          │          │          │第127至 │                │
│    │        │        │          │          │          │          │128頁反 │                │
│    │        │        │          │          │          │          │面      │                │
├──┼────┼────┼─────┼─────┼─────┼─────┼────┼────────┤
│ 10 │93年9月 │如附表一│37,218    │87,357    │50,139    │51,649    │他一卷  │同上            │
│    │        │所示93年│          │          │          │          │第48、14│                │
│    │        │7 、8 月│          │          │          │          │7頁、   │                │
│    │        │發票    │          │          │          │          │他二卷  │                │
│    │        │        │          │          │          │          │第253至 │                │
│    │        │        │          │          │          │          │306頁、 │                │
│    │        │        │          │          │          │          │他三卷  │                │
│    │        │        │          │          │          │          │第129至 │                │
│    │        │        │          │          │          │          │129頁反 │                │
│    │        │        │          │          │          │          │面      │                │
├──┼────┼────┼─────┼─────┼─────┼─────┼────┼────────┤
│ 11 │93年11月│如附表一│339,088   │739,788   │400,700   │400,638   │他一卷  │同上            │
│    │        │所示93年│          │          │          │          │第49、14│                │
│    │        │9 、10月│          │          │          │          │7頁、   │                │
│    │        │發票    │          │          │          │          │他二卷  │                │
│    │        │        │          │          │          │          │第253至 │                │
│    │        │        │          │          │          │          │306頁、 │                │
│    │        │        │          │          │          │          │他三卷  │                │
│    │        │        │          │          │          │          │第130至 │                │
│    │        │        │          │          │          │          │130頁反 │                │
│    │        │        │          │          │          │          │面      │                │
├──┼────┼────┼─────┼─────┼─────┼─────┼────┼────────┤
│ 12 │94年1月 │如附表一│121,570   │243,412   │121,842   │119,717   │他一卷  │同上            │
│    │        │所示93年│          │          │          │          │第50、14│                │
│    │        │11、12月│          │          │          │          │7頁反面 │                │
│    │        │發票    │          │          │          │          │他二卷  │                │
│    │        │        │          │          │          │          │第310至 │                │
│    │        │        │          │          │          │          │361頁、 │                │
│    │        │        │          │          │          │          │他三卷  │                │
│    │        │        │          │          │          │          │第131至 │                │
│    │        │        │          │          │          │          │131頁反 │                │
│    │        │        │          │          │          │          │面      │                │
├──┼────┼────┼─────┼─────┼─────┼─────┼────┼────────┤
│ 13 │94年3月 │如附表一│210,699   │615,369   │404,670   │404,670   │他一卷  │同上            │
│    │        │所示94年│          │          │          │          │第51、14│                │
│    │        │1 、2 月│          │          │          │          │8頁、   │                │
│    │        │發票    │          │          │          │          │他二卷  │                │
│    │        │        │          │          │          │          │第310至 │                │
│    │        │        │          │          │          │          │361頁、 │                │
│    │        │        │          │          │          │          │他三卷  │                │
│    │        │        │          │          │          │          │第132至 │                │
│    │        │        │          │          │          │          │133頁反 │                │
│    │        │        │          │          │          │          │面      │                │
├──┼────┼────┼─────┼─────┼─────┼─────┼────┼────────┤
│ 14 │94年5月 │如附表一│215,467   │434,203   │218,736   │196,234   │他一卷  │同上            │
│    │        │所示94年│          │          │          │          │第52頁、│                │
│    │        │3 、4 月│          │          │          │          │他二卷  │                │
│    │        │發票    │          │          │          │          │第310至 │                │
│    │        │        │          │          │          │          │361頁、 │                │
│    │        │        │          │          │          │          │他三卷  │                │
│    │        │        │          │          │          │          │第134至 │                │
│    │        │        │          │          │          │          │135頁反 │                │
│    │        │        │          │          │          │          │面      │                │
├──┼────┼────┼─────┼─────┼─────┼─────┼────┼────────┤
│14-1│94年7月 │如附表一│無資料    │無資料    │無資料( 非│1,410     │他二卷  │犯修正前商業會計│
│    │        │所示94年│          │          │本件起訴範│          │第310至 │法第71條第3 款偽│
│    │        │5月發票 │          │          │圍)       │          │361頁、 │造會計憑證罪、稅│
│    │        │(見附表│          │          │          │          │他三卷  │捐稽徵法第43  條│
│    │        │一第7 頁│          │          │          │          │第136至 │第2 項、第1 項稅│
│    │        │)      │          │          │          │          │137頁   │務合法代理人幫助│
│    │        │        │          │          │          │          │        │逃漏稅捐罪,從一│
│    │        │        │          │          │          │          │        │重論以商業會計法│
│    │        │        │          │          │          │          │        │第71條第3 款偽造│
│    │        │        │          │          │          │          │        │會計憑證罪。    │
├──┼────┼────┼─────┼─────┼─────┼─────┼────┼────────┤
│ 15 │94年9月 │如附表一│37,069    │228,573   │191,504   │207,969   │他一卷  │犯刑法第339 條第│
│    │        │所示94年│          │          │          │          │第54、14│1 項詐欺取財罪、│
│    │        │7 、8 月│          │          │          │          │9頁、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
│    │        │發票    │          │          │          │          │他二卷  │第71條第3 款偽造│
│    │        │        │          │          │          │          │第310至 │會計憑證罪、稅捐│
│    │        │        │          │          │          │          │361頁、 │稽徵法第43條第2 │
│    │        │        │          │          │          │          │他三卷  │項、第1 項稅務合│
│    │        │        │          │          │          │          │第138至 │法代理人幫助逃漏│
│    │        │        │          │          │          │          │140頁   │稅捐罪,從一重論│
│    │        │        │          │          │          │          │        │以商業會計法第71│
│    │        │        │          │          │          │          │        │條第3 款偽造會計│
│    │        │        │          │          │          │          │        │憑證罪。        │
├──┼────┼────┼─────┼─────┼─────┼─────┼────┼────────┤
│ 16 │94年11月│如附表一│444,797   │855,986   │411,189   │393,576   │他一卷  │同上            │
│    │        │所示94年│          │          │          │          │第55頁、│                │
│    │        │9 、10月│          │          │          │          │他二卷  │                │
│    │        │發票    │          │          │          │          │第310至 │                │
│    │        │        │          │          │          │          │361頁、 │                │
│    │        │        │          │          │          │          │他三卷  │                │
│    │        │        │          │          │          │          │第141至 │                │
│    │        │        │          │          │          │          │141頁反 │                │
│    │        │        │          │          │          │          │面      │                │
├──┼────┼────┼─────┼─────┼─────┼─────┼────┼────────┤
│ 17 │95年1月 │如附表一│235,157   │495,051   │259,894   │149,263   │他一卷  │同上            │
│    │        │所示94年│          │          │          │          │第56、14│                │
│    │        │11、12月│          │          │          │          │9頁反面 │                │
│    │        │發票    │          │          │          │          │、他二卷│                │
│    │        │        │          │          │          │          │第365至 │                │
│    │        │        │          │          │          │          │411 頁、│                │
│    │        │        │          │          │          │          │他三卷第│                │
│    │        │        │          │          │          │          │142 、  │                │
│    │        │        │          │          │          │          │143頁   │                │
├──┼────┼────┼─────┼─────┼─────┼─────┼────┼────────┤
│ 18 │95年3月 │如附表一│228,361   │529,585   │301,224   │302,224   │他一卷  │同上            │
│    │        │所示95年│          │          │          │          │第57、15│                │
│    │        │1 、2 月│          │          │          │          │1頁、   │                │
│    │        │發票    │          │          │          │          │他二卷  │                │
│    │        │        │          │          │          │          │第365至 │                │
│    │        │        │          │          │          │          │411頁、 │                │
│    │        │        │          │          │          │          │他三卷  │                │
│    │        │        │          │          │          │          │第144至 │                │
│    │        │        │          │          │          │          │145頁反 │                │
│    │        │        │          │          │          │          │面      │                │
├──┼────┼────┼─────┼─────┼─────┼─────┼────┼────────┤
│ 19 │95年5月 │如附表一│307,321   │510,792   │203,431   │186,871   │他一卷  │同上            │
│    │        │所示95年│          │          │          │          │第58、15│                │
│    │        │3 、4 月│          │          │          │          │1頁反面 │                │
│    │        │發票    │          │          │          │          │、      │                │
│    │        │        │          │          │          │          │他二卷  │                │
│    │        │        │          │          │          │          │第365至 │                │
│    │        │        │          │          │          │          │411頁、 │                │
│    │        │        │          │          │          │          │他三卷  │                │
│    │        │        │          │          │          │          │第146至 │                │
│    │        │        │          │          │          │          │147頁   │                │
├──┼────┴────┼─────┼─────┼─────┼─────┼────┼────────┤
│ 甲 │合計              │          │          │          │3,675,168 │        │                │
├──┼────┬────┼─────┼─────┼─────┼─────┼────┼────────┤
│ 20 │95年7月 │如附表一│463,657   │880,160   │416,503   │360,442   │他一卷  │犯刑法第339 條第│
│    │        │所示95年│          │          │          │          │第59、15│1 項詐欺取財罪、│
│    │        │5 、6 月│          │          │          │          │2頁反面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    │        │發票    │          │          │          │          │、      │第3 款偽造會計憑│
│    │        │        │          │          │          │          │他二卷  │證罪、稅捐稽徵法│
│    │        │        │          │          │          │          │第365至 │第43條第2 項、第│
│    │        │        │          │          │          │          │411頁、 │1 項稅務合法代理│
│    │        │        │          │          │          │          │他三卷  │人幫助逃漏稅捐罪│
│    │        │        │          │          │          │          │第148至 │,從一重論以商業│
│    │        │        │          │          │          │          │149頁反 │會計法第71條第3 │
│    │        │        │          │          │          │          │面      │款偽造會計憑證罪│
│    │        │        │          │          │          │          │        │。              │
├──┼────┼────┼─────┼─────┼─────┼─────┼────┼────────┤
│ 21 │95年11月│如附表一│543,095   │627,495   │84,400    │305,375   │他一卷  │同上            │
│    │        │所示95年│          │          │          │          │第61、15│                │
│    │        │9 、10月│          │          │          │          │3頁反面 │                │
│    │        │發票    │          │          │          │          │、      │                │
│    │        │        │          │          │          │          │他二卷  │                │
│    │        │        │          │          │          │          │第365至 │                │
│    │        │        │          │          │          │          │411頁、 │                │
│    │        │        │          │          │          │          │他三卷  │                │
│    │        │        │          │          │          │          │第151至 │                │
│    │        │        │          │          │          │          │153頁反 │                │
│    │        │        │          │          │          │          │面      │                │
├──┼────┼────┼─────┼─────┼─────┼─────┼────┼────────┤
│ 22 │96年3月 │如附表一│1,043,036 │1,601,692 │558,656   │507,902   │他一卷  │同上            │
│    │        │所示96年│          │          │          │          │第63、15│                │
│    │        │1 、2 月│          │          │          │          │6頁、   │                │
│    │        │發票    │          │          │          │          │他二卷  │                │
│    │        │        │          │          │          │          │第416至 │                │
│    │        │        │          │          │          │          │480頁、 │                │
│    │        │        │          │          │          │          │他三卷  │                │
│    │        │        │          │          │          │          │第154至 │                │
│    │        │        │          │          │          │          │155頁反 │                │
│    │        │        │          │          │          │          │面      │                │
├──┼────┼────┼─────┼─────┼─────┼─────┼────┼────────┤
│ 23 │96年5月 │如附表一│324,571   │732,75    │407,504   │407,504   │他一卷  │同上            │
│    │        │所示96年│          │          │          │          │第64、15│                │
│    │        │3 、4 月│          │          │          │          │7頁反面 │                │
│    │        │發票    │          │          │          │          │、      │                │
│    │        │        │          │          │          │          │他二卷  │                │
│    │        │        │          │          │          │          │第416至 │                │
│    │        │        │          │          │          │          │480頁、 │                │
│    │        │        │          │          │          │          │他三卷  │                │
│    │        │        │          │          │          │          │第156至 │                │
│    │        │        │          │          │          │          │157頁反 │                │
│    │        │        │          │          │          │          │面      │                │
├──┼────┼────┼─────┼─────┼─────┼─────┼────┼────────┤
│ 24 │96年7月 │如附表一│435,189   │735,262   │300,073   │300,102   │他一卷  │同上            │
│    │        │所示96年│          │          │          │          │第65、15│                │
│    │        │5 、6 月│          │          │          │          │8頁反面 │                │
│    │        │發票    │          │          │          │          │、      │                │
│    │        │        │          │          │          │          │他二卷  │                │
│    │        │        │          │          │          │          │第416至 │                │
│    │        │        │          │          │          │          │480頁、 │                │
│    │        │        │          │          │          │          │他三卷  │                │
│    │        │        │          │          │          │          │第158至 │                │
│    │        │        │          │          │          │          │159頁反 │                │
│    │        │        │          │          │          │          │面      │                │
├──┼────┼────┼─────┼─────┼─────┼─────┼────┼────────┤
│ 25 │96年9月 │如附表一│223,449   │448,709   │225,260   │229,350   │他一卷  │同上            │
│    │        │所示96年│          │          │          │          │第66頁、│                │
│    │        │7 、8 月│          │          │          │          │他二卷  │                │
│    │        │發票    │          │          │          │          │第416至 │                │
│    │        │        │          │          │          │          │480頁、 │                │
│    │        │        │          │          │          │          │他三卷  │                │
│    │        │        │          │          │          │          │第160至 │                │
│    │        │        │          │          │          │          │161頁反 │                │
│    │        │        │          │          │          │          │面      │                │
├──┼────┼────┼─────┼─────┼─────┼─────┼────┼────────┤
│ 26 │96年11月│如附表一│374,097   │637,815   │263,718   │261,960   │他一卷  │同上            │
│    │        │所示96年│          │          │          │          │第67、16│                │
│    │        │9 、10月│          │          │          │          │0頁、   │                │
│    │        │發票    │          │          │          │          │他二卷  │                │
│    │        │        │          │          │          │          │第416至 │                │
│    │        │        │          │          │          │          │480頁、 │                │
│    │        │        │          │          │          │          │他三卷  │                │
│    │        │        │          │          │          │          │第162至 │                │
│    │        │        │          │          │          │          │162頁反 │                │
│    │        │        │          │          │          │          │面      │                │
├──┼────┼────┼─────┼─────┼─────┼─────┼────┼────────┤
│ 27 │97年1月 │如附表一│1,180,775 │1,681,003 │500,228   │517,614   │他一卷  │同上            │
│    │        │所示96年│          │          │          │          │第68頁、│                │
│    │        │11、12月│          │          │          │          │他二卷  │                │
│    │        │發票    │          │          │          │          │第416至 │                │
│    │        │        │          │          │          │          │480頁、 │                │
│    │        │        │          │          │          │          │他三卷  │                │
│    │        │        │          │          │          │          │第163至 │                │
│    │        │        │          │          │          │          │164頁反 │                │
│    │        │        │          │          │          │          │面      │                │
├──┼────┼────┼─────┼─────┼─────┼─────┼────┼────────┤
│ 28 │97年3月 │如附表一│201,739   │431,502   │229,763   │283,078   │他一卷  │同上            │
│    │        │所示97年│          │          │          │          │第69頁、│                │
│    │        │1 、2 月│          │          │          │          │他二卷  │                │
│    │        │發票    │          │          │          │          │第416至 │                │
│    │        │        │          │          │          │          │480頁、 │                │
│    │        │        │          │          │          │          │他三卷  │                │
│    │        │        │          │          │          │          │第165至 │                │
│    │        │        │          │          │          │          │165頁反 │                │
│    │        │        │          │          │          │          │面      │                │
├──┼────┴────┼─────┼─────┼─────┼─────┼────┼────────┤
│ 乙 │合計              │          │          │          │3,173,327 │        │                │
├──┴─────────┼─────┼─────┼─────┼─────┼────┼────────┤
│甲+乙合計               │8,438,962 │15,297,949│6,858,987 │6,848,495 │        │編號1 至19 以 連│
│                        │          │          │          │          │        │續1 罪論、編號20│
│                        │          │          │          │          │        │-28 數罪論共計9 │
│                        │          │          │          │          │        │罪,編號20至22各│
│                        │          │          │          │          │        │罪犯罪行為均在96│
│                        │          │          │          │          │        │年4 月24日前適用│
│                        │          │          │          │          │        │中華民國96年罪犯│
│                        │          │          │          │          │        │減刑條例規定應予│
│                        │          │          │          │          │        │減刑。編號23犯罪│
│                        │          │          │          │          │        │行為既遂日以申報│
│                        │          │          │          │          │        │日(96年5 月)為│
│                        │          │          │          │          │        │準則無上開減刑條│
│                        │          │          │          │          │        │例之適用。      │
└────────────┴─────┴─────┴─────┴─────┴────┴────────┘
 壹附表(起訴書部分)
 二、被告以虛偽製作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虛報「頂軍公司」進
     項憑證幫助逃漏營業稅並詐取營業稅款部分(下列金額單
     位均為新臺幣元‧逃漏營業稅進項資料來源同起訴書附表
     二、詐領金額資料來源同起訴書附表四)
┌──┬────┬────┬─────┬─────┬─────┬─────┬────┬────────┐
│編號│營業稅  │虛報進項│營業人銷售│頂軍公司實│詐取金額(│逃漏營業稅│卷證證據│所犯罪名、罪數  │
│    │申報期間│發票明細│額與稅額申│際付款金額│即實際付款│金額      │頁碼    │                │
│    │(年/ 月│        │報書(401 │          │- 申報金額│          │        │                │
│    │)      │        │)金額    │          │=短繳營業│          │        │                │
│    │        │        │          │          │稅金額)  │          │        │                │
├──┼────┼────┼─────┼─────┼─────┼─────┼────┼────────┤
│ 1  │93年7月 │如起訴書│53,694    │109,429   │55,735    │55,735    │他一卷第│犯刑法第339 條第│
│    │        │附表二(│          │          │          │          │75、104 │1 項詐欺取財罪、│
│    │        │下稱附表│          │          │          │          │頁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
│    │        │二)所示│          │          │          │          │        │第71條第3 款偽造│
│    │        │93 年5、│          │          │          │          │        │會計憑證罪、稅捐│
│    │        │6月 發票│          │          │          │          │        │稽徵法第43條第2 │
│    │        │        │          │          │          │          │        │項、第1 項稅務合│
│    │        │        │          │          │          │          │        │法代理人幫助逃漏│
│    │        │        │          │          │          │          │        │稅捐罪,從一重論│
│    │        │        │          │          │          │          │        │以商業會計法第71│
│    │        │        │          │          │          │          │        │條第3 款偽造會計│
│    │        │        │          │          │          │          │        │憑證罪。        │
├──┼────┼────┼─────┼─────┼─────┼─────┼────┼────────┤
│ 2  │94年7月 │如附表二│89,716    │181,897   │92,181    │97,531    │他一卷第│同上            │
│    │        │所示94年│          │          │          │          │81、105 │                │
│    │        │5 、6 月│          │          │          │          │頁      │                │
│    │        │發票    │          │          │          │          │        │                │
├──┼────┼────┼─────┼─────┼─────┼─────┼────┼────────┤
│ 3  │94年11月│如附表二│37,869    │67,971    │30,075    │40,075    │他一卷第│同上            │
│    │        │所示94年│          │          │          │          │83頁    │                │
│    │        │9、10 月│          │          │          │          │        │                │
│    │        │發票    │          │          │          │          │        │                │
├──┼────┼────┼─────┼─────┼─────┼─────┼────┼────────┤
│ 4  │95年1月 │如附表二│534,545   │1,047,689 │513,144   │436,458   │他一卷第│同上            │
│    │        │所示94年│          │          │          │          │84、105 │                │
│    │        │11、12  │          │          │          │          │頁      │                │
│    │        │月發票  │          │          │          │          │        │                │
├──┼────┼────┼─────┼─────┼─────┼─────┼────┼────────┤
│ 5  │95年3月 │如附表二│102,466   │160,039   │57,573    │138,590   │他一卷第│同上            │
│    │        │所示95年│          │          │          │          │85頁    │                │
│    │        │1 、2 月│          │          │          │          │        │                │
│    │        │發票    │          │          │          │          │        │                │
├──┼────┼────┼─────┼─────┼─────┼─────┼────┼────────┤
│ 6  │95年5月 │如附表二│49,911    │97,346    │47,435    │47,435    │他一卷第│同上            │
│    │        │所示95年│          │          │          │          │86、152 │                │
│    │        │3、4月發│          │          │          │          │頁      │                │
│    │        │票      │          │          │          │          │        │                │
├──┼────┼────┼─────┼─────┼─────┼─────┼────┼────────┤
│ 甲 │合計    │        │          │          │          │815,824   │        │                │
├──┼────┼────┼─────┼─────┼─────┼─────┼────┼────────┤
│ 7  │95年7月 │如附表二│38,385    │88,935    │50,550    │20,175    │他一卷第│犯刑法第339 條第│
│    │        │所示95年│          │          │          │          │87、153 │1 項詐欺取財罪、│
│    │        │5、6月發│          │          │          │          │頁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    │        │票      │          │          │          │          │        │第3 款偽造會計憑│
│    │        │        │          │          │          │          │        │證罪、稅捐稽徵法│
│    │        │        │          │          │          │          │        │第43條第2 項、第│
│    │        │        │          │          │          │          │        │1 項稅務合法代理│
│    │        │        │          │          │          │          │        │人幫助逃漏稅捐罪│
│    │        │        │          │          │          │          │        │,從一重論以商業│
│    │        │        │          │          │          │          │        │會計法第71條第3 │
│    │        │        │          │          │          │          │        │款偽造會計憑證罪│
│    │        │        │          │          │          │          │        │。              │
├──┼────┼────┼─────┼─────┼─────┼─────┼────┼────────┤
│ 8  │95年9月 │如附表二│203,365   │460,903   │257,538   │253,530   │他一卷第│同上            │
│    │        │所示95年│          │          │          │          │88頁    │                │
│    │        │7、8月發│          │          │          │          │        │                │
│    │        │票      │          │          │          │          │        │                │
├──┼────┼────┼─────┼─────┼─────┼─────┼────┼────────┤
│ 9  │95年11月│如附表二│204,134   │403,883   │199,749   │199,618   │他一卷第│同上            │
│    │        │所示95年│          │          │          │          │89、154 │                │
│    │        │9 、10月│          │          │          │          │頁      │                │
│    │        │發票    │          │          │          │          │        │                │
├──┼────┼────┼─────┼─────┼─────┼─────┼────┼────────┤
│ 10 │96年1月 │如附表二│534,174   │756,267   │222,093   │294,593   │他一卷第│同上            │
│    │        │所示95年│          │          │          │          │90、155 │                │
│    │        │11、12月│          │          │          │          │頁背面  │                │
│    │        │發票    │          │          │          │          │        │                │
├──┼────┼────┼─────┼─────┼─────┼─────┼────┼────────┤
│ 11 │96年3月 │如附表二│446,510   │702,655   │256,145   │256,147   │他一卷第│同上            │
│    │        │所示96年│          │          │          │          │91、156 │                │
│    │        │1 、2 月│          │          │          │          │頁背面  │                │
│    │        │發票    │          │          │          │          │        │                │
├──┼────┼────┼─────┼─────┼─────┼─────┼────┼────────┤
│ 12 │96年5月 │如附表二│84,440    │233,062   │148,622   │148,622   │他一卷第│同上            │
│    │        │所示96年│          │          │          │          │92、157 │                │
│    │        │3、4月發│          │          │          │          │頁      │                │
│    │        │票      │          │          │          │          │        │                │
├──┼────┼────┼─────┼─────┼─────┼─────┼────┼────────┤
│ 13 │96年7月 │如附表二│72,251    │174,188   │101,937   │123,762   │他一卷第│同上            │
│    │        │所示96年│          │          │          │          │93、158 │                │
│    │        │5 、6 月│          │          │          │          │頁      │                │
│    │        │發票    │          │          │          │          │        │                │
├──┼────┼────┼─────┼─────┼─────┼─────┼────┼────────┤
│ 14 │96年9月 │如附表二│137,027   │296,521   │159,494   │180,794   │他一卷第│同上            │
│    │        │所示96年│          │          │          │          │94頁    │                │
│    │        │7 、8 月│          │          │          │          │        │                │
│    │        │發票    │          │          │          │          │        │                │
├──┼────┼────┼─────┼─────┼─────┼─────┼────┼────────┤
│ 15 │96年11月│如附表二│121,344   │271,682   │150,338   │150,338   │他一卷第│同上            │
│    │        │所示96年│          │          │          │          │95、159 │                │
│    │        │9、10 月│          │          │          │          │頁背面  │                │
│    │        │發票    │          │          │          │          │        │                │
│    │        │        │          │          │          │          │        │                │
├──┼────┼────┼─────┼─────┼─────┼─────┼────┼────────┤
│ 16 │97年1月 │如附表二│90,361    │150,421   │60,060    │84,560    │他一卷第│同上            │
│    │        │所示96年│          │          │          │          │96頁    │                │
│    │        │11、12  │          │          │          │          │        │                │
│    │        │月發票  │          │          │          │          │        │                │
├──┼────┼────┼─────┼─────┼─────┼─────┼────┼────────┤
│ 17 │97年3月 │如附表二│127,574   │270,699   │143,125   │143,125   │他一卷第│同上            │
│    │        │所示97年│          │          │          │          │97頁    │                │
│    │        │1、2月發│          │          │          │          │        │                │
│    │        │票      │          │          │          │          │        │                │
├──┼────┼────┼─────┼─────┼─────┼─────┼────┼────────┤
│ 乙 │合計    │        │          │          │          │1,855,264 │        │                │
├──┴────┼────┼─────┼─────┼─────┼─────┼────┼────────┤
│甲+乙合計     │        │2,927,793 │5,473,587 │2,545,794 │2,671,088 │        │編號1 至6 以連續│
│              │        │          │          │          │          │        │1 罪論、編號7-17│
│              │        │          │          │          │          │        │以數罪論共計11罪│
│              │        │          │          │          │          │        │,編號7 至11各罪│
│              │        │          │          │          │          │        │犯罪行為均在96年│
│              │        │          │          │          │          │        │4 月24日前(編號│
│              │        │          │          │          │          │        │12之罪成立日以申│
│              │        │          │          │          │          │        │報日為準)適用中│
│              │        │          │          │          │          │        │華民國96年罪犯減│
│              │        │          │          │          │          │        │刑條例規定應予減│
│              │        │          │          │          │          │        │刑。編號12犯罪行│
│              │        │          │          │          │          │        │為既遂日以申報日│
│              │        │          │          │          │          │        │(96年5 月)為準│
│              │        │          │          │          │          │        │則無上開減刑條例│
│              │        │          │          │          │          │        │之適用。        │
└───────┴────┴─────┴─────┴─────┴─────┴────┴────────┘
 壹附表(起訴書部分)
 三、被告詐取及幫助「丁鴻公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款明細
     (下列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元‧詐取營利事業所得稅款資
     料來源同起訴書附表九、幫助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資料來
     源同起訴書附表五)
┌──┬────┬─────┬─────┬─────────┬─────┬─────┬────┬─────┐
│編號│營利事業│申報金額  │核定金額  │丁鴻公司實際付款時│詐取金額(│丁鴻公司逃│卷證證據│所犯罪名、│
│    │所得稅申│          │          │間及金額          │即實際付款│漏之營利事│頁碼    │罪數      │
│    │報年度  │          │          ├───┬─────┤- 核定金額│業所得稅款│        │          │
│    │        │          │          │時間  │金額(元)  │=溢收金額│          │        │          │
│    │        │          │          │年/月 │          │)        │          │        │          │
├──┼────┼─────┼─────┼───┼─────┼─────┼─────┼────┼─────┤
│ 1  │89年    │87,636    │89,119    │89/7  │190,576   │218,484   │無資料    │他一卷第│犯刑法第33│
│    │        │          │          ├───┼─────┤          │(非本件起│28、98頁│9 條第1 項│
│    │        │          │          │90/5  │117,027   │          │訴範圍)  │反面    │詐欺取財罪│
├──┼────┼─────┼─────┼───┼─────┼─────┼─────┼────┼─────┤
│ 2  │90年    │229,286   │233,792   │90/7  │153,802   │169,525   │無資料    │他一卷第│同上      │
│    │        │          │          ├───┼─────┤          │(非本件起│29、99頁│          │
│    │        │          │          │91/5  │249,515   │          │訴範圍)  │        │          │
├──┼────┼─────┼─────┼───┼─────┼─────┼─────┼────┼─────┤
│ 3  │91年    │186,651   │187,295   │91/9  │201,659   │191,819   │無資料    │他一卷第│同上      │
│    │        │          │          ├───┼─────┤          │(非本件起│30、99頁│          │
│    │        │          │          │92/5  │177,455   │          │訴範圍)  │        │          │
├──┼────┼─────┼─────┼───┼─────┼─────┼─────┼────┼─────┤
│ 4  │92年    │119,562   │318,918   │92/9  │189,557   │365,087   │2,372,728 │他一卷第│犯刑法第33│
│    │        │          │          │      │          │          │          │31、99頁│9 條第1 項│
│    │        │          │          ├───┼─────┤          │          │反面、調│詐欺取財罪│
│    │        │          │          │93/5  │494,448   │          │          │查局卷一│、稅捐稽徵│
│    │        │          │          │      │          │          │          │第58頁  │法第43條第│
│    │        │          │          │      │          │          │          │        │2 項、第1 │
│    │        │          │          │      │          │          │          │        │項稅務合法│
│    │        │          │          │      │          │          │          │        │代理人幫助│
│    │        │          │          │      │          │          │          │        │逃漏稅捐罪│
├──┼────┼─────┼─────┼───┼─────┼─────┼─────┼────┼─────┤
│ 5  │93年    │241,853   │695,553   │93/9  │342,002   │724,391   │5,633,656 │他一卷第│同上      │
│    │        │          │          ├───┼─────┤          │          │32、99頁│          │
│    │        │          │          │94/5  │1,077,942 │          │          │反面、  │          │
│    │        │          │          │      │          │          │          │128頁、 │          │
│    │        │          │          │      │          │          │          │調查局卷│          │
│    │        │          │          │      │          │          │          │一第58頁│          │
│    │        │          │          │      │          │          │          │反面    │          │
├──┼────┼─────┼─────┼───┼─────┼─────┼─────┼────┼─────┤
│ 6  │94年    │381,919   │591,691   │94/8  │709,072   │774,948   │6,081,158 │他一卷第│同上      │
│    │        │          │          ├───┼─────┤          │          │33、100 │          │
│    │        │          │          │95/5  │657,567   │          │          │、101 、│          │
│    │        │          │          │      │          │          │          │131 頁、│          │
│    │        │          │          │      │          │          │          │調查局卷│          │
│    │        │          │          │      │          │          │          │一第59頁│          │
├──┼────┼─────┼─────┼───┼─────┼─────┼─────┼────┼─────┤
│ 7  │95年    │648,106   │648,106   │95/9  │683,319   │1,089,060 │4,261,969 │他一卷第│同上      │
│    │        │          │          ├───┼─────┤          │          │34、101 │          │
│    │        │          │          │96/5  │1,053,847 │          │          │頁反面、│          │
│    │        │          │          │      │          │          │          │調查局卷│          │
│    │        │          │          │      │          │          │          │一第59頁│          │
│    │        │          │          │      │          │          │          │反面    │          │
├──┼────┼─────┼─────┼───┼─────┼─────┼─────┼────┼─────┤
│ 8  │96年    │324,076   │868,606   │96/9  │1,076,754 │208,148   │9,350,051 │他一卷第│同上      │
│    │        │          │(起訴書附│      │          │          │          │36頁、調│          │
│    │        │          │表九編號8 ├───┼─────┤          │          │查局卷一│          │
│    │        │          │核定金額原│97/5  │無資料    │          │          │第60頁  │          │
│    │        │          │記載暫繳32│      │          │          │          │        │          │
│    │        │          │4,076 元,│      │          │          │          │        │          │
│    │        │          │被告陳稱97│      │          │          │          │        │          │
│    │        │          │年6  月1日│      │          │          │          │        │          │
│    │        │          │補繳544,53│      │          │          │          │        │          │
│    │        │          │0 元,共計│      │          │          │          │        │          │
│    │        │          │868,606 元│      │          │          │          │        │          │
│    │        │          │)        │      │          │          │          │        │          │
├──┼────┼─────┼─────┼───┼─────┼─────┼─────┼────┼─────┤
│ 9  │97年    │無資料    │無資料    │無資料│無資料    │無資料    │370,567   │99偵1233│稅捐稽徵法│
│    │        │          │          │      │          │(非本件起│          │6卷     │第43條第2 │
│    │        │          │          │      │          │訴範圍)  │          │第88頁  │項、第1 項│
│    │        │          │          │      │          │          │          │        │稅務合法代│
│    │        │          │          │      │          │          │          │        │理人幫助逃│
│    │        │          │          │      │          │          │          │        │漏稅捐罪  │
├──┼────┼─────┼─────┼───┼─────┼─────┼─────┼────┼─────┤
│    │合計    │2,219,089 │3,633,821 │      │7,374,542 │3,740,721 │28,070,129│        │備註:    │
│    │        │          │          │      │          │          │          │        │①編號1 至│
│    │        │          │          │      │          │          │          │        │6 論以連續│
│    │        │          │          │      │          │          │          │        │1 罪      │
│    │        │          │          │      │          │          │          │        │②編號7 至│
│    │        │          │          │      │          │          │          │        │9 分論數罪│
│    │        │          │          │      │          │          │          │        │③編號7 犯│
│    │        │          │          │      │          │          │          │        │罪行為(申│
│    │        │          │          │      │          │          │          │        │報日為準)│
│    │        │          │          │      │          │          │          │        │在96年4 月│
│    │        │          │          │      │          │          │          │        │24日後不適│
│    │        │          │          │      │          │          │          │        │用中華民國│
│    │        │          │          │      │          │          │          │        │96年罪犯減│
│    │        │          │          │      │          │          │          │        │刑條例規定│
│    │        │          │          │      │          │          │          │        │減刑。    │
└──┴────┴─────┴─────┴───┴─────┴─────┴─────┴────┴─────┘
 壹附表(起訴書部分)
 四、被告詐取及幫助「頂軍公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款明細
     (下列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元‧詐取營利事業所得稅款資
     料來源同起訴書附表十、幫助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資料來
     源同起訴書附表六)
┌──┬────┬────┬────┬─────────┬─────┬─────┬────┬─────┐
│編號│營利事業│申報金額│核定金額│頂軍公司實際付款時│詐取金額(│頂軍公司逃│卷證證據│所犯罪名、│
│    │所得稅申│        │        │間及金額          │即實際付款│漏之營利事│頁碼    │罪數      │
│    │報年度  │        │        ├───┬─────┤- 核定金額│業所得稅款│        │          │
│    │        │        │        │時間  │金額(元)  │=溢收金額│          │        │          │
│    │        │        │        │年/月 │          │)        │          │        │          │
├──┼────┼────┼────┼───┼─────┼─────┼─────┼────┼─────┤
│ 1  │93年    │無資料  │無資料  │無資料│無資料    │無資料    │268,675   │調查局卷│稅捐稽徵法│
│    │        │        │        │      │          │(非本件起│          │二第1 頁│第43條第2 │
│    │        │        │        │      │          │訴範圍)  │          │        │項、第1 項│
│    │        │        │        │      │          │          │          │        │稅務合法代│
│    │        │        │        │      │          │          │          │        │理人幫助逃│
│    │        │        │        │      │          │          │          │        │漏稅捐罪  │
├──┼────┼────┼────┼───┼─────┼─────┼─────┼────┼─────┤
│ 2  │94年    │140,236 │141,532 │95/5  │497,749   │356,217   │841,123   │他一卷第│犯刑法第33│
│    │        │        │        │      │          │          │          │71頁、調│9 條第1 項│
│    │        │        │        │      │          │          │          │查局卷二│詐欺取財罪│
│    │        │        │        │      │          │          │          │第1頁反 │、稅捐稽徵│
│    │        │        │        │      │          │          │          │面      │法第43條第│
│    │        │        │        │      │          │          │          │        │2 項、第1 │
│    │        │        │        │      │          │          │          │        │項稅務合法│
│    │        │        │        │      │          │          │          │        │代理人幫助│
│    │        │        │        │      │          │          │          │        │逃漏稅捐罪│
├──┼────┼────┼────┼───┼─────┼─────┼─────┼────┼─────┤
│ 3  │95年    │337,579 │337,579 │95/9  │248,874   │536,296   │4,352,184 │他一卷第│同上      │
│    │        │        │        │      │          │          │          │72頁、調│          │
│    │        │        │        ├───┼─────┤          │          │查局卷二│          │
│    │        │        │        │96/5  │625,001   │          │          │第2 頁  │          │
├──┼────┼────┼────┼───┼─────┼─────┼─────┼────┼─────┤
│ 4  │96年    │無資料  │無資料  │無資料│無資料    │無資料    │4,230,312 │他一卷第│稅捐稽徵法│
│    │        │        │        │      │          │(非本件起│          │73頁、調│第43條第2 │
│    │        │        │        │      │          │訴範圍)  │          │查局卷二│項、第1 項│
│    │        │        │        │      │          │          │          │第2 頁反│稅務合法代│
│    │        │        │        │      │          │          │          │面      │理人幫助逃│
│    │        │        │        │      │          │          │          │        │漏稅捐罪  │
├──┼────┼────┼────┼───┼─────┼─────┼─────┼────┼─────┤
│ 5  │97年    │無資料  │無資料  │無資料│無資料    │無資料    │169,587   │99偵1233│同上      │
│    │        │        │        │      │          │(非本件起│          │6卷第88 │          │
│    │        │        │        │      │          │訴範圍)  │          │頁      │          │
├──┼────┼────┼────┼───┼─────┼─────┼─────┼────┼─────┤
│    │合計    │477,815 │479,111 │      │1,371,624 │892,513   │9,861,881 │        │備註:    │
│    │        │        │        │      │          │          │          │        │①編號1 至│
│    │        │        │        │      │          │          │          │        │2論以連續1│
│    │        │        │        │      │          │          │          │        │罪        │
│    │        │        │        │      │          │          │          │        │②編號3 至│
│    │        │        │        │      │          │          │          │        │5 分論數罪│
│    │        │        │        │      │          │          │          │        │③編號3 犯│
│    │        │        │        │      │          │          │          │        │罪行為(申│
│    │        │        │        │      │          │          │          │        │報日為準)│
│    │        │        │        │      │          │          │          │        │在96年4 月│
│    │        │        │        │      │          │          │          │        │24日後不適│
│    │        │        │        │      │          │          │          │        │用中華民國│
│    │        │        │        │      │          │          │          │        │96年罪犯減│
│    │        │        │        │      │          │          │          │        │刑條例規定│
│    │        │        │        │      │          │          │          │        │減刑。    │
└──┴────┴────┴────┴───┴─────┴─────┴─────┴────┴─────┘
壹附表(起訴書部分)
五:被告以「頂軍公司」名義虛開之銷項統一發票一覽表
   (下列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元‧虛開發票資料來源同起訴書
     附表七)
┌──┬────┬──┬───┬─────┬─────┬────┬────┬────┬────┬─────┐
│編號│發票對象│張數│發票年│ 發票號碼 │發票銷售額│營業稅額│幫助逃漏│備    註│卷證證據│所犯罪名  │
│    │營業人  │    │月    │          │          │        │營業稅額│        │頁碼    │          │
├──┼────┼──┼───┼─────┼─────┼────┼────┼────┼────┼─────┤
│ 1  │永利泰企│1張 │93年11│CY00000000│185,000   │9,250   │9,250   │同併辦意│他一卷第│⑴        │
│    │業有限公│    │、12月│          │          │        │        │旨書犯罪│208 頁、│編號1-10:│
│    │司      │    │      │          │          │        │        │事實虛│刑事辯護│修正前商業│
│    │        │    │      │          │          │        │        │進進項憑│(五)狀│會計法第71│
│    │        │    │      │          │          │        │        │證部分  │第190 頁│條第3 款偽│
├──┼────┼──┼───┼─────┼─────┼────┼────┼────┼────┤造會計憑證│
│1-1 │永利泰消│1張 │93年11│CY00000000│162,000   │8,100   │8,100   │同併辦意│同上    │罪        │
│    │防企業行│    │、12月│          │          │        │        │旨書犯罪│        │⑵        │
│    │(起訴書│    │      │          │          │        │        │事實虛│        │編號1、1-1│
│    │誤載為永│    │      │          │          │        │        │進進項憑│        │、2、4-1、│
│    │利泰企業│    │      │          │          │        │        │證部分  │        │6、8 :   │
│    │有限公司│    │      │          │          │        │        │        │        │另犯稅捐稽│
│    │)      │    │      │          │          │        │        │        │        │徵法第43條│
├──┼────┼──┼───┼─────┼─────┼────┼────┼────┼────┤第2 項、第│
│ 2  │偉立裝潢│1張 │93年11│CY00000000│150,000   │7,500   │7,500   │        │同上    │1項 稅務合│
│    │行      │    │、12月│          │          │        │        │        │        │法代理人幫│
├──┼────┼──┼───┼─────┼─────┼────┼────┼────┼────┤助逃漏稅捐│
│ 3  │俊佑工程│1張 │93年11│CY00000000│150,000   │7,500   │無      │已退還稅│同上    │罪        │
│    │企業    │    │、12月│          │          │        │        │款      │        │⑶        │
├──┼────┼──┼───┼─────┼─────┼────┼────┼────┼────┤從一重之連│
│ 4  │興丞工程│2張 │93年11│CY00000000│250,000   │12,500  │無      │已退還稅│同上    │續犯修正前│
│    │股份有限│    │、12月│          │          │        │        │款      │        │商業會計法│
├──┤公司    │    │      ├─────┼─────┼────┼────┼────┼────┤第71條第3 │
│4-1 │        │    │      │CY00000000│175,000   │8,750   │8,750   │        │同上    │款偽造會計│
├──┼────┼──┼───┼─────┼─────┼────┼────┼────┼────┤憑證罪論處│
│ 5  │宇陞企業│1張 │93年11│CY00000000│150,000   │7,500   │無      │已退還稅│同上    │          │
│    │行      │    │、12月│          │          │        │        │款      │        │          │
├──┼────┼──┼───┼─────┼─────┼────┼────┼────┼────┤          │
│ 6  │中益工程│1張 │93年11│CY00000000│125,000   │6,250   │6,250   │        │同上    │          │
│    │行      │    │、12月│          │          │        │        │        │        │          │
├──┼────┼──┼───┼─────┼─────┼────┼────┼────┼────┤          │
│ 7  │興一工程│1張 │93年11│CY00000000│200,000   │10,000  │無      │已退還稅│同上    │          │
│    │行      │    │、12月│          │          │        │        │款      │        │          │
├──┼────┼──┼───┼─────┼─────┼────┼────┼────┼────┤          │
│ 8  │九華企業│1張 │93年11│CY00000000│100,000   │5,000   │5,000   │同併辦意│同上    │          │
│    │行      │    │、12月│          │          │        │        │旨書犯罪│        │          │
│    │        │    │      │          │          │        │        │事實虛│        │          │
│    │        │    │      │          │          │        │        │進進項憑│        │          │
│    │        │    │      │          │          │        │        │證部分  │        │          │
├──┼────┼──┼───┼─────┼─────┼────┼────┼────┼────┤          │
│ 9  │豐林企業│1張 │93年11│CY00000000│100,000 元│5,000 元│無      │已退還稅│同上    │          │
│    │行      │    │、12月│          │          │        │        │款      │        │          │
├──┼────┼──┼───┼─────┼─────┼────┼────┼────┼────┤          │
│ 10 │慶喬正企│1張 │93年11│          │200,000 元│10,000元│無      │已退還稅│        │          │
│    │業有限公│    │、12月│          │          │        │        │款      │        │          │
│    │司      │    │      │          │          │        │        │        │        │          │
├──┼────┼──┼───┼─────┼─────┼────┼────┼────┼────┤          │
│合計│        │12張│      │          │1,947,000 │97,350元│        │上開編號│        │          │
│    │        │    │      │          │元        │(扣除已│        │3 、4 、│        │          │
│    │        │    │      │          │          │退還稅額│        │5、7、9 │        │          │
│    │        │    │      │          │          │後為    │        │、10營業│        │          │
│    │        │    │      │          │          │44,850元│        │人均未持│        │          │
│    │        │    │      │          │          │        │        │該統一發│        │          │
│    │        │    │      │          │          │        │        │票申報進│        │          │
│    │        │    │      │          │          │        │        │項支出營│        │          │
│    │        │    │      │          │          │        │        │業稅,此│        │          │
│    │        │    │      │          │          │        │        │部分無生│        │          │
│    │        │    │      │          │          │        │        │逃漏稅結│        │          │
│    │        │    │      │          │          │        │        │果,並無│        │          │
│    │        │    │      │          │          │        │        │幫助逃漏│        │          │
│    │        │    │      │          │          │        │        │稅捐可言│        │          │
│    │        │    │      │          │          │        │        │,無成立│        │          │
│    │        │    │      │          │          │        │        │幫助逃漏│        │          │
│    │        │    │      │          │          │        │        │稅捐罪責│        │          │
└──┴────┴──┴───┴─────┴─────┴────┴────┴────┴────┴─────┘
壹附表(起訴書部分)
六:被告以「丁鴻公司」名義虛開之銷項統一發票一覽表
   (下列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元‧虛開發票資料來源同起訴書
     附表八)
┌──┬────┬──┬───┬─────┬─────┬────┬────┬────┬────┬─────┐
│編號│發票對象│張數│發票年│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營業稅額│幫助逃漏│備註    │卷證證據│所犯罪名  │
│    │營業人  │    │月    │          │          │        │營業稅額│        │頁碼    │          │
├──┼────┼──┼───┼─────┼─────┼────┼────┼────┼────┼─────┤
│ 1  │興發隆工│1張 │94年5 │FU00000000│300,000   │15,000  │無      │已退還稅│他三卷第│犯修正前商│
│    │程行    │    │、6 月│          │          │        │        │款      │211頁、 │業會計法第│
│    │        │    │      │          │          │        │        │        │刑事辯護│71條第3款 │
│    │        │    │      │          │          │        │        │        │(五)狀│偽造會計憑│
│    │        │    │      │          │          │        │        │        │第114頁 │證罪,從一│
├──┼────┼──┼───┼─────┼─────┼────┼────┼────┼────┤重論以修正│
│ 2  │世玹企業│1張 │94年5 │FU00000000│150,000   │7,500   │無      │已退還稅│同上    │前商業會計│
│    │有限公司│    │、6 月│          │          │        │        │款      │        │法第71條第│
├──┼────┼──┼───┼─────┼─────┼────┼────┼────┼────┤3 款偽造會│
│ 3  │崇宇工程│1張 │94年5 │FU00000000│200,000   │10,000  │無      │已退還稅│同上    │計憑證罪。│
│    │科技有限│    │、6 月│          │          │        │        │款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4  │佳運工程│1張 │94年5 │FU00000000│100,000   │5,000   │無      │已退還稅│同上    │          │
│    │有限公司│    │、6 月│          │          │        │        │款      │        │          │
├──┼────┼──┼───┼─────┼─────┼────┼────┼────┼────┤          │
│ 5  │奇美廣告│1張 │94年5 │FU00000000│250,000   │12,500  │無      │已退還稅│同上    │          │
│    │設計有限│    │、6 月│          │          │        │        │款      │        │          │
│    │公司    │    │      │          │          │        │        │        │        │          │
├──┼────┼──┼───┼─────┼─────┼────┼────┼────┼────┤          │
│合計│        │5張 │      │          │1,000,000 │50,000  │        │上開營業│        │          │
│    │        │    │      │          │          │        │        │人均未持│        │          │
│    │        │    │      │          │          │        │        │該統一發│        │          │
│    │        │    │      │          │          │        │        │票申報進│        │          │
│    │        │    │      │          │          │        │        │項支出營│        │          │
│    │        │    │      │          │          │        │        │業稅,此│        │          │
│    │        │    │      │          │          │        │        │部分無生│        │          │
│    │        │    │      │          │          │        │        │逃漏稅結│        │          │
│    │        │    │      │          │          │        │        │果,並無│        │          │
│    │        │    │      │          │          │        │        │幫助逃漏│        │          │
│    │        │    │      │          │          │        │        │稅捐可言│        │          │
│    │        │    │      │          │          │        │        │,無成立│        │          │
│    │        │    │      │          │          │        │        │幫助逃漏│        │          │
│    │        │    │      │          │          │        │        │稅捐罪責│        │          │
└──┴────┴──┴───┴─────┴─────┴────┴────┴────┴────┴─────┘
 貳附表(併辦部分)
 一:被告以虛偽製作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虛報「岱林電機工程
     行」進項憑證幫助逃漏營業稅並詐取營業稅款部分(下列
     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元‧逃漏營業稅進項資料來源同併辦
     意旨書附表一、詐領金額資料來源同併辦意旨書附表二)
┌──┬────┬────┬────┬────┬────┬────┬────┬────────┐
│編號│營業稅  │虛報進項│營業人銷│岱林電機│詐取金額│幫助逃漏│卷證證據│所犯罪名、罪數  │
│    │申報期間│發票明細│售額與稅│工程實際│(即實際│營業稅金│頁碼    │                │
│    │(年/ 月│        │額申報書│付款金額│付款- 申│額      │        │                │
│    │)      │        │(401 )│        │報金額=│        │        │                │
│    │        │        │金額    │        │短繳營業│        │        │                │
│    │        │        │        │        │稅金額)│        │        │                │
├──┼────┼────┼────┼────┼────┼────┼────┼────────┤
│ 1  │93年9月 │如併辦意│41,394  │92,430  │50,496  │50,496  │併偵1999│犯刑法第339 條第│
│    │        │旨書附表│        │        │        │        │第100 頁│1 項詐欺取財罪、│
│    │        │一(下同│        │        │        │        │、第105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
│    │        │)所示93│        │        │        │        │頁、併偵│第71條第3 款偽造│
│    │        │年7 、8 │        │        │        │        │299第136│會計憑證罪、稅捐│
│    │        │月發票  │        │        │        │        │頁、被害│稽徵法第43條第2 │
│    │        │        │        │        │        │        │人資料卷│項、第1 項稅務合│
│    │        │        │        │        │        │        │第27頁  │法代理人幫助逃漏│
│    │        │        │        │        │        │        │        │稅捐罪,從一重論│
│    │        │        │        │        │        │        │        │以商業會計法第71│
│    │        │        │        │        │        │        │        │條第3 款偽造會計│
│    │        │        │        │        │        │        │        │憑證罪。        │
├──┼────┼────┼────┼────┼────┼────┼────┼────────┤
│ 2  │93年11月│如附表一│34,164  │78,301  │44,137  │43,911  │併偵1999│同上            │
│    │        │所示93年│        │        │        │        │第100 頁│                │
│    │        │9、10月 │        │        │        │        │、第106 │                │
│    │        │發票    │        │        │        │        │頁、併偵│                │
│    │        │        │        │        │        │        │299第136│                │
│    │        │        │        │        │        │        │頁、被害│                │
│    │        │        │        │        │        │        │人資料卷│                │
│    │        │        │        │        │        │        │第27頁  │                │
├──┼────┼────┼────┼────┼────┼────┼────┼────────┤
│ 3  │94年3月 │如附表一│8,632   │28,747  │20,115  │20,115  │併偵1999│同上            │
│    │        │所示94年│        │        │        │        │第100 頁│                │
│    │        │1、2月發│        │        │        │        │、第109 │                │
│    │        │票      │        │        │        │        │頁、併偵│                │
│    │        │        │        │        │        │        │299第136│                │
│    │        │        │        │        │        │        │頁、被害│                │
│    │        │        │        │        │        │        │人資料卷│                │
│    │        │        │        │        │        │        │第27頁  │                │
├──┼────┼────┼────┼────┼────┼────┼────┼────────┤
│ 4  │94年9月 │如附表一│24,464  │74,819  │50,355  │50,355  │併偵1999│同上            │
│    │        │所示94年│        │        │        │        │第100 頁│                │
│    │        │7、8月發│        │        │        │        │、第112 │                │
│    │        │票      │        │        │        │        │頁、併偵│                │
│    │        │        │        │        │        │        │299第136│                │
│    │        │        │        │        │        │        │、137頁 │                │
│    │        │        │        │        │        │        │、被害人│                │
│    │        │        │        │        │        │        │資料卷第│                │
│    │        │        │        │        │        │        │27頁    │                │
├──┼────┼────┼────┼────┼────┼────┼────┼────────┤
│ 5  │94年11月│如附表一│34,346  │104,416 │70,070  │70,070  │併偵1999│同上            │
│    │        │所示94年│        │        │        │        │第100 頁│                │
│    │        │9、10月 │        │        │        │        │、第113 │                │
│    │        │發票    │        │        │        │        │頁、併偵│                │
│    │        │        │        │        │        │        │299第137│                │
│    │        │        │        │        │        │        │頁、被害│                │
│    │        │        │        │        │        │        │人資料卷│                │
│    │        │        │        │        │        │        │第27頁  │                │
├──┼────┼────┼────┼────┼────┼────┼────┼────────┤
│ 6  │95年3月 │如附表一│36,714  │137,375 │100,661 │107,510 │併偵1999│同上            │
│    │        │所示95年│        │        │        │        │第100 頁│                │
│    │        │1、2月發│        │        │        │        │、第115 │                │
│    │        │票      │        │        │        │        │頁、併偵│                │
│    │        │        │        │        │        │        │299第137│                │
│    │        │        │        │        │        │        │、138頁 │                │
├──┼────┼────┼────┼────┼────┼────┼────┼────────┤
│ 7  │95年5月 │如附表一│14,021  │44,001  │29,980  │19,980  │併偵1999│同上            │
│    │        │所示95年│        │        │        │        │第100 頁│                │
│    │        │4月發票 │        │        │        │        │、第116 │                │
│    │        │        │        │        │        │        │頁、併偵│                │
│    │        │        │        │        │        │        │299第138│                │
│    │        │        │        │        │        │        │頁      │                │
├──┼────┼────┼────┼────┼────┼────┼────┼────────┤
│    │合計    │        │193,735 │560,089 │365,814 │362,437 │        │                │
└──┴────┴────┴────┴────┴────┴────┴────┴────────┘
 貳附表(併辦部分)
 二-1:被告以虛偽製作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虛報「旗津工程公
       司」進項憑證幫助逃漏營業稅並詐取營業稅款部分(下
       列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元‧逃漏營業稅進項資料來源同
       併辦意旨書附表三、詐領金額資料來源同併辦意旨書附
       表四)
┌──┬────┬────┬────┬────┬────┬────┬────┬────────┐
│編號│營業稅  │虛報進項│營業人銷│旗津工程│詐取金額│幫助逃漏│卷證證據│所犯罪名、罪數  │
│    │申報期間│發票明細│售額與稅│公司實際│(即實際│營業稅金│頁碼    │                │
│    │(年/ 月│        │額申報書│付款金額│付款- 申│額      │        │                │
│    │)      │        │(401 )│        │報金額=│        │        │                │
│    │        │        │金額    │        │短繳營業│        │        │                │
│    │        │        │        │        │稅金額)│        │        │                │
├──┼────┼────┼────┼────┼────┼────┼────┼────────┤
│ 1  │94年1月 │如併辦意│135,470 │212,380 │76,910  │77,910  │併偵1999│犯刑法第339 條第│
│    │        │旨書(下│        │        │        │        │第97頁、│1 項詐欺取財罪、│
│    │        │同)附表│        │        │        │        │併偵1999│修正前商業會計法│
│    │        │三所示93│        │        │        │        │第107 頁│第71條第3 款偽造│
│    │        │年11、12│        │        │        │        │、併偵  │會計憑證罪、稅捐│
│    │        │月發票  │        │        │        │        │299第148│稽徵法第43條第2 │
│    │        │        │        │        │        │        │頁、被害│項、第1 項稅務合│
│    │        │        │        │        │        │        │人資料卷│法代理人幫助逃漏│
│    │        │        │        │        │        │        │第19頁  │稅捐罪,從一重論│
│    │        │        │        │        │        │        │        │以修正前商業會計│
│    │        │        │        │        │        │        │        │法第71條第3 款偽│
│    │        │        │        │        │        │        │        │造會計憑證罪。  │
├──┼────┼────┼────┼────┼────┼────┼────┼────────┤
│ 2  │94年3月 │如附表三│27,551  │103,104 │75,553  │75,513  │併偵1999│同上            │
│    │        │所示94年│        │        │        │        │第97頁、│                │
│    │        │1、2月發│        │        │        │        │併偵1999│                │
│    │        │票      │        │        │        │        │第109 頁│                │
│    │        │        │        │        │        │        │、併偵  │                │
│    │        │        │        │        │        │        │299第148│                │
│    │        │        │        │        │        │        │、149頁 │                │
│    │        │        │        │        │        │        │、被害人│                │
│    │        │        │        │        │        │        │資料卷第│                │
│    │        │        │        │        │        │        │19頁    │                │
├──┼────┼────┼────┼────┼────┼────┼────┼────────┤
│ 3  │94年7月 │如附表三│11,011  │25,539  │14,528  │28,925  │併偵1999│同上            │
│    │        │所示94年│        │        │        │        │第97頁、│                │
│    │        │6月發票 │        │        │        │        │併偵1999│                │
│    │        │        │        │        │        │        │第111 頁│                │
│    │        │        │        │        │        │        │、併偵  │                │
│    │        │        │        │        │        │        │299第149│                │
│    │        │        │        │        │        │        │頁、被害│                │
│    │        │        │        │        │        │        │人資料卷│                │
│    │        │        │        │        │        │        │第19頁  │                │
├──┼────┼────┼────┼────┼────┼────┼────┼────────┤
│ 4  │94年9月 │如附表三│8,316   │21,566  │13,250  │13,250  │併偵1999│同上            │
│    │        │所示94年│        │        │        │        │第97頁、│                │
│    │        │7月發票 │        │        │        │        │併偵1999│                │
│    │        │        │        │        │        │        │第112 頁│                │
│    │        │        │        │        │        │        │、併偵  │                │
│    │        │        │        │        │        │        │299第149│                │
│    │        │        │        │        │        │        │頁、被害│                │
│    │        │        │        │        │        │        │人資料卷│                │
│    │        │        │        │        │        │        │第19頁  │                │
├──┼────┼────┼────┼────┼────┼────┼────┼────────┤
│ 5  │94年11月│如附表三│110,783 │216,283 │105,500 │105,500 │併偵1999│同上            │
│    │        │所示94年│        │        │        │        │第97頁、│                │
│    │        │9、10月 │        │        │        │        │併偵1999│                │
│    │        │發票    │        │        │        │        │第113 頁│                │
│    │        │        │        │        │        │        │、併偵  │                │
│    │        │        │        │        │        │        │299第149│                │
│    │        │        │        │        │        │        │頁、被害│                │
│    │        │        │        │        │        │        │人資料卷│                │
│    │        │        │        │        │        │        │第19頁  │                │
├──┼────┼────┼────┼────┼────┼────┼────┼────────┤
│    │合計    │        │293,131 │578,872 │285,741 │301,098 │        │                │
└──┴────┴────┴────┴────┴────┴────┴────┴────────┘
二-2:被告以「旗津工程公司」名義虛開之銷項統一發票幫助逃
      漏營業稅一覽表(下列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元‧資料來源
      同併辦意旨書附表五)
┌──┬────┬──┬──┬─────┬─────┬────┬────┬────┬────────┐
│編號│發票對象│張數│發票│ 發票號碼 │發票銷售額│營業稅額│幫助逃漏│卷證證據│所犯罪名、罪數  │
│    │營業人  │    │年月│          │          │        │營業稅額│頁碼    │                │
├──┼────┼──┼──┼─────┼─────┼────┼────┼────┼────────┤
│ 1  │兆浤企業│1張 │94年│JU00000000│200,000   │10,000  │10,000  │併偵299 │犯修正前商業會計│
│    │有限公司│    │12月│          │          │        │        │第159頁 │法第71條第3 款偽│
│    │        │    │    │          │          │        │        │        │造會計憑證罪、稅│
│    │        │    │    │          │          │        │        │        │捐稽徵法第43  條│
│    │        │    │    │          │          │        │        │        │第2 項、第1 項稅│
│    │        │    │    │          │          │        │        │        │務合法代理人幫助│
│    │        │    │    │          │          │        │        │        │逃漏稅捐罪,從一│
│    │        │    │    │          │          │        │        │        │重論以修正前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71條第3 │
│    │        │    │    │          │          │        │        │        │款偽造會計憑證罪│
│    │        │    │    │          │          │        │        │        │。              │
├──┼────┼──┼──┼─────┼─────┼────┼────┼────┼────────┤
│ 2  │立新機電│5張 │94年│JU00000000│900,000   │45,000  │45,000  │同上    │犯修正前商業會計│
│    │工程行  │    │12月├─────┼─────┼────┼────┼────┤法第71條第3 款偽│
│    │        │    │    │JU00000000│700,000   │35,000  │35,000  │同上    │造會計憑證罪、稅│
│    │        │    │    ├─────┼─────┼────┼────┼────┤捐稽徵法第43  條│
│    │        │    │    │JU00000000│850,000   │42,500  │42,500  │同上    │第2 項、第1 項稅│
│    │        │    │    ├─────┼─────┼────┼────┼────┤務合法代理人幫助│
│    │        │    │    │JU00000000│600,000   │30,000  │30,000  │同上    │逃漏稅捐罪( 論以│
│    │        │    │    ├─────┼─────┼────┼────┼────┤接續一罪)從一重│
│    │        │    │    │JU00000000│300,000   │15,000  │15,000  │同上    │論以修正前商業會│
│    │        │    │    │          │          │        │        │        │計法第71條第3款 │
│    │        │    │    │          │          │        │        │        │偽造會計憑證罪。│
├──┼────┼──┼──┼─────┼─────┼────┼────┼────┼────────┤
│ 3  │頂軍公司│1張 │94年│JU00000000│300,000   │15,000  │15,000  │發票卷二│犯修正前商業會計│
│    │        │    │12月│          │          │        │        │第380 頁│法第71條第3 款偽│
│    │        │    │    │          │          │        │        │、併偵  │造會計憑證罪、稅│
│    │        │    │    │          │          │        │        │299第159│捐稽徵法第43  條│
│    │        │    │    │          │          │        │        │頁      │第2 項、第1 項稅│
│    │        │    │    │          │          │        │        │        │務合法代理人幫助│
│    │        │    │    │          │          │        │        │        │逃漏稅捐罪,從一│
│    │        │    │    │          │          │        │        │        │重論以修正前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71條第3 │
│    │        │    │    │          │          │        │        │        │款偽造會計憑證罪│
│    │        │    │    │          │          │        │        │        │。              │
├──┼────┼──┼──┼─────┼─────┼────┼────┼────┼────────┤
│ 4  │源柏工程│1張 │94年│JU00000000│150,000   │7,500   │7,500   │併偵299 │同上            │
│    │有限公司│    │12月│          │          │        │        │第159頁 │                │
├──┼────┼──┼──┼─────┼─────┼────┼────┼────┼────────┤
│ 5  │翡你思整│1張 │94年│JU00000000│700,000   │35,000  │35,000  │併偵299 │同上            │
│    │合股份有│    │12月│          │          │        │        │第159頁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6  │華渝企業│1張 │95年│KU00000000│800,000   │40,000  │40,000  │併偵299 │同上            │
│    │有限公司│    │2 月│          │          │        │        │第159頁 │                │
├──┼────┼──┼──┼─────┼─────┼────┼────┼────┼────────┤
│合計│        │10張│    │          │5,500,000 │275,000 │275,000 │        │                │
└──┴────┴──┴──┴─────┴─────┴────┴────┴────┴────────┘
 貳附表(併辦部分)
 三:被告以虛偽製作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虛報「旗津營造公司
     」進項憑證幫助逃漏營業稅並詐取營業稅款部分(下列金
     額單位均為新臺幣元‧逃漏營業稅進項資料來源同併辦意
     旨書附表六、詐領金額資料來源同併辦意旨書附表七)
┌──┬────┬────┬────┬────┬────┬────┬────┬────────┐
│編號│營業稅  │虛報進項│營業人銷│旗津營造│詐取金額│逃漏營業│卷證證據│所犯罪名、罪數  │
│    │申報期間│發票明細│售額與稅│公司實際│(即實際│稅金額  │頁碼    │                │
│    │(年/ 月│        │額申報書│付款金額│付款- 申│        │        │                │
│    │)      │        │(401 )│        │報金額=│        │        │                │
│    │        │        │金額    │        │短繳營業│        │        │                │
│    │        │        │        │        │稅金額)│        │        │                │
├──┼────┼────┼────┼────┼────┼────┼────┼────────┤
│ 1  │93年9月 │如併辦意│無資料  │無資料  │無資料  │7,500   │併偵299 │犯修正前商業會計│
│    │        │旨書(下│        │        │(非併辦│        │第142頁 │法第71條第3 款偽│
│    │        │同)附表│        │        │意旨書附│        │、被害人│造會計憑證罪、稅│
│    │        │六所示93│        │        │表七範圍│        │資料卷第│捐稽徵法第43  條│
│    │        │年8 月發│        │        │)      │        │30頁    │第2 項、第1 項稅│
│    │        │票      │        │        │        │        │        │務合法代理人幫助│
│    │        │        │        │        │        │        │        │逃漏稅捐罪,從一│
│    │        │        │        │        │        │        │        │重論以商業會計法│
│    │        │        │        │        │        │        │        │第71條第3 款偽造│
│    │        │        │        │        │        │        │        │會計憑證罪。    │
├──┼────┼────┼────┼────┼────┼────┼────┼────────┤
│ 2  │93年11月│如附表六│無資料  │無資料  │無資料  │6,000   │同上    │同上            │
│    │        │所示93年│        │        │(非併辦│        │        │                │
│    │        │10月發票│        │        │意旨書附│        │        │                │
│    │        │        │        │        │表七範圍│        │        │                │
│    │        │        │        │        │)      │        │        │                │
├──┼────┼────┼────┼────┼────┼────┼────┼────────┤
│ 3  │94年7月 │如附表六│無資料  │無資料  │無資料  │7,400   │同上    │同上            │
│    │        │所示94年│        │        │(非併辦│        │        │                │
│    │        │6月發票 │        │        │意旨書附│        │        │                │
│    │        │        │        │        │表七範圍│        │        │                │
│    │        │        │        │        │)      │        │        │                │
├──┼────┼────┼────┼────┼────┼────┼────┼────────┤
│ 4  │94年11月│如附表六│49,679  │120,067 │70,388  │70,387  │併偵1999│犯刑法第339 條第│
│    │        │94年9、 │        │        │        │        │第98頁、│1 項詐欺取財罪、│
│    │        │10月發票│        │        │        │        │併偵1999│修正前商業會計法│
│    │        │        │        │        │        │        │第113 頁│第71條第3 款偽造│
│    │        │        │        │        │        │        │、併偵  │會計憑證罪、稅捐│
│    │        │        │        │        │        │        │299第142│稽徵法第43條第2 │
│    │        │        │        │        │        │        │頁、被害│項、第1 項稅務合│
│    │        │        │        │        │        │        │人資料卷│法代理人幫助逃漏│
│    │        │        │        │        │        │        │第30頁  │稅捐罪,從一重論│
│    │        │        │        │        │        │        │        │以商業會計法第71│
│    │        │        │        │        │        │        │        │條第3 款偽造會計│
│    │        │        │        │        │        │        │        │憑證罪。        │
├──┼────┼────┼────┼────┼────┼────┼────┼────────┤
│ 5  │95年1月 │如附表六│271,458 │424,794 │153,336 │153,340 │併偵1999│同上            │
│    │        │所示94年│        │        │        │        │第98頁、│                │
│    │        │11、12月│        │        │        │        │併偵1999│                │
│    │        │發票    │        │        │        │        │第114 頁│                │
│    │        │        │        │        │        │        │、併偵  │                │
│    │        │        │        │        │        │        │299第142│                │
│    │        │        │        │        │        │        │、143頁 │                │
│    │        │        │        │        │        │        │、被害人│                │
│    │        │        │        │        │        │        │資料卷第│                │
│    │        │        │        │        │        │        │30頁    │                │
├──┼────┼────┼────┼────┼────┼────┼────┼────────┤
│    │合計    │        │321,137 │544,861 │223,724 │244,627 │        │                │
└──┴────┴────┴────┴────┴────┴────┴────┴────────┘
 貳附表(併辦部分)
 四-1:被告以虛偽製作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虛報「力銓公司」
       進項憑證幫助逃漏營業稅款部分(下列金額單位均為新
       臺幣元‧逃漏營業稅進項資料來源同併辦意旨書附表九
┌──┬────┬────┬─────┬────┬────┬─────────┐
│編號│營業稅  │虛報進項│發票銷售額│幫助逃漏│卷證證據│所犯罪名、罪數    │
│    │申報期間│發票明細│          │營業稅金│頁碼    │                  │
│    │(年/ 月│        │          │額      │        │                  │
│    │)      │        │          │        │        │                  │
├──┼────┼────┼─────┼────┼────┼─────────┤
│ 1  │93年9月 │如併辦意│200,000   │10,000  │併偵299 │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
│    │        │旨書(下│          │        │第176 頁│第71條第3 款偽造會│
│    │        │同)附表│          │        │、被害人│計憑證罪、稅捐稽徵│
│    │        │九所示93│          │        │資料卷第│法第43條第1 項、第│
│    │        │年8 月發│          │        │259頁   │2 項稅務合法代理人│
│    │        │票      │          │        │        │幫助逃漏稅捐罪,從│
│    │        │        │          │        │        │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3 款偽造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2  │93年11月│如附表九│200,000   │10,000  │併偵299 │同上              │
│    │        │所示93年│          │        │第176 頁│                  │
│    │        │9月發票 │          │        │、被害人│                  │
│    │        │        │          │        │資料卷第│                  │
│    │        │        │          │        │259頁   │                  │
├──┼────┼────┼─────┼────┼────┼─────────┤
│ 3  │94年1月 │如附表九│169,500   │8,475   │併偵299 │同上              │
│    │        │所示93年│          │        │第176 頁│                  │
│    │        │12月發票│          │        │、被害人│                  │
│    │        │        │          │        │資料卷第│                  │
│    │        │        │          │        │259頁   │                  │
├──┼────┼────┼─────┼────┼────┼─────────┤
│ 4  │94年3月 │如附表九│235,000   │11,750  │併偵299 │同上              │
│    │        │所示94年│          │        │第176 頁│                  │
│    │        │1月發票 │          │        │、被害人│                  │
│    │        │        │          │        │資料卷第│                  │
│    │        │        │          │        │259頁   │                  │
├──┼────┼────┼─────┼────┼────┼─────────┤
│ 5  │94年5月 │如附表九│120,000   │6,000   │併偵299 │同上              │
│    │        │所示94年│          │        │第176 頁│                  │
│    │        │4月發票 │          │        │、被害人│                  │
│    │        │        │          │        │資料卷第│                  │
│    │        │        │          │        │259頁   │                  │
├──┼────┼────┼─────┼────┼────┼─────────┤
│ 6  │94年7月 │如附表九│164,200   │8,210   │併偵299 │同上              │
│    │        │所示94年│          │        │第176 頁│                  │
│    │        │5月發票 │          │        │、被害人│                  │
│    │        │        │          │        │資料卷第│                  │
│    │        │        │          │        │259頁   │                  │
├──┼────┼────┼─────┼────┼────┼─────────┤
│ 7  │94年9月 │如附表九│257,000   │12,850  │併偵299 │同上              │
│    │        │所示94年│          │        │第176 頁│                  │
│    │        │8月發票 │          │        │、被害人│                  │
│    │        │        │          │        │資料卷第│                  │
│    │        │        │          │        │259頁   │                  │
├──┼────┼────┼─────┼────┼────┼─────────┤
│ 8  │94年11月│如附表九│255,000   │12,750  │併偵299 │同上              │
│    │        │所示94年│          │        │第176 頁│                  │
│    │        │10月發票│          │        │、被害人│                  │
│    │        │        │          │        │資料卷第│                  │
│    │        │        │          │        │259頁   │                  │
├──┼────┼────┼─────┼────┼────┼─────────┤
│ 9  │95年1月 │如附表九│605,000   │30,250  │併偵299 │同上              │
│    │        │所示94年│          │        │第176 頁│                  │
│    │        │11月發票│          │        │、被害人│                  │
│    │        │        │          │        │資料卷第│                  │
│    │        │        │          │        │259頁   │                  │
├──┼────┼────┼─────┼────┼────┼─────────┤
│10  │95年3月 │如附表九│262,000   │13,100  │併偵299 │同上              │
│    │        │所示95年│          │        │第176 頁│                  │
│    │        │2月發票 │          │        │、被害人│                  │
│    │        │        │          │        │資料卷第│                  │
│    │        │        │          │        │259頁   │                  │
├──┼────┼────┼─────┼────┼────┼─────────┤
│11  │95年5月 │如附表九│492,000   │24,600  │併偵299 │同上              │
│    │        │所示95年│          │        │第176 頁│                  │
│    │        │3、4月發│          │        │、被害人│                  │
│    │        │票      │          │        │資料卷第│                  │
│    │        │        │          │        │259頁   │                  │
├──┼────┼────┼─────┼────┼────┼─────────┤
│    │合計    │        │2,959,700 │147,985 │        │                  │
└──┴────┴────┴─────┴────┴────┴─────────┘
四-2:被告以「力銓公司」名義虛開之銷項統一發票幫助逃漏營
      業稅一覽表(下列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元‧虛開發票資料
      來源同併辦意旨書附表十)
┌──┬────┬──┬──┬─────┬─────┬────┬────┬────────┬────┐
│編號│發票對象│張數│發票│ 發票號碼 │發票銷售額│幫助逃漏│卷證證據│所犯罪名、罪數  │備    註│
│    │營業人  │    │年月│          │          │營業稅額│頁碼    │                │        │
├──┼────┼──┼──┼─────┼─────┼────┼────┼────────┼────┤
│ 1  │永熹企業│ 1張│93年│AY00000000│48,500    │2,425   │併偵299 │犯修正前商業會計│        │
│    │有限公司│    │7 月│          │          │        │第180 頁│法第71條第3 款偽│        │
│    │        │    │    │          │          │        │        │造會計憑證罪、稅│        │
│    │        │    │    │          │          │        │        │捐稽徵法第43  條│        │
│    │        │    │    │          │          │        │        │第2 項、第1 項稅│        │
│    │        │    │    │          │          │        │        │務合法代理人幫助│        │
│    │        │    │    │          │          │        │        │逃漏稅捐罪,從一│        │
│    │        │    │    │          │          │        │        │重論以修正前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71條第3 │        │
│    │        │    │    │          │          │        │        │款偽造會計憑證罪│        │
│    │        │    │    │          │          │        │        │。              │        │
├──┼────┼──┼──┼─────┼─────┼────┼────┼────────┤        │
│ 2  │慶喬正企│ 4張│93年│AY00000000│42,200    │2,110   │併偵299 │同上            │        │
│    │業有限公│    │7 月│          │          │        │第180 頁│                │        │
│    │司      │    ├──┼─────┼─────┼────┼────┼────────┤        │
│    │        │    │94年│FU00000000│50,000    │2,500   │併偵299 │犯修正前商業會計│        │
│    │        │    │5 月│          │          │        │第181 頁│法第71條第3 款偽│        │
│    │        │    ├──┼─────┼─────┼────┼────┤造會計憑證罪、稅│        │
│    │        │    │94年│FU00000000│61,000    │3,050   │併偵299 │捐稽徵法第43  條│        │
│    │        │    │6 月│          │          │        │第181 頁│第2 項、第1 項稅│        │
│    │        │    │    │          │          │        │        │務合法代理人幫助│        │
│    │        │    │    │          │          │        │        │逃漏稅捐罪,從一│        │
│    │        │    │    │          │          │        │        │重論以修正前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71條第3 │        │
│    │        │    │    │          │          │        │        │款偽造會計憑證罪│        │
│    │        │    │    │          │          │        │        │。(同一營業稅期│        │
│    │        │    │    │          │          │        │        │論以接續一罪)  │        │
│    │        │    ├──┼─────┼─────┼────┼────┼────────┤        │
│    │        │    │94年│HU00000000│33,000    │1,650   │併偵299 │犯修正前商業會計│        │
│    │        │    │9 月│          │          │        │第181 頁│法第71條第3 款偽│        │
│    │        │    │    │          │          │        │        │造會計憑證罪、稅│        │
│    │        │    │    │          │          │        │        │捐稽徵法第43  條│        │
│    │        │    │    │          │          │        │        │第2 項、第1 項稅│        │
│    │        │    │    │          │          │        │        │務合法代理人幫助│        │
│    │        │    │    │          │          │        │        │逃漏稅捐罪,從一│        │
│    │        │    │    │          │          │        │        │重論以修正前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71條第3 │        │
│    │        │    │    │          │          │        │        │款偽造會計憑證罪│        │
│    │        │    │    │          │          │        │        │。              │        │
├──┼────┼──┼──┼─────┼─────┼────┼────┼────────┤        │
│ 3  │欣果廣告│ 1張│93年│AY00000000│47,500    │2,375   │併偵299 │同上            │        │
│    │股份有限│    │7 月│          │          │        │第180 頁│                │        │
│    │公司    │    │    │          │          │        │        │                │        │
├──┼────┼──┼──┼─────┼─────┼────┼────┼────────┤        │
│ 4  │騁江企業│ 2張│93年│AY00000000│63,000    │3,150   │併偵299 │犯修正前商業會計│        │
│    │社      │    │7 月│          │          │        │第180 頁│法第71條第3 款偽│        │
│    │        │    ├──┼─────┼─────┼────┼────┤造會計憑證罪、稅│        │
│    │        │    │93年│AY00000000│59,600    │2,980   │併偵299 │捐稽徵法第43  條│        │
│    │        │    │8 月│          │          │        │第180 頁│第2 項、第1 項稅│        │
│    │        │    │    │          │          │        │        │務合法代理人幫助│        │
│    │        │    │    │          │          │        │        │逃漏稅捐罪,從一│        │
│    │        │    │    │          │          │        │        │重論以修正前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71條第3 │        │
│    │        │    │    │          │          │        │        │款偽造會計憑證罪│        │
│    │        │    │    │          │          │        │        │。(同一營業稅期│        │
│    │        │    │    │          │          │        │        │論以接續一罪)  │        │
├──┼────┼──┼──┼─────┼─────┼────┼────┼────────┤        │
│ 5  │名賢企業│ 2張│93年│AY00000000│46,400    │2,320   │併偵299 │犯修正前商業會計│        │
│    │行      │    │7 月│          │          │        │第180 頁│法第71條第3 款偽│        │
│    │        │    │    │          │          │        │        │造會計憑證罪、稅│        │
│    │        │    │    │          │          │        │        │捐稽徵法第43  條│        │
│    │        │    │    │          │          │        │        │第2 項、第1 項稅│        │
│    │        │    │    │          │          │        │        │務合法代理人幫助│        │
│    │        │    │    │          │          │        │        │逃漏稅捐罪,從一│        │
│    │        │    │    │          │          │        │        │重論以修正前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71條第3 │        │
│    │        │    │    │          │          │        │        │款偽造會計憑證罪│        │
│    │        │    │    │          │          │        │        │。              │        │
│    │        │    ├──┼─────┼─────┼────┼────┼────────┤        │
│    │        │    │94年│FU00000000│37,000    │1,850   │併偵299 │同上            │        │
│    │        │    │5 月│          │          │        │第181 頁│                │        │
├──┼────┼──┼──┼─────┼─────┼────┼────┼────────┤        │
│ 6  │世玹企業│ 3張│93年│BY00000000│39,905    │1,995   │併偵299 │犯修正前商業會計│        │
│    │有限公司│    │9 月│          │          │        │第180 頁│法第71條第3 款偽│        │
│    │        │    ├──┼─────┼─────┼────┼────┤造會計憑證罪、稅│        │
│    │        │    │93年│BY00000000│43,333    │2,167   │併偵299 │捐稽徵法第43  條│        │
│    │        │    │10月│          │          │        │第180 頁│第2 項、第1 項稅│        │
│    │        │    │    │          │          │        │        │務合法代理人幫助│        │
│    │        │    │    │          │          │        │        │逃漏稅捐罪,從一│        │
│    │        │    │    │          │          │        │        │重論以修正前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71條第3 │        │
│    │        │    │    │          │          │        │        │款偽造會計憑證罪│        │
│    │        │    │    │          │          │        │        │。(同一營業稅期│        │
│    │        │    │    │          │          │        │        │論以接續一罪)  │        │
│    │        │    ├──┼─────┼─────┼────┼────┼────────┤        │
│    │        │    │94年│HU00000000│46,840    │2,342   │併偵299 │犯修正前商業會計│        │
│    │        │    │10月│          │          │        │第181 頁│法第71條第3 款偽│        │
│    │        │    │    │          │          │        │        │造會計憑證罪、稅│        │
│    │        │    │    │          │          │        │        │捐稽徵法第43  條│        │
│    │        │    │    │          │          │        │        │第2 項、第1 項稅│        │
│    │        │    │    │          │          │        │        │務合法代理人幫助│        │
│    │        │    │    │          │          │        │        │逃漏稅捐罪,從一│        │
│    │        │    │    │          │          │        │        │重論以修正前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71條第3 │        │
│    │        │    │    │          │          │        │        │款偽造會計憑證罪│        │
│    │        │    │    │          │          │        │        │。              │        │
├──┼────┼──┼──┼─────┼─────┼────┼────┼────────┤        │
│ 7  │都市行銷│ 2張│93年│BY00000000│79,000    │3,950   │併偵299 │同上            │        │
│    │公關顧問│    │9 月│          │          │        │第180 頁│                │        │
│    │有限公司│    ├──┼─────┼─────┼────┼────┼────────┤        │
│    │        │    │94年│FU00000000│38,200    │1,910   │併偵299 │同上            │        │
│    │        │    │5 月│          │          │        │第181 頁│                │        │
├──┼────┼──┼──┼─────┼─────┼────┼────┼────────┤        │
│ 8  │點陣設計│ 1張│93年│BY00000000│71,000    │3,550   │併偵299 │同上            │        │
│    │有限公司│    │9 月│          │          │        │第180 頁│                │        │
├──┼────┼──┼──┼─────┼─────┼────┼────┼────────┤        │
│ 9  │佳康企業│ 1張│93年│CY00000000│32,000    │1,600   │併偵299 │同上            │        │
│    │行      │    │12月│          │          │        │第180 頁│                │        │
├──┼────┼──┼──┼─────┼─────┼────┼────┼────────┤        │
│10  │定宏消防│ 1張│93年│CY00000000│40,600    │2,030   │併偵299 │同上            │        │
│    │器材行  │    │12月│          │          │        │第180 頁│                │        │
├──┼────┼──┼──┼─────┼─────┼────┼────┼────────┤        │
│11  │興發隆工│ 1張│93年│CY00000000│42,500    │2,125   │併偵299 │同上            │        │
│    │程行    │    │12月│          │          │        │第180 頁│                │        │
├──┼────┼──┼──┼─────┼─────┼────┼────┼────────┤        │
│12  │源柏工程│ 4張│94年│DU00000000│53,000    │2,650   │併偵299 │犯修正前商業會計│        │
│    │有限公司│    │1 月│          │          │        │第180 頁│法第71條第3 款偽│        │
│    │        │    ├──┼─────┼─────┼────┼────┤造會計憑證罪、稅│        │
│    │        │    │94年│DU00000000│49,524    │2,476   │併偵299 │捐稽徵法第43  條│        │
│    │        │    │2 月│          │          │        │第180 頁│第2 項、第1 項稅│        │
│    │        │    │    │          │          │        │        │務合法代理人幫助│        │
│    │        │    │    │          │          │        │        │逃漏稅捐罪,從一│        │
│    │        │    │    │          │          │        │        │重論以修正前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71條第3 │        │
│    │        │    │    │          │          │        │        │款偽造會計憑證罪│        │
│    │        │    │    │          │          │        │        │。(同一營業稅期│        │
│    │        │    │    │          │          │        │        │論以接續一罪)  │        │
│    │        │    ├──┼─────┼─────┼────┼────┼────────┤        │
│    │        │    │94年│JU00000000│51,500    │2,575   │併偵299 │同上            │        │
│    │        │    │11月│          │          │        │第181 頁│                │        │
│    │        │    ├──┼─────┼─────┼────┼────┤                │        │
│    │        │    │94年│JU00000000│40,500    │2,025   │併偵299 │                │        │
│    │        │    │12月│          │          │        │第181 頁│                │        │
├──┼────┼──┼──┼─────┼─────┼────┼────┼────────┼────┤
│13  │丁鴻企業│15張│94年│DU00000000│73,000    │3,650   │發票卷二│同上            │與起訴書│
│    │有限公司│    │1 月│          │          │        │第104 頁│                │附表一丁│
│    │        │    │    │          │          │        │、併偵  │                │鴻公司於│
│    │        │    │    │          │          │        │299 第  │                │左列時間│
│    │        │    │    │          │          │        │181 頁  │                │虛進不實│
│    │        │    ├──┼─────┼─────┼────┼────┤                │營業人「│
│    │        │    │94年│DU00000000│81,000    │4,050   │發票卷二│                │力銓空調│
│    │        │    │2 月│          │          │        │第107 頁│                │公司」統│
│    │        │    │    │          │          │        │、併偵  │                │一發票為│
│    │        │    │    │          │          │        │299 第  │                │進項憑證│
│    │        │    │    │          │          │        │181 頁  │                │犯罪事實│
│    │        │    ├──┼─────┼─────┼────┼────┼────────┤同一    │
│    │        │    │94年│EU00000000│51,000    │2,550   │併偵299 │同上            │        │
│    │        │    │3 月│          │          │        │第181 頁│                │        │
│    │        │    ├──┼─────┼─────┼────┼────┤                │        │
│    │        │    │94年│EU00000000│56,800    │2,840   │發票卷二│                │        │
│    │        │    │4 月│          │          │        │第123 頁│                │        │
│    │        │    │    │          │          │        │、併偵  │                │        │
│    │        │    │    │          │          │        │299 第  │                │        │
│    │        │    │    │          │          │        │181 頁  │                │        │
│    │        │    ├──┼─────┼─────┼────┼────┼────────┤        │
│    │        │    │94年│GU00000000│41,800    │2,090   │發票卷二│同上            │        │
│    │        │    │7 月│          │          │        │第130 頁│                │        │
│    │        │    │    │          │          │        │、併偵  │                │        │
│    │        │    │    │          │          │        │299 第  │                │        │
│    │        │    │    │          │          │        │181 頁  │                │        │
│    │        │    ├──┼─────┼─────┼────┼────┤                │        │
│    │        │    │94年│GU00000000│43,800    │2,190   │發票卷二│                │        │
│    │        │    │8 月│          │          │        │第132 頁│                │        │
│    │        │    │    │          │          │        │、併偵  │                │        │
│    │        │    │    │          │          │        │299 第  │                │        │
│    │        │    │    │          │          │        │181 頁  │                │        │
│    │        │    ├──┼─────┼─────┼────┼────┼────────┤        │
│    │        │    │94年│HU00000000│62,720    │3,136   │發票卷二│同上            │        │
│    │        │    │9 月│          │          │        │第143 頁│                │        │
│    │        │    │    │          │          │        │、併偵  │                │        │
│    │        │    │    │          │          │        │299 第  │                │        │
│    │        │    │    │          │          │        │181 頁  │                │        │
│    │        │    ├──┼─────┼─────┼────┼────┤                │        │
│    │        │    │94年│HU00000000│66,000    │3,300   │發票卷二│                │        │
│    │        │    │10月│          │          │        │第149 頁│                │        │
│    │        │    │    │          │          │        │、併偵  │                │        │
│    │        │    │    │          │          │        │299 第  │                │        │
│    │        │    │    │          │          │        │182 頁  │                │        │
│    │        │    ├──┼─────┼─────┼────┼────┼────────┤        │
│    │        │    │95年│KU00000000│65,600    │3,280   │發票卷二│同上            │        │
│    │        │    │1 月│          │          │        │第182 頁│                │        │
│    │        │    │    │          │          │        │、併偵  │                │        │
│    │        │    │    │          │          │        │299 第  │                │        │
│    │        │    │    │          │          │        │181 頁  │                │        │
│    │        │    ├──┼─────┼─────┼────┼────┤                │        │
│    │        │    │95年│KU00000000│67,000    │3,350   │併偵299 │                │        │
│    │        │    │2 月│          │          │        │第182 頁│                │        │
│    │        │    ├──┼─────┼─────┼────┼────┼────────┤        │
│    │        │    │95年│LU00000000│49,333    │2,467   │發票卷二│同上            │        │
│    │        │    │3 月│          │          │        │第195 頁│                │        │
│    │        │    │    │          │          │        │、併偵  │                │        │
│    │        │    │    │          │          │        │299 第  │                │        │
│    │        │    │    │          │          │        │182 頁  │                │        │
│    │        │    ├──┼─────┼─────┼────┼────┤                │        │
│    │        │    │95年│LU00000000│52,381    │2,619   │發票卷二│                │        │
│    │        │    │4 月│          │          │        │第197 頁│                │        │
│    │        │    │    │          │          │        │、併偵  │                │        │
│    │        │    │    │          │          │        │299 第  │                │        │
│    │        │    │    │          │          │        │182 頁  │                │        │
├──┼────┼──┼──┼─────┼─────┼────┼────┼────────┼────┤
│14  │佳鼎工程│ 1張│94年│GU00000000│81,000    │4,050   │併偵299 │犯修正前商業會計│        │
│    │有限公司│    │7 月│          │          │        │第181 頁│法第71條第3 款偽│        │
│    │        │    │    │          │          │        │        │造會計憑證罪、稅│        │
│    │        │    │    │          │          │        │        │捐稽徵法第43  條│        │
│    │        │    │    │          │          │        │        │第2 項、第1 項稅│        │
│    │        │    │    │          │          │        │        │務合法代理人幫助│        │
│    │        │    │    │          │          │        │        │逃漏稅捐罪,從一│        │
│    │        │    │    │          │          │        │        │重論以修正前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71條第3 │        │
│    │        │    │    │          │          │        │        │款偽造會計憑證罪│        │
│    │        │    │    │          │          │        │        │。              │        │
├──┼────┼──┼──┼─────┼─────┼────┼────┼────────┤        │
│15  │崇宇工程│ 3張│94年│HU00000000│41,000    │2,050   │併偵299 │同上            │        │
│    │科技有限│    │9 月│          │          │        │第181 頁│                │        │
│    │公司    │    ├──┼─────┼─────┼────┼────┼────────┤        │
│    │        │    │95年│LU00000000│54,095    │2,705   │併偵299 │犯修正前商業會計│        │
│    │        │    │3 月│          │          │        │第182 頁│法第71條第3 款偽│        │
│    │        │    ├──┼─────┼─────┼────┼────┤造會計憑證罪、稅│        │
│    │        │    │95年│LU00000000│54,286    │2,714   │併偵299 │捐稽徵法第43  條│        │
│    │        │    │4 月│          │          │        │第182 頁│第2 項、第1 項稅│        │
│    │        │    │    │          │          │        │        │務合法代理人幫助│        │
│    │        │    │    │          │          │        │        │逃漏稅捐罪,從一│        │
│    │        │    │    │          │          │        │        │重論以修正前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71條第3 │        │
│    │        │    │    │          │          │        │        │款偽造會計憑證罪│        │
│    │        │    │    │          │          │        │        │。(同一營業稅期│        │
│    │        │    │    │          │          │        │        │論以接續一罪)  │        │
├──┼────┼──┼──┼─────┼─────┼────┼────┼────────┤        │
│16  │全富企業│ 1張│94年│HU00000000│35,000    │1,750   │併偵299 │犯修正前商業會計│        │
│    │社      │    │9 月│          │          │        │第181 頁│法第71條第3 款偽│        │
│    │        │    │    │          │          │        │        │造會計憑證罪、稅│        │
│    │        │    │    │          │          │        │        │捐稽徵法第43  條│        │
│    │        │    │    │          │          │        │        │第2 項、第1 項稅│        │
│    │        │    │    │          │          │        │        │務合法代理人幫助│        │
│    │        │    │    │          │          │        │        │逃漏稅捐罪,從一│        │
│    │        │    │    │          │          │        │        │重論以修正前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71條第3 │        │
│    │        │    │    │          │          │        │        │款偽造會計憑證罪│        │
│    │        │    │    │          │          │        │        │。              │        │
├──┼────┼──┼──┼─────┼─────┼────┼────┼────────┤        │
│17  │立新機電│ 2張│94年│JU00000000│130,000   │6,500   │併偵299 │犯修正前商業會計│        │
│    │工程行  │    │11月│          │          │        │第181 頁│法第71條第3 款偽│        │
│    │        │    ├──┼─────┼─────┼────┼────┤造會計憑證罪、稅│        │
│    │        │    │94年│JU00000000│144,000   │7,200   │併偵299 │捐稽徵法第43  條│        │
│    │        │    │12月│          │          │        │第181 頁│第2 項、第1 項稅│        │
│    │        │    │    │          │          │        │        │務合法代理人幫助│        │
│    │        │    │    │          │          │        │        │逃漏稅捐罪,從一│        │
│    │        │    │    │          │          │        │        │重論以修正前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71條第3 │        │
│    │        │    │    │          │          │        │        │款偽造會計憑證罪│        │
│    │        │    │    │          │          │        │        │。(同一營業稅期│        │
│    │        │    │    │          │          │        │        │論以接續一罪)  │        │
├──┼────┼──┼──┼─────┼─────┼────┼────┼────────┼────┤
│18  │頂軍企業│ 3張│94年│JU00000000│51,860    │2,593   │發票卷二│同上            │與起訴書│
│    │有限公司│    │11月│          │          │        │第370 頁│                │附表二頂│
│    │        │    │    │          │          │        │、併偵  │                │軍公司於│
│    │        │    │    │          │          │        │299 第  │                │左列時間│
│    │        │    │    │          │          │        │181 頁  │                │虛進不實│
│    │        │    ├──┼─────┼─────┼────┼────┤                │營業人「│
│    │        │    │94年│JU00000000│60,280    │3,014   │發票卷二│                │力銓公司│
│    │        │    │12月│          │          │        │第373 頁│                │」統一發│
│    │        │    │    │          │          │        │、併偵  │                │票為進項│
│    │        │    │    │          │          │        │299 第  │                │憑證之犯│
│    │        │    │    │          │          │        │181 頁  │                │罪事實同│
│    │        │    ├──┼─────┼─────┼────┼────┼────────┤一      │
│    │        │    │95年│LU00000000│48,500    │2,425   │發票卷二│犯修正前商業會計│        │
│    │        │    │4 月│          │          │        │第390 頁│法第71條第3 款偽│        │
│    │        │    │    │          │          │        │、併偵  │造會計憑證罪、稅│        │
│    │        │    │    │          │          │        │299 第  │捐稽徵法第43  條│        │
│    │        │    │    │          │          │        │182 頁  │第2 項、第1 項稅│        │
│    │        │    │    │          │          │        │        │務合法代理人幫助│        │
│    │        │    │    │          │          │        │        │逃漏稅捐罪,從一│        │
│    │        │    │    │          │          │        │        │重論以修正前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71條第3 │        │
│    │        │    │    │          │          │        │        │款偽造會計憑證罪│        │
│    │        │    │    │          │          │        │        │。              │        │
├──┼────┼──┼──┼─────┼─────┼────┼────┼────────┼────┤
│19  │旗津營造│ 1張│94年│JU00000000│82,000    │4,100   │併偵299 │同上            │與併辦部│
│    │有限公司│    │11月│          │          │        │第181 頁│                │分貳附表│
│    │        │    │    │          │          │        │        │                │三編號5 │
│    │        │    │    │          │          │        │        │                │旗津公司│
│    │        │    │    │          │          │        │        │                │於左列時│
│    │        │    │    │          │          │        │        │                │間虛進不│
│    │        │    │    │          │          │        │        │                │實營業人│
│    │        │    │    │          │          │        │        │                │「力銓公│
│    │        │    │    │          │          │        │        │                │司」統一│
│    │        │    │    │          │          │        │        │                │發票為進│
│    │        │    │    │          │          │        │        │                │項憑證之│
│    │        │    │    │          │          │        │        │                │犯罪事實│
│    │        │    │    │          │          │        │        │                │同一    │
├──┼────┼──┼──┼─────┼─────┼────┼────┼────────┼────┤
│20  │城泰營造│ 1張│94年│JU00000000│77,200    │3,860   │併偵299 │同上            │與併辦部│
│    │股份有限│    │12月│          │          │        │第181 頁│                │分貳附表│
│    │公司    │    │    │          │          │        │        │                │五-1 編 │
│    │        │    │    │          │          │        │        │                │號8 城泰│
│    │        │    │    │          │          │        │        │                │公司於左│
│    │        │    │    │          │          │        │        │                │列時間虛│
│    │        │    │    │          │          │        │        │                │進不實營│
│    │        │    │    │          │          │        │        │                │業人「力│
│    │        │    │    │          │          │        │        │                │銓公司」│
│    │        │    │    │          │          │        │        │                │統一發票│
│    │        │    │    │          │          │        │        │                │為進項憑│
│    │        │    │    │          │          │        │        │                │證之犯罪│
│    │        │    │    │          │          │        │        │                │事實同一│
├──┼────┼──┼──┼─────┼─────┼────┼────┼────────┼────┤
│21  │佳運工程│ 3張│95年│KU00000000│31,000    │1,550   │併偵299 │犯修正前商業會計│        │
│    │有限公司│    │1 月│          │          │        │第182 頁│法第71條第3 款偽│        │
│    │        │    ├──┼─────┼─────┼────┼────┤造會計憑證罪、稅│        │
│    │        │    │95年│KU00000000│35,600    │1,780   │併偵299 │捐稽徵法第43  條│        │
│    │        │    │2 月│          │          │        │第182 頁│第2 項、第1 項稅│        │
│    │        │    │    │          │          │        │        │務合法代理人幫助│        │
│    │        │    │    │          │          │        │        │逃漏稅捐罪,從一│        │
│    │        │    │    │          │          │        │        │重論以修正前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71條第3 │        │
│    │        │    │    │          │          │        │        │款偽造會計憑證罪│        │
│    │        │    │    │          │          │        │        │。(同一營業稅期│        │
│    │        │    │    │          │          │        │        │論以接續一罪)  │        │
├──┼────┼──┼──┼─────┼─────┼────┼────┼────────┤        │
│22  │依榮坊企│ 1張│95年│KU00000000│49,000    │2,450   │併偵299 │犯修正前商業會計│        │
│    │業行    │    │1 月│          │          │        │第182 頁│法第71條第3 款偽│        │
│    │        │    │    │          │          │        │        │造會計憑證罪、稅│        │
│    │        │    │    │          │          │        │        │捐稽徵法第43  條│        │
│    │        │    │    │          │          │        │        │第2 項、第1 項稅│        │
│    │        │    │    │          │          │        │        │務合法代理人幫助│        │
│    │        │    │    │          │          │        │        │逃漏稅捐罪,從一│        │
│    │        │    │    │          │          │        │        │重論以修正前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71條第3 │        │
│    │        │    │    │          │          │        │        │款偽造會計憑證罪│        │
│    │        │    │    │          │          │        │        │。              │        │
├──┼────┼──┼──┼─────┼─────┼────┼────┼────────┤        │
│23  │良馬企業│ 1張│95年│LU00000000│47,500    │2,375   │併偵299 │同上            │        │
│    │社      │    │3 月│          │          │        │第182 頁│                │        │
├──┼────┼──┼──┼─────┼─────┼────┼────┼────────┼────┤
│24  │銘桐工程│ 1張│95年│LU00000000│46,500    │2,325   │併偵299 │同上            │與併辦部│
│    │行      │    │3 月│          │          │        │第182 頁│                │分貳附表│
│    │        │    │    │          │          │        │        │                │八編號4 │
│    │        │    │    │          │          │        │        │                │銘桐工程│
│    │        │    │    │          │          │        │        │                │行於左列│
│    │        │    │    │          │          │        │        │                │時間虛進│
│    │        │    │    │          │          │        │        │                │不實營業│
│    │        │    │    │          │          │        │        │                │人「力銓│
│    │        │    │    │          │          │        │        │                │空調公司│
│    │        │    │    │          │          │        │        │                │」統一發│
│    │        │    │    │          │          │        │        │                │票為進項│
│    │        │    │    │          │          │        │        │                │憑證之犯│
│    │        │    │    │          │          │        │        │                │罪事實同│
│    │        │    │    │          │          │        │        │                │一      │
├──┼────┼──┼──┼─────┼─────┼────┼────┼────────┼────┤
│25  │偉立裝潢│ 1張│95年│LU00000000│43,200    │2,160   │併偵299 │同上            │        │
│    │行      │    │4 月│          │          │        │第182 頁│                │        │
├──┼────┼──┼──┼─────┼─────┼────┼────┼────────┼────┤
│26  │中益工程│ 1張│95年│LU00000000│46,200    │2,310   │併偵299 │同上            │與併辦部│
│    │行      │    │4 月│          │          │        │第182 頁│                │分貳附表│
│    │        │    │    │          │          │        │        │                │九編號11│
│    │        │    │    │          │          │        │        │                │中益工程│
│    │        │    │    │          │          │        │        │                │行於左列│
│    │        │    │    │          │          │        │        │                │時間虛進│
│    │        │    │    │          │          │        │        │                │不實營業│
│    │        │    │    │          │          │        │        │                │人「力銓│
│    │        │    │    │          │          │        │        │                │空調公司│
│    │        │    │    │          │          │        │        │                │」統一發│
│    │        │    │    │          │          │        │        │                │票為進項│
│    │        │    │    │          │          │        │        │                │憑證之犯│
│    │        │    │    │          │          │        │        │                │罪事實同│
│    │        │    │    │          │          │        │        │                │一      │
├──┼────┼──┼──┼─────┼─────┼────┼────┼────────┼────┤
│27  │慶鼎工程│ 1張│95年│LU00000000│48,200    │2,410   │併偵299 │同上            │        │
│    │有限公司│    │4 月│          │          │        │第182 頁│                │        │
├──┼────┼──┼──┼─────┼─────┼────┼────┼────────┼────┤
│合計│        │59張│    │          │3,032,957 │151,648 │        │                │        │
└──┴────┴──┴──┴─────┴─────┴────┴────┴────────┴────┘
 貳附表(併辦部分)
 五-1:被告以虛偽製作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虛報「城泰公司」
       進項憑證幫助逃漏營業稅及詐取營業稅款部分(下列金
       額單位均為新臺幣元‧逃漏營業稅進項資料來源同併辦
       意旨書附表十一、詐領金額資料來源同併辦意旨書附表
       十二)
┌──┬────┬────┬────┬────┬────┬────┬────┬────────┐
│編號│營業稅  │虛報進項│營業人銷│城泰營造│詐取金額│幫助逃漏│卷證證據│所犯罪名、罪數  │
│    │申報期間│發票明細│售額與稅│股份公司│(即實際│營業稅金│頁碼    │                │
│    │(年/ 月│        │額申報書│實際付款│付款- 申│額      │        │                │
│    │)      │        │(401 )│金額    │報金額=│        │        │                │
│    │        │        │金額    │        │短繳營業│        │        │                │
│    │        │        │        │        │稅金額)│        │        │                │
├──┼────┼────┼────┼────┼────┼────┼────┼────────┤
│ 1  │93年9月 │如併辦意│11,247  │22,150  │10,903  │15,646  │併偵1999│犯刑法第339 條第│
│    │        │旨書(下│        │        │        │        │第11頁(│1 項詐欺取財罪、│
│    │        │同)附表│        │        │        │        │當事人提│修正前商業會計法│
│    │        │十一所示│        │        │        │        │供)、併│第71條第3 款偽造│
│    │        │93年7、8│        │        │        │        │偵299第 │會計憑證罪、稅捐│
│    │        │月發票  │        │        │        │        │163頁、 │稽徵法第43條第2 │
│    │        │        │        │        │        │        │被害人資│項、第1 項稅務合│
│    │        │        │        │        │        │        │料卷第  │法代理人幫助逃漏│
│    │        │        │        │        │        │        │227頁   │稅捐罪,從一重論│
│    │        │        │        │        │        │        │        │以修正前商業會計│
│    │        │        │        │        │        │        │        │法第71條第3 款偽│
│    │        │        │        │        │        │        │        │造會計憑證罪。  │
├──┼────┼────┼────┼────┼────┼────┼────┼────────┤
│ 2  │94年1月 │如附表十│85,617  │127,050 │41,433  │50,140  │併偵1999│同上            │
│    │        │一所示93│        │        │        │        │第11頁、│                │
│    │        │年11、12│        │        │        │        │併偵299 │                │
│    │        │月發票  │        │        │        │        │第163頁 │                │
│    │        │        │        │        │        │        │、被害人│                │
│    │        │        │        │        │        │        │資料卷  │                │
│    │        │        │        │        │        │        │第224頁 │                │
├──┼────┼────┼────┼────┼────┼────┼────┼────────┤
│ 3  │94年3月 │如附表十│24,533  │102,150 │77,617  │77,823  │併偵1999│同上            │
│    │        │一所示94│        │        │        │        │第12頁、│                │
│    │        │年1、2月│        │        │        │        │第62頁(│                │
│    │        │發票    │        │        │        │        │401書) │                │
│    │        │        │        │        │        │        │、併偵  │                │
│    │        │        │        │        │        │        │299第163│                │
│    │        │        │        │        │        │        │、164頁 │                │
├──┼────┼────┼────┼────┼────┼────┼────┼────────┤
│ 4  │94年5月 │如附表十│11,699  │31,849  │20,150  │35,150  │併偵1999│同上            │
│    │        │一所示94│        │        │        │        │第12頁、│                │
│    │        │年3、4月│        │        │        │        │第63頁、│                │
│    │        │發票    │        │        │        │        │併偵299 │                │
│    │        │        │        │        │        │        │第164頁 │                │
├──┼────┼────┼────┼────┼────┼────┼────┼────────┤
│ 5  │94年7月 │如附表十│11,786  │37,586  │2,580   │46,907  │併偵1999│同上            │
│    │        │一所示94│        │        │        │        │第12頁、│                │
│    │        │年5、6月│        │        │        │        │第64頁、│                │
│    │        │發票    │        │        │        │        │併偵299 │                │
│    │        │        │        │        │        │        │第164頁 │                │
├──┼────┼────┼────┼────┼────┼────┼────┼────────┤
│ 6  │94年9月 │如意附表│23,129  │73,099  │49,970  │49,970  │併偵1999│同上            │
│    │        │十一所示│        │        │        │        │第12頁、│                │
│    │        │94年7、8│        │        │        │        │第65頁  │                │
│    │        │月發票  │        │        │        │        │併偵299 │                │
│    │        │        │        │        │        │        │第164頁 │                │
├──┼────┼────┼────┼────┼────┼────┼────┼────────┤
│ 7  │94年11月│如附表十│43,815  │94,019  │49,970  │50,204  │併偵1999│同上            │
│    │        │一所示94│        │        │        │        │第12頁、│                │
│    │        │年9、10 │        │        │        │        │第66頁、│                │
│    │        │月發票  │        │        │        │        │併偵299 │                │
│    │        │        │        │        │        │        │第164、 │                │
│    │        │        │        │        │        │        │165頁   │                │
├──┼────┼────┼────┼────┼────┼────┼────┼────────┤
│ 8  │95年1月 │如附表十│138,103 │282,005 │143,902 │143,902 │併偵1999│同上            │
│    │        │一所示94│        │        │        │        │第12頁、│                │
│    │        │年11、12│        │        │        │        │第67頁、│                │
│    │        │月發票  │        │        │        │        │併偵299 │                │
│    │        │        │        │        │        │        │第165頁 │                │
├──┼────┼────┼────┼────┼────┼────┼────┼────────┤
│ 9  │95年3月 │如附表十│9,356   │29,988  │20,632  │20,632  │併偵1999│同上            │
│    │        │一所示95│        │        │        │        │第13頁、│                │
│    │        │年1、2月│        │        │        │        │第56頁  │                │
│    │        │發票    │        │        │        │        │併偵299 │                │
│    │        │        │        │        │        │        │第166頁 │                │
├──┼────┼────┼────┼────┼────┼────┼────┼────────┤
│    │合計    │        │368,858 │823,906 │431,594 │490,374 │        │                │
└──┴────┴────┴────┴────┴────┴────┴────┴────────┘
五-2:被告以「城泰公司」名義虛開之銷項統一發票幫助逃漏營
      業稅一覽表(下列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元‧虛開發票資料
      來源同併辦意旨書附表十三)
┌──┬────┬───┬────┬─────┬────┬────┬────┬────────┐
│編號│發票對象│張數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發票銷售│幫助逃漏│卷證證據│所犯罪名、罪數  │
│    │營業人  │      │        │          │額      │營業稅額│頁碼    │                │
│    │        │      │        │          │        │        │        │                │
├──┼────┼───┼────┼─────┼────┼────┼────┼────────┤
│1   │旗津營造│1張   │95年4月 │LU00000000│95,238  │4,762   │國稅局卷│犯修正前商業會計│
│    │有限公司│      │        │          │        │        │十一第41│法第71條第3 款偽│
│    │        │      │        │          │        │        │頁、併偵│造會計憑證罪、稅│
│    │        │      │        │          │        │        │299第174│捐稽徵法第43  條│
│    │        │      │        │          │        │        │頁      │第2 項、第1 項稅│
│    │        │      │        │          │        │        │        │務合法代理人幫助│
│    │        │      │        │          │        │        │        │逃漏稅捐罪,從一│
│    │        │      │        │          │        │        │        │重論以修正前商業│
│    │        │      │        │          │        │        │        │會計法第71條第3 │
│    │        │      │        │          │        │        │        │款偽造會計憑證罪│
│    │        │      │        │          │        │        │        │。              │
├──┼────┼───┼────┼─────┼────┼────┼────┼────────┤
│合計│        │1張   │        │          │95,238  │4,762   │        │                │
└──┴────┴───┴────┴─────┴────┴────┴────┴────────┘
 五-3:被告詐領「城泰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款明細(下列金
       額單位均為新臺幣元‧詐領金額資料來源同併辦意旨書
       附表十四)
┌──┬────┬────┬────┬────────┬─────┬────┬────────┐
│編號│營利事業│申報金額│核定金額│城泰公司實際付款│詐取金額(│卷證證據│所犯罪名、罪數  │
│    │所得稅申│        │        │時間及金額      │即實際付款│頁碼    │                │
│    │報年度  │        │        ├───┬────┤- 核定金額│        │                │
│    │        │        │        │時間  │金額(元)│=溢收金額│        │                │
│    │        │        │        │年/月 │        │)        │        │                │
├──┼────┼────┼────┼───┼────┼─────┼────┼────────┤
│ 1  │93年    │73,729  │73,786  │      │280,835 │207,049   │併偵1999│犯刑法第339 條第│
│    │        │        │        │      │        │          │第78頁(│1 項詐欺取財罪、│
│    │        │        │        │      │        │          │申報核定│稅捐稽徵法第43條│
│    │        │        │        │      │        │          │通知書)│第2 項、第1 項稅│
│    │        │        │        │      │        │          │        │務合法代理人幫助│
│    │        │        │        │      │        │          │        │逃漏稅捐罪,從一│
│    │        │        │        │      │        │          │        │重論以刑法第339 │
│    │        │        │        │      │        │          │        │條第1 項詐欺取財│
│    │        │        │        │      │        │          │        │罪。            │
├──┼────┼────┼────┼───┼────┼─────┼────┼────────┤
│ 2  │94年    │142,647 │153,174 │      │407,871 │254,697   │併偵1999│同上            │
│    │        │        │        │      │        │          │第81頁  │                │
├──┼────┼────┼────┼───┼────┼─────┼────┼────────┤
│    │合計    │        │        │      │688,706 │461,746   │        │                │
└──┴────┴────┴────┴───┴────┴─────┴────┴────────┘
 貳附表(併辦部分)
 六-1:被告以虛偽製作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虛報「興發隆工程
       行」進項憑證幫助逃漏營業稅並詐取營業稅款部分(下
       列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元‧逃漏營業稅進項資料來源同
       併辦意旨書附表十五、詐領金額資料來源同併辦意旨書
       附表十六)
┌──┬────┬────┬────┬────┬────┬────┬────┬────────┐
│編號│營業稅  │虛報進項│營業人銷│興發隆工│詐取金額│逃漏營業│卷證證據│所犯罪名、罪數  │
│    │申報期間│發票明細│售額與稅│程行實際│(即實際│稅金額  │頁碼    │                │
│    │(年/ 月│        │額申報書│付款金額│付款- 申│        │        │                │
│    │)      │        │(401 )│        │報金額=│        │        │                │
│    │        │        │金額    │        │短繳營業│        │        │                │
│    │        │        │        │        │稅金額)│        │        │                │
├──┼────┼────┼────┼────┼────┼────┼────┼────────┤
│ 1  │93年11月│如併辦意│20,676  │62,677  │42,001  │41,620  │併他6995│犯刑法第339 條第│
│    │        │旨書(下│        │        │        │        │第6  至8│1 項詐欺取財罪、│
│    │        │同)附表│        │        │        │        │頁、第10│修正前商業會計法│
│    │        │十五所示│        │        │        │        │至15頁、│第71條第3 款偽造│
│    │        │93 年9、│        │        │        │        │第79頁(│會計憑證罪、稅捐│
│    │        │10月發票│        │        │        │        │請款單)│稽徵法第43條第2 │
│    │        │        │        │        │        │        │、國稅局│項、第1 項稅務合│
│    │        │        │        │        │        │        │卷十四第│法代理人幫助逃漏│
│    │        │        │        │        │        │        │5頁(401│稅捐罪,從一重論│
│    │        │        │        │        │        │        │表)、被│以修正前商業會計│
│    │        │        │        │        │        │        │害人資料│法第71條第3 款偽│
│    │        │        │        │        │        │        │卷第8頁 │造會計憑證罪。  │
├──┼────┼────┼────┼────┼────┼────┼────┼────────┤
│ 2  │94年1月 │如附表十│17,511  │43,041  │25,530  │25,530  │併他6995│同上            │
│    │        │五所示93│        │        │        │        │第6  至8│                │
│    │        │年12月發│        │        │        │        │頁、第10│                │
│    │        │票      │        │        │        │        │至15頁、│                │
│    │        │        │        │        │        │        │第80頁(│                │
│    │        │        │        │        │        │        │請款單)│                │
│    │        │        │        │        │        │        │、國稅局│                │
│    │        │        │        │        │        │        │卷十四第│                │
│    │        │        │        │        │        │        │6頁(401│                │
│    │        │        │        │        │        │        │表)、被│                │
│    │        │        │        │        │        │        │害人資料│                │
│    │        │        │        │        │        │        │卷第8頁 │                │
├──┼────┼────┼────┼────┼────┼────┼────┼────────┤
│ 3  │94年3月 │如附表十│5,322   │15,172  │9,850   │9,850   │併他6995│同上            │
│    │        │五所示94│        │        │        │        │第6至8頁│                │
│    │        │年2月發 │        │        │        │        │、第10  │                │
│    │        │票      │        │        │        │        │至15頁、│                │
│    │        │        │        │        │        │        │第80頁(│                │
│    │        │        │        │        │        │        │請款單)│                │
│    │        │        │        │        │        │        │、國稅局│                │
│    │        │        │        │        │        │        │卷十四第│                │
│    │        │        │        │        │        │        │7頁(401│                │
│    │        │        │        │        │        │        │表)、被│                │
│    │        │        │        │        │        │        │害人資料│                │
│    │        │        │        │        │        │        │卷第8頁 │                │
├──┼────┼────┼────┼────┼────┼────┼────┼────────┤
│ 4  │94年5月 │如附表十│4,429   │29,589  │25,160  │25,160  │併他6995│同上            │
│    │        │五所示94│        │        │        │        │第6至8頁│                │
│    │        │年3、4月│        │        │        │        │、第10至│                │
│    │        │發票    │        │        │        │        │15頁、第│                │
│    │        │        │        │        │        │        │81頁(請│                │
│    │        │        │        │        │        │        │款單)、│                │
│    │        │        │        │        │        │        │國稅局卷│                │
│    │        │        │        │        │        │        │十四第8 │                │
│    │        │        │        │        │        │        │頁(401 │                │
│    │        │        │        │        │        │        │表)、被│                │
│    │        │        │        │        │        │        │害人資料│                │
│    │        │        │        │        │        │        │卷第8頁 │                │
├──┼────┼────┼────┼────┼────┼────┼────┼────────┤
│ 5  │94年7月 │如附表十│23,276  │59,477  │36,201  │39,711  │併他6995│同上            │
│    │        │五所示94│        │        │        │        │第6至8頁│                │
│    │        │年5、6月│        │        │        │        │、第10至│                │
│    │        │發票    │        │        │        │        │15頁、第│                │
│    │        │        │        │        │        │        │82頁(請│                │
│    │        │        │        │        │        │        │款單)、│                │
│    │        │        │        │        │        │        │國稅局卷│                │
│    │        │        │        │        │        │        │十四第9 │                │
│    │        │        │        │        │        │        │頁(401 │                │
│    │        │        │        │        │        │        │表)、被│                │
│    │        │        │        │        │        │        │害人資料│                │
│    │        │        │        │        │        │        │卷第8頁 │                │
├──┼────┼────┼────┼────┼────┼────┼────┼────────┤
│ 6  │94年9月 │如附表十│373     │32,743  │32,370  │36,360  │併他6995│同上            │
│    │        │五所示94│        │        │        │        │第6至8頁│                │
│    │        │年7、8月│        │        │        │        │、第10至│                │
│    │        │發票    │        │        │        │        │15頁、第│                │
│    │        │        │        │        │        │        │82頁(請│                │
│    │        │        │        │        │        │        │款單)、│                │
│    │        │        │        │        │        │        │國稅局卷│                │
│    │        │        │        │        │        │        │十四第10│                │
│    │        │        │        │        │        │        │頁(401 │                │
│    │        │        │        │        │        │        │表)、被│                │
│    │        │        │        │        │        │        │害人資料│                │
│    │        │        │        │        │        │        │卷第8頁 │                │
├──┼────┼────┼────┼────┼────┼────┼────┼────────┤
│ 7  │94年11月│如附表十│7,874   │21,744  │13,870  │13,870  │併他6995│同上            │
│    │        │五所示94│        │        │        │        │第6至8頁│                │
│    │        │年9、10 │        │        │        │        │、第10至│                │
│    │        │月發票  │        │        │        │        │15頁、第│                │
│    │        │        │        │        │        │        │83頁(請│                │
│    │        │        │        │        │        │        │款單)、│                │
│    │        │        │        │        │        │        │國稅局卷│                │
│    │        │        │        │        │        │        │十四第11│                │
│    │        │        │        │        │        │        │頁(401 │                │
│    │        │        │        │        │        │        │表)、被│                │
│    │        │        │        │        │        │        │害人資料│                │
│    │        │        │        │        │        │        │卷第8頁 │                │
├──┼────┼────┼────┼────┼────┼────┼────┼────────┤
│ 8  │95年3月 │如附表十│無資料  │無資料  │無資料  │13,622  │併他6995│犯修正前商業會計│
│    │        │五所示95│        │        │(不在併│        │第11、13│法第71條第3 款偽│
│    │        │年1、2月│        │        │辦意旨書│        │頁、國稅│造會計憑證罪、稅│
│    │        │發票    │        │        │附表十六│        │局卷十四│捐稽徵法第43  條│
│    │        │        │        │        │範圍內)│        │第13頁(│第2 項、第1 項稅│
│    │        │        │        │        │        │        │401表) │務合法代理人幫助│
│    │        │        │        │        │        │        │、被害人│逃漏稅捐罪,從一│
│    │        │        │        │        │        │        │資料卷第│重論以修正前商業│
│    │        │        │        │        │        │        │8頁     │會計法第71條第3 │
│    │        │        │        │        │        │        │        │款偽造會計憑證罪│
│    │        │        │        │        │        │        │        │。              │
├──┼────┼────┼────┼────┼────┼────┼────┼────────┤
│ 9  │95年5月 │如附表十│無資料  │無資料  │無資料  │15,000  │國稅局卷│同上            │
│    │        │五所示95│        │        │(不在併│        │十四第14│                │
│    │        │年4月發 │        │        │辦意旨書│        │頁、被害│                │
│    │        │票      │        │        │附表十六│        │人資料卷│                │
│    │        │        │        │        │範圍內)│        │第8頁   │                │
├──┼────┼────┼────┼────┼────┼────┼────┼────────┤
│    │合計    │        │79,461  │264,443 │184,982 │220,723 │        │                │
└──┴────┴────┴────┴────┴────┴────┴────┴────────┘
六-2:被告以「興發隆工程行」名義虛開之銷項統一發票並幫助
      逃漏營業稅一覽表(下列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元‧虛開發
      票資料來源同併辦意旨書附表十七)
┌──┬────┬──┬────┬─────┬─────┬────┬────┬────────┐
│編號│發票對象│張數│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發票銷售額│幫助逃漏│卷證證據│所犯罪名、罪數  │
│    │營業人  │    │        │          │          │營業稅額│頁碼    │                │
├──┼────┼──┼────┼─────┼─────┼────┼────┼────────┤
│ 1  │佳運工程│ 3張│95年3月 │LU00000000│81,000    │4,050   │併他6995│犯修正前商業會計│
│    │有限公司│    │        │          │          │        │第8  至9│法第71條第3 款偽│
│    │        │    │        │          │          │        │頁、第16│造會計憑證罪、稅│
│    │        │    │        │          │          │        │頁      │捐稽徵法第43  條│
│    │        │    │        │          │          │        │        │第2 項、第1 項稅│
│    │        │    ├────┼─────┼─────┼────┼────┤務合法代理人幫助│
│    │        │    │95年4月 │LU00000000│62,000    │3,100   │併他6995│逃漏稅捐罪,從一│
│    │        │    │        │          │          │        │第8  至9│重論以修正前商業│
│    │        │    │        │          │          │        │頁、第16│會計法第71條第3 │
│    │        │    │        │          │          │        │頁      │款偽造會計憑證罪│
│    │        │    │        │          │          │        │        │。(同一營業稅期│
│    │        │    │        │          │          │        │        │論以接續一罪)  │
├──┼────┼──┼────┼─────┼─────┼────┼────┼────────┤
│ 2  │正首富企│ 1張│95年1月 │KU00000000│105,000   │5,250   │併他6995│犯修正前商業會計│
│    │業行    │    │        │          │          │        │第8  至9│法第71條第3 款偽│
│    │        │    │        │          │          │        │頁、第17│造會計憑證罪、稅│
│    │        │    │        │          │          │        │頁      │捐稽徵法第43  條│
│    │        │    │        │          │          │        │        │第2 項、第1 項稅│
│    │        │    │        │          │          │        │        │務合法代理人幫助│
│    │        │    │        │          │          │        │        │逃漏稅捐罪,從一│
│    │        │    │        │          │          │        │        │重論以修正前商業│
│    │        │    │        │          │          │        │        │會計法第71條第3 │
│    │        │    │        │          │          │        │        │款偽造會計憑證罪│
│    │        │    │        │          │          │        │        │。              │
├──┼────┼──┼────┼─────┼─────┼────┼────┼────────┤
│ 3  │源柏工程│ 4張│95年1月 │KU00000000│41,000    │2,050   │併他6995│犯修正前商業會計│
│    │有限公司│    │        │          │          │        │第8  至9│法第71條第3 款偽│
│    │        │    │        │          │          │        │頁、第18│造會計憑證罪、稅│
│    │        │    │        │          │          │        │頁      │捐稽徵法第43  條│
│    │        │    │        │          │          │        │        │第2 項、第1 項稅│
│    │        │    ├────┼─────┼─────┼────┼────┤務合法代理人幫助│
│    │        │    │95年2月 │KU00000000│46,000    │2,300   │併他6995│逃漏稅捐罪,從一│
│    │        │    │        │          │          │        │第8  至9│重論以修正前商業│
│    │        │    │        │          │          │        │頁、第18│會計法第71條第3 │
│    │        │    │        │          │          │        │頁      │款偽造會計憑證罪│
│    │        │    │        │          │          │        │        │。(同一營業稅期│
│    │        │    │        │          │          │        │        │論以接續一罪)  │
│    │        │    ├────┼─────┼─────┼────┼────┼────────┤
│    │        │    │95年3月 │LU00000000│76,000    │3,800   │併他6995│同上            │
│    │        │    │        │          │          │        │第8  至9│                │
│    │        │    │        │          │          │        │頁、第18│                │
│    │        │    │        │          │          │        │頁      │                │
│    │        │    ├────┼─────┼─────┼────┼────┤                │
│    │        │    │95年4月 │LU00000000│73,500    │3,675   │併他6995│                │
│    │        │    │        │          │          │        │第8  至9│                │
│    │        │    │        │          │          │        │頁、第18│                │
│    │        │    │        │          │          │        │頁      │                │
├──┼────┼──┼────┼─────┼─────┼────┼────┼────────┤
│合計│        │ 8張│        │          │484,500   │24,225  │        │                │
└──┴────┴──┴────┴─────┴─────┴────┴────┴────────┘
 貳附表(併辦部分)
 七:被告以虛偽製作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虛報「統巧企業行」
     進項憑證幫助逃漏營業稅及詐取營業稅款部分(下列金額
     單位均為新臺幣元‧逃漏營業稅進項資料來源同併辦意旨
     書附表十八)
┌──┬────┬────┬────┬────┬────┬────┬────┬────────┐
│編號│營業稅  │虛報進項│營業人銷│統巧企業│詐取金額│幫助逃漏│卷證證據│所犯罪名、罪數  │
│    │申報期間│發票明細│售額與稅│行實際付│(即實際│營業稅金│頁碼    │                │
│    │(年/ 月│        │額申報書│款金額  │付款- 申│額      │        │                │
│    │)      │        │(401) │        │報金額=│        │        │                │
│    │        │        │金額    │        │短繳營業│        │        │                │
│    │        │        │        │        │稅金額)│        │        │                │
├──┼────┼────┼────┼────┼────┼────┼────┼────────┤
│ 1  │93年9月 │如併辦意│無資料  │無資料  │無資料  │17,353  │併他7417│犯修正前商業會計│
│    │        │旨書(下│        │        │(不在併│        │第6頁、 │法第71條第3 款偽│
│    │        │同)附表│        │        │辦意旨書│        │第68頁  │造會計憑證罪、稅│
│    │        │十八所示│        │        │附表十九│        │        │捐稽徵法第43  條│
│    │        │93 年7、│        │        │範圍內)│        │        │第2 項、第1 項稅│
│    │        │8月發票 │        │        │        │        │        │務合法代理人幫助│
│    │        │        │        │        │        │        │        │逃漏稅捐罪,從一│
│    │        │        │        │        │        │        │        │重論以修正前商業│
│    │        │        │        │        │        │        │        │會計法第71條第3 │
│    │        │        │        │        │        │        │        │款偽造會計憑證罪│
│    │        │        │        │        │        │        │        │。              │
├──┼────┼────┼────┼────┼────┼────┼────┼────────┤
│ 2  │93年11月│如附表十│無資料  │無資料  │無資料  │2,050   │併他7417│同上            │
│    │        │八所示93│        │        │(不在併│        │第7頁、 │                │
│    │        │年9月發 │        │        │辦意旨書│        │第68頁  │                │
│    │        │票      │        │        │附表十九│        │        │                │
│    │        │        │        │        │範圍內)│        │        │                │
├──┼────┼────┼────┼────┼────┼────┼────┼────────┤
│ 3  │94年3月 │如附表十│14,867  │37,027  │22,160  │25,446  │併他7417│犯刑法第339 條第│
│    │        │八所示94│        │        │        │        │第4頁、 │1 項詐欺取財罪、│
│    │        │年1、2月│        │        │        │        │第68頁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
│    │        │發票    │        │        │        │        │        │第71條第3 款偽造│
│    │        │        │        │        │        │        │        │會計憑證罪、稅捐│
│    │        │        │        │        │        │        │        │稽徵法第43條第2 │
│    │        │        │        │        │        │        │        │項、第1 項稅務合│
│    │        │        │        │        │        │        │        │法代理人幫助逃漏│
│    │        │        │        │        │        │        │        │稅捐罪,從一重論│
│    │        │        │        │        │        │        │        │以修正前商業會計│
│    │        │        │        │        │        │        │        │法第71條第3 款偽│
│    │        │        │        │        │        │        │        │造會計憑證罪。  │
├──┼────┼────┼────┼────┼────┼────┼────┼────────┤
│ 4  │94年5月 │如附表十│6,369   │10,469  │4,100   │30,760  │併他7417│同上            │
│    │        │八所示94│        │        │        │        │第4頁、 │                │
│    │        │年3、4月│        │        │        │        │第68頁  │                │
│    │        │發票    │        │        │        │        │        │                │
├──┼────┼────┼────┼────┼────┼────┼────┼────────┤
│ 5  │94年9月 │如附表十│27,072  │77,187  │50,115  │50,116  │併他7417│同上            │
│    │        │八所示94│        │        │        │        │第4頁、 │                │
│    │        │年7、8月│        │        │        │        │第68、69│                │
│    │        │發票    │        │        │        │        │頁      │                │
├──┼────┼────┼────┼────┼────┼────┼────┼────────┤
│ 6  │94年11月│如附表十│9,837   │25,543  │15,706  │15,230  │併他7417│同上            │
│    │        │八所示94│        │        │        │        │第4頁、 │                │
│    │        │年9、10 │        │        │        │        │第69頁  │                │
│    │        │月發票  │        │        │        │        │        │                │
├──┼────┼────┼────┼────┼────┼────┼────┼────────┤
│ 7  │95年3月 │如附表十│無資料  │無資料  │無資料  │4,000   │併他7417│同上            │
│    │        │八所示95│        │        │(不在併│        │第4頁、 │                │
│    │        │年2月發 │        │        │辦意旨書│        │第69頁  │                │
│    │        │票      │        │        │附表十九│        │        │                │
│    │        │        │        │        │範圍內)│        │        │                │
├──┼────┼────┼────┼────┼────┼────┼────┼────────┤
│    │合計    │        │57,695  │150,226 │92,081  │144,955 │        │                │
└──┴────┴────┴────┴────┴────┴────┴────┴────────┘
 貳附表(併辦部分)
 八:被告以虛偽製作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虛報「銘桐工程行」
     進項憑證幫助逃漏營業稅並詐取營業稅款部分(下列金額
     單位均為新臺幣元‧逃漏營業稅進項資料來源同併辦意旨
     書附表二十二、詐領金額資料來源同併辦意旨書附表二十
     三)
┌──┬────┬────┬────┬────┬────┬────┬────┬────────┐
│編號│營業稅  │虛報進項│營業人銷│銘桐工程│詐取金額│幫助逃漏│卷證證據│所犯罪名、罪數  │
│    │申報期間│發票明細│售額與稅│行實際付│(即實際│營業稅金│頁碼    │                │
│    │(年/ 月│        │額申報書│款金額  │付款- 申│額      │        │                │
│    │)      │        │(401 )│        │報金額=│        │        │                │
│    │        │        │金額    │        │短繳營業│        │        │                │
│    │        │        │        │        │稅金額)│        │        │                │
├──┼────┼────┼────┼────┼────┼────┼────┼────────┤
│ 1  │94年9月 │如併辦意│5,111   │15,123  │10,012  │9,730   │併警卷第│犯刑法第339 條第│
│    │        │旨書(下│        │        │        │        │21、22頁│1 項詐欺取財罪、│
│    │        │同)附表│        │        │        │        │、併偵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
│    │        │二十二所│        │        │        │        │299第34 │第71條第3 款偽造│
│    │        │示94年8 │        │        │        │        │頁      │會計憑證罪、稅捐│
│    │        │月發票  │        │        │        │        │        │稽徵法第43條第2 │
│    │        │        │        │        │        │        │        │項、第1 項稅務合│
│    │        │        │        │        │        │        │        │法代理人幫助逃漏│
│    │        │        │        │        │        │        │        │稅捐罪,從一重論│
│    │        │        │        │        │        │        │        │以修正前商業會計│
│    │        │        │        │        │        │        │        │法第71條第3 款偽│
│    │        │        │        │        │        │        │        │造會計憑證罪。  │
├──┼────┼────┼────┼────┼────┼────┼────┼────────┤
│ 2  │94年11月│如附表二│2,684   │5,534   │2,850   │2,850   │併警卷第│同上            │
│    │        │十二所示│        │        │        │        │22、23頁│                │
│    │        │94年9 、│        │        │        │        │、併偵  │                │
│    │        │10月發票│        │        │        │        │299第35 │                │
│    │        │        │        │        │        │        │頁      │                │
├──┼────┼────┼────┼────┼────┼────┼────┼────────┤
│ 3  │95年3月 │如附表二│4,663   │9,398   │4,735   │4,735   │併警卷第│同上            │
│    │        │十二所示│        │        │        │        │26、27頁│                │
│    │        │95年2 月│        │        │        │        │、併偵  │                │
│    │        │發票    │        │        │        │        │299第37 │                │
│    │        │        │        │        │        │        │頁      │                │
├──┼────┼────┼────┼────┼────┼────┼────┼────────┤
│ 4  │95年5月 │如附表二│6,006   │23,584  │17,578  │17,578  │併警卷第│同上            │
│    │        │十二所示│        │        │        │        │28、29頁│                │
│    │        │95年3 、│        │        │        │        │、併偵  │                │
│    │        │4月發票 │        │        │        │        │299第38 │                │
│    │        │        │        │        │        │        │頁      │                │
├──┼────┼────┼────┼────┼────┼────┼────┼────────┤
│    │合計    │        │18,464  │53,639  │35,175  │34,893  │        │                │
└──┴────┴────┴────┴────┴────┴────┴────┴────────┘
 貳附表(併辦部分)
 九:被告以虛偽製作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虛報「中益工程行」
     進項憑證並幫助逃漏營業稅部分(下列金額單位均為新臺
     幣元‧逃漏營業稅進項資料來源為原併辦意旨書附表二十
     四)
┌──┬────┬────┬─────┬────┬────┬─────────┐
│編號│營業稅  │虛報進項│發票銷售額│幫助逃漏│卷證證據│所犯罪名、罪數    │
│    │申報期間│發票明細│          │營業稅金│頁碼    │                  │
│    │(年/ 月│        │          │額      │        │                  │
│    │)      │        │          │        │        │                  │
├──┼────┼────┼─────┼────┼────┼─────────┤
│ 1  │93年9月 │如併辦意│431,300   │21,565  │併他6989│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
│    │        │旨書(下│          │        │第4 頁  │第71條第3 款偽造會│
│    │        │同)附表│          │        │        │計憑證罪、稅捐稽徵│
│    │        │二十四所│          │        │        │法第43條第1 項、第│
│    │        │示93年7 │          │        │        │2 項稅務合法代理人│
│    │        │、8月發 │          │        │        │幫助逃漏稅捐罪,從│
│    │        │票      │          │        │        │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3 款偽造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2  │93年11月│如附表二│1,139,400 │56,970  │併他6989│同上              │
│    │        │十四所示│          │        │第4 頁  │                  │
│    │        │93年9 、│          │        │、國稅局│                  │
│    │        │10月發票│          │        │卷十三第│                  │
│    │        │        │          │        │5頁     │                  │
├──┼────┼────┼─────┼────┼────┼─────────┤
│3   │94年1月 │如附表二│220,000   │11,000  │併他6989│同上              │
│    │        │十四所示│          │        │第4頁、 │                  │
│    │        │93年12月│          │        │國稅局卷│                  │
│    │        │發票    │          │        │十三第6 │                  │
│    │        │        │          │        │頁、被害│                  │
│    │        │        │          │        │人資料卷│                  │
│    │        │        │          │        │第1頁   │                  │
├──┼────┼────┼─────┼────┼────┼─────────┤
│ 4  │94年3月 │如附表二│29,500    │1,475   │併他6989│同上              │
│    │        │十四所示│          │        │第4頁、 │                  │
│    │        │94年1 月│          │        │國稅局卷│                  │
│    │        │發票    │          │        │十三第7 │                  │
│    │        │        │          │        │頁      │                  │
├──┼────┼────┼─────┼────┼────┼─────────┤
│ 5  │94年5月 │如附表二│537,700   │26,885  │併他6989│同上              │
│    │        │十四所示│          │        │第4頁、 │                  │
│    │        │94年3 、│          │        │國稅局卷│                  │
│    │        │4月發票 │          │        │十三第8 │                  │
│    │        │        │          │        │頁      │                  │
│    │        │        │          │        │        │                  │
├──┼────┼────┼─────┼────┼────┼─────────┤
│ 6  │94年7月 │如附表二│621,460   │31,073  │併他6989│同上              │
│    │        │十四所示│          │        │第5頁、 │                  │
│    │        │94年5 、│          │        │國稅局卷│                  │
│    │        │6月發票 │          │        │十三第9 │                  │
│    │        │        │          │        │頁      │                  │
├──┼────┼────┼─────┼────┼────┼─────────┤
│ 7  │94年9月 │如附表二│763,920   │38,196  │併他6989│同上              │
│    │        │十四所示│          │        │第5頁、 │                  │
│    │        │94年7 、│          │        │國稅局卷│                  │
│    │        │8月發票 │          │        │十三第10│                  │
│    │        │        │          │        │頁      │                  │
├──┼────┼────┼─────┼────┼────┼─────────┤
│ 8  │94年11月│如附表二│893,240   │44,662  │併他6989│同上              │
│    │        │十四所示│          │        │第5、6頁│                  │
│    │        │94年9 、│          │        │、國稅局│                  │
│    │        │10月發票│          │        │卷十三第│                  │
│    │        │        │          │        │11頁    │                  │
├──┼────┼────┼─────┼────┼────┼─────────┤
│ 9  │95年1月 │如附表二│749200    │37460   │併他6989│同上              │
│    │        │十四所示│          │        │第6頁、 │                  │
│    │        │94年11、│          │        │國稅局卷│                  │
│    │        │12月發票│          │        │十三第12│                  │
│    │        │        │          │        │頁、被害│                  │
│    │        │        │          │        │人資料卷│                  │
│    │        │        │          │        │第3頁   │                  │
├──┼────┼────┼─────┼────┼────┼─────────┤
│ 10 │95年3月 │如附表二│1,135,300 │56,765  │併他6989│同上              │
│    │        │十四所示│          │        │第6、7頁│                  │
│    │        │95年1 、│          │        │、國稅局│                  │
│    │        │2月發票 │          │        │卷十三第│                  │
│    │        │        │          │        │13頁    │                  │
├──┼────┼────┼─────┼────┼────┼─────────┤
│ 11 │95年5月 │如附表二│1,051,500 │52,575  │併他6989│同上              │
│    │        │十四所示│          │        │第7頁、 │                  │
│    │        │95年3 、│          │        │國稅局卷│                  │
│    │        │4月發票 │          │        │十三第14│                  │
│    │        │        │          │        │頁      │                  │
├──┼────┼────┼─────┼────┼────┼─────────┤
│    │合計    │        │7,572,520 │378,626 │        │                  │
└──┴────┴────┴─────┴────┴────┴─────────┘
 貳附表(併辦部分)
 十:被告以虛偽製作統一發票虛報「興丞公司」進項憑證並幫
     助逃漏營業稅部分(下列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元‧逃漏營
     業稅進項資料來源同併辦意旨書附表二十五)
┌──┬────┬─────┬─────┬─────┬────┬────┬─────────┬────┐
│編號│時間    │交易對象  │發票號碼  │發票銷售額│幫助逃漏│卷證證據│所犯罪名、罪數    │備    註│
│    │        │          │          │          │營業稅額│頁碼    │                  │        │
├──┼────┼─────┼─────┼─────┼────┼────┼─────────┼────┤
│ 1  │93年4 月│永立泰企業│YY00000000│37,060    │1,853   │併調查局│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        │
│    │        │公司      │          │          │        │卷第80頁│第71條第3 款偽造會│        │
│    │        │          │          │          │        │反面    │計憑證罪、稅捐稽徵│        │
│    │        │          │          │          │        │        │法第43條第1 項、第│        │
│    │        │          │          │          │        │        │2 項稅務合法代理人│        │
│    │        │          │          │          │        │        │幫助逃漏稅捐罪,從│        │
│    │        │          │          │          │        │        │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        │
│    │        │          │          │          │        │        │第71條第3 款偽造會│        │
│    │        │          │          │          │        │        │計憑證罪。        │        │
├──┼────┼─────┼─────┼─────┼────┼────┼─────────┼────┤
│ 2  │93年12月│頂軍公司  │CY00000000│175,000   │8,750   │併調查局│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與起訴書│
│    │        │          │          │          │        │卷第81頁│第71條第3 款偽造會│附表七頂│
│    │        │          │          │          │        │反面、併│計憑證罪、稅捐稽徵│軍公司於│
│    │        │          │          │          │        │調查局卷│法第43條第2 項、第│左列時間│
│    │        │          │          │          │        │第13頁  │1 項稅務合法代理人│虛開統一│
├──┼────┼─────┼─────┼─────┼────┼────┤幫助逃漏稅捐罪,從│發票與營│
│ 3  │93年12月│頂軍公司  │CY00000000│250,000   │12,500  │併調查局│一重論以修正前商業│業人「興│
│    │        │          │          │          │        │卷第62頁│會計法第71條第3款 │丞公司」│
│    │        │          │          │          │        │反面    │偽造會計憑證罪。(│犯罪事實│
│    │        │          │          │          │        │        │同一營業稅期論以接│同一    │
│    │        │          │          │          │        │        │續一罪)          │        │
├──┼────┼─────┼─────┼─────┼────┼────┼─────────┼────┤
│ 4  │94年8月 │永立泰企業│GU00000000│44,700    │2,235   │併調查局│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        │
│    │        │公司      │          │          │        │卷第81頁│第71條第3 款偽造會│        │
│    │        │          │          │          │        │        │計憑證罪、稅捐稽徵│        │
│    │        │          │          │          │        │        │法第43條第1 項、第│        │
│    │        │          │          │          │        │        │2 項稅務合法代理人│        │
│    │        │          │          │          │        │        │幫助逃漏稅捐罪,從│        │
│    │        │          │          │          │        │        │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        │
│    │        │          │          │          │        │        │第71條第3 款偽造會│        │
│    │        │          │          │          │        │        │計憑證罪。        │        │
├──┴────┴─────┴─────┼─────┼────┼────┼─────────┼────┤
│       合計       4張                 │506,760   │25,338  │        │                  │        │
└───────────────────┴─────┴────┴────┴─────────┴────┘
 貳附表(併辦部分)
 十一:被告以虛偽製作「頂軍公司」統一發票虛報為「九華企業
      行」、「永利泰企業公司」、「永利泰消防企業行」進項
      憑證並幫助逃漏營業稅款部分(下列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元‧資料來源同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部分)
┌──┬────┬─────┬─────┬─────┬────┬────┬────┐
│編號│時間    │交易對象  │發票號碼  │發票銷售額│幫助逃漏│卷證證據│備    註│
│    │        │          │          │          │營業稅額│頁碼    │        │
├──┼────┼─────┼─────┼─────┼────┼────┼────┤
│ 1  │93年12月│九華企業社│CY00000000│100,000   │5,000   │併調查卷│與起訴書│
│    │        │          │          │          │        │第6頁反 │附表七頂│
│    │        │          │          │          │        │面、併調│軍公司於│
│    │        │          │          │          │        │查卷第61│左列時間│
│    │        │          │          │          │        │頁      │虛開統一│
│    │        │          │          │          │        │        │發票不實│
│    │        │          │          │          │        │        │與營業人│
│    │        │          │          │          │        │        │「九華企│
│    │        │          │          │          │        │        │業社」犯│
│    │        │          │          │          │        │        │罪事實同│
│    │        │          │          │          │        │        │一      │
├──┼────┼─────┼─────┼─────┼────┼────┼────┤
│ 2  │93年11月│永利泰企業│CY00000000│185,000   │9,250   │併調查卷│與起訴書│
│    │        │公司      │          │          │        │第63頁  │附表七頂│
│    │        │          │          │          │        │        │軍公司於│
│    │        │          │          │          │        │        │左列時間│
│    │        │          │          │          │        │        │虛開統一│
│    │        │          │          │          │        │        │發票與營│
│    │        │          │          │          │        │        │業人「永│
│    │        │          │          │          │        │        │利泰企業│
│    │        │          │          │          │        │        │公司」犯│
│    │        │          │          │          │        │        │罪事實同│
│    │        │          │          │          │        │        │一      │
├──┼────┼─────┼─────┼─────┼────┼────┼────┤
│ 3  │93年11月│永利泰消防│CY00000000│162,000   │8,100   │併調查卷│與起訴書│
│    │        │企業行    │          │          │        │第61頁反│附表七頂│
│    │        │          │          │          │        │面      │軍公司於│
│    │        │          │          │          │        │        │左列時間│
│    │        │          │          │          │        │        │虛開統一│
│    │        │          │          │          │        │        │發票與營│
│    │        │          │          │          │        │        │業人「永│
│    │        │          │          │          │        │        │利泰消防│
│    │        │          │          │          │        │        │企業行」│
│    │        │          │          │          │        │        │犯罪事實│
│    │        │          │          │          │        │        │同一    │
├──┴────┴─────┴─────┼─────┼────┼────┼────┤
│       合計       3張                 │447,000   │22,350  │        │        │
└───────────────────┴─────┴────┴────┴────┘
 貳附表(併辦部分)
 十二:被告以「永立泰企業公司」名義虛開之銷項統一發票並
       幫助逃漏營業稅一覽表(下列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元‧
       資料來源同併辦意旨書附表二十六)
┌──┬────┬──┬────┬─────┬─────┬────┬────┬────────┬────┐
│編號│發票對象│張數│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發票銷售額│幫助逃漏│卷證證據│所犯罪名、罪數  │備    註│
│    │營業人  │    │        │          │          │營業稅額│頁碼    │                │        │
├──┼────┼──┼────┼─────┼─────┼────┼────┼────────┼────┤
│ 1  │中益工程│1張 │93年4月 │YY00000000│35,600    │1,780   │併調查局│犯修正前商業會計│        │
│    │行      │    │        │          │          │        │卷第83頁│法第71條第3 款偽│        │
│    │        │    │        │          │          │        │反面    │造會計憑證罪、稅│        │
│    │        │    │        │          │          │        │        │捐稽徵法第43  條│        │
│    │        │    │        │          │          │        │        │第2 項、第1 項稅│        │
│    │        │    │        │          │          │        │        │務合法代理人幫助│        │
│    │        │    │        │          │          │        │        │逃漏稅捐罪,從一│        │
│    │        │    │        │          │          │        │        │重論以修正前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71條第3 │        │
│    │        │    │        │          │          │        │        │款偽造會計憑證罪│        │
│    │        │    │        │          │          │        │        │。              │        │
├──┼────┼──┼────┼─────┼─────┼────┼────┼────────┤        │
│ 2  │中益工程│1張 │94年8月 │GU00000000│49,000    │2,450   │併調查局│同上            │        │
│    │行      │    │        │          │          │        │卷第87頁│                │        │
│    │        │    │        │          │          │        │反面    │                │        │
├──┼────┼──┼────┼─────┼─────┼────┼────┼────────┤        │
│ 3  │偉立裝潢│1張 │94年8月 │GU00000000│51,400    │2,570   │併調查局│同上            │        │
│    │行      │    │        │          │          │        │卷第87頁│                │        │
│    │        │    │        │          │          │        │反面    │                │        │
├──┼────┼──┼────┼─────┼─────┼────┼────┼────────┼────┤
│ 4  │興丞公司│1張 │93年4月 │YY00000000│37,060    │1,853   │併調查局│同上            │與上開附│
│    │        │    │        │          │          │        │卷第83頁│                │表十(併│
├──┼────┼──┼────┼─────┼─────┼────┼────┼────────┤辦意旨書│
│ 5  │興丞公司│1張 │94年8月 │GU00000000│44,700    │2,235   │併調查局│同上            │犯罪事實│
│    │        │    │        │          │          │        │卷第81頁│                │㈩)編號│
│    │        │    │        │          │          │        │        │                │1 、4 犯│
│    │        │    │        │          │          │        │        │                │罪事實同│
│    │        │    │        │          │          │        │        │                │一      │
├──┼────┼──┼────┼─────┼─────┼────┼────┼────────┼────┤
│合計│        │5張 │        │          │217,760   │10,888  │        │                │        │
└──┴────┴──┴────┴─────┴─────┴────┴────┴────────┴────┘
 貳附表(併辦部分)
 十三:被告以「永立泰消防企業行」名義虛開之銷項統一發票
       並幫助逃漏營業稅一覽表(下列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元
       ‧資料來源同併辦意旨書附表二十七)
┌──┬────┬──┬────┬─────┬─────┬────┬────┬────────┬────┐
│編號│發票對象│張數│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發票銷售額│幫助逃漏│卷證證據│所犯罪名、罪數  │備    註│
│    │營業人  │    │        │          │          │營業稅額│頁碼    │                │        │
├──┼────┼──┼────┼─────┼─────┼────┼────┼────────┼────┤
│ 1  │中益工程│1張 │94年8月 │GU00000000│51,000    │2,550   │併調查局│犯修正前商業會計│        │
│    │行      │    │        │          │          │        │卷第84頁│法第71條第3 款偽│        │
│    │        │    │        │          │          │        │反面    │造會計憑證罪、稅│        │
│    │        │    │        │          │          │        │        │捐稽徵法第43  條│        │
│    │        │    │        │          │          │        │        │第2 項、第1 項稅│        │
│    │        │    │        │          │          │        │        │務合法代理人幫助│        │
│    │        │    │        │          │          │        │        │逃漏稅捐罪,從一│        │
│    │        │    │        │          │          │        │        │重論以修正前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71條第3 │        │
│    │        │    │        │          │          │        │        │款偽造會計憑證罪│        │
│    │        │    │        │          │          │        │        │。              │        │
├──┼────┼──┼────┼─────┼─────┼────┼────┼────────┤        │
│ 2  │中益工程│1張 │94年12月│JU00000000│64,000    │3,200   │併調查局│同上            │        │
│    │行      │    │        │          │          │        │卷第85頁│                │        │
├──┼────┼──┼────┼─────┼─────┼────┼────┼────────┼────┤
│ 3  │頂軍公司│1張 │94年6月 │FU00000000│46,000    │2,300   │併調查局│同上            │與起訴書│
│    │        │    │        │          │          │        │卷第85頁│                │附表二頂│
│    │        │    │        │          │          │        │反面    │                │軍公司於│
├──┼────┼──┼────┼─────┼─────┼────┼────┼────────┤左列時間│
│ 4  │頂軍公司│1張 │93年10月│HU00000000│41,000    │2,050   │併調查局│同上            │虛進不實│
│    │        │    │        │          │          │        │卷第66頁│                │營業人「│
│    │        │    │        │          │          │        │、66頁反│                │永立泰消│
│    │        │    │        │          │          │        │面、85頁│                │防企業行│
│    │        │    │        │          │          │        │反面    │                │」統一發│
├──┼────┼──┼────┼─────┼─────┼────┼────┼────────┤票之犯罪│
│ 5  │頂軍公司│1張 │94年12月│JU00000000│66,900    │3,345   │併調查局│犯修正前商業會計│事實同一│
│    │        │    │        │          │          │        │卷第85頁│法第71條第3 款偽│        │
│    │        │    │        │          │          │        │反面    │造會計憑證罪、稅│        │
│    │        │    │        │          │          │        │        │捐稽徵法第43  條│        │
├──┼────┼──┼────┼─────┼─────┼────┼────┤第2 項、第1 項稅│        │
│ 6  │頂軍公司│1張 │94年12月│JU0000000 │60,500    │3,025   │併調查局│務合法代理人幫助│        │
│    │        │    │        │          │          │        │卷第85頁│逃漏稅捐罪,從一│        │
│    │        │    │        │          │          │        │反面    │重論以修正前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71條第3 │        │
│    │        │    │        │          │          │        │        │款偽造會計憑證罪│        │
│    │        │    │        │          │          │        │        │。(同一營業稅期│        │
│    │        │    │        │          │          │        │        │論以接續一罪)  │        │
├──┼────┼──┼────┼─────┼─────┼────┼────┼────────┼────┤
│ 7  │偉立裝潢│1張 │94年6月 │FU00000000│42,000    │2,100   │併調查局│犯修正前商業會計│        │
│    │行      │    │        │          │          │        │卷第86頁│法第71條第3 款偽│        │
│    │        │    │        │          │          │        │        │造會計憑證罪、稅│        │
│    │        │    │        │          │          │        │        │捐稽徵法第43  條│        │
│    │        │    │        │          │          │        │        │第2 項、第1 項稅│        │
│    │        │    │        │          │          │        │        │務合法代理人幫助│        │
│    │        │    │        │          │          │        │        │逃漏稅捐罪,從一│        │
│    │        │    │        │          │          │        │        │重論以修正前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71條第3 │        │
│    │        │    │        │          │          │        │        │款偽造會計憑證罪│        │
│    │        │    │        │          │          │        │        │。              │        │
├──┼────┼──┼────┼─────┼─────┼────┼────┼────────┼────┤
│合計│        │7張 │        │          │371,400   │18,570  │        │                │        │
└──┴────┴──┴────┴─────┴─────┴────┴────┴────────┴────┘
貳附表(併辦部分)
 十四:被告以虛偽製作統一發票虛報「偉立裝潢行」進項憑證
       並幫助逃漏營業稅部分(下列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元‧
       逃漏營業稅進項資料來源同併辦意旨書附表二十八)
┌──┬────┬─────┬─────┬─────┬────┬────┬────┐
│編號│時間    │交易對象  │發票號碼  │發票銷售額│幫助逃漏│卷證證據│備    註│
│    │        │          │          │          │營業稅額│頁碼    │        │
├──┼────┼─────┼─────┼─────┼────┼────┼────┤
│ 1  │93年12月│頂軍公司  │CY00000000│15,000    │7,500   │併調查局│與起訴書│
│    │        │          │          │          │        │卷第12頁│附表七頂│
│    │        │          │          │          │        │第89頁反│軍公司於│
│    │        │          │          │          │        │面      │左列時間│
│    │        │          │          │          │        │        │虛開統一│
│    │        │          │          │          │        │        │發票不實│
│    │        │          │          │          │        │        │與營業人│
│    │        │          │          │          │        │        │「偉立裝│
│    │        │          │          │          │        │        │潢行」犯│
│    │        │          │          │          │        │        │罪事實同│
│    │        │          │          │          │        │        │一      │
├──┼────┼─────┼─────┼─────┼────┼────┼────┤
│ 2  │94年6月 │永立泰消防│FU00000000│42,000    │2,100   │併調查局│與上開附│
│    │        │企業行    │          │          │        │卷第11頁│表十三(│
│    │        │          │          │          │        │反面、併│併辦意旨│
│    │        │          │          │          │        │調查局卷│書)編│
│    │        │          │          │          │        │第88頁反│號7 犯罪│
│    │        │          │          │          │        │面      │事實同一│
├──┼────┼─────┼─────┼─────┼────┼────┼────┤
│ 3  │94年8月 │永立泰企業│GU00000000│51,400    │2,570   │併調查局│與上開附│
│    │        │公司      │          │          │        │卷第12頁│表十二(│
│    │        │          │          │          │        │、併調查│併辦意旨│
│    │        │          │          │          │        │局卷第89│書)編│
│    │        │          │          │          │        │頁      │號3 犯罪│
│    │        │          │          │          │        │        │事實同一│
├──┴────┴─────┴─────┼─────┼────┼────┼────┤
│       合計       3張                 │243,400   │12,17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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